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本縣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的各類開支以及使用財政補助經(jīng)費的其他單位的固定支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機關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傭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政府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1、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采購的;
3、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采購的。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yōu)先的原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優(yōu)先購買價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費用低的服務。
縣政府采購中心是全縣政府采購的實施機關,其主要任務是:
1、辦理納入采購內容和目錄的采購事宜;
2、組織有政府撥款的政府采購項目;
3、受有關單位委托,代其采購或組織招投標;
4、按有關規(guī)定考察政府采購供應商(服務商)資格 ;
5、辦理縣政府機關交辦的其他采購事務。
縣財政局是政府采購的管理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國家采購政策、法規(guī),制定政府采購規(guī)范性文件;
2、收集、發(fā)布和統(tǒng)計政府采購計劃,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確定政府采購目錄;
3、按有關規(guī)定審核政府采購供應商(服務商)的資格;
4、處理政府采購的投訴事項;
5、對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
6、搞好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動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廉政建設,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政府采購的形式和范圍
政府采購采取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集中采購是指政府采購中心統(tǒng)一組織的采購。分散采購是指在政府采購中心定點的情況下,由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單位自行組織的采購 。
政府采購的主要內容:辦公用品、通訊器材、交通工具、專用設備、城鎮(zhèn)公用設施建設、單位基本建設、房屋裝飾及維修、環(huán)境綠化及美化、生態(tài)建設及退耕還林(草)工程、鍋爐更新及燃煤、車輛修理及燃油、印刷、接待、會議、投保支出等。具體采購目錄由縣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公布。
為政府采購提供商務(服務)的供應商應具備下列資格:
1、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
2、遵守法律法規(guī),具有良好的信譽 ;
3、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紀錄 ;
4、從事工程項目的,應具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證書。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9號,屬于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的部門規(guī)章,因為部門符合部門規(guī)章法律形式的要件: 部門規(guī)章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根據(jù)法律和行政...
一、政府采購目錄的編制、發(fā)布 二、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下達 三、組織采購四、資金撥付五、驗收提貨 六、辦理控購手續(xù) ...
西安市市級單位政府采購中心地址:西安市未央?yún)^(qū)未央路130號凱鑫國際大廈公交信息圖書館(公交站)地址: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鳳城二路途經(jīng)公交: 117路 ,202路 ,207路...
政府采購的方法和程序
政府采購主要采取公開招標采購、邀請招標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詢價采購和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
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根據(jù)實際需要,擬定年度采購計劃,并附采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供貨時間等有關資料,經(jīng)縣有關領導同意和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批準后由縣政府采購中心具體實施。
政府采購中心應當同中標后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明確采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標準、價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政府采購的經(jīng)費來源:
1、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需要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上級補助資金和專項資金;
3、銀行貸款和社會募捐等
集中采購經(jīng)費通過縣財政部門撥給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由縣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結算。分散采購經(jīng)費由需要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單位直接和定點供應商結算。
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
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要嚴格按政府采購規(guī)定辦事,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政府采購中心應當定期向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報告有關情況。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對政府采購制度執(zhí)行情況要認真檢查、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供應商(服務商)如不能履行合同,政府采購中心可給予警告,直至取消供應商(服務商)資格,并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
凡列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單位都要按政府采購的內容和目錄主動上報采購計劃。擅自采購的不僅采購無效,而且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要責令改正,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附則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的招投標行為執(zhí)行財政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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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知識 分享快樂 頁眉內容 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以下簡稱政府 采購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 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 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 購法及本條例 ;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 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 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 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 購機構采購項目 ; 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tǒng)基于業(yè)務需要有特殊要求, 可以統(tǒng)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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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 . 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 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 提高資金使用效 益,根據(jù)《政府采購法》、《武漢市市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文件 要求,結合分局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政府采購, 是指分局使用部門預算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 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以當年市財政局發(fā)布的政府采購目錄和 文件為準。 本規(guī)定所稱采購,是指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則下,有償取得貨物、工 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規(guī)定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 產品等。 本規(guī)定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改建、擴建、裝 修、拆除、修繕、信息網(wǎng)絡購建等。 本規(guī)定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包括:印 刷、宣傳、會務、培訓
建設工程應采取下列方式:
由招標單位通過新聞媒介公開發(fā)布招標公告,參加投標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建設工程需要邀請招標的,應經(jīng)縣城建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意,受邀請參加投標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凡工程造價標的在5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可以采用議標形式,參加議標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監(jiān)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購質量和效率,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政府采購工程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的,依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執(zhí)行;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投標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政府采購要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實行監(jiān)督管理與操作執(zhí)行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政府采購要有助于實現(xiàn)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目標。包括落實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和促進中小微企業(yè)發(fā)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確需采購進口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并報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核準。
