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依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辦法》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 保定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保定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是本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

(二)參與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規(guī)范性文件;

(三)審查房屋拆遷計劃、補償安置方案,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發(fā)布房屋拆遷公告;

(四)負責房屋拆遷單位的資質審查,核發(fā)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五)對房屋拆遷過程中的房地產評估活動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六)調解和裁決房屋拆遷爭議;

(七)管理房屋拆遷檔案資料。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本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被拆遷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被拆遷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應協(xié)助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 遷 管 理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五)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圖和新建項目平面規(guī)劃圖;

(六)拆遷計劃、補償安置方案、被拆遷房屋和被拆遷人情況登記表;

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搬遷回遷時限、新建房屋開、竣工時間等。

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被拆遷人的戶數(shù)及住房情況;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及發(fā)放時限、安置房屋標準和地址、過渡方式及其他內容。

(七)房屋拆遷單位資格證書,實施委托拆遷的委托合同書;

(八)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證明;

(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guī)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在拆遷范圍內公布。在拆遷之前,應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拆遷方案、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從事房屋拆遷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人員須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從事房屋拆遷工作。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房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

(二)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贈與、抵押、租賃等;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guī)劃、土地、房產、城建等管理部門在拆遷期限內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須簽訂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位置、權屬、面積、用途等;

(二)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

(三)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位置、面積、價格和結算方式等;

(四)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各種補助費的數(shù)額、計發(fā)時間等;

(五)違約責任;

(六)拆遷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可以由公證部門公證。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必須由公證部門公證,并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十三條 實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依據(jù)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明事項確認。未標明的,以被拆遷房屋產權檔案中載明的事項為準或依照城市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定的用途確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須由持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拆遷人有權選擇具備評估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施評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評估時,應通知拆遷人、被拆遷人到場。拒絕到場的,評估照常進行。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權要求評估機構就評估結果作出說明。

具體的評估管理規(guī)定和評估規(guī)則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訂。

第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基準價格、單方工程造價、重置價格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管理部門,在每年初公布。

基準價格按照上一年度同類區(qū)域、同類用途、同類結構新建房屋市場平均價格分別確定。

單方工程造價、重置價格按照上一年度同類區(qū)域建造相同用途、相同結構、相同標準房屋的價格分別確定。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后,可先行調解。經調解無效的,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進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二十條 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zhí)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xié)助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應當?shù)浆F(xiàn)場,拒絕到現(xiàn)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運至指定處所的被執(zhí)行人的財物應當交給被執(zhí)行人接收,被執(zhí)行人拒絕接收造成損失的,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責任;強制執(zhí)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執(zhí)行機關應當記入筆錄,由執(zhí)行人員、被執(zhí)行人員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被執(zhí)行人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由執(zhí)行人員和其他在場人員簽字、蓋章,即視為有效。強制拆遷所發(fā)生的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變更手續(xù)。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讓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實施拆遷之前,必須具有與其拆遷補償安置任務量相適應的資金,并足額存入金融機構的專門賬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中涉及到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名木古樹等,應依照有關法津、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須于完成拆遷工作之日起 3日內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會同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簽發(fā)拆遷驗收合格證明。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占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會議或搬遷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給予三天公假,被拆遷人所在單位應按出勤對待。

第二十六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辦法》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格結合剩余年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補償?shù)姆绞娇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九條 貨幣補償?shù)慕痤~,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公布的拆遷區(qū)域(位)各類房屋基準價格為基礎,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新舊程度、環(huán)境、層次、朝向等因素評估確定。

第三十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據(jù)被拆除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安置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差價。

安置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應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的平房、非單元式樓房,應增附屬設施補貼。被拆遷住宅房屋在合法土地使用權面積內小于容積率0.60的,其小于部分按拆遷區(qū)域(位)普通單元式住宅樓房的基準價格的30%給予補償。

被拆遷房屋現(xiàn)狀容積率,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除以土地面積計算。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和土地面積,按照被拆遷人提交的依法取得的房地權屬證明文件標明的面積確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應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拆遷區(qū)域新建房屋與被拆遷房屋使用性質相同的,應當優(yōu)先安置要求在拆遷區(qū)域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

