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釋義》根據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編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全文進行逐條釋義,結合國家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新政策,對條文進行重點解讀,包括但不限于:修訂背景、修訂重點及如何理解適用。法條前加條旨,用以提示本條內容。附錄收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預算法修改前后對照表(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釋義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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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預算法》:著力加強人大對預算全方位的審查監(jiān)督(代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預算分級】

第四條【預算組成】

第五條【政府預算體系】

第六條【一般公共預算】

第七條【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

第八條【部門預算】

第九條【政府性基金】

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十二條【預算原則】

第十三條【預算剛性】

第十四條【預算公開制度】

第十五條【分稅制】

第十六條【財政轉移支付】

第十七條【預算編制與執(zhí)行的制約協(xié)調機制】

第十八條【預算年度】

第十九條【預算收支計算單位】

第二章預算管理職權

第二十條【中央預算的審批、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地方預算的審批、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預算草案初步審查】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的預算職權】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政府的預算職權】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的預算職權】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職權】

第三章預算收支范圍

第二十七條【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范圍】

第二十八條【其他預算收支范圍】

第二十九條【收支劃分依據】

第三十條【預算資金獨立】

第四章預算編制

第三十一條【預算草案編制部署】

第三十二條【預算編制的依據、程序和編制要求】

第三十三條【預算草案匯總】

第三十四條【國債發(fā)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地方政府發(fā)債管理】

第三十六條【預算收入的編制原則】

第三十七條【預算支出的編制原則】

第三十八條【轉移支付的編制】

第三十九條【預算扶助資金】

第四十條【預備費的設置與使用】

第四十一條【預算周轉金與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

第四十二條【結轉資金與結余資金】

第五章預算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三條【預算審批】

第四十四條【預算草案初步審查】

第四十五條【基層人大審查預算草案前應聽取選民意見】

第四十六條【預算科目編列要求】

第四十七條【預算報告】

第四十八條【預算草案、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的重點審查內容】

第四十九條【預算審查結果報告】

第五十條【預算備案】

第五十一條【預算撤銷】

第五十二條【預算批復和轉移支付下達】

第六章預算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預算執(zhí)行主體】

第五十四條【臨時預算安排】

第五十五條【預算征收】

第五十六條【國庫收納與財政專戶】

第五十七條【支出撥付】

第五十八條【會計基礎】

第五十九條【國庫管理體制】

第六十條【庫款退付】

第六十一條【國庫集中收付】

第六十二條【加強預算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加強預算收支管理】

第六十四條【預備費動用程序】

第六十五條【預算周轉金管理】

第六十六條【超收、結余、短收的處理】

第七章預算調整

第六十七條【預算調整的范圍】

第六十八條【預算執(zhí)行的剛性與彈性】

第六十九條【預算調整的程序】

第七十條【預算調整的效力】

第七十一條【專項轉移支付的特殊管理】

第七十二條【預算調劑的嚴格控制】

第七十三條【地方預算調整的備案】

第八章決算

第七十四條【決算草案編制單位與部署】

第七十五條【決算草案編制原則與要求】

第七十六條【部門決算草案審核】

第七十七條【決算草案審計、審查和批準】

第七十八條【決算草案初步審查】

第七十九條【決算草案的重點審查內容】

第八十條【決算的批復】

第八十一條【決算的備案】

第八十二條【決算的撤銷】

第九章監(jiān)督

第八十三條【人大對預決算的監(jiān)督】

第八十四條【預決算中重大事項、特定問題之組織調查】

第八十五條【預決算之詢問、質詢】

第八十六條【政府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時限】

第八十七條【政府預算監(jiān)督】

第八十八條【財政部門的預算監(jiān)督】

第八十九條【審計監(jiān)督】

第九十條【部門預算監(jiān)督】

第九十一條【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預算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預算一般違法行為之行政責任】

第九十三條【預算執(zhí)行違法行為之行政責任】

第九十四條【違法舉債、挪用重點支出資金、違法興建樓堂館所行為之行政責任】

第九十五條【擅自改變預算收入上繳方式、騙取預算資金、違法開支等違法行為之行政責任】

第九十六條【預算違法行為處罰之法律協(xié)調及預算犯罪之刑事責任規(guī)定】

第十一章附則

第九十七條【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

第九十八條【授權制定實施條例】

第九十九條【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的優(yōu)先適用】

第一百條【省級權力機關的預算立法權】

第一百零一條【施行日期】

附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

預算法修改前后對照表(2014)