第五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政府采購信息必須首先在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的指定媒體發(fā)布,可以同時在本機構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相關媒體上發(fā)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
第七條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要嚴格按照《年度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年度內追加或者調整的部門支出預算中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要同時追加或者調整政府采購預算。
第八條采購人應當根據(jù)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每半年向財政部門報一次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即政府采購預算批復后10日內報送前半年采購計劃,7月10日前報送后半年采購計劃;凡屬于追加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在追加預算批準文件下達之日起5日內申報采購計劃;涉及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必須先評審后采購。同一政府采購預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購項目應當編報在同一個政府采購計劃中。政府采購計劃應當明確采購品目、組織形式、采購方式和采購金額等內容。
第九條政府采購年初預算應當在當年11月底前實施采購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屬于追加預算的,應當在當年12月20日前執(zhí)行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未執(zhí)行完畢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書面情況。對政府采購預算無特殊原因未執(zhí)行的,由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收回。
第十條政府采購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批復的計劃執(zhí)行。
第三章 政府采購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jīng)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第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人要在報送采購計劃前獲得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縣級由市級以上批準。
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且屬于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在批準之前,采購人組織專家論證,同時要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未接到潛在供應商質疑后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采購價格監(jiān)測制度,規(guī)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實現(xiàn)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并不得將采購項目委托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格,在代理范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業(yè)務。
第十四條采購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應在采購計劃批復后及時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
采購人可以按照公開擇優(yōu)的原則依法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委托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采購代理機構。
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并逐步實行批量集中采購。
第十五條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要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需求,準確、完整地編制采購文件,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發(fā)布采購公告。
采購文件應當充分披露采購信息,標明實質性要求、條件及評審辦法,注明是否允許采購進口產品,并按照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的規(guī)定明確優(yōu)先或者強制采購的要求和評分標準。
第十六條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jù)需要就采購文件征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意見。采購文件載明的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標準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
(一)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評分因素或者中標條件;
(四)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
第十七條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按照規(guī)定時限發(fā)布。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資格預審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各類澄清或修改事項,應當在截止投標時間15日前發(fā)布更正公告;須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的,應在原截止時間3日前發(fā)布更正公告;公開招標不能成立需重新進行公開招標的最短不得少于10日。
第十八條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采購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供應商應當在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內,將投標文件密封后送達指定地點。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
第十九條開標、評標應當在采購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由采購人、供應商和監(jiān)督成員參加。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供應商名稱、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文件處理:
(一)應交未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資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要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談判小組、單一來源采購小組、詢價小組(以下統(tǒng)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采購人代表要獲得單位法人代表書面授權,并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評審委員會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評審委員會成員與其他供應商以及自身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評審專家由采購代理機構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抽取的專家無法滿足評審要求的,經(jīng)市財政部門核準可以采取選擇性確定方式補足。評審專家的抽取和使用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二條評標工作應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場所應當具備完善的錄音錄像設備。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評審委員會成員以及與評審有關的人員應當對評審情況和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在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予以廢標或者終止采購活動,并將理由書面告知所有供應商:
(一)在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3家,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條件的供應商不足3家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二)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三)供應商的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除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第二十四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服務,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廢標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織招標,也可以在書面征得供應商同意并報經(jīng)財政部門核準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變更采購方式:
(一)供應商只有2家,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guī)定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書面征得供應商同意并報經(jīng)本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可以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競爭性談判方式的程序組織采購;遞交響應文件或者對談判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只有1家的,應當終止談判,重新組織采購;
(二)供應商只有1家的,經(jīng)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公示無異議后,可以改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三)采用詢價方式采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評審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出具全體成員簽名的評審報告,推薦中標(成交)供應商順序名單。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確定,由采購人按照評審報告中推薦的中標侯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事先授權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二十七條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中標結果應當按規(guī)定在指定的政府采購公告發(fā)布媒體上進行公告,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發(fā)布公告的同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在采購活動中,采購當事人和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透露評審委員會成員情況或者授意供應商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二)供應商之間協(xié)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供應商中標(成交);
