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繳納的下列費用:

(一)出讓地價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的地價款;

(二)土地收益金;

(三)土地使用費;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市和遠郊區(qū)、縣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分別負責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并監(jiān)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以基準地價為基礎,通過拍賣、招標或協(xié)議方式確定。因特殊情況協(xié)議價格低于基準地價水平的,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財政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土地使用者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二個月內支付全部地價款,經土地管理部門征得財政局同意準予延長支付期限,但一般不超過二年。其中第一年內支付的款額不低于全部地價款的80%。延長付款期間,土地使用者每月應按未付款額1‰至2‰的比例支付資金占用費。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用,由市或區(qū)、縣土地管理部門使用市財政局統(tǒng)一印制的《一般繳款書》,直接繳入財政。繳款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制定。沒有按規(guī)定繳款的土地使用者,土地管理部門不得發(fā)給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過程中必要的經費開支,由財政部門負責在本級財政土地收入入庫金額的2%以內核定撥付,并監(jiān)督使用。

第九條 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土地開發(fā)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在按規(guī)定提取業(yè)務費后,由市或區(qū)、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安排使用。市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返還城近郊區(qū)的部分,由區(qū)人民政府統(tǒng)一安排使用,區(qū)財政局負責日常管理監(jiān)督。

第十條 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區(qū)、縣財政局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市財政局報送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情況統(tǒng)計表。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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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辦法簡介常見問題

        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辦法簡介文獻

        深圳市土地有償使用金征收辦法 深圳市土地有償使用金征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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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市土地有償使用金征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完善土地 管理,調節(jié)土地收益,促進土地資源的科學利用,全面實行 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深圳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有償使 用金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主管部門】 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是 土地有償使用金征收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具 體的征收工作由主管部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 責。 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主管部門 做好土地有償使用金的征收工作。 第四條【計征原則】 土地有償使用金的征收應遵循公 平、科學、高效、便民的原則。 土地有償使用金涉及的有關房地產(土地)用途、面積 計算原則、優(yōu)惠減免政策、年期修正系數,按照相關地價政 策及地價計算方法執(zhí)行。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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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收購補償方法和土地有償使用方式的探析 國有土地收購補償方法和土地有償使用方式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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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 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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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政府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無論在程序還是在補償標準上均缺少法律規(guī)定,其補償方法主要采用協(xié)商形式解決。近年來,隨著土地發(fā)展權研究的深入,為政府制定收購土地補償辦法提供了理論依據。由于我國建筑物壽命短,收購土地后重新建設不僅浪費土地資產,而且引發(fā)了大量社會問題,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制度,縮短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使之與建筑物的壽命大致一致,不僅減少政府收購土地的難度,而且便于土地的批后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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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單位】80202

        【發(fā)布文號】津政發(fā)[1994]28號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市土地管理局擬訂的

        《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辦法》

        (津政發(fā)〔1994〕28號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有關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市土地管理局擬訂的《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辦法》,現轉發(fā)給你們,望遵照執(zhí)行。

        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辦法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由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財政部門統(tǒng)一管理,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全部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fā)。

        第三條市土地管理局收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每月10日前用“繳款書”,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凈收入解繳到市財政;東麗、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漢沽、大港區(qū)和五縣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天津港保稅區(qū)的土地管理部門,在規(guī)定權限內進行土地出讓、轉讓收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凈收入,每月5日前上繳到同級財政。

        凡不按本規(guī)定上繳財政的,一經查出,按國務院有關違反財政法規(guī)的處罰規(guī)定嚴肅處理,并將應征收款額全部劃歸市財政。

        第四條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時,必須使用由市財政局統(tǒng)一印制的《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專用票據》,不得使用其他票據。

        第五條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從代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凈收入中提取2%的業(yè)務費,存入財政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專戶,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開支范圍按照財政部《關于頒布<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92〕財綜字第172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編報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及土地出讓情況季度報表,于每季度終了后5日內,按本規(guī)定的繳款級次報送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于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匯總上報市財政局(一式三份)。

        第七條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定方式包括:

        (1)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租賃;

        (3)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此外,向國有土地使用者常年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費,也是土地有償使用的表現方式。

        【發(fā)布單位】80614

        【發(fā)布文號】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生效日期】1993-07-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撫順市城鎮(zhèn)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業(yè)經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施行。

        市 長 陳家澤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撫順市城鎮(zhèn)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堅持土地的資源管理和資產管理并重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遼寧省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國務院《關于發(fā)展房地產業(yè)若干問題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zhèn)國有土地是指市區(qū)、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我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均可依照《條例》、《辦法》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在我市境內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fā)、利用、經營。

        第四條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土地使用者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入股范圍。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依法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入股,必須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涉及地上房產的,必須到同級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涉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必須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xù)。

        第二章 有償使用范圍

        第九條國有、集體企業(yè)的商業(yè)、服務、金融、旅游、商品房屋、涉外工程新增建設用地(包括原地翻建)以及“三資”企業(yè)、私營企業(yè)、個體工商業(yè)戶的各種新增建設用地(包括原地翻建)一律實行有償使用。

        上述各項建設用地凡使用城鎮(zhèn)舊區(qū)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包括建設單位原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前政府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然后以有償方式出讓給使用者,凡需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先行征用轉為國有后,再出讓給使用者。

        第十條改組或新建股份制企業(yè)使用的土地,應作價入股,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一條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投資條件,與國內外企業(yè)辦合資、合作企業(yè)的,其土地應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二條新增工業(yè)建設用地除以有償出讓方式供應土地外,也可實行有償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第十三條因遷移、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劃撥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另行出讓。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和事業(yè)單位改變劃撥土地的使用性質,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占用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由計委牽頭,土地、規(guī)劃部門參加共同編制,出讓計劃應包括:擬出讓的地塊、用地面積、用途及規(guī)劃要求;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出讓土地的審批,按照國家及省規(guī)定的關于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審批權限執(zhí)行。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出讓地塊的座落、面積、用途、使用期限及起止日期;

