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正確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規(guī)范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和財政預算、決算(以下簡稱預算、決算)以及其執(zhí)行情況報告的審查批準和監(jiān)督的程序,提高審查質量和效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市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及其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審查本市總預算草案及總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批準市本級預算。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市計劃和市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市本級決算;監(jiān)督計劃和預算的執(zhí)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審查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檢查計劃和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計劃和預算的編制、執(zhí)行。市人民政府的計劃部門、財政部門分別具體組織計劃和預算的編制、執(zhí)行。
第四條 經批準的計劃和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二章 計劃和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向財經委員會提交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及其有關材料,由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六條 財經委員會對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前,組織開展以下調查:
(一)聽取有關部門、單位的情況介紹;
(二)對有關問題進行視察;
(三)征詢有關專家、學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見;
(四)聽取審計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財經委員會應當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議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
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財經委員會會議,說明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及上年計劃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的主要內容,并回答財經委員會委員的詢問。
第八條 財經委員會審查結束后,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提出對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報告草案。其內容應當包括:
(一)對計劃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評價;
(二)對計劃和市本級預算提出是否批準的建議;
(三)關于計劃草案、預算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實現(xiàn)計劃、預算的建議;
(四)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財經委員會應當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意見,對初步審查報告草案進行修改。
第三章 計劃和預算的審查批準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期計劃執(zhí)行情況和本期計劃草案的報告;
(二)計劃草案;
(三)上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
(四)預算草案。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將前款所列材料發(fā)給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關于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的報告,并進行審議。
審議根據(jù)實際需要可以采用分組審議、專題審議、代表團審議和大會審議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審查計劃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發(fā)展的實際要求;
(二)計劃安排的主要目標和指標是否符合已經確定的指導思想;
(三)計劃安排的措施是否與確定的目標和指標相銜接,是否切實可行;
(四)對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的解決措施;
(五)對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生態(tài)環(huán)境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額較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十二條 審查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發(fā)展的實際要求;
(二)預算編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是否體現(xiàn)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三)預算收入的編制是否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有無隱瞞、少列的情況;
(四)預算支出的編制是否統(tǒng)籌兼顧、確保重點,是否貫徹了厲行節(jié)約、勤儉建國的方針,對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的資金安排是否恰當。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shù)酱碇新犎∫庖?,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經委員會應當舉行全體會議,根據(jù)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下簡稱主席團)提出對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審查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
主席團應當將批準計劃和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或者并交財經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財經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第十六條 主席團決定將修改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的議案提交大會表決的,應當先表決修改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的議案,再就關于批準計劃和預算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年度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批準以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同期的計劃和預算支出數(shù)額預作安排;計劃和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按批準的計劃和預算執(zhí)行。
第四章 計劃和預算部分調整的審查批準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對于必須進行的計劃和預算調整,應當編制調整方案,提交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將計劃或者預算調整方案報送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于舉行會議前將上述方案發(fā)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條 財經委員會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對市人民政府的計劃或者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聽取市人民政府的計劃或者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聽取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經過審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調整方案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財經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調整方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調整方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將修改調整方案的議案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的,應當先表決修改調整方案的議案,再就關于調整方案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 在預算執(zhí)行中,因上級人民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市人民政府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批準
第二十四條 每一預算年度終結,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年度的市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決算草案及附表;
(二)關于決算草案的報告;
(三)市審計機關對市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財經委員會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對市人民政府的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審查。
財經委員會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算草案中有關重大問題的專門材料及審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關于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和財經委員會關于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經過審議作出決定。
第六章 計劃和預算執(zhí)行的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對計劃和預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對計劃和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重大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報送備案的計劃和預算匯總后,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年中和年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計劃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計劃主要指標和預算收支的執(zhí)行情況;
(二)計劃和預算執(zhí)行中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三)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計劃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可以對計劃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或者財經委員會可以采用執(zhí)法檢查、代表視察、專題調查等方式,對計劃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 財經委員會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舉行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經濟部門關于經濟運行、計劃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匯報,并就可能影響計劃和預算執(zhí)行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向主任會議報告,并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適時反饋。
財經委員會可以通過審計機關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財經委員會可以就計劃和預算執(zhí)行中的重大問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議案,經審議通過后提交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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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三個五年計劃的建議》具體內容、突出特點、重大意義