(四)供應商之間約定放棄投標(報價)或者中標(成交);
(五)其他惡意串通的行為。
第四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將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供應商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
采購人以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超出采購合同中規(guī)定的內容的理由拒絕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三十條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上繳同級國庫;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采購人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第三十一條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嚴格履行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的,采購人可以在與排位在中標(成交)供應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簽訂合同。
第三十二條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要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三十三條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文件、政府采購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及時組織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驗收。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及時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聘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
第三十四條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屬于財政預算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采購節(jié)約的財政預算資金,由財政部門收回。
第三十五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管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質疑與投訴
第三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應當及時給予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三十七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三十八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應當簽收回執(zhí)。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自簽收回執(zhí)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質疑事項依法予以處理并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三十九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進行書面投訴。
供應商投訴實行實名制,其投訴要有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jù),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后重新投訴;
(二)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通知投訴人;
(三)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對符合條件的投訴,自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相關的其他供應商發(fā)送投訴書副本。
被投訴人應當自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采取書面審查方式處理投訴事項。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時,投訴供應商、被投訴人以及相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書面通知投訴供應商、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被投訴人收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采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fā)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采購活動。
第四十五條投訴人對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財政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監(jiān)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采購當事人、采購活動以及合同簽訂和履行等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及時糾正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財政部門定期組織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考核,并如實公布。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加強對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遵守評審工作紀律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情況進行記錄,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審計、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察。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應當依照相關規(guī)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全面提升政府采購信息化水平。加快推進電子化采購系統(tǒng)建設,逐步擴大批量集中采購和網(wǎng)上采購規(guī)模,提升政府采購績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二)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
(三)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四)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jīng)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
(五)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是非營利事業(yè)法人,根據(jù)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晉城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guī)范評審專家執(zhí)業(yè)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監(jiān)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活動評審,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的論證,以及其它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tǒng)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方法。
第四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由省級財政部門認定,采取公開征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
第五條 市財政局和各縣(市、區(qū))財政局加強對本級評審專家的監(jiān)督管理,切實規(guī)范專家執(zhí)業(yè)行為。并定期組織評審專家進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方面的培訓。
第二章 評審專家申報與考核
第六條 具備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或相當于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精通專業(yè)業(yè)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yè)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guī)和業(yè)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六)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達不到本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yè)特長并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條件的,可以經(jīng)財政部門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七條 申報材料: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在職和離退休專業(yè)技術人員,均可通過單位推薦或自薦方式進行申報。申報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申報表》(見附件一)市級兩份,縣級三份;
(二)本人身份證、畢業(yè)證、學位證、專業(yè)技術職稱資格證書以及其它能夠證明本人技術能力的文件復印件,市級一式兩份、縣級三份;
(三)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張。
第八條 申報時間、地點:
申報人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到當?shù)厥小⒖h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政府采購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政府采購辦公室”)報名。報名時需出示有關證件的原件。
第九條 申報程序:
(一)各縣(市、區(qū))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本級申報人申報材料的初審及申報人的培訓,并將培訓結果填入《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申報表》。將初審合格的申報人材料,按規(guī)定的格式要求(見附件二)錄入微機,于申報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將材料和光盤一起上報市政府采購辦公室。
(二) 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統(tǒng)一復審全市申報人的申報材料。
(三) 省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最終核準,符合條件的申報人被聘為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由省政府采購辦公室統(tǒng)一頒發(fā)《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證書》(以下簡稱《專家證書》),并納入“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臁惫芾怼?
