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四川省氣象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管理的原則。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監(jiān)測、預警和技術研究。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各縣氣象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轄區(qū)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市、縣防雷中心承擔本行政區(qū)域內防雷減災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級公安、消防、建設、規(guī)劃、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雷減災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推廣應用防雷新技術和科研成果,提高我市防雷技術水平,大力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六條 市、縣氣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的建設工作,提高對雷電災害的預測、預報水平和防雷減災的服務能力。
第七條 市、縣防雷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的研究和開發(fā)。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一、二、三類建(構)筑物和其他需要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施,應按規(guī)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一、二、三類建(構)筑物是指:
(一)一類建(構)筑物包括:制造、使用或儲存炸藥、火藥、起爆藥、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構)筑物;生產、加工和儲存石油液化氣的液化氣站、加氣站;生產、加工和儲存石油的油庫、加油站等。
(二)二類建(構)筑物包括: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會堂、辦公建筑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筑物;火車站、汽車客運樞紐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城市重要給水泵房等特別重要建筑物;各級計算機中心、重點單位的計算機場所、通訊樞紐、電信系統(tǒng)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三)三類建筑物包括: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省級檔案館;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一般性工業(yè)建筑物;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
其他需要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施范圍,按照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本辦法所稱的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九條 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或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所設計或施工的雷電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范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條 對重要建(構)筑物和高層建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其設計的審核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氣象主管部門授權的單位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進行。凡規(guī)定須經防雷設計審核的工程必須經審核后才能交付施工。
重要建(構)筑物和高層建筑物是指:
(一)計算機中心(室、站)、金融、證券、保險、廣播電視、郵政電信等設有大量電子設施的建設項目;
(二)制造、使用或儲存炸藥、火藥、火工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設項目;
(三)油庫、氣站、加油站、氫氧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和石油化工建設項目;
(四)展覽館、圖書館、檔案館、大會堂、火車站、飛機場及需要特殊防雷的工程;
(五)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筑物;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和其他構筑物的防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必須經當?shù)貧庀笾鞴懿块T委托的機構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發(fā)給防雷裝置合格證書,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jù)之一。凡驗收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廣東省防雷減災管理中心地址:廣州 福今路6號大院 主要職責: 1. 承擔對全省從事防雷行政許可資料審查,協(xié)同省質監(jiān)部門對防雷產品進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 2. 協(xié)調指導全省防雷減災工作,承擔雷電防護技...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范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和施工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規(guī)...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范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和施工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規(guī)...
第十三條 市、縣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在用防雷裝置安全技術檢測的指導督查和管理。市、縣防雷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進行檢測。
第十四條 對在用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一)對一類建筑物的防雷裝置實行每年檢測兩次的檢測制度;
(二)對二、三類建筑(構)筑物的防雷裝置實行每年檢測一次的檢測制度。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由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防雷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后頒發(fā)合格證書。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責令使用單位或個人限期整改。
檢測防雷裝置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確保檢測報告的真實、科學和公正。
防雷裝置檢測技術報告是雷電災害重點防護單位生產安全和消防安全檢查的依據(jù)之一,被檢單位應妥善保存。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發(fā)現(xiàn)問題,由使用單位及時維修或者報告承擔該裝置檢測工作的單位進行指導處理。
廠礦、企業(yè)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定期檢查維護防雷裝置,并接受當?shù)貧庀笾鞴懿块T和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居民住宅園(區(qū))的物業(yè)管理機構應協(xié)助做好住宅園(區(qū))防雷裝置的年檢工作。
第十七條 市、縣氣象主管部門負責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資質資格進行審驗和管理。凡專業(yè)從事防雷檢測的單位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取得省氣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頒發(fā)的資質認證書,個人必須按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禁止無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
第十八條 對專業(yè)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氣象主管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實行資質與資格審驗管理。凡專業(yè)從事防雷工作設計、施工活動的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個人必須按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禁止無證或超出資質等級進行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與施工。
第十九條 凡在我市轄區(qū)內使用的防雷產品,必須通過國家相關部門的正式鑒定,具有防雷產品質量鑒定合格證書,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的使用規(guī)定。
第二十條 禁止銷售、安裝、使用不合格或者禁用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二十一條 市、縣氣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統(tǒng)計和鑒定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shù)貧庀笾鞴懿块T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與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shù)貧庀笾鞴懿块T報告災情,并協(xié)助當?shù)貧庀笾鞴懿块T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二十三條 市、縣氣象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雷電災情向上級氣象主管部門和當?shù)厝嗣裾畧蟾?;每年應將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統(tǒng)計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四川省氣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施工資質和資格,擅自從事專業(yè)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的;
(二)重要建(構)筑物和高層建筑物防雷專業(yè)設計未經當?shù)貧庀笾鞴懿块T授權的單位審核同意,擅自交付施工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未經當?shù)貧庀笾鞴懿块T委托的單位檢測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五)安裝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裝置的;
(六)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發(fā)生雷擊事故給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依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氣象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防雷減災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氣象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自貢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格式:pdf
大小:64KB
頁數(shù): 6頁
評分: 4.4
中 國 氣 象 局 令 第 24 號 現(xiàn)公布《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決定》,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 局 長 鄭國 光 2013年 5月 31日 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氣象局決定對《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為甲、 乙、丙三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三、本決定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 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規(guī)范雷電災害管理, 提高雷電災害防 御能力和水平, 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維護公共安全, 促進經濟建 設和社會發(fā)展,依據(jù)《中華人
