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電力設施保護辦法》已經2008年7月7日自治區(qū)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護電力設施,保證供用電安全,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已建或者在建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以下統(tǒng)稱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協(xié)調機制,并將電力設施保護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林業(yè)、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法定職責,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 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和電力線路保護區(qū),依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劃定。
750千伏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為桿塔及拉線基礎外緣15米內、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2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qū)域。
劃定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qū),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設置保護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損壞保護標志。
第七條 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應當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規(guī)劃和計劃納入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項目可能危及已建電力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應當征求當?shù)仉娏π姓鞴懿块T的意見。
第八條 埋設地下管道、線路與地下電力管道、電纜交叉或者并行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yè)協(xié)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qū)域;
(二)110千伏至500千伏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qū)域;
(三)750千伏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5米的區(qū)域。
在前款規(guī)定距離范圍外進行上述活動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電力設施基礎的穩(wěn)定,對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的,應當負責修筑護坡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條 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種植植物,應當符合國務院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植物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之間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確需跨越城市綠化帶的,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由管理單位進行修剪。
不符合前兩款規(guī)定的,電力企業(yè)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者依法修剪、砍伐。
第十一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燃放煙花爆竹;
(二)放飛航模、風箏以及垂釣、懸掛氣球或者其他飄浮物;
(三)攀登變壓器臺架、桿塔和拉線;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得進行的其他行為。
超過規(guī)定高度的車輛或者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應當告知電力企業(yè)或者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鐵路、公路、水利、電信、城市道路、橋梁、涵洞、管線等建設項目的,應當與電力設施保持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確需遷移電力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yè)協(xié)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yè),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公安機關應當征求電力企業(yè)和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的意見。施工單位進行爆破作業(yè),應當采取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十四條 收購廢舊電纜、變壓器等電力設施的單位,應當對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或者出售單位的單位證明以及廢舊電力設施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新舊程度和來源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現(xiàn)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保持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確需遷移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或者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電力企業(yè)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協(xié)商,予以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區(qū)域;經過壩區(qū)、農田的,應當使用不帶拉線的桿塔。
第十七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應當避讓林木。無法避讓,確需修剪林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林木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協(xié)商,予以經濟補償;確需砍伐林木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并與林木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協(xié)商,予以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yè)與建筑物、構筑物、林木等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就補償標準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參照國家和自治區(qū)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標準執(zhí)行;也可以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yè)機構對補償事項進行評估后,按照評估標準給予補償。當事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yè)和其他電力設施經營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人員防范、技術防范、設備防范等措施,及時消除隱患,排除故障,處理事故,保障安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機制。
電力企業(yè)應當制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突發(fā)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儲備相應的應急設備、器材、物資。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突發(fā)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營救受害人員,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
(二)迅速組織搶修受損電力設施;
(三)排除妨礙,限制通行,保證搶修通道暢通;
(四)調集物資、人員、交通工具及相關設備,支援搶險;
(五)調度電力供應,確保重要單位供電。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突發(fā)事件時,電力企業(yè)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消除危險源,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
(二)立即搶修受損電力設施;
(三)組織應急電力供應,保證重要單位用電;
(四)其他恢復電力正常供應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移動、損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處以2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燃放煙花爆竹,放飛航模、風箏以及垂釣、懸掛氣球或者其他飄浮物,攀登變壓器臺架、桿塔和拉線,以及超過規(guī)定高度的車輛或者機械擅自通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收購廢舊電纜、變壓器等電力設施不登記或者未如實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電力企業(yè)和其他電力設施經營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jié)、性質和后果,由有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電力設施保護辦法》已經2008年7月7日自治區(qū)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護電力設施,保證供用電安全,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已建或者在建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以下統(tǒng)稱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協(xié)調機制,并將電力設施保護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林業(yè)、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法定職責,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 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和電力線路保護區(qū),依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劃定。
750千伏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為桿塔及拉線基礎外緣15米內、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2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qū)域。
劃定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qū),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設置保護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損壞保護標志。
第七條 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應當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規(guī)劃和計劃納入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項目可能危及已建電力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應當征求當?shù)仉娏π姓鞴懿块T的意見。
第八條 埋設地下管道、線路與地下電力管道、電纜交叉或者并行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yè)協(xié)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qū)域;
(二)110千伏至500千伏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qū)域;
(三)750千伏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5米的區(qū)域。
在前款規(guī)定距離范圍外進行上述活動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電力設施基礎的穩(wěn)定,對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的,應當負責修筑護坡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條 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種植植物,應當符合國務院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植物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之間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確需跨越城市綠化帶的,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由管理單位進行修剪。
不符合前兩款規(guī)定的,電力企業(yè)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者依法修剪、砍伐。
第十一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燃放煙花爆竹;
(二)放飛航模、風箏以及垂釣、懸掛氣球或者其他飄浮物;
(三)攀登變壓器臺架、桿塔和拉線;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得進行的其他行為。