(四) 自《專家證書》頒發(fā)之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所聘用的專家,一律從“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臁敝须S機抽取。
(五)評審專家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時間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條 考核內容:
(一)本人專業(yè)水平和專業(yè)能力是否能夠繼續(xù)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方面的新規(guī)定,并參加必要的政府采購培訓;
(三)本人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是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等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四)本人有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或其他違法違紀不良記錄;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考核程序
(一)評審專家填寫《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考核表》(見附件三),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各縣、市、區(qū)政府采購辦公室審查本轄區(qū)內評審專家考核申報材料,結合日??荚u情況紀錄,簽署考核意見;
(三)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復審,簽署考核意見。
第十二條 未獲得《專家證書》或獲得《專家證書》未經(jīng)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均不得擔任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guī)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三)發(fā)現(xiàn)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guī)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私人情況予以保密。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煊墒〖壺斦块T統(tǒng)一建立,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專家?guī)斓木S護管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使用評審專家?guī)?,即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斓木S護管理和使用抽取工作分離。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程序:
(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確定項目所需評審專家數(shù)量,并在開標或招標文件論證前3個工作日向本級政府采購辦公室報送《衡水市政府采購項目抽取評審專家申請表》(見附件四)。
(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負責通知采購人抽取評審專家的具體時間、地點。
一個招標項目包括多個采購人的,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確定一個采購人參加抽取評審專家活動。
(三)開標或招標文件論證前1天,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在政府采購辦公室有關人員的監(jiān)督下,從本級政府采購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并現(xiàn)場電話通知評審專家。
(四)抽取所需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jù)情況抽取兩名以上候補評審專家。
(五)抽取的評審專家與采購項目有利害關系,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政府采購辦公室、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回避。
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工作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fā)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六)抽取的初選評審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審活動的,要依次通知候補評審專家,直到符合要求為止。
(七)評審專家最終確定后,由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政府采購辦公室有關人員在《政府采購項目抽取評審專家情況登記表》(見附件五)中簽字認可,并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特殊情況下評審專家的確定。在特殊情況下,政府采購辦公室專家?guī)熘鞴苋藛T填寫《特殊情況下抽取評審專家審批表》(見附件六),經(jīng)本級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人審批后,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技術特別復雜、專業(yè)性要求特別高、國家有特殊要求或屬于新領域,采取從本級專家?guī)祀S機抽取方式難以滿足需要的。
1、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在抽取評審專家3個工作日前書面提出評審專家名單或評審專家需求詳細情況,經(jīng)本級政府采購辦公室同意后執(zhí)行;
2、由本級政府采購辦公室協(xié)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后,在開標前2個工作日委托省財政部門或該招標項目所需專業(yè)的行業(yè)協(xié)會、團體組織、業(yè)內人士從當?shù)貙<規(guī)熘须S機抽取、推薦全部或部分評審專家。
(二)本級政府采購辦公室認為本地評審專家應回避的、政府采購專家?guī)熘形窗ú少忢椖克鑼I(yè)的或在評審活動前預計本地專家?guī)熘袑<覕?shù)量在抽取時不能滿足實際需求的。
1、政府采購辦公室要書面通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于評審活動前2個工作日,由采購人代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辦公室有關人員的監(jiān)督下,從河北省政府采購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和聯(lián)系省內異地評審專家;
2、本級政府采購辦公室協(xié)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后,在開標前2個工作日委托省財政部門或該招標項目所需專業(yè)的行業(yè)協(xié)會、團體組織、業(yè)內人士從當?shù)貙<規(guī)熘须S機抽取、推薦全部或部分評審專家。
(三)在隨機抽取評審專家過程中,如所抽專家人數(shù)不能滿足實際需要而本級專家?guī)熘杏譄o備選專家時,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協(xié)商本級政府采購辦公室同意減少評審人數(shù)或由該專業(yè)業(yè)內人士推薦專家?guī)煲酝獾娜诉x。仍不能達到法定評審專家人數(shù)的,重新確定論證或評標時間。
(四)采購項目所需評審專家的專業(yè)比較特殊而本級政府采購專家?guī)熘形窗ㄔ搶I(yè)或包括該專業(yè)但所抽出的評審專家人數(shù)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可抽取該專業(yè)所屬大類的評審專家。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在下述情況下不負責提供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一)本次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信息沒有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fā)布的;
(二)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
(三)招標信息發(fā)布時間不足法定時限的。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對評審專家評審活動進行跟蹤管理,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每次評審活動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要填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情況反饋表》(見附件七),將有關評審專家使用情況反饋給本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 違規(guī)處罰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被選定為某項目并且已接受邀請的評審專家,未按規(guī)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采購工作的;
(二)在評標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xiàn)象的;
(三)違反職業(yè)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guī)定,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四)違反政府采購規(guī)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規(guī)定回答或拒絕回答采購當事人詢問的;
(六)在不知情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政府采購政策規(guī)定的。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將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一)故意并且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guī)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yè)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規(guī)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招標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公平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fā)生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一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三次以上者,將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從事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jù)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行為不正當干預政府采購工作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衡水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有效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