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高層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 | 語????種 | 漢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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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行業(yè)標準 | 主管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編輯單位 | 機械工業(yè)勘察設計院 | 國內刊號 | 15112.11872 |
定????價 | 30.00 |
1總則
1.0.1為了在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中,貫徹執(zhí)行國家技術經(jīng)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和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規(guī)程。
1.0.2本規(guī)程適用于高層、超高層建筑和高聳構筑物的巖土工程勘察。對于有不良地質作用、地質災害和特殊性巖土的場地和地基尚應符合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1.0.3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應體現(xiàn)高層建筑特點、重視地區(qū)經(jīng)驗、廣泛搜集資料,詳細了解和明確建設、設計要求,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資料真實準確、評價確切合理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和工程咨詢報告。
1.0.4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除應符合本規(guī)程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2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1.1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fortallbuildings
采用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勘探、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多種勘察手段和方法,對高層建筑(含超高層建筑、高聳構筑物)場地的穩(wěn)定性、巖土條件、地下水以及它們與工程之間相互關系進行調查研究,并在此基礎上對高層建筑地基基礎、基坑工程等作出分析評價和預測建議。
2.1.2一般性勘探點exploratoryhole
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層性質,滿足地基(包括樁基)承載力評價等一般常規(guī)性問題的要求而布設的勘探點。
2.1.3控制性勘探點controlexploratoryhole
為控制場地地層結構,滿足場地、地基基礎和基坑工程的穩(wěn)定性、變形評價的要求而布設的勘探點。
2.1.4取土測試勘探點exploratoryholeforstapling or in-situtesting
采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
2.1.5基準基床系數(shù)basic subgrade reaction coefficient
直徑0.3m標準剛性承壓板下,靜力載荷試驗p-s曲線直線段的斜率。
2.1.6抗浮設防水位water level for prevention of up-floatirtg
地下室抗浮評價計算所需的、保證抗浮設防安全和經(jīng)濟合理的場地地下水水位。
2.1.7突涌heave—plpmg
當基坑開挖后,基坑底面下不透水土層的自重壓力小于下部承壓水水頭壓力時,引起基坑底土體隆起破壞井同時發(fā)生噴水涌砂的現(xiàn)象。
2.2符號
A——基礎底面積
Ai——平均附加應力系數(shù)在第i層土的層位深度內積分值
Ap——樁端面積
α——壓縮系數(shù)
B——假想實體基礎的等效基礎寬度
b——基礎底面寬度
c——黏聚力
Cci——第i層土的平均壓縮指數(shù)
Cri——第i層土的平均回彈再壓縮指數(shù)
cu——十字板剪切強度
Cv——固結系數(shù)
dc——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dg——一般性勘探孔探度
d--基礎埋置深度,樁身直徑Em
Em——旁壓模量
Es——土的壓縮模量
E0——土的變形模量
——某個鉆孔的壓縮模量當量值
