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 外文名 | The central state organs of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maintenance management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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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細則 | 舊版本 |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狀態(tài),做到戰(zhàn)時能防空襲,平時能防災并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印發(fā)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2001]國人防辦字第210號)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在京中央企業(yè)及其在京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zhàn)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y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地面附屬設施。 本細則所稱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是指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的維修、保養(yǎng)、保護等的計劃、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中央國家機關土地范圍內由各部門、各單位組織修建(含購買的建設費用列入房地產開發(fā)成本的防空地下室),并經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登記備案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與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要求、分工負責、定期維護、保障使用、損壞賠償、拆除補建的原則。
第五條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主管各部門、各單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在京中央企業(yè)人民防空辦公室管理本部門、本企業(yè)及在京直屬單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工作 。
第二章 工程維護
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劃分: (一)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各部門人民防空辦公室分別負責各自直接管理的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維護; (二)工程隸屬單位負責本單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 (三)工程隸屬單位與使用單位協商確定各自應承擔的平時開發(fā)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責任。
第七條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在北京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后的一個月內,由工程隸屬單位人民防空辦公室組織填寫《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附件一),隨工程總平面圖和人民防空工程建筑平面圖,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登記備案并開始履行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人民防空工程隸屬關系發(fā)生變動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xù),工程檔案資料等同時移交,并填寫《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隸屬關系變更備案表》(附件二)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工程隸屬關系發(fā)生變動后,其維護管理責任隨之轉移。
第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明確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領導人員、管理人員、維護人員,填寫《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備案表》(附件三),送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領導人員、管理人員變更,應重新填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備案表》。 領導人員的主要責任是負責組織擬制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的中長期及年度計劃、檢查監(jiān)督工程維護計劃的落實情況。 維護管理人員的主要責任是負責組織落實人民防空工程維修保養(yǎng)計劃,建立和管理工程檔案、工程維修檢查記錄,協助領導人員檢查監(jiān)督工程維護保養(yǎng)情況。 維護人員的主要責任是負責按有關技術規(guī)范、規(guī)程組織工程維修保養(yǎng)的具體操作。
(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于每年春季和秋季對責任范圍內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早期修建的通道、單建工程做到每月巡查。對主要設備設施應按《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guī)程》進行維修保養(yǎng)。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檢查保養(yǎng)情況,認真填寫《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修保養(yǎng)記錄》(附件四),歸入工程檔案。人民防空工程維修保養(yǎng)的情況將作為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安全管理和應急反應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實際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加強防火、防汛、防突發(fā)事件等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經常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制定防火、防汛、防突發(fā)事件等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工程檔案與信息管理制度。各級人民防空辦公室應當按照維護管理責任范圍,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檔案。人民防空工程檔案應當包括新建、改造、拆除等人民防空工程各種審批驗收手續(xù)和工程竣工圖紙、《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人民防空工程維修保養(yǎng)記錄》等完整的檔案資料。人民防空工程檔案是人民防空工程信息管理的重要載體,各級人民防空辦公室應當制定檔案管理制度,明確檔案管理責任人員,做好保密工作,及時健全和完善有關信息資料,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九條
維修保養(yǎng)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工程結構完好;
(二)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水,空氣和飲用水符合國家有關衛(wèi)生標準;
(三)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
(四)風、水、電、暖、通信、消防系統工作正常;
(五)金屬、木質部件無銹蝕損壞;
(六)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及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七)防汛設施安全可靠。
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應當根據工程的不同類型和特點區(qū)別進行:
(一)有平戰(zhàn)轉換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保管好載有工程平戰(zhàn)功能轉換技術措施的設計文件和實施方案。平時要按照維修保養(yǎng)制度,對平戰(zhàn)轉換構件進行檢查、維修、保養(yǎng),工程維護人員熟悉平戰(zhàn)轉換技術措施,保證戰(zhàn)時在規(guī)定轉換時限內達到防護標準。
(二)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加強對主要設備設施的檢查、維修和保養(yǎng)?;馂淖詣訄缶⒆詣訃娝疁缁?、防煙排煙等消防系統,必須達到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進風、排風等通風空調系統,必須達到設計風速和有關技術標準,滿足換氣次數,保證工程內部空氣質量,使用單位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應當通知工程隸屬單位。
(三)1980年以前修建的早期人民防空工程,平時有開發(fā)利用價值的,應當盡量開發(fā)利用,以用促管;平時無開發(fā)利用價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及交通安全隱患的,可以封堵,視情啟封檢查、維護、保養(yǎng);平時無開發(fā)利用價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保證安全。
第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級人民防空辦公室應當按照本辦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檢查評定標準》(附件五),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十二條 保護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組織和個人應盡的職責和義務,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的其它作業(yè);