超過規(guī)定高度的車輛或者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應當告知電力企業(yè)或者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鐵路、公路、水利、電信、城市道路、橋梁、涵洞、管線等建設項目的,應當與電力設施保持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確需遷移電力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yè)協(xié)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yè),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公安機關應當征求電力企業(yè)和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的意見。施工單位進行爆破作業(yè),應當采取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十四條 收購廢舊電纜、變壓器等電力設施的單位,應當對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或者出售單位的單位證明以及廢舊電力設施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新舊程度和來源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現(xiàn)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保持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確需遷移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或者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電力企業(yè)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協(xié)商,予以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區(qū)域;經過壩區(qū)、農田的,應當使用不帶拉線的桿塔。
第十七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應當避讓林木。無法避讓,確需修剪林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林木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協(xié)商,予以經濟補償;確需砍伐林木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并與林木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協(xié)商,予以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yè)與建筑物、構筑物、林木等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就補償標準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參照國家和自治區(qū)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標準執(zhí)行;也可以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yè)機構對補償事項進行評估后,按照評估標準給予補償。當事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yè)和其他電力設施經營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人員防范、技術防范、設備防范等措施,及時消除隱患,排除故障,處理事故,保障安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機制。
電力企業(yè)應當制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突發(fā)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儲備相應的應急設備、器材、物資。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突發(fā)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營救受害人員,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
(二)迅速組織搶修受損電力設施;
(三)排除妨礙,限制通行,保證搶修通道暢通;
(四)調集物資、人員、交通工具及相關設備,支援搶險;
(五)調度電力供應,確保重要單位供電。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突發(fā)事件時,電力企業(yè)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消除危險源,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
(二)立即搶修受損電力設施;
(三)組織應急電力供應,保證重要單位用電;
(四)其他恢復電力正常供應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移動、損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處以2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燃放煙花爆竹,放飛航模、風箏以及垂釣、懸掛氣球或者其他飄浮物,攀登變壓器臺架、桿塔和拉線,以及超過規(guī)定高度的車輛或者機械擅自通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收購廢舊電纜、變壓器等電力設施不登記或者未如實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電力企業(yè)和其他電力設施經營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jié)、性質和后果,由有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農村信用社玉卡屬于公務。2014年6月6日,新疆銀監(jiān)局批復《關于新疆天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辦玉卡公務卡業(yè)務的請示》(天銀發(fā)〔2014〕208號),同意新疆天山農村商業(yè)銀行使用新...
自治區(qū)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為90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shù)7名(含紀檢組長),政治部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總規(guī)劃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shù)3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工作處領導職數(shù)3名)。自治區(qū)...
新疆地處亞洲內陸腹地,屬干旱半干旱地區(qū),遠離水汽源,氣候干燥,降雨稀少,蒸發(fā)強烈,干旱是新疆自然地理的基本特征,是典型的灌溉農業(yè)。新疆水利灌溉有悠久的歷史,歷來的統(tǒng)治者都也重視水利工作。不注重興修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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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電力設施,保障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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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電力設施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自治區(qū)十一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令第65號
現(xiàn)發(fā)布《浙江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萬學遠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的建設、生產和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建和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qū)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盜竊、哄搶電力設施的案件。
規(guī)劃、建設、交通、林業(y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qū)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機構和制度,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管理。
第六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和規(guī)范標準興建電力設施,并加強技術、質量管理,做好維護檢修,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七條 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予以制止和舉報。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或者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fā)電廠、變電站內的設施;
(二)發(fā)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架空電力線路:包括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電纜線路:包括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lián)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五)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六)電力調度設施:包括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qū)域,在一般地區(qū)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廠礦、城鎮(zhèn)等人口密集地區(qū),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區(qū)域可略小于上述規(guī)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地下直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為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基礎外沿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城區(qū)內道路狹窄、管線較多的地段,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的范圍可以適當縮小,但應當由承擔新建管線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提出管線擬定位置以及保護措施。
第十條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電壓等級最大風偏距離最大垂直距離1-10千伏3米3米 35-110千伏3.5米4米 220千伏4米4.5米 500千伏7米7米
第十一條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一、二級公路、高速公路以及鐵路的安全距離為:電壓等級公路路面鐵路軌頂電氣化鐵路軌頂1-10千伏7米7.5米11.5米 35-110千伏7米7.5米11.5米 220千伏8米8.5米12.5米 500千伏14米14米16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路、鐵路,其產權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區(qū)界上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qū)的寬度和保護規(guī)定;
(二)地下、水底電纜敷設后,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規(guī)劃、建設、水利等部門。
第十三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標志、永久標志的檢查和維護,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電力設施產權單位保護電力設施的措施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發(fā)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移動、損壞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的使用;
(四)擅自遷移、變更、破壞用電計量儀表裝置;
(五)其他危害發(fā)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qū)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通信、廣播線路,安裝廣播喇叭、廣告牌;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guī)定范圍(35千伏及以下周圍5米區(qū)域,110千伏及以上周圍10米區(qū)域)內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者標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guī)定范圍之外,從事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的,應當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的道路,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wěn)定,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六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以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燒窯、燒荒;
(三)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
(五)釣魚或者燃放禮花、禮炮。
第十七條 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地下電纜保護區(qū)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樹木;
(二)在江河電纜保護區(qū)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八條 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征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以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yè);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作業(yè)。
第十九條 不得擅自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5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yè)。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yè)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的書面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二十條 除持有特種廢品收購許可證的廢品收購站、點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發(fā)現(xiàn)盜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可疑線索,應當立即報告公安部門。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