e——孔隙比
fak—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fa——深寬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fr——巖石飽和單軸極限抗壓強度
fu——由極限承載力公式計算的地基極限承載力
Qu——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
Qul ——單樁抗拔極限承載力
qc——雙橋靜力觸探錐頭阻力
qsis——樁側第i層土的極限側阻力
qsir——樁側第;層巖層極限側阻力
qps——樁端土極限端阻力
qpr——樁端巖石極限端阻力
Ra--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征值
s--基礎沉降量,載荷試驗沉降量
T--場地土的卓越周期
u--樁身周長
ul——樁群外圍周長
ur ——嵌巖樁嵌巖段周長
vs——剪切波波速
w--含水量
zn-沉降計算深度r\f、子
ηβξ——折減系數(shù),修正系數(shù)
ζrζqζC——基礎形狀系數(shù)
γ——土的重力密度
φ--內摩擦角
ψs——沉降計算經(jīng)驗系數(shù)
ν--土的泊松比
3基本規(guī)定
3.0.1高層建筑(包括超高層建筑和高聳構筑物,下同)的巖土工程勘察,應根據(jù)場地和地基的復雜程度、建筑規(guī)模和特征以及破壞后果的嚴重性,將勘察等級分為甲、乙兩級??辈鞎r根據(jù)工程情況劃分勘察等級,應符合表3.0.1的規(guī)定:
表3.0.1高屬建筑巖土工程勘察等級劃分
勘察等級 高層建筑、場地、地基特征及破壞后果的嚴重性
甲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破壞后果很嚴重的勘察工程:
130層以上或高度超過l00m的超商層建筑;
2體形復雜,層數(shù)相差超過10層的高低層連成一體的高層建筑;
3對地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層建筑;
4高度超過200m的高聳構筑物或重要的高聳工業(yè)構筑物;
5位于建筑邊披上或鄰近邊坡的高展建筑和高聳構筑物;
6高度低于1、4規(guī)定的高層建筑或高聳構筑物,但屬于一級(復雜)場地、或一級(復雜)地基;
7對原有工程影響較大的新建高層建筑;
8有三層及三層以上地下室的高層建筑或軟土地區(qū)有二層及二層以上地下室的高層建筑
乙級 不符合甲級、破壞后果嚴重的高層建筑勘察工程
注:場地和地基復雜程度的劃分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的規(guī)定。
3.0.2勘察階段的劃分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城市中重點的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勘察階段宜分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階段進行;
2當場地勘察資料缺乏、建筑平面位置未定,或場地面積較大、為高層建筑群時,勘察階段宜分為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兩階段進行;
3當場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資料,或勘察等級為乙級的單體建筑且建筑總平面圖已定時,可將兩階段合并為一階段,按詳細勘察階段進行;
4對于一級(復雜)場地或一級(復雜)地基的工程,可針對施工中可能出現(xiàn)或已出現(xiàn)的巖土工程問題,進行施工勘察。地基基礎施工時,勘察單位宜參與施工驗槽。
3.0.3進行勘察工作前,應詳細了解、研究建設設計要求,宜取得由委托方提供的下列資料:
1初步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資料包括:
1)建設場地的建筑紅線范圍及坐標;初步規(guī)劃主體建筑與裙房的大致布設情況;建筑群的幢數(shù)及大致布設情況;
2)建筑的層數(shù)和高度,及地下室的層數(shù);
3)場地的拆遷及分期建設等情況;
4)勘察場地地震背景、周邊環(huán)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2詳細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資料包括:
1)附有建筑紅線、建筑坐標、地形、±0.00高程的建筑總平面圖;
2)建筑結構類型、特點、層數(shù)、總高度、荷載及荷載效應組合、地下室層數(shù)、埋深等情況;
3)預計的地基基礎類型、平面尺寸、埋置深度、允許變形要求等;
4)勘察場地地震背景、周邊環(huán)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3.0.4勘察方案(包括勘探點布設)應由注冊巖土工程師根據(jù)委托單位的技術要求,結合場地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制定,并對勘察方案的質量、技術經(jīng)濟合理性負責。