后記2100433B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釋義內容簡介常見問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網下載吧,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制定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的基本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簡稱預算法)制定。1995年11月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95年11月22日發(fā)布實施,共計八章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釋義內容簡介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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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87頁

評分: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 主 編:卞耀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編:安 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 安 建 劉左軍 劉淑強 賈 靜 趙 雷 目 錄 第一編 緒論 第二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條文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筑許可 第三章 建筑工程的發(fā)包與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監(jiān)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棗八屆全國人大 常務委員會通過。 當時出席會議的常委委員一百二十七人, 對該法投贊成票的為一百二十三人, 有四人棄權,無人反對。這是我國制定的第一部規(guī)范建筑活動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經濟法 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機關組成人員的熱情關注和積極支持。 建筑法開始施行的日期為一九九八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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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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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130頁

評分: 4.5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 主 編:卞耀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編:安 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卞耀武 安 建 劉左軍 劉淑強 賈 靜 趙 雷 ~ 2 ~ 目 錄 第一編 緒論 建筑活動的基本法律規(guī)范 ........................................................................... 3 一、必須制定建筑法 ....................................................................................................... 3 二、立法指導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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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guī)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jiān)督,建立健全全面規(guī)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fā)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準、監(jiān)督,以及預算的執(zhí)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刪去第二款。   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tǒng)籌兼顧、勤儉節(jié)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七、將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fā)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八、將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包括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九、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相應刪去第七條。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特定公共事業(yè)發(fā)展的收支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tǒng)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十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準后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zhí)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guī)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國家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guī)范、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qū)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為均衡地區(qū)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tǒng)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用于辦理特定事項。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   “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p#分頁標題#e#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各級預算的編制、執(zhí)行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協(xié)調的機制。”   十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監(jiān)督本級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中央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中央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中央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h、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對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guī)定提出的意見,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   “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guī)定提出的意見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f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xié)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jiān)督預算執(zhí)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九、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批準,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級政府代編,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二十、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合并,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二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收入、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yè)、環(huán)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yè)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范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十三、刪去第二十條。   二十四、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十五、刪去第二十二條。   二十六、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于編制下一年預算草案的通知。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二十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fā)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guī)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見后,進行編制。   “各級政府依據法定權限作出決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在預算批準前提出并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guī)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前款所稱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為類、款、項、目;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分為類、款、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分為類、款。”   二十八、刪去第二十六條。 #p#分頁標題#e#  二十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舉借債務應當控制適當的規(guī)模,保持合理的結構。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的規(guī)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限額。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統(tǒng)一管理。”   三十、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guī)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wěn)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guī)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jiān)督。”   三十一、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三十二、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支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tǒng)籌兼顧,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yōu)先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出。”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qū)、分項目編制。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下級政府。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   三十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預算中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發(fā)展經濟社會建設事業(yè)。”   三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zhí)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三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于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jié)性收支差額。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可以設置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三十七、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于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xù)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   “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   三十八、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三條。   三十九、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四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采用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8.12.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2020.8.3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共8章97條,對預算收支范圍、預算公開、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債務等事項作出相應規(guī)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預算收支范圍。規(guī)定各部門預算應當反映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所有預算資金。各部門預算撥款收入和支出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反映。

二是強化預算公開要求。規(guī)定一般性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qū),專項轉移支付應當細化到地區(qū)和項目。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政府采購、財政專戶資金等情況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部門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三是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明確一般性轉移支付范圍包括均衡性轉移支付,對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財力補助等。規(guī)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

四是明確預算草案編制時間。規(guī)定財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地方政府財政部門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

五是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明確地方政府債務余額實行限額管理,各省級政府債務限額在全國人*或者其常委會批準的總限額內由國務院批準。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對債務高風險地區(qū)提出預警,并監(jiān)督化解債務風險。

六是規(guī)范財政專戶。明確開設、變更財政專戶由財政部核準,財政專戶資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納入統(tǒng)一的會計核算,并在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中單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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