格式:pdf
大?。?span id="ps8tirp" class="single-tag-height">64KB
頁數(shù): 3頁
評分: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 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 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 監(jiān)測、預警、防御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 負責組 織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 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業(yè)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
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
現(xiàn)公布《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決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長 鄭國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氣象局決定對《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
三、本決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第一章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云南省氣象條例》、國家氣象局發(fā)布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內雷電災害防御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容易發(fā)生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單位、場所進行嚴格檢查,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h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雷減災管理工作。
其它有關部門的防雷減災機構,必須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業(yè)管理。
第四條 在曲靖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jiān)測、預警、防御等。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fā),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二章 監(jiān)測與預警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及雷電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的研究和開發(fā);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tǒng)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三章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與施工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需要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第八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負責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對不符合防雷標準、規(guī)范的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方案,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并重新報批。
第九條 承擔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須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接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監(jiān)督管理。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方案的,應當按原報審程序重新報審。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由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委托的單位進行質量監(jiān)督和檢測驗收。驗收合格后,出具《建筑物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由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委托的單位發(fā)給相應的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防雷工程的預、決算實行審核制度
對需要安裝防雷裝置的弱電設備、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工程預、決算審核由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委托的單位承擔,防雷工程的預、決算應當真實地反映每項防雷工程所需費用,確保建設方和施工方的利益。
第四章 檢測機構與防雷檢測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qū)防雷裝置安全檢測中心(以下簡稱檢測中心),負責本縣(市)區(qū)范圍內各種防雷裝置的定期檢測和技術評估。
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應當組織、指導檢測機構做好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為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四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后,必須出具《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報告表》(以下簡稱《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后,頒發(fā)合格證書。不合格的,被檢單位按《檢測報告》中的整改意見,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加強維護和不定期的進行自檢,同時接受縣(市)區(qū)防雷裝置檢測中心的定期檢測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技術檢測
第十六條 檢測范圍
一、建筑物和構筑物
(一)各縣(市)區(qū)境內的油庫、炸藥庫、石油液化氣站、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和貯存場所;因電火花會引起燃燒、爆炸,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的場所;
(二)各縣(市)區(qū)境內的賓館、學校、檔案館、公園、公共汽車站、水廠、衛(wèi)星地面站、電站、通信局(站)、倉庫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和裝有重要設備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包括中央、省屬駐曲企業(yè))辦公樓、住宅樓、廠房;獨立的民用住宅及構筑物;
二、計算機場地和其它弱電設備
(一)從事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的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部隊的計算機室(中心)、計算機網(wǎng)絡、教學及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電源系統(tǒng)、天饋系統(tǒng)、監(jiān)控系統(tǒng)和機房的防雷安全系統(tǒng)。
三、 電設備
(一)各種機電設備的接地保護裝置;
(二)機床、車間生產設備的工頻接地。
第六章 資質與資格
第十七條 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對從事防雷活動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凡在曲靖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檢測的單位,必須報經省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資質認證,且取得資質證和資格證。
第十九條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必須在按照《云南省氣象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證的范圍內承擔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
第二十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等活動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必須參加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進行的專業(yè)培訓和考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七章 防雷產品管理
第二十一條 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二條 防雷產品應當通過正式鑒定,并獲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委托的檢驗機構測試合格和認可。
第二十三條 防雷產品的使用,必須接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禁止使用未經認可的防雷產品。
第八章 監(jiān)督檢查和雷電災害
第二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在組織開展防雷安全檢查時,市、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參與對各單位和部門的防雷裝置的檢查工作,認真查驗《合格證》和年度《檢測報告》。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整改和檢測。
第二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本地雷電災害調查、統(tǒng)計和鑒定工作。其它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與鑒定工作。
第二十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當?shù)厝嗣裾蜕霞墯庀笾鞴軝C構上報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七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報告。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上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及當?shù)刎撚邪踩a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毀滅有關證據(jù)。
第九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云南省氣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及有關法規(guī),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和資格,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圖紙未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審核批準,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防雷裝置未經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委托的檢測中心檢測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云南省氣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及有關法規(guī),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上述法律、法規(guī)未明確規(guī)定的,可以根據(jù)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三)安裝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
(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防雷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志記述了自貢市城市建設工作發(fā)展與現(xiàn)狀。包括城市規(guī)劃、市政建設、建筑業(yè)、園林綠化、環(huán)境保護、房地產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