3.0.5初步勘察階段應對場地的穩(wěn)定性和適宜性作出評價,對建筑總圖布置提出建議,對地基基礎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進行初步論證,為初步設計提供資料,對下一階段的詳勘工作的重點內容提出建議。本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資料,查明場地所在地貌單元;
2判明影響場地和地基穩(wěn)定性的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巖土的有關問題,包括:斷裂、地裂縫及其活動性,巖溶、土洞及其發(fā)育程度,崩塌、滑坡、泥石流、高邊坡或岸邊的穩(wěn)定性;調查了解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設施;初步判明特殊性巖土對場地、地基穩(wěn)定性的影響;在抗震設防區(qū)應初步評價建筑場地類別,場地屬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險地段,液化、震陷可能性,設計需要時應提供抗震設計動力參數(shù);
3初步杳明場地地層時代、成因、地層結構和巖土物理力學性質,一、二級建筑場地和地基宜進行工程地質分區(qū);
4初步查明地下水類型,補給、排泄條件和腐蝕性,如地下水位較高需判明地下水升降幅度時,應設置地下水長期觀測孔;
5初步勘察階段的勘探點間距和勘探孔深度應按現(xiàn)行《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的規(guī)定布設,并應布設判明場地、地基穩(wěn)定性、不良地質作用和樁基持力層所必須的勘探點和勘探深度。
3.0.6詳細勘察階段應采用多種手段查明F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應采用綜合評價方法,對場地和地善穩(wěn)定性作出站論;應對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巖土的防治、地基基礎形式、埋深、地基處理、基坑工程支護等方案的選型提出建議;應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工程資料和參數(shù)。
3.0.7詳細勘察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建筑場地各巖土層的成因、時代、地層結構和均勻性以及特殊性巖土的性質,尤其應查明基礎下軟弱和堅硬地層分布,以及各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對于巖質的地基和基坑工程,應查明巖石堅硬程度、巖體完整程度、基本質量等級和風化程度。
2 查明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補給及排泄條件、腐蝕性、初見及穩(wěn)定水位;提供季節(jié)變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層的滲透系數(shù);提供基坑開挖工程應采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當采用降水控制措施時,應分析評價降水對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
3 對地基巖土層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穩(wěn)定性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各巖土層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論證采用天然地基基礎形式的可行性,對持力層選擇、基礎埋深等提出建議。
4 預測地基沉降、差異沉降和傾斜等變形特征,提供計算變形所需的計算參數(shù)。
5 對復合地基或樁基類型、適宜性、持力層選擇提出建議:提供樁的極限側阻力、極限端阻力和變形計算的有關參數(shù);對沉樁可行性、施工時對環(huán)境的影響及樁基施工中應注意的問題提出意見。
6 對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案提出意見;提供各側邊地質模型的建議。
7 對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見,并提供所需計算參數(shù)。
8 對初步勘察中遺留的有關問題提出結論性意見。
3.0.8 高層建筑經(jīng)勘察后,當條件特別復雜時宜由有巖土工程咨詢設計資質的單位對高層建筑地基基礎方案選型、主樓與裙房差異沉降的計算和處理、深基坑支護方案、降水或截水設計、地下室抗浮設計以及有關設計參數(shù)檢測的試驗設計等巖土工程問題,提供專門的巖土工程咨詢報告。