        (二)出讓金額及付款方式和日期;

        (三)土地使用規(guī)劃;

        (四)建設項目開工及完成期限;

        (五)違約責任;

        (六)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名稱;

        (七)訂立合同日期及地址;

        (八)其他需要約定事項;

        (九)合同正本和副本份數及存檔單位。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取協(xié)議、招標、拍賣方式。

        第二十條協(xié)議、招標、拍賣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按《遼寧省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八、九、十條辦理。

        第二十一條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給市轄區(qū)內單位、個人使用的舊區(qū)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商業(yè)、住宅用地按標定地價的25%收取,工業(yè)用地按標定地價的30%收??;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給外市、外商使用的舊區(qū)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一律按標定地價全額收取出讓金。

        標定地價是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的地塊的地價,是以撫政辦發(fā)50號文件公布的各級土地商業(yè)、住宅、工業(yè)用地的基準地價為基礎,用出讓年限、市場行情、地塊大小、形狀、容積率、微觀區(qū)位等條件評估出來的地價,稱為宗地(地塊)的標定地價。

        第二十二條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一律按成交金額收取出讓金。

        第二十三條新征用的土地,應以征地費用為基數,按商業(yè)、住宅、工業(yè)用地分別加收30、25、20%的出讓金。

        第二十四條使用城市空閑土地的,按各級土地各種用地標定地價的全額收取出讓金。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者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后,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應當按照出讓合同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如需改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規(guī)劃要求及其他條款的,應報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規(guī)劃部門批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的中標者,不按規(guī)定簽訂出讓合同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取消其中標權,已繳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八條受讓方不按規(guī)定期限支付全部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出讓合同,其已付定金和出讓金不予退還,并可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出讓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出讓方退還出讓金,并按已交出讓金的40%給予違約賠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三十條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取得的使用權再轉讓的,轉讓方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投資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

        第三十一條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處置按《條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內容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訂立。

        第三十三條同一建筑物分割轉讓的,產權所有人各享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但同一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在報請審批時,轉讓方、受讓方應當出示各自應得的土地使用權比例的證明,并應在轉讓合同中寫明。

        第三十四條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到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五條轉讓方應向國家交付土地增值費,土地增值費視土地轉讓的增值情況(增值額與成本之比)而定,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收取,計收標準如下:

        (一)增值100%以下(含100%)的,按增值額的20%計收;

        (二)增值101%-200%的部分,按增值額的30%計收;

        (三)增值201%以上部分,按增值額40%計收。

        土地增值額,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減去成本后所剩余額。該成本包括轉讓方受讓時核定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地面建筑物(包括基礎設施)折舊殘值以及土地投資貸款利息,由轉讓方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審查。

        第三十六條轉讓后需改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用途的,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優(yōu)先購買權,轉讓時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提高收取增值費的比例。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三十八條依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guī)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出租人必須具備本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條件。

        第三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的內容,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訂立。

        第四十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登記。

        第四十一條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利用劃撥土地使用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占用的土地應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并按該地塊的標定地價,逐年交納租金。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四十二條凡以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以下簡稱抵押人),可用土地使用權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以下簡稱抵押權人)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抵押。

        第四十三條抵押時抵押人應交驗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等有關文本。經抵押權人核實后,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

        抵押土地使用權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四十四條抵押權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或合同終結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合同書或注銷登記申請書到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或注銷手續(xù),未經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

        第四十五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抵押合同的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十六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

        第四十七條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按《撫順市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交納出讓金的比例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以有償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辦理劃撥審批手續(xù)時,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工業(yè)用地標定地價的10%收取劃撥費。

        第四十九條以有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轉讓、出租、抵押,應補辦出讓手續(xù),補交出讓金,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登記。

        第五十條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投資條件,與國內外企業(yè)搞合資、合作的單位、個人,應對土地使用權的地價進行評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補交出讓金,然后以土地使用權入股;不辦出讓手續(xù),不補交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以土地使用權的總金額作為資本在合資、合作企業(yè)入股,作為國家股份,同股同利;也可以不辦出讓手續(xù),不作價入股,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標定地價逐年向合資、合作企業(yè)收取租金。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入股

        第五十一條新設或改組股份制企業(yè),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要作價入股。

        第五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價格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負責評估。評估結果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定。

        第五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個人,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入股后股份制企業(yè)須承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股份制企業(yè)如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時,應依法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資產重新評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十四條凡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進行地價評估、辦理出讓手續(xù)、補交出讓金后再入股,土地使用權為股份制企業(yè)所持有。也可不辦出讓手續(xù)、不補交出讓金,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以國有土地資產產權代表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總金額作為資本向股份制企業(yè)入股,成為國家股份,如股份制企業(y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應辦理出讓手續(xù),補交出讓金,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五十五條改組或新設股份制企業(yè)未按本辦法對土地資產進行評估作價入股,未履行有關土地審批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其土地使用權不受法律保護。

        第九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年限和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糾正,并可根據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處以出讓金總額5%至10%的罰款。

        對受到前款規(guī)定的處罰后仍拒不改正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七條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jié)處以非法收入20%至50%的罰款;對責任人可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受讓方、承租人,應當責令其退還非法使用的土地,拒不接受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罰款,一律使用市財政部門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款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條本辦法規(guī)定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轉讓增值費、土地使用權租金、有償劃撥費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tǒng)一收取,上交同級財政。

        第六十一條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的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予以協(xié)助。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規(guī)劃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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