2015年10月,中國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三個五年規(guī)劃的建議》,共有三大板塊、八個部分。導語和第一、第二部分構成第一板塊,屬于總論。第一部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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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坪山區(qū) 2019年國民經濟 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一、 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 2018 年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改革開放 40 周年,也是坪山從邊緣城區(qū)向東部中心加速蝶變的攻堅突破之年。 全區(qū)上下在區(qū)委區(qū)政府的堅強領導下,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 廣東重要講話和對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堅持穩(wěn)中求進工作總 基調,踐行新發(fā)展理念,認真落實省委十二屆四次、 五次全會和 市委六屆九次、 十次全會決策部署, 緊緊圍繞區(qū)黨代會和人代會 確定的目標任務,著力實施“東部創(chuàng)新高地建設” “實體經濟強 基”等十大工程,全力推進重點工作提質提效、攻堅突破,全區(qū) 經濟社會保持了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態(tài)勢。 預計 2018年主要指標完成情況如下: ——地區(qū)生產總值 700億元左右,同比增長(以下簡稱增長) 10%左右; ——規(guī)模以上工業(yè)增加值 380億元左右,增長 4.5%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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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貴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 ⑴ 貴陽市統(tǒng)計局 ? 國家統(tǒng)計局貴陽調查隊 2017年 4月 14日 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堅強領導下,全市上下緊緊圍繞主基調主戰(zhàn) 略,努力打造以大數(shù)據(jù)為引領的創(chuàng)新型中心城市,著力培育經濟發(fā)展新動 能,努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加大民生領域投入,全市經濟社 會實現(xiàn)了持續(xù)較快增長。 一、綜 ?? 合 初步核算,全年實現(xiàn)生產總值⑵億元,比上年增長 %。分產業(yè)看,第 一產業(yè)增加值億元,比上年增長 %;第二產業(yè)增加值億元,比上年增長 %; 第三產業(yè)增加值億元,比上年增長 %。人均生產總值 67771元,比上年增 長%。 ? 全市第一產業(yè)、第二產業(yè)和第三產業(yè)增加值占地區(qū)生產總值的比重分 別為%、%和%。與上年比,第一產業(yè)、第三產業(yè)比重分別下降個和個百分 點,第二產業(yè)比重提高個百分點。 表 1:2012-2016年全市地區(qū)生產總值 指 標 名 稱
市人民政府在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市本級決算草案的十五日前,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關于決算草案的報告;
(二)決算草案;
(三)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市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市本級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代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shù)、調整或變更數(shù)以及實際執(zhí)行數(shù)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作出說明。
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市本級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是:
(一)決算的收支總額以及平衡情況;
(二)決算數(shù)字是否準確、編報內容是否完整、反映情況是否真實、收入支出是否合法;
(三)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中提出的問題的處理意見;
(四)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市本級決算草案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的一個月前,提交財經委員會,由財經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市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實行審計監(jiān)督。審計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審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審計結果提出的問題要限時依法糾正、處理。
市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審查時,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決算草案中有關重大問題的專門材料及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guī)定程序,就決算中有關問題有權提出詢問或質詢,市人民政府必須及時給予答復并認真研究處理。
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關于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聽取財經委員會關于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經過審議作出是否批準決算的決定。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年度終結后及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上一年度的市級決算,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后的,至遲不超過預算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并按預算數(shù)、調整或變更數(shù)以及實際執(zhí)行數(shù)分別列出。
市級決算的實際執(zhí)行數(shù)與預算數(shù)相差較大的,應當在決算報告中說明。
第三十五條 市審計部門應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依法進行審計。
市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部門決算的審簽制度。
第三十六條 市審計部門應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向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交對上年度市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并如實提交相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基本情況和審計評價;
(二)市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采取的措施,對存在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改進建議;
(三)市財政、稅務及有關部門采納審計建議,制定整改措施及實施效果的情況;
(四)市人民政府針對審計情況,為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向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交市級決算草案及相關報表,由財經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和有關檢查、專題調查等情況,進行初步審查。
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就決算草案中的有關事項聽取有關部門的情況匯報。
第三十九條 對市級決算草案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二)執(zhí)行市級預算、預算調整或預算變更的情況;
(三)預算收支完成情況,內容是否完整,各項數(shù)據(jù)是否真實、準確;
(四)重點支出完成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五)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六)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況;
(七)預算結余、結轉情況;
(八)審計工作報告所提出的預算執(zhí)行中存在問題的糾正情況。
財經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四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市級決算草案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并結合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對決算草案作出相應決議;必要時,也可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相應決議。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建議和所作的相關決議,制定整改措施,依法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糾正或處理,并在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四十二條 決算草案報告沒有獲得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查明原因,重新提請下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查、批準。
第四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和市級各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將預算外資金逐步納入預算管理,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管理的應當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按有關法規(guī)進行管理,并按預算年度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
市財政部門應于每年七月底前向財經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市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表及使用管理情況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市級預算外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預算外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情況組織專題調查或者進行專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預算年度終了后,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市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市級決算草案應當如實反映預算執(zhí)行的結果,根據(jù)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shù)、調整數(shù)以及實際執(zhí)行數(shù)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要作出說明。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批準市級決算的1個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經市人民政府審定的市級決算草案及有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部門對市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市級預算單位批復預算和撥付預算支出資金情況及預算執(zhí)行中預算調整、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市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組織預算收入的情況和縣、區(qū)政府上解市級財政資金情況;
(三)市級財政補助縣、區(qū)的財政支出資金情況;
(四)市級預算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執(zhí)行支出預算的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效果;
(五)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市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六)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和評價;
(七)市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采取的措施;
(八)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建議。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批準市級決算的1個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經市人民政府審定的審計工作報告草案。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10日前召開全體會議,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和有關檢查、專題調查等情況,對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收支完成和平衡情況;
(二)重點支出完成及效益情況;
(三)政府采購和轉移支付完成情況;
(四)預備費使用情況;
(五)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
(六)預算結余、結轉情況;
(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shù)綍Q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說明,并回答詢問。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就決算草案中的有關問題聽取有關部門的情況匯報。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后,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審查報告。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市級決算草案時,應當聽取并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決算草案的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審議情況對市級決算草案作出決議。必要時,也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定、決議。
第四十條 決算批準后,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日內批復市級各部門決算。
第四十一條 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決算的決議和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問題以及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研究,采取措施,限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年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