3.0.9 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應進行沉降觀測;當?shù)叵滤惠^高,宜進行地下水長期觀測;當?shù)叵率衣裰幂^深,且采取箱形、筏形基礎需考慮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時,應進行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測試和觀測;對基坑工程應進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鄰近建筑、管線的變形觀測。
4勘察方案布設
4.1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設
4.1.1高層建筑詳細勘察階段勘探點的平面布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滿足高層建筑縱橫方向對地層結構和地基均勻性的評價要求,需要時還應滿足建筑場地整體穩(wěn)定性分析的要求;
2滿足高層建筑主樓與裙樓差異沉降分析的要求,查明持力層和下臥層的起伏情況;
3滿足建筑場地類別劃分的要求,布設確定場地覆蓋層厚度和測量土層剪切波速的勘探點;
4滿足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紅黏土等特殊性巖土的評價要求,布設適量的探井;
5滿足降水、截水設計要求,在缺乏經(jīng)驗的地區(qū)宜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4.1.2詳細勘察階段勘探點的平面布設,應根據(jù)高層建筑平面形狀、荷載的分布情況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當高層建筑平面為矩形時應按雙排布設,為不規(guī)則形狀時,應在凸出部位的角點和凹進的陰角布設勘探點。
2在高層建筑層數(shù)、荷載和建筑體形變異較大位置處,應布設勘探點。
3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應在中心點或電梯井、核心簡部位布設勘探點。
4單幢高層建筑的勘探點數(shù)量,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不應少于5個,乙級不應少于4個。控制性勘探點的數(shù)量不應少于勘探點總數(shù)的1/3且不少于2個。
5高層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結合方格網(wǎng)布設勘探點。相鄰的高層建筑,勘探點可互相共用。
4.1.3根據(jù)高層建筑勘察等級,勘探點間距應控制在15—35m范圍內,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甲級宜取較小值,乙級可取較大值。
2在暗溝、塘、浜、湖泊沉積地帶和沖溝地區(qū);在巖性差異顯著或基巖面起伏很大的基巖地區(qū);在斷裂破碎帶、地裂縫等不良地質作用場地;勘探點間距宜取小值并可適當加密。
3在淺層巖溶發(fā)育地區(qū),宜采用物探與鉆探相配合進行,采用淺層地震勘探和孔間地震CT或孔間電磁波CT測試,夷明溶洞和土洞發(fā)育程度、范圍和連通性。鉆孔間距宜取小值或適當加密,溶洞、土洞密集時宜在每個柱基下布設勘探點。
4.1.4高層建筑詳細勘察階段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的計算深度。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對于箱形基礎或筏形基礎,在不具備變形深度計算條件時,可按式(4.1.4-1)計算確定:
dc=d十αcβb(4.1.4-1)
式中dc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m);
d--箱形基礎或筏形基礎埋置深度(m);
αc——與土的壓縮性有關的經(jīng)驗系數(shù),根據(jù)基礎下的地基主要土層按表4.1.4取值;
β—與高層建筑層數(shù)或基底壓力有關的經(jīng)驗系數(shù),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可取1.1,對乙級可取1.0;
b--箱形基礎或筏形基礎寬度,對圓形基礎或環(huán)形基礎,按最大直徑考慮,對不規(guī)則形狀的基礎,按面積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圓形面積的寬度或直徑考慮 dg=d十αgβb(4.1.4-2) 式中dg--一般性勘探孔的探度(m); dg——與土的壓縮性有關的經(jīng)驗系數(shù),根據(jù)基礎下的地基主要土層按表4.1.4取值。 表4.1.4經(jīng)驗系數(shù)αc 、αg值 土類 值別 碎石土 砂 土 粉 土 黏性土 (含黃土) 軟 土 αc 0.5-0.7 0.7-0.9 0.9-1.2 1.0-1.5 2.0 αg 0.3-0.4 0.4-0.5 0.5-0.7 0.6-0.9 1.0 注:表中范圍值對同一類土中,地質年代老、密實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4一般性勘探孔,在預定深度范圍內,有比較穩(wěn)定且厚度超過3m的堅硬地層時,可鉆人該層適當深度,以能正確定名和判明其性質;如在預定深度內遇軟弱地層時應加深或鉆穿。 