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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9
損壞公路路產(chǎn)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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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關于重新制訂《損壞公路路產(chǎn)賠償標準》的通知 粵交路 [1998]38 號 各市、縣、自治縣交通局(委) 、財政局、物價局,省公路局、省物價檢查所: 根據(jù)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損壞公路路產(chǎn)賠償、罰款的具體標準,由省公路 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聯(lián)合制發(fā)”的規(guī)定, 1992 年省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聯(lián)合制訂的《損壞公路路 產(chǎn)賠償、罰款標準》 (粵交公 [1992]261 號)已實施多年,由于材料價格、人工費、汽車臺班費、機械使用費等都發(fā)生 了很大變化,需要進行調(diào)整;同時,根據(jù)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項目和標準也需列補。為了貫徹《公路法》和《廣東 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我們重新制訂了損壞公路路產(chǎn)賠償標準》 ,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處理公路路產(chǎn)損壞賠償,由公路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收取的路產(chǎn)賠償費由公路

滬寧高速公路連接線及高等級道路設施損壞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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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確滬寧高速公路連接線及高等級道路設施損壞賠償標準 南京市物價局以寧價費字[ 1999]388 號文批復市市政公用局: 你局“關于調(diào)整滬寧高速公路連接線及高等級道路設施損壞賠償標準的請示”收悉。 南京市滬寧高速公路連接線開通后,經(jīng)市物價局、財政局批準 (寧價費 (1998)215 號、寧財綜 (1998)340 號 ),其所屬設施的損壞賠償和占用補償按照蘇價工 (1997)208 號、蘇財綜 (1997)1 73 號文件規(guī)定的試行標準參照執(zhí)行。 目前,省正式標準已下達,并考慮到南京市機場連接線、各類高架和立交橋等一批新建并投 入使用的道路與滬寧高速公路連接線等級相同、設施結構基本相同,經(jīng)研究同意滬寧高速公 路連接線、南京市機場連接線、各類高架和立交橋等高等級道路設施損壞賠償標準,參照省 蘇價服 (1998)218 號文件規(guī)定的同項目同標準執(zhí)行 (文件附后 ) 。特此批復。 〖HT2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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