第三十三條 對被拆遷房屋評估結果應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拆遷當事人對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持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委托具備評估條件的其他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和支付評估費用。

(一)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小于或者等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第一次評估的價格確定。第二次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二)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大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小于百分之十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第二次評估費用由第一次評估的評估機構承擔;

(三)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等于或大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十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選擇資質等級高于原評估機構且信譽度高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第三次評估結果確定。第三次評估費用由第一次評估、第二次評估與第三次評估的評估價格差額大的評估機構承擔。

在本條規(guī)定的申請二次委托評估時限內,拆遷當事人不申請二次委托評估,又不搬遷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按第一次評估價格確定,并作為裁決的依據(jù)。

第三十四條 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又不支付房屋產權調換差價而與拆遷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拆遷人可以用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款購買等價值量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拆遷按照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標準價購買的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通知售房單位。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shù)?,拆遷人應當根據(jù)《房屋所有權證》裁明的產權比例分別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進行產權登記時,應當注明產權比例。

第三十八條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公有住宅房屋 可以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xiàn)住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二)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收購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權,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 三)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異地安置,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提供的異地安置房屋的面積和使用功能應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積和使用功能。雙方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 拆遷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已對房屋承租人進行了安置的,實行貨幣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用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款購買等價值量的安置房,由被拆遷人安置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xù)保持。

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為孤老、孤殘、孤幼和享受民政部門核發(fā)的城鎮(zhèn)居民最低社會保障金的,并且他處沒有住房,在此長期居住,依據(jù)有關證明,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用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款購買等價值量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提供的等價值量的安置房屋面積和使用功能應當不低于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和使用功能。

第四十一條 拆遷范圍內的市政公用設施需要拆遷的,拆遷人應向有關部門申報,取得批準并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所需遷建費用由拆遷人負責。有關部門不得借故拖延時間,影響拆遷。

第四十二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四十三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安置房屋的低層應照顧年老或有明顯殘疾者。安置房屋分配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 對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可以采取過渡方式。安置房為多層樓房的過渡期限不超過十八個月,安置房為高層樓房的按建設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建設工期為準。

第四十六條 拆遷人應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并按下列標準辦理;

(一)搬遷補助費: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的每平方米8元,自行過渡搬遷的每平方米16元;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的每平方米12元,自行過渡搬遷的每平方米24元。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自找房屋過渡的,自搬遷之日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每平方米每月5元,實行貨幣補償?shù)陌疵科椒矫酌吭?元一次性發(fā)給三個月;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每平方米每月8元,實行貨幣補償?shù)陌疵科椒矫酌吭?元一次性發(fā)給三個月。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月計算,16天以上的按整月計算。

第四十七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按下列標準增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或由其單位安排過渡的,從逾期之月起,以規(guī)定標準為基數(sh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半年以內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增加75%,逾期滿二年以上的增加100%。

增加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時間分段計算。

(二)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的,從逾期之月起,以規(guī)定標準為基數(shù),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發(fā)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一年以內的每平方米每月發(fā)給25%,逾期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每平方米每月發(fā)給50%,逾期滿二年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發(fā)給75%。

第四十八條 拆遷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按拆遷時實有職工人數(shù)和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補助費。其中,實行產權調換的,按6個月計發(fā),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個月計發(fā)。

第四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的管道燃氣和有線電視設備,由拆遷人按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安裝費用補償,固定電話、空調按一次性移機費用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三條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轉讓拆遷業(yè)務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對拒絕、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當?shù)貙嶋H,制定房屋拆遷管理及補償、安置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征用集體土地,地上房屋等附著物的補償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相關的具體管理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施行的《保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保市政辦〔1998〕42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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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5年09月28日 09:14

保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保市政〔2003〕29號

保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文件全文常見問題

  • 汕頭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qū)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guī)定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97/D411074199709.html

  •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是啥?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適用范圍)凡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實施房...