5在基巖和淺層巖溶發(fā)育地區(qū),當基礎底面下的土層厚度小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時,一般性鉆孔應鉆至完整、較完整基巖面;控制性鉆孔應深入完整、較完整基巖3—5m,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取大值,乙級取小值;專門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鉆孔深度應深入澗底完整地層3—5m。 6在花崗巖殘積土地區(qū),應查清殘積土和全風化巖的分布深度。計算箱形基礎或筏形基礎勘探孔深度時,其αc和αg 系數(shù),對殘積礫質黏性土和殘積砂質黏性土可按表4.1.4中粉土的值確定,對殘積黏性土可按表4.1.4中黏性土的值確定,對全風化巖可按表4.1.4中碎石上的值確定。在預定深度內遇基巖時,控制性鉆孔探度應深入強風化巖3~5m,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宜取大值,乙級可取小值。一般性鉆孔達強風化巖頂面即可。 9評價土的濕陷性、膨脹性、砂土地震液化、確定場地覆蓋層厚度、查明地下水滲透性等鉆孔深度,應按有關規(guī)范的要求確定。 8在斷裂破碎帶、沖溝地段、地裂縫等不良地質作用發(fā)育場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腳下的高層建筑,當需進行整體穩(wěn)定性驗算時,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評價和驗算的要求。 4.1.5采取不擾動土試樣和原位測試勘探點的數(shù)量不宜少于全部勘探點總數(shù)的2/3,勘察等級為甲級的單幢高層建筑不宜少于4個。 4.1.6采取不擾動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的豎向間距,基礎底面下1.0倍基礎寬度內宜按1—2m,以下可根據(jù)土層變化情況適當加大距離。 4.1.7采取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每幢高層建筑每一主要土層內采取不擾動土試樣的數(shù)量或進行原位測試的次數(shù)不應少于6件(組)次; 2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于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采取不擾動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3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數(shù)量或原位測試次數(shù): 4巖石試樣的數(shù)量各層不應少于6件(組); 9地下室側墻計算、基坑邊坡穩(wěn)定性計算或錨桿設計所需的抗剪強度試驗指標,各主要土層應采取不少于6件(組)的不擾動土試樣。 4.1.8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或工程經(jīng)驗缺乏、或研究程度較差的地區(qū),宜布設載荷試驗確定天然地基持力層的承載力特征值和變形參數(shù)。 4.2樁基勘察方案布設 4.2.1對于端承型樁,勘探點的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勘探點應按柱列線布設,其間距應能控制樁端持力層層面和厚度的變化,宜為12—24m; 2在勘探過程中發(fā)現(xiàn)基巖中有斷層破碎帶,或樁端持力層為軟、硬互層,或相鄰勘探點所揭露樁端持力層層面坡度超過10%,且單向傾伏時,鉆孔應適當加密;荷載較大或復雜地基的一柱一樁工程,應每柱設置勘探點; 3巖溶發(fā)育場地當以基巖作為樁端持力層時應按柱位布孔,同時應輔以各種有效的地球物理勘探手段,以查明擬建場地范圍及有影響地段的各種巖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規(guī)模、埋深、巖溶堆填物性狀和地下水特征; 4控制性勘探點不應少于勘探點總數(shù)的1/3。 4.2.2對于摩擦型樁,勘探點的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勘探點應按建筑物周邊或柱列線布設,其間距宜為20—35m,當相鄰勘探點揭露的主要樁端持力層或軟弱下臥層層位變化較大,影響到樁基方案選擇時,應適當加密勘探點。帶有裙房或外擴地下室的高層建筑,布設勘探點時應與主樓一同考慮。 2樁基工程勘探點數(shù)量應視工程規(guī)模大小而定,勘察等級為甲級的單幢高層建筑勘探點數(shù)量不宜少于5個,乙級不宜少于4個,對于寬度大35m的高層建筑,其中心應布置勘探點。 3控制性的勘探點應占勘探點總數(shù)的1/3—1/2。 