(二)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四)擅自占用、改造和損壞人民防空工程設施;
(五)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圍內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對損害和破壞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制止和向中央國家機關各級人民防空辦公室舉報。
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組織編制本部門、本單位建設計劃、規(guī)劃時,應注意保護現有人民防空設施,保證其結構安全和出入順暢。
第十四條 因基礎設施建設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時,必須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術措施,并按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進行設計,經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改造時,不得降低防護能力和影響其防空效能,并按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進行設計,其改造方案、圖紙經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批準后實施,相關圖紙資料要在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維修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土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有關部門辦理。
第四章 拆除和報廢
第十七條 嚴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時,必須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經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批準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后,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批;
(二)其它人民防空工程經各部門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后,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批。
第十八條 經批準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或者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和城市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位置,由拆除單位限期予以補建。 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標準應當滿足下列規(guī)定:
(一)拆除等級人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不低于原抗力標準等級的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級人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6B級以上抗力標準等級的人民防空工程。 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積不得小于原拆除工程面積。 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積不得代替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 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戰(zhàn)時使用功能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重新審核確定。
第十九條 由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批準拆除補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質條件復雜、拆除面積小等原因難以補建的,經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批準,可不予補建,但必須按應補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積及收費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統一建設。
第二十條 報廢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從嚴掌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經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批準后,可以報廢:
(一)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于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經批準報廢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隸屬單位予以回填處理。
第二十一條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技術規(guī)范要求制定拆除方案,由申請拆除單位填寫《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工程拆除(報廢)申報審批表》(附件六),經批準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進行拆除,確保拆除安全;報廢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隱患。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經費按下列辦法解決:
(一)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各部門、各單位人民防空辦公室直接管理的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維護管理經費,可從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費中列支;
(二)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經費,由工程所屬單位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guī)定列支。
第二十三條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的開支范圍,按《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guī)定》和《人民防空會計制度》執(zhí)行,其它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的開支范圍可參照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報廢處理所需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中列支;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報廢處理所需經費由工程隸屬單位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guī)定列支。
第二十五條 凡為平時使用而進行的工程改造和裝修所需經費,由工程隸屬單位和使用單位協商解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的有關規(guī)定,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對單位和當事人給予處罰,并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地方政府委托物業(yè)或者共同管理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經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與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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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條件 一、擬使用的地下空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并備案。 (二 )平時用途與設計功能相近, 符合地下空間所能滿足的使用功能, 并與地下空間的內 部、外部環(huán)境相協調。 (三 )地下空間出入口應按設計規(guī)范使用,用于人員聚集場所的每個防火分區(qū)應具有 2 個以上的安全出入口。 人民防空工程應具備與居民出入相分離的室外主要出入口, 其地面管 理用房應與防空工程配套使用。 (四 )具有與實際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給排水、衛(wèi)生間、用電等設施。 二、疏散通道寬度要求 安全出口、 相鄰防火分區(qū)之間防火墻上的防火門、 樓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凈寬應符合下 表的要求 (單位:米 ): 工程用途 安全出口、相鄰防火分區(qū)之 間防火墻上的防火門和樓 梯的凈寬 疏散走道凈寬 單面布置房 間 雙面布置房 間 商場、公共娛樂場所、體育健身場所 1.4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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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關于印發(fā)《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管人防 [2011]498 號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fā)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 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中央國家 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在京中央企業(yè)(以下簡稱各部門)及其在京 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各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關于發(fā)布《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的通知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在京直屬單位人防辦公室:
現將《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
1989年11月8日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平時保持良好狀態(tài),戰(zhàn)時能充分發(fā)揮作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f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guī)定》(國發(fā)[1983]198號),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是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及在京直屬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在京直屬單位,應根據人防工程的多少,按規(guī)定配備專職或兼職人防干部,負責抓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維護管理
第四條 建有人防工程的單位,必須加強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做好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保證隨時可以投入使用。
第五條 人防工程的維護保養(yǎng),最低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1、工程結構完好;
2、工程內部整潔;
3、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
4、金屬部件無銹蝕,木質部件無腐爛;
5、進出口道路暢通。
第六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范圍
1、公共人防工程,凡穿過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在京直屬單位院內的,由院內所在單位的人防辦公室負責維護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負責檢查指導;與院內人防工程連通的院外工程,不屬維護管理范圍。
2、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3、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工程所在部門的人防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 人防工程登記。各部門在京的直屬單位,到本部門人防辦公室辦理;各部門到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辦理。辦理人防工程登記,應填寫《人防工事卡片》,標寫工程編號。
第八條 新建人防工程,有關部門人防辦公室應參與設計審查。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必須向工程所在部門人防辦公室申請驗收和登記。使用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由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協助該部門人防辦公室驗收。合格的,填寫《人防工事卡片》,標寫人防編號;不合格的,限期由施工單位修繕補建,直至達到合格標準。
第九條 新建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于工程竣工的同時建立人防工程檔案,報工程所在部門人防辦公室。
第十條 認真做好人防工程保密工作,妥善保管技術檔案。內賓參觀人防工程須經工程所在單位人防辦公室同意。外賓參觀人防工程,按國務院、中央軍委(1978)5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報經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批準。
第十一條 平時不使用的人防工程,出入口的防護門或防護密閉門必須上鎖;沒有防護門或防護密閉門的,必須設置管理門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十二條 人防干部要經常對人防工程進行檢查和維護,汛期前后要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十三條 保護人防工程,是單位和公民應盡的職責。發(fā)現有危及人防工程安全或破壞人防工程的行為,人人有權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不得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拉圾和便溺。
2、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圍內取土,埋設各種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時,須商得工程所在單位上級人防辦公室同意,并由建設單位采取防范措施,確保人防工程的安全。
3、不得在人防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4、不準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確需改造時,應提出工程改造計劃,經本部門人防辦公室審核后,報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批準。
5、不準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特殊情況確需拆除時,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含五十平方米),報本部門人防辦公室批準;五十平方米以上的,由本部門人防辦公室審核后,報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批準。
第十四條 經批準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單位應按工程的原防護等級和使用面積補建。不能補建的,應該賠償。賠償費交工程所在部門人防辦公室,列入人防工程費。賠償費標準,由工程所在部門人防辦公室和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根據工程造價商定。
第四章 平戰(zhàn)結合
第十五條 凡屬平時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都要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利用起來,為生產、生活服務,發(fā)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六條 平時使用人防工程,須報工程所在部門人防辦公室批準,并由部門人防辦公室報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平時使用人防工程,要加強維護管理,保持工程的防護能力,做到一旦需要,能夠迅速轉入戰(zhàn)時使用狀態(tài)。
第十八條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根據國家規(guī)定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費,具體收費辦法和標準按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委員會及辦公室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有使用條件而閑置不用的人防工程,經工程所在部門人防辦公室審查后,從第八個月起交納工程閑置費。工程閑置費的標準為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年二元,由各部門人防辦公室負責收繳,列入人防業(yè)務費。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條 對保護和維護管理人防工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損害人防工程行為的,按下列辦法處罰:
1、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內傾倒拉圾、便溺,或堵塞出入口、通氣孔的,予以批評教育,限五日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下,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清除。
2、未經批準在人防工程內擅自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自發(fā)現之日起,三日內不搬出的,從第四天開始對單位每天處以一百元罰款,直至改正。
3、擅自拆改人防工程的,限期采取防護措施,按破壞處數每處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4、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須按本細則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補償,并處以每平方米使用面積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部門人防辦公室負責收繳罰款,被罰單位或個人應在罰款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內交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八日起施行,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委員會過去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細則有抵觸的,即行廢止。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望遵照執(zhí)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