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天津市夜景燈光設置管理辦法 | 外文名 |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ightscape lighting in Tianj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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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 1995年05月03日 | 實施時間 | 1995年05月03日 |
發(fā)布單位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單位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美化市容夜景,促進經濟發(fā)展和對外開放,把本市建設成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夜景燈光設置與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光系指:
(一)沿街經營性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夜景照明燈光和櫥窗裝飾燈光;
(二)建筑物、構筑物外體照明燈光;
(三)經營性廣告燈光和非經營性廣告燈光;
(四)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照明燈光。
第四條 市市容衛(wèi)生管理委員會是全市夜景燈光設置與管理的主管部門。區(qū)、縣市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的夜景燈光設置與管理工作。城市建設管理監(jiān)察機構負責全市夜景燈光設置與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電力、市政、規(guī)劃、房管、園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參與城市夜間照明設置和管理工作的部門,要在市容管理部門的指導、協(xié)調下,搞好專業(y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夜景燈光的設置與管理要遵循統(tǒng)一領導、分級實施、全民參與的原則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一切單位和個人積極安裝夜景燈光設施,加強夜景燈光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不斷提高城市夜景燈光設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 夜景燈光設施的安裝
第七條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根據全市夜景燈光建設規(guī)劃,組織有關部門擬制本行政區(qū)域的年度夜景燈光建設計劃,由市容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切單位或個人,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時,必須按照市容主管部門核準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裝配置。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大中型公共建筑、風貌建筑、沿街經營性單位、經批準設置的經營性棚亭、大中型構筑物,都必須安裝裝飾照明燈光或經營性廣告燈光。
大中型公共建筑、風貌建筑的夜景燈光設施由使用單位安裝。
沿街經營性單位的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
經批準設置的經營性棚亭的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
大中型構筑物、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花壇、綠地的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電力、市政、園林等部門或產權單位負責安裝。
戶外經營性廣告燈光照明設施,由廣告發(fā)布單位負責安裝。
非經營性燈光照明設施(含牌匾、字號、單位名稱、公益性廣告、標志性指示牌)由使用者負責安裝。
第九條 擬建和正在建設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業(yè)樓的裝飾照明燈光設施,必須與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在整修后的街道進行建筑外檐再裝修時,其立面燈光裝飾必須按照市容管理部門的要求,與外檐裝修同步完成。
第十一條 戶外經營性廣告的設置要以霓虹燈廣告、燈箱廣告、電子顯示器、電動顯示器的形式設計安裝。
第十二條 商業(yè)門臉的牌匾、字號、招牌,要以霓虹燈的形式設計安裝,櫥窗應設置燈光裝飾。
第十三條 凡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設置防火、防漏電等安全設施。
第十四條 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是夜景燈光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逐步改進完善,提高照明設施對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的夜景裝飾效果。
第三章 夜景燈光設施的管理
第十五條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使用單位或個人(以下統(tǒng)稱責任者)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燈光啟閉工作。
第十六條 責任者應經常保持夜景燈光照明設施完整和功能良好,發(fā)現設施損壞或燈光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的,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
第十七條 凡由市統(tǒng)一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均須向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移交,接受單位即為夜景燈光設施管理維護的責任單位。
第十八條 責任者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時,必須經市容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經營性廣告燈光(含霓虹燈廣告、燈箱廣告、電子顯示器、電動顯示器等)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沿街經營性單位的牌匾、字號、單位名稱燈光及櫥窗的裝飾性燈光照明設備,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三團三線”范圍內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外體照明裝飾燈光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前款各類夜景燈光于每日22時30分以后仍需開啟的,其關閉時間由各責任者自行決定。
第二十條 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花壇、綠地、園林小品、公共建筑及企事業(yè)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的節(jié)日裝飾燈光、外體泛光照明燈光,必須在法定節(jié)假日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重大活動需開啟前款范圍內的燈光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管理部門臨時通知各責任單位。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jiān)察機構批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拒絕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對拒不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并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二)對不按規(guī)定時間啟閉燈光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并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三)燈光文字圖案斷亮、殘缺或設備損壞、局部或整體不亮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并可視情節(jié)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規(guī)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jiān)察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強行拆除,同時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jiān)察機構責令恢復原狀,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處罰后需改正的,要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改正的,每逾期1天罰款100元,并可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責任者或者責任單位負責人拒不交納罰款的,市容管理部門、城市建設管理監(jiān)察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對拒絕、阻礙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城市建設管理監(jiān)察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條例》申請復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城市建設管理監(jiān)察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市容衛(wèi)生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天津市戶外裝飾燈光管理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同時廢止。
(一)2016年1月1日起新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在各5%-12%的比例范圍內確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滿三年(截至2016年7月)的單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您好,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一、貸款政策調整 ??(一)增加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兩類貸款品種 ??為支持中低收入職工購房,新辦法規(guī)...
