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釋義》根據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編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全文進行逐條釋義,結合國家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新政策,對條文進行重點解讀,包括但不限于:修訂背景、修訂重點及如何理解適用。法條前加條旨,用以提示本條內容。附錄收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預算法修改前后對照表(2014)》。
新《預算法》:著力加強人大對預算全方位的審查監(jiān)督(代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預算分級】
第四條【預算組成】
第五條【政府預算體系】
第六條【一般公共預算】
第七條【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
第八條【部門預算】
第九條【政府性基金】
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十二條【預算原則】
第十三條【預算剛性】
第十四條【預算公開制度】
第十五條【分稅制】
第十六條【財政轉移支付】
第十七條【預算編制與執(zhí)行的制約協(xié)調機制】
第十八條【預算年度】
第十九條【預算收支計算單位】
第二章預算管理職權
第二十條【中央預算的審批、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地方預算的審批、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預算草案初步審查】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的預算職權】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政府的預算職權】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的預算職權】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職權】
第三章預算收支范圍
第二十七條【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范圍】
第二十八條【其他預算收支范圍】
第二十九條【收支劃分依據】
第三十條【預算資金獨立】
第四章預算編制
第三十一條【預算草案編制部署】
第三十二條【預算編制的依據、程序和編制要求】
第三十三條【預算草案匯總】
第三十四條【國債發(fā)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地方政府發(fā)債管理】
第三十六條【預算收入的編制原則】
第三十七條【預算支出的編制原則】
第三十八條【轉移支付的編制】
第三十九條【預算扶助資金】
第四十條【預備費的設置與使用】
第四十一條【預算周轉金與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
第四十二條【結轉資金與結余資金】
第五章預算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三條【預算審批】
第四十四條【預算草案初步審查】
第四十五條【基層人大審查預算草案前應聽取選民意見】
第四十六條【預算科目編列要求】
第四十七條【預算報告】
第四十八條【預算草案、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的重點審查內容】
第四十九條【預算審查結果報告】
第五十條【預算備案】
第五十一條【預算撤銷】
第五十二條【預算批復和轉移支付下達】
第六章預算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預算執(zhí)行主體】
第五十四條【臨時預算安排】
第五十五條【預算征收】
第五十六條【國庫收納與財政專戶】
第五十七條【支出撥付】
第五十八條【會計基礎】
第五十九條【國庫管理體制】
第六十條【庫款退付】
第六十一條【國庫集中收付】
第六十二條【加強預算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加強預算收支管理】
第六十四條【預備費動用程序】
第六十五條【預算周轉金管理】
第六十六條【超收、結余、短收的處理】
第七章預算調整
第六十七條【預算調整的范圍】
第六十八條【預算執(zhí)行的剛性與彈性】
第六十九條【預算調整的程序】
第七十條【預算調整的效力】
第七十一條【專項轉移支付的特殊管理】
第七十二條【預算調劑的嚴格控制】
第七十三條【地方預算調整的備案】
第八章決算
第七十四條【決算草案編制單位與部署】
第七十五條【決算草案編制原則與要求】
第七十六條【部門決算草案審核】
第七十七條【決算草案審計、審查和批準】
第七十八條【決算草案初步審查】
第七十九條【決算草案的重點審查內容】
第八十條【決算的批復】
第八十一條【決算的備案】
第八十二條【決算的撤銷】
第九章監(jiān)督
第八十三條【人大對預決算的監(jiān)督】
第八十四條【預決算中重大事項、特定問題之組織調查】
第八十五條【預決算之詢問、質詢】
第八十六條【政府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時限】
第八十七條【政府預算監(jiān)督】
第八十八條【財政部門的預算監(jiān)督】
第八十九條【審計監(jiān)督】
第九十條【部門預算監(jiān)督】
第九十一條【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預算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預算一般違法行為之行政責任】
第九十三條【預算執(zhí)行違法行為之行政責任】
第九十四條【違法舉債、挪用重點支出資金、違法興建樓堂館所行為之行政責任】
第九十五條【擅自改變預算收入上繳方式、騙取預算資金、違法開支等違法行為之行政責任】
第九十六條【預算違法行為處罰之法律協(xié)調及預算犯罪之刑事責任規(guī)定】
第十一章附則
第九十七條【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
第九十八條【授權制定實施條例】
第九十九條【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的優(yōu)先適用】
第一百條【省級權力機關的預算立法權】
第一百零一條【施行日期】
附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
預算法修改前后對照表(2014)
后記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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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制定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簡稱預算法)制定。1995年11月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95年11月22日發(fā)布實施,共計八章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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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 主 編:卞耀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編:安 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 安 建 劉左軍 劉淑強 賈 靜 趙 雷 目 錄 第一編 緒論 第二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條文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筑許可 第三章 建筑工程的發(fā)包與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監(jiān)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棗八屆全國人大 常務委員會通過。 當時出席會議的常委委員一百二十七人, 對該法投贊成票的為一百二十三人, 有四人棄權,無人反對。這是我國制定的第一部規(guī)范建筑活動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經濟法 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機關組成人員的熱情關注和積極支持。 建筑法開始施行的日期為一九九八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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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130頁
評分: 4.5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 主 編:卞耀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編:安 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卞耀武 安 建 劉左軍 劉淑強 賈 靜 趙 雷 ~ 2 ~ 目 錄 第一編 緒論 建筑活動的基本法律規(guī)范 ........................................................................... 3 一、必須制定建筑法 ....................................................................................................... 3 二、立法指導原則 ......................................................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8.12.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2020.8.3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共8章97條,對預算收支范圍、預算公開、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債務等事項作出相應規(guī)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預算收支范圍。規(guī)定各部門預算應當反映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所有預算資金。各部門預算撥款收入和支出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反映。
二是強化預算公開要求。規(guī)定一般性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qū),專項轉移支付應當細化到地區(qū)和項目。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政府采購、財政專戶資金等情況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部門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三是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明確一般性轉移支付范圍包括均衡性轉移支付,對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財力補助等。規(guī)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
四是明確預算草案編制時間。規(guī)定財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地方政府財政部門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
五是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明確地方政府債務余額實行限額管理,各省級政府債務限額在全國人*或者其常委會批準的總限額內由國務院批準。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對債務高風險地區(qū)提出預警,并監(jiān)督化解債務風險。
六是規(guī)范財政專戶。明確開設、變更財政專戶由財政部核準,財政專戶資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納入統(tǒng)一的會計核算,并在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中單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