  •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是什么?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jù))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

保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文件全文文獻

保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保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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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 利進行,依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河北省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 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 安置的, 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 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 《辦法》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 保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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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4-06-25 | 作者: | 來源: | 【大 中 小】【打印】【關閉】 貴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0 年 6 月 5 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48 號發(fā)布根據(jù) 2002 年 10月 31日《貴州 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 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 法權益,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 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 需對被拆遷人補償、 安置 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或構筑物。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則, 在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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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適應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促進危舊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和保護文物古跡。

本市危舊房改造采取多種形式推進,鼓勵居民結合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危舊房改造。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和被拆遷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六條

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七條

本市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實行資格管理、資質等級評審和資質年審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八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房屋租賃。

(三)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超過1年;建設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超過1年。

拆遷范圍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按照規(guī)劃許可證件批準的范圍確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文件。

(六)拆遷計劃,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拆遷范圍和方式、搬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等。

(七)拆遷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狀況、補償款和補助費預算等。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其中,屬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跨區(qū)、縣建設工程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報經市國土房管局復審同意后,方可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條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拆遷范圍內發(fā)布拆遷公告。拆遷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工程名稱、拆遷范圍和搬遷期限等。

搬遷期限是指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搬離拆遷范圍的期限。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最長為1年。拆遷人在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向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6個月。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xié)議。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瑓f(xié)議應當規(guī)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實行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積、差價結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訂立協(xié)議。

協(xié)議的示范文本,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代管房屋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jù)保全。

前款所稱代管房屋是指所有權人出走棄留或者下落不明,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代為管理待發(fā)還產權的房屋。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應當辦理房地權屬注銷登記手續(x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在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自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經當事人申請,由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裁決。被拆遷人是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搬遷的,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被拆遷住房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款應當用于住房安置。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1個月內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建立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明確其在拆遷行政管理中審批、核準事項的審批時限、具體條件和責任人員,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租賃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在規(guī)劃市區(qū)內(在規(guī)劃市區(qū)外的房屋拆遷除外)、與原房屋價格相當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a償款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區(qū)位補償價,具體評估規(guī)則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持其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指定評估機構復核,并按復核結果補償。評估機構復核的費用,由過失方承擔。

市國土房管局按照國家有關評估機構資質管理的規(guī)定,定期公布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評估機構名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拆遷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鎮(zhèn)私有標準租出租房屋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搬出。房屋承租人搬出確有困難的,拆遷人可以給予資助或者提供房屋臨時安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拆遷已購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guī)定的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于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并分別上繳或者返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拆遷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xiàn)住公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給予補償。

拆遷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補償款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基金,專項用于廉租住房。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拆遷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或者異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提供的異地安置房應當在規(guī)劃市區(qū)內(在規(guī)劃市區(qū)外的房屋拆遷除外)、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并繼續(xù)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自住人、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拆遷人申請給予適當補助。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根據(jù)原住房建筑面積和規(guī)定的補助標準計算;拆遷人負責搬遷的,拆遷人不再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包括:

(一)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的,拆遷人可以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和使用性質,按照規(guī)定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yè)綜合補助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確定的結合房改實施危舊房改造的地區(qū)(以下簡稱房改危改區(qū)),由各區(qū)人民政府確定有關單位作為拆遷人組織實施危改,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建設安置房,有關單位應當服從統(tǒng)一規(guī)劃。安置房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房改危改區(qū)的安置和補償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屬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放棄補償。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給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規(guī)定價格購買就地安置房;房屋承租人放棄就地安置的,拆遷人可以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由房屋承租人異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二)屬于自管公有住房的,拆遷人可以對被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實行產權調換,并且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與所調換房屋的建設綜合成本價結算差價,所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xù)承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也可以按照前項規(guī)定實施。

(三)屬于非住宅房屋的,能夠予以就地返還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返還,互不結算差價;不能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返還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拆遷房改危改區(qū)內的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購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可以參照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就地或者異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的安置房,所購房屋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區(qū)危改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獲得補償。

拆遷房改危改區(qū)內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安置房的建設綜合成本價的差價,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換購住房,換購后的房屋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被拆遷人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區(qū)危改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獲得補償;房屋承租人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處理。