4.2.3對于端承型樁,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當以可壓縮地層(包括全風化和強風化巖)作為樁端持力層時,勘探孔深度應能滿足沉降計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探度應深入預計樁端持力層以下5-l0rn或6d-l0d(d為樁身直徑或方樁的換算直徑,直徑大的樁取小值,直徑小的樁取大值),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到預計樁端下3-5m或3d-5d; 2對一般巖質地基的嵌巖樁,勘探孔深度應鉆入預計嵌巖面以下1d-3J,對控制性勘探孔應鉆人預計嵌巖面以下3d—5d,對質量等級為Ⅲ級以上的巖體,可適當放寬; 3對花崗巖地區(qū)的嵌巖樁,一般性勘探孔深度應進入微風化巖3-5m,控制性勘探孔應進入微風化巖5—8m; 4對于巖溶、斷層破碎帶地區(qū),勘探孔應穿過溶洞、或斷層破碎帶進入穩(wěn)定地層,進入深度應滿足3d,并不小于5m; 5具多韻律薄層狀的沉積巖或變質巖,當基巖中強風化、中等風化、微風化巖呈互層出現(xiàn)時,對擬以微風化巖作為持力層的嵌巖樁,勘探孔進入微風化巖深度不應小于5m。 4.2.4對于摩擦型樁,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進入預計樁端持力層或預計最大樁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小于3m; 2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群樁樁基(假想的實體基礎)沉降計算深度以下1~2m.群樁樁基沉降計算深度宜取樁端平面以下附加應力為上覆土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或桉樁端平面以下(1~1.5)b(b為假想實體基礎寬度)的深度考慮。4.2.5樁基勘察的巖(土)試樣采取及原位測試工作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樁基勘探深度范圍內的每一主要土層,應采取土試樣.并根據(jù)土質情況選擇適當?shù)脑粶y試,取土數(shù)量或測試次數(shù)不應少于6組(次); 2對嵌巖樁樁端持力層段巖層,應采取不少于6組的巖樣進行天然和飽和單軸極限抗壓強度試驗; 3以不同風化帶作樁端持力層的樁基工程,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勘察時控制性鉆孔宜進行壓縮波波速測試,按完整性指數(shù)或波速比定量劃分巖體完整程度和風化程度,劃分標準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的規(guī)定。 4.3復合地基勘察方案布設 4.3.1復合地基勘察前,應搜集必要的基礎資料,井應著重搜集本地區(qū)同類建筑的復合地基工程經(jīng)驗,明確本地區(qū)需要解決的主要巖土工程問題、適宜的增強體類型、設計施工常見問題及處理方法。 4.3.2高層建筑復合地基勘察方案,其勘探點平面布設應按照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設,符合本規(guī)程第4章4.1節(jié)的規(guī)定;勘探孔探度應符合4.2節(jié)樁基勘察的要求,查明適宜作為樁端持力層的分布情況和下臥巖土層的性狀;當適宜作為樁端持力層的頂板高程、厚度變化較大時,應加密勘探點,探明其變化;查明建筑場地各土層分布及性狀和地下水的分布及類型,并取得各土層承載力特征值、壓縮模量以及計算單樁承載力、變形等所需的參數(shù)。 4.3.3應根據(jù)建筑地基處理目的和可能采用的復合地基增強體類型,布設勘察試驗方案。需重點查明的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以消除黃土濕陷性為目的而采用土或灰土樁擠密等方案時,應重點查明場地濕陷類型、地基濕陷等級、濕陷性土層的分布范圍,非濕陷性土層的埋深及性質,提供地基土的濕陷系數(shù)、自重濕陷系數(shù)、干密度、含水量、最大干密度和最優(yōu)含水量等指標。 2以消除砂土、粉土液化為目的而采用砂石樁擠密等方案時,應重點查明建筑場地液化等級:提供地基土層的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shù)、比貫入阻力、相對密度和液化土層的層位及厚度。 3以提高高層建筑地基承載力和減小沉降或差異沉降為目的而采用柔性增強體、半剛性增強體復合地基方案時,應查明相對軟弱土層的分布范圍,深度和厚度情況,以及設計、施工所需的有關技術資料。對黏性土地基,應取得地基土的壓縮模量、不排水抗剪強度、含水量、地下水位及pH值、有機質含量等指標;對砂土和粉土地基應取得天然孔隙比、相對密度、標準貫人試驗錘擊數(shù)等指標。 4高層建筑采用剛性樁復合地基方案時,應查明承載力較高、適宜作為樁端持力層的土層埋深、厚度及其物理力學性質以及地基土的承載力特征值。 4.3.4高層建筑復合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和變形參數(shù)應在施工圖設計期間通過設計參數(shù)檢測——復合地基載荷試驗確定。