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防雷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歸口管理、分工協(xié)作。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雷電災害的調查、統(tǒng)計和鑒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防御雷電災害的科學研究和科學普及,編制全市雷電災害防御規(guī)劃,做好雷電的監(jiān)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安監(jiān)、公安、消防、發(fā)改、建設、規(guī)劃、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共同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 50057-94)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huán)境設施;

(三)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yī)療衛(wèi)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游、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tǒng)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六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決定.符合要求的頒發(fā)《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核準書的內容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重新設計。

第七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zhí)》。經驗收合格的,五日內辦結有關驗收手續(xù),頒發(fā)《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八條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各類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九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條 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維修或者報告防雷機構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投入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要求。未經認證的防雷產品,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防雷工程施工的單位及個人,應當具有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fā)的相應資質證書。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所在單位應當主動申報檢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定期檢測的程序、文書和結果應當在媒體上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并協(xié)助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作出行政許可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人員頒發(fā)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的;

(三)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四)在雷電災害防御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御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電防御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電防御裝置使用單位拒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防雷安全檢查,拒絕實施定期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五)在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六)無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業(yè)務的;

(七)偽造、買賣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資格證書的。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05年10月23日起施行。

邢臺市防雷安全管理規(guī)定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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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xiàn)場防雷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總 則 1、為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和法規(guī), 為做好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防雷工作, 保障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 防止雷電事故發(fā)生, 促進建設事 業(yè)發(fā)展,制定本規(guī)定。 2、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防雷安全工作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3、本規(guī)定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 現(xiàn)場防雷安全管理。 二、接地保護 1、在施工現(xiàn)場專用變壓器的供電的 TN-S接零保護系統(tǒng)中, 電氣設備的金屬 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連接。 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 配電室 (總配電箱 )電源側 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 2、當施工現(xiàn)場與外電線路共用同一供電系統(tǒng)時,電氣設備的接地、接零保 護應與原系統(tǒng)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零, 另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地。 3、采用 TN系統(tǒng)做保護接零時,工作零線 (N線)必須通過總漏電保護器,保 護零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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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臺市人民政府令

〔2011〕8號

《邢臺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guī)定》,已按《邢臺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33件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政府令[2010]第9號)進行修訂,現(xiàn)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劉大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審核、驗收,防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jiān)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及調查、鑒定等,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tǒng)籌規(guī)劃,綜合防治,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組織好本地的防雷減災工作,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工作范圍,所需經費依法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接受雷電防護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制定雷電災害防御預案,落實雷電安全管理制度、人員責任、經費保障、雷災報告、防雷設施安全性能檢測、緊急情況下的搶險措施等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tǒng)計分析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雷電災害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河北省安全生產監(jiān)管責任清單》和《保定市安全生產監(jiān)管責任清單》中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雷電防護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氣象局是本市防雷減災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xié)調、管理和指導全市的防雷減災工作;各縣(市)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防雷減災的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的防雷工作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由市氣象局承擔。

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雷電防護安全宣傳教育,并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對在防雷減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天氣預警系統(tǒng)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 雷電天氣預報、警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職責通過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發(fā)布,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雷電天氣預報、警報。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要求播發(fā)的雷電天氣預報、警報信息后,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對重大雷電天氣的補充、訂正預報、預警,有關媒體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發(fā)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御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并加強對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的研究和開發(fā)。

第十四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必須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或者儲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tǒng);

(四)航空、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tǒng)、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

(五)國家戰(zhàn)略物資儲備及其他重要物資的倉儲場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六)學校、賓館、大型娛樂場所等人口聚集場所;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及國家和本省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十五條 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的建設納入計劃,與主體工程或者整體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六條 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其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設計審核。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選擇具有相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按施工進度進行分階段檢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未經審核、驗收的防雷工程,不得開工建設和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設施和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的檢測由依法設立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承擔。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檢測制度,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防雷裝置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應于規(guī)定期間內定期檢測。防雷裝置的使用者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并接受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雷減災指揮協(xié)調機制,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 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建立應急搶救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搶救人員,落實應急搶救責任。

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雷電災害發(fā)生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搶救方案,防止災情擴大,并按有關規(guī)定如實上報雷電災害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xiàn)場。

第二十四條 當地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情報告后,應當根據災情程度組織有關部門迅速啟動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接到雷電災情報告后,應當立即指派2名以上防雷專業(yè)技術人員趕赴現(xiàn)場進行調查,并在3日內作出雷電災害鑒定報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情況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相互協(xié)調配合,迅速做好雷電災害應急處理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雷電災情,并協(xié)助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和鑒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 雷電安全監(jiān)督管理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發(fā)生,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承擔防雷安全檢測、測試、評估業(yè)務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未按規(guī)定程序和標準對雷電災害防護裝置進行檢測,對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出具合格證書,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依法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通過設計審核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不合格的防雷裝置通過竣工驗收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fā)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

(四)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六)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拒絕實施定期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防雷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撤銷其防雷裝置檢測資質。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保定市雷電防護安全管理規(guī)定》(〔2011〕保市府辦160號)同時廢止。

一、背景材料

根據《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1號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號修改)修改內容,結合我市防雷減災工作實際,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雷電災害防御能力,避免和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了《保定市防雷減災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并征求了市直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兑?guī)定》從雷電災害監(jiān)測與預警、防雷裝置安裝與檢測、雷電災害應急、法律責任等四個方面對防雷減災工作作出安排。

二、主要內容

《規(guī)定》共有四個方面內容:

第一部分是雷電災害監(jiān)測與預警。主要是圍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信息網絡等媒體在雷電災害監(jiān)測、預警、發(fā)布等方面的責任和分工。

第二部分防雷裝置安裝與檢測。強化易燃易爆?;穲鏊⑷藛T密集場所和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場所、重點單位的防雷安全監(jiān)管,對防雷裝置設計、安裝、竣工驗收、定期檢查等內容,劃分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防雷裝置使用單位等各單位工作職責,落實防雷裝置定期維護和檢測責任。

第三部分雷電災害應急。完善雷電災害防御應急預案,明確雷電災害應急責任,切實減少雷電引發(fā)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四部分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防雷裝置使用單位、防雷檢測機構等違反本規(guī)定,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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