天津市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 (1)具有本市中心城區(qū)(外環(huán)線以內)非農業(yè)戶籍.所居住房屋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拆遷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城鎮(zhèn)單位從業(yè)人員人均勞動報酬2倍(定向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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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城市夜景燈光管理辦法 發(fā)文單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文號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0 號 發(fā)布日期 :2002-10-27 執(zhí)行日期 :2002-12-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夜景燈光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環(huán)境,根據國務院《城 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范圍內的城市夜景燈光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夜景燈光,是指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設置的裝飾性燈光。 第四條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燈光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市容主管部門) 。 區(qū)市容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轄區(qū)內夜景燈光管理工作。建設、規(guī)劃、市政公用、園林、房管、 建工、交通、電力、旅游、商貿、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做好城市 夜景燈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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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武漢召開的“中照照明獎城市照明建設獎”頒獎大會上,天津申報的天津中心城區(qū)(含海河沿線)夜景照明建設項目榮獲一等獎。城市照明建設“中照照明獎”是由中國照明學會設立,國家科技獎勵辦正式批準的中國照明領域唯一重要獎項,旨在表彰貫徹執(zhí)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實施城市夜景照明規(guī)劃,提倡綠色照明、創(chuàng)新設計、節(jié)能環(huán)保的先進理念,并取得較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城市或地區(qū)。
(1998年11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fā)布 市政府令第175號已作部分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美化城市夜景,體現新時代都市風貌,建設現代化國際風景旅游城市,促進經濟發(fā)展和對外開放,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市區(qū)范圍內的夜景燈光設置與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光,是指采用霓虹燈、輪廓燈、泛光燈等各類電光源,用于美化、裝飾、宣傳、廣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種燈光。
第四條 下列范圍應當按本辦法規(guī)定設置夜景燈光:(一)環(huán)湖風景區(qū);(二)繁華商業(yè)區(qū);(三)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公共建(構)筑物;(四)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層公共建(構)筑物;(五)大型橋梁、高架路等市政設施;(六)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七)市政府認為應當設置夜景燈光的其他范圍。前款范圍內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有設置夜景燈光,美化和亮化城市的義務。
第五條 杭州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夜景燈光設置的審定、監(jiān)督工作。各區(qū)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夜景燈光設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區(qū)人民政府負責轄區(qū)內夜景燈光設置的組織實施工作。市商貿主管部門負責協(xié)同各區(qū)人民政府對沿街商店、餐飲和娛樂場所夜景燈光設置的組織實施工作。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西湖風景名勝區(qū)、西湖水域以及城市綠地夜景燈光設置的組織實施工作。市建設、交通、市政公用部門分別負責立交橋、高架路、人行天橋等大型市政設施夜景燈光設置的組織實施工作。電力部門負責夜景燈光的用電和電力增容的保障工作。公安、工商、房管等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配合做好市區(qū)夜景燈光的設置工作。
第二章 夜景燈光設置
第七條 夜景燈光設置必須符合城市設計和街景規(guī)劃。市規(guī)劃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街景規(guī)劃的要求制定本市夜景燈光設置規(guī)劃。
第八條 按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應當設置夜景燈光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夜景燈光設置方案,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設置。戶外廣告設置夜景燈光的審批程序,按照《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設置夜景燈光,必須按照核準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裝期限進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用、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設施。
第十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范圍內擬建和正在建設中的大中型公共建(構)筑物的夜景燈光設施,必須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非住宅高層建(構)筑物的夜景燈光,應設置霓虹燈或彩燈框線,并配置射燈,勾明建筑輪廓。
第十二條 市區(qū)主要道路、風景區(qū)和窗口地段設置的戶外廣告,應以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電動顯示器、外打燈的形式進行設計、安裝。
第十三條 商業(yè)門面的牌匾、字號、招牌等,應以霓虹燈、燈箱、射燈等形式設計、安裝,櫥窗應設置燈光裝飾。
第十四條 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夜景燈光設計的要求,并采取措施,提高夜景裝飾效果。高架路、立交橋、人行天橋應設置燈光裝飾,并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燈設計應體現特色,成為標志性城市設施。
第十五條 沿街建(構)筑物外部照明、裝飾燈光,由產權單位負責安裝,電費由經營者承擔。沿街商店、餐飲和娛樂等公共場所門面的夜景燈光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
第十六條 凡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防漏電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夜景燈光設置和使用實行鼓勵和扶持政策,有關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夜景燈光管理