有經(jīng)驗的地區(qū),可依據(jù)增強體的載荷試驗結果和樁間土的承載力特征值結合地區(qū)經(jīng)驗計算確定;在缺乏經(jīng)驗的地區(qū),尚應進行不同樁徑、樁長、置換率等的復合地基載荷試驗。 4.4基坑工程勘察方案布設 4.4.1基坑工程勘察,應與高層建筑地基勘察同步進行。初步勘察階段應初步查明場地環(huán)境情況和工程地質條件、預測基坑工程中可能產(chǎn)生的主要巖土工程問題;詳細勘察階段應在詳細查明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基礎亡,判斷基坑的整體穩(wěn)定性,預測可能破壞模式,為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提供基礎資料,對基坑工程等級、支護方案提出建議。 4.4.2基坑工程勘察前,委托方應提供以下資料: 1鄰近的建(構)筑物的結構類型、層數(shù)、地基、基礎類型、埋深、持力層及上部結構現(xiàn)狀; 2周邊各類管線及地下工程情況; 3周邊地表水匯集、排泄以及地下管網(wǎng)分布及滲漏情況; 4周邊道路等級情況等。 4.4.3勘察區(qū)范圍宜達到基坑邊線以外兩倍以上基坑深度,勘探點宜沿地下室周邊布置,邊線以外以調查或搜集資料為主,為查明某些專門問題可在邊線以外布設勘探點??碧近c的間距根據(jù)地質條件的復雜程度宜為11—30m,當遇暗浜、暗塘或填土厚度變化很大或基巖面起伏很大時,宜加密勘探點。 4.4.4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兩倍;對深厚軟土層,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軟土層;為降水或截水設計需要,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主要含水層進入隔水層一定深度;在基坑深度內,遇微風化基巖時,一般性勘探孔應鉆人微風化巖層1—3m,控制性勘探孔應超過基坑深度1—3m;控制性勘探點宜為勘探點總數(shù)的1/3,且每一基坑側邊不宜少于1個控制性勘探點。 4.4 .5對巖質基坑,勘察工作應以工程地質測繪調查為主,以鉆探、物探、原位測試及室內試驗為輔,基坑施工時,應進行施工地質工作。應查明的主要內容包括: 1巖石的堅硬程度; 2巖石的完整程度; 3主要結構面(特別是軟弱外傾結構面)的力學屬性、產(chǎn)狀、延伸長度、結合程度、充填物狀態(tài)、充水狀況、組合關系、與臨空面的關系; 4巖石的風化程度; 5坡體的含水狀況等。 4.4.6對一般黏性土宜進行靜力觸探和標準貫入試驗;對砂土和碎石土宜進行標準貫人試驗和圓錐動力觸探試驗;對軟土宜進行卜字板剪切試驗;當設計需要時可進行基床系數(shù)試驗或旁壓試驗、扁鏟側脹試驗。 4.4.7巖土不擾動試樣的采取和原位測試的數(shù)量,應保證每一主要巖土層有代表性的數(shù)據(jù)分別不少于6組(個),室內試驗的主要項目是含水量、密度、抗剪強度和滲透試驗,對砂、礫、卵石層宜進行水上、水下休止角試驗。對巖質基坑,當存在順層或外傾巖體軟弱結構面時,宜在室內或現(xiàn)場測定結構面的抗剪強度。 4.4.8當?shù)叵滤惠^高,應查明場地的水文地質條件,除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5章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含水層為卵石層或含卵石顆粒的砂層時,應詳細描述卵石的顆粒組成、粒徑大小和黏性土含量; 2當附近有地表水體時,宜在其間布設一定數(shù)量的勘探孔或觀測孔; 3當場地水文地質資料缺乏或在巖溶發(fā)育地區(qū),應進行單孔或群孔分層抽水試驗,測求滲透系數(shù)、影響半徑、單井涌水量等水文地質參數(shù)。 5地下水 5.0.1根據(jù)高層建筑的工程需要,應采用調查與現(xiàn)場勘察方法,查明地下水的性質和變化規(guī)律,提供水文地質參數(shù);針對地基礎形式、基坑支護形式、施工方法等情況分析評價地下水對地基基礎設計、施工和環(huán)境影響,預估可能產(chǎn)生的危害,提出預防和處理措施的建議。 5.0.2已有地區(qū)經(jīng)驗或場地水文地質條件簡單,且有常年地下水位監(jiān)測資料的地區(qū),地下水的勘察可通過調查方法掌握地下水的性質和規(guī)律,其調查宜包括下列內容: 1地下水的類型、主要含水層及其滲透特性; 2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地表水與地下水的水力聯(lián)系; 3歷史最高、最低地下水位及近3—5年水位變化趨勢和主要影響因素; 4區(qū)域性氣象資料; 5地下水腐蝕性和污染源情況。 5.0.3當在無經(jīng)驗地區(qū).