房改危改區(qū)安置和補償?shù)木唧w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等公益事業(yè)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人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也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補償,并允許其用補償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中私有住房所有權人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包括在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產權仍未明確的),經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后先行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并將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保存。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答復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規(guī)劃批準建設時規(guī)定如遇規(guī)劃調整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積的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委托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yè)務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評估機構不按照規(guī)定進行評估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責令停止中介服務、收回資格證書、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章 附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搬遷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和停產停業(yè)綜合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qū)房屋修繕和改建以及文物保護等項目涉及房屋拆遷,本市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15日發(f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雞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雞西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業(yè)經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屆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兆力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雞西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或構筑物。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則,在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合同,組織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 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和安置后拆遷的原則。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方案的內容包括:拆遷范圍、拆遷的實施步驟、被拆遷人的總戶數(shù)、對被拆遷人的安置方案、估算的各項補助費用、從事拆遷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必須在30日內向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申請注銷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若被拆遷人以產權調換方式得到償還的房屋,拆遷人應在90日內為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調換房屋辦好《房屋所有權證》?,F(xiàn)房從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期房從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拆遷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國有資產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第八條 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委托拆遷。

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并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實施自行拆遷房屋的單位,拆遷人必須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或者指定拆遷單位。

第九條 拆除房屋的,必須由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進行拆除。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方案,并到當?shù)赜嘘P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條 房屋拆遷單位必須服從當?shù)胤课莶疬w管理部門統(tǒng)一管理,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及時將拆遷人、拆遷項目、拆遷范圍、拆遷工作程序、拆遷期限和其他相關事項,以公告形式公布。

拆遷人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房屋拆遷之前,向被拆遷人做好有關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許可證》內容發(fā)生變更時,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對被拆遷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當?shù)乜h級以上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訴,由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提供的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的規(guī)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用書面形式簽訂補償、安置合同。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

(二)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的質量、功能、環(huán)境、面積、地點和層次;

(三)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轉讓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協(xié)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轉讓建設項目,轉讓人、受讓人雙方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xié)商達不成有關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均可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過渡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 強制拆遷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強制執(zhí)行時,被執(zhí)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xié)助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執(zhí)行機關應當記入筆錄,由執(zhí)行人員及基層組織的協(xié)助人員簽名或蓋章。強制拆遷時,應通知被執(zhí)行人到場,如果被執(zhí)行人拒絕到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被搬出的財物,由執(zhí)行機關派人運至指定場所,送交被執(zhí)行人,因被執(zhí)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執(zhí)行機關將財物送交被執(zhí)行人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物,保管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

第十九條 為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對拆遷人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產權調換償還的房屋進行監(jiān)管,具體辦法由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安置。

拆遷公告公布后,被拆遷人對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改造、拆建、裝修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拆遷補償?shù)姆绞綄嵭挟a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貨幣補償?shù)慕痤~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應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結構和成新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結構和成新結算。

以上經過結算后應補給被拆遷人的費用,均由房屋所有權人受益;應當由被拆遷人支付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支付。

第二十三條 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其計劃、規(guī)劃、建設等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并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四條 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從區(qū)位好的地段遷到區(qū)位差的地段的,可適當增加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或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 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將非住宅改為住宅安置的,應按各自的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補差結算,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xù)保持,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按市場租金議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政府定價。

第二十七條 市政工程建設和公共建筑工程建設拆遷范圍內需要拆遷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xié)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xié)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傻盅簷嗳撕偷盅喝酥匦略O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不能隨即解決的,拆遷人應提供周轉過渡房給被拆遷人,或者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后由其自行臨時過渡,過渡期限應當在協(xié)議中明確規(guī)定,但自行過渡期不得超過兩年。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由拆遷人按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適當補助費。

第三十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家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20元計算。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可在此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數(shù)額。

第三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20元計算。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可在此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數(shù)額。

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遵守過渡期限協(xié)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而不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滿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必須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基礎上增加500%。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導致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拆除未到規(guī)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罰款時,應出具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款收據(jù),并全額就地繳入國庫。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拒絕、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拆遷村民住宅時,應按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村民修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及具體標準,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當?shù)貙嶋H,制定具體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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