第十八條 夜景燈光設施由使用單位或個人(以下統(tǒng)稱責任者)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燈光啟閉工作。 第十九條 夜景燈光設置應當做到美觀、整潔,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第二十條 夜景燈光設施應設置牢固、安全,確保設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發(fā)現設施損壞或燈光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有關責任者必須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換。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必須符合夜景燈光設計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夜景燈光設施必須按照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時間開燈。具體亮燈時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罰款:(一)拒不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不按規(guī)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三)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設施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四)不按規(guī)定時間開燈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五)夜景燈光設施破損或燈光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在限期內仍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六條 對拒絕、阻礙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城鎮(zhèn)夜景燈光設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發(fā)布單位】浙江省杭州市
【發(fā)布文號】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
【發(fā)布日期】2004-07-21
【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杭州市夜景燈光設置管理辦法
(2004年7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美化城市夜景,體現新時代都市風貌,建設現代化國際風景旅游城市,促進經濟發(fā)展和對外開放,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市區(qū)范圍內的夜景燈光設置與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光,是指采用霓虹燈、輪廊燈、泛光燈等各類電光源,用于美化、裝飾、宣傳、廣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種燈光。
第四條 下列范圍應當按本辦法規(guī)定設置夜景燈光:
(一)環(huán)湖風景區(qū);
(二)繁華商業(yè)區(qū);
(三)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公共建(構)筑物;
(四)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層公共建(構)筑物;
(五)大型橋梁、高架路等市政設施;
(六)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
(七)市政府認為應當設置夜景燈光的其他范圍。
前款范圍內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有設置夜景燈光,美化和亮化城市的義務。
第五條 杭州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夜景燈光設置的審定、監(jiān)督工作。
各區(qū)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夜景燈光設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區(qū)人民政府負責轄區(qū)內夜景燈光設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商貿主管部門負責協(xié)同各區(qū)人民政府對沿街商店、餐飲和娛樂場所夜景燈光設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西湖風景名勝區(qū)、西湖水域以及城市綠地夜景燈光設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建設、交通、市政公用部門分別負責立交橋、高架路、人行天橋等大型市政設施夜景燈光設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電力部門負責夜景燈光的用電和電力增容的保障工作。
公安、工商、房管等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配合做好市區(qū)夜景燈光的設置工作。
第二章 夜景燈光設置
第七條 夜景燈光設置必須符合城市設計和街景規(guī)劃。
市規(guī)劃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街景規(guī)劃的要求制定本市夜景燈光設置規(guī)劃。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夜景燈光的審批程序,按照《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設置夜景燈光,必須按照核準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裝期限進行。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用、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設施。
第十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范圍內擬建和正在建設中的大中型公共建(構)筑物的夜景燈光設施,必須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非住宅高層建(構)筑物的夜景燈光,應設置霓虹燈或彩燈框線,并配置射燈,勾明建筑輪廊。
第十二條 市區(qū)主要道路、風景區(qū)和窗口地段設置的戶外廣告,應以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電動顯示器、外打燈的形式進行設計、安裝。
第十三條 商業(yè)門面的牌匾、字號、招牌等,應以霓虹燈、燈箱、射燈等形式設計、安裝,櫥窗應設置燈光裝飾。
第十四條 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夜景燈光設計的要求,并采取措施,提高夜景裝飾效果。
高架路、立交橋、人行天橋應設置燈光裝飾,并不得影響交通安全。
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燈設計應體現特色,成為標志性城市設施。
第十五條 沿街建(構)筑物外部照明、裝飾燈光,由產權單位負責安裝,電費由經營者承擔。
沿街商店、餐飲和娛樂等公共場所門面的夜景燈光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
第十六條 凡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防漏電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夜景燈光設置和使用實行鼓勵和扶持政策,有關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夜景燈光管理
第十八條 夜景燈光設施由使用單位或個人(以下統(tǒng)稱責任者)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燈光啟閉工作。
第十九條 夜景燈光設置應當做到美觀、整潔,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第二十條 夜景燈光設施應設置牢固、安全,確保設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發(fā)現設施損壞或燈光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有關責任者必須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換。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必須符合夜景燈光設計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夜景燈光設施必須按照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時間開燈。具體亮燈時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罰款:
(一)拒不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guī)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設施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guī)定時間開燈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夜景燈光設施破損或燈光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在限期內仍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六條 對拒絕、阻礙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城鎮(zhèn)夜景燈光設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