第二十二條 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規(guī)劃應當征求規(guī)劃部門意見后,納入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并劃定保護區(qū)域。
第二十三條 規(guī)劃部門應當按照電力設施安全規(guī)范的要求,規(guī)劃或者審批已建電力設施(或者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guī)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必要時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現(xiàn)有樹木,需要移植或者砍伐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實施。其中屬于綠化在先,電力線路架設在后情況的,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樹木所有者補償。
因不可抗力導致樹木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為緊急避險,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時通知樹木所有人,并在30日內到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穿過林區(qū)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砍伐出通道,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通道寬度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與林區(qū)主要樹種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兩倍之和。
第二十六條 根據城市綠化規(guī)劃的要求,需要在城區(qū)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種植樹木的,城市綠化部門可種植低矮樹種,并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符合安全距離。
第二十七條 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者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協(xié)商,就遷移、防護措施和補償?shù)葐栴}達成協(xié)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十七條規(guī)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擅自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內進行爆破或者其他作業(y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非法收購電力設施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電力設施破壞、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履行而不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的;
(二)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查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的建設、生產和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建和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鎮(zhèn)鄉(xiāng)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盜竊、哄搶電力設施的案件。
規(guī)劃、建設、交通、林業(y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機構和制度,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管理。
第六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和規(guī)范標準興建電力設施,并加強技術、質量管理,做好維護檢修,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七條 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予以制止和舉報。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或者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變電所內的設施;
(二)變電所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架空電力線路:包括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視檢修專用道路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電纜線路:包括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lián)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五)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所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六)電力調度設施:包括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qū)域,在一般地區(qū)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廠礦、城鎮(zhèn)等人口密集地區(qū),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區(qū)域可略小于上述規(guī)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地下直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為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基礎外沿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城區(qū)內道路狹窄、管線較多的地段,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的范圍可以適當縮小,但應當由承擔新建管線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提出管線擬定位置以及保護措施。
第十條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電壓等級最大風偏距離最大垂直距離1-10千伏3米;35-110千伏3.5米-4米;220千伏4-4.5米;500千伏7米。
第十一條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一、二級公路、高速公路以及鐵路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公路路面鐵路軌頂電氣化鐵路軌頂 1-10千伏7米7.5米-11.5米 35-110千伏7米-11.5米 220千伏8米-12.5米 500千伏14米-16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路、鐵路,其產權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區(qū)界上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qū)的寬度和保護規(guī)定;
(二)地下、水底電纜敷設后,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規(guī)劃、建設、水利等部門。
第十三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標志、永久標志的檢查和維護,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電力設施產權單位保護電力設施的措施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移動、損壞標志物;
(二)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的使用;
(三)擅自遷移、變更、破壞用電計量儀表裝置;
(四)其他危害發(fā)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qū)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通信、廣播線路,安裝廣播喇叭、廣告牌;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guī)定范圍(35千伏及以下周圍5米區(qū)域,110千伏及以上周圍10米區(qū)域)內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者標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guī)定范圍之外,從事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的,應當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的道路,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wěn)定,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六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以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燒窯、燒荒;
(三)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
(五)釣魚或者燃放禮花、禮炮。
第十七條 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地下電纜保護區(qū)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樹木;
(二)在江河電纜保護區(qū)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八條 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征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以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yè);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作業(yè)。
第十九條 不得擅自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5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yè)。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yè)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的書面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二十條 除持有特種廢品收購許可證的廢品收購站、點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發(fā)現(xiàn)盜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可疑線索,應當立即報告公安部門。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
第二十二條 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規(guī)劃應當征求規(guī)劃部門意見后,納入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并劃定保護區(qū)域。
第二十三條 規(guī)劃部門應當按照電力設施安全規(guī)范的要求,規(guī)劃或者審批已建電力設施(或者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guī)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必要時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現(xiàn)有樹木,需要移植或者砍伐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實施。其中屬于綠化在先,電力線路架設在后情況的,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樹木所有者補償。
因不可抗力導致樹木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為緊急避險,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時通知樹木所有人,并在30日內到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穿過林區(qū)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砍伐出通道,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通道寬度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與林區(qū)主要樹種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兩倍之和。
第二十六條 根據城市綠化規(guī)劃的要求,需要在城區(qū)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種植樹木的,城市綠化部門可種植低矮樹種,并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符合安全距離。
第二十七條 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者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協(xié)商,就遷移、防護措施和補償?shù)葐栴}達成協(xié)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十七條規(guī)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5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擅自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內進行爆破或者其他作業(y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非法收購電力設施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電力設施破壞、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履行而不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的;
(二)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查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