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文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qū) | 文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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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文山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文山州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文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受委托銀行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的承辦。
第二章 提取條件及使用范圍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文山州境內或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七)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條 對住房進行裝修、裝飾、中修、小修及為其他職工提供質押擔保等情況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在文山州境內調動工作的,只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提取時限和額度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時限: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憑本年度下發(fā)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簽訂的購房合同(協(xié)議)在一年之內辦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準一年之內辦理;
(三)離休退休的,在批準之日起即可辦理;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在終止勞動關系之日就可辦理;
(五)戶口遷出文山州境內或出境定居的,在獲得批準出境之日起即可辦理;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在房屋租賃期內辦理,可每年辦理一次;
(七)償還銀行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有效期內每三年提取一次,償還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用于結清最后余額時可提取一次;
(八)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辦理。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額度:
(一)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五)、(六)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職工及其配偶或房屋產(chǎn)權共有人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及住房租金費用,同時每位職工提取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以個人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日即6月30日為準)存儲余額的80%;
(二)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依照本法第四條(七)項規(guī)定即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職工根據(jù)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七)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在中心記載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需具備的相關資料及要求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本人或受委托人代為辦理,職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辦理。
第十一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屬配偶或產(chǎn)權共有人的,須提供結婚證或戶口薄及復印件。受委托人代為辦理的須出具委托書。
第十二條 職工根據(jù)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的資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資料: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產(chǎn)權證》或購房合同(協(xié)議)、交款收據(jù)及復印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許可證》(農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證)及復印件。
3.翻建(翻建,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許可證》(農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證)及復印件。
4.大修(指房屋主體結構損壞,屬于危房,需要對房屋的主體構件進行拆換,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提供維修方案及預算、單位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復印件,屬城區(qū)的,中心到實地調查后批復;屬鄉(xiāng)鎮(zhèn)的,需提供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鑒定證明及復印件等。
(二)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證、退休證或職工離、退休文件及復印件。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醫(yī)院證明或勞動能力鑒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以封存處理,待職工再就業(yè)后,仍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原被封存賬戶給予啟封,轉移到新單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如該職工3個月內未再就業(yè)的,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和未再就業(yè)證明及復印件,才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戶口遷出文山州境內或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出境證或人事部門調動文件及復印件。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供貸款合同、商業(yè)銀行出具的貸款本息余額證明及復印件。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合同及復印件。
(七)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提供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被宣告死亡由法院出具)、身份關系證明、合法繼承證明或遺贈證明及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發(fā)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及復印件。
(八)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的,根據(jù)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條 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申請,由單位對職工是否符合提取條件進行初審核實,并填制《文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住房公積金支取款憑證》,同時在表證上加蓋印章。
第十四條 職工憑單位填制的《文山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住房公積金支取款憑證》及相關資料到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
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十五條 經(jīng)中心審查準予提取的,簽發(fā)現(xiàn)金或轉賬支票交提取職工,職工憑身份證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資金提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黔南州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發(fā)揮住房公積金解決職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功能,促進職工改善居住條件,根據(jù)國務院《住...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建住房,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貸款通則》的規(guī)定,結合文山...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國家、省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人按規(guī)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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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http://cd.qq.com 2008 年 04月 20 日 10:38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評論 6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 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積金中心設立的分支機構和業(yè)務經(jīng)辦網(wǎng)點應在授權范圍內履行住房公積 金管理職責,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yè)務由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成都管 委會)指定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具體承辦。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凡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抗?積金: (一)購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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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積金委會〔 2007〕 3 號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受委托銀行、各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行為, 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 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了《成 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jù)國 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 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
(一)整合劃入原文山州經(jīng)濟委員會、文山州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信息產(chǎn)業(yè)辦公室職責。
(二)劃入文山州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局承擔的煤炭行業(yè)管理職責。
(三)將原文山州經(jīng)濟委員會承擔的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行業(yè)管理職責劃給文山州農業(yè)局承擔。
〔2011〕 第11號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11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
市 長 王愛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中心”)及下設的管理部,負責全市所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業(yè)務。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yè)務由“中心”委托經(jīng)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商業(yè)銀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