地下水的變化或含水層的水文地質特性對地基評價、地下室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響時,在調查的基礎上,應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地下水類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2與工程相關的含水層相互之間的補給關系; 3測定地層滲透系數(shù)等水文地質參數(shù); 4對缺乏常年地下水監(jiān)測資料的地區(qū),在韌步勘察階段應設置長期觀測孔或孔隙水壓力計; G對與工程結構有關的含水層,應采取有代表性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6在巖溶地區(qū),應查明場地巖溶裂隙水的主要發(fā)育特征及其不均勻性。 5.0.4當場地有多層對工程有影響的地下水時,應采取止水措施將被測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隔離后測定地下水位或承壓水頭高度。必要時,宜埋設孔隙水壓力計,或采用孔壓靜力觸探試驗進行量測,但在黏性土中應有足夠的消散時間。 5.0.5含水層的滲透系數(shù)等水文地質參數(shù)的測定,應根據(jù)巖土層特性和工程需要,宜采用現(xiàn)場鉆孔或探井抽水試驗、注水試驗或壓水試驗求得。 5.0.6應按下列內容評價地下水對工程的作用和影響: 1對地基基礎、地下結構應考慮在最不利組合情況下,地下水對結構的上浮作用; 2驗算邊坡穩(wěn)定時,應考慮地下水及其動水壓力對邊坡穩(wěn)定的不利影響; 3采取降水措施時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響范圍內,應考慮地面沉降及其對工程的危害; 4當?shù)叵滤换厣龝r,應考慮可能引起的回彈和附加的浮托力等; 5在濕陷性黃土地區(qū)應考慮地下水位上升對濕陷性的影響; 6在有水頭壓差的粉細砂、粉土地層中,應評價產(chǎn)生潛蝕、流砂、管涌的可能性; 7在地下水位下開挖基坑,應評價降水或截水措SE的可行性及其對基坑穩(wěn)定和周邊環(huán)境的影響; 8當基坑底下存在高水頭的承壓含水層時,應評價坑底土層的隆起或產(chǎn)生突涌的可能性; 9對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結構,應評價地下水對混凝土或金屬材料的腐蝕性。 5.0.7基坑工程中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施工中地下水位應保持在基坑底面下0.5-1.5m; 2降水過程中應防止?jié)B透水流的不良作用; 3深層承壓水可能引起突涌時,應采取降低基坑下的承壓 水頭的減壓措施; 4應對可能影響的既有建(構)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線等設施進行監(jiān)測,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6室內試驗 6.0.1常規(guī)試驗項目的試驗要求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及<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執(zhí)行。其具體操作和試驗儀器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和《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的有關規(guī)定。 6.0.2計算地基承載力所需的抗剪強度試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所采取的土試樣質量等級應符合I級,且應采用三軸壓縮試驗。 2抗剪強度試驗的方法應根據(jù)施工速度、地層條件和計算公式等選用,盡可能符合建筑和地基土實際受力狀況。對飽和黏性土或施工速率較快、排水條件差的土可采用不固結不排水剪(uu),對飽和軟土,應對試樣在有效自重壓力預固結后再進行試驗,總應力法提供Cuu、φuu參數(shù);經(jīng)過預壓固結的地基,可根據(jù)其固結程度采用固結不排水剪(cu),總應力法提供CCu、φCu參數(shù)。 3三軸壓縮試驗結果應提供摩爾圓及其強度包線。 6.0.3計算地基沉降的壓縮性指標,根據(jù)工程的不同計算方法,可采用下列試驗方法: 1當采用單軸壓縮試驗的壓縮模量按分層總和法進行沉降計算時,其最大壓力值應超過預計的土的有效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壓縮性指標應取土的有效自重壓力至上的有效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壓力段的計算值。 2當采用考慮應力歷史的固結沉降計算時,應采用I級土 樣進行試驗。試驗的最大壓力應滿足繪制完整的e—logp曲線的需要,以求得先期固結壓力Pc、壓縮指數(shù)CC和回彈再壓縮指數(shù)Cr?;貜棄毫σ四M現(xiàn)場卸荷條件。 3當需進行群樁基礎變形驗算時,對樁端平面以下壓縮層范圍內的土,應測求土的壓縮性指標。試驗壓力不應小于實際土的有效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 4當需要考慮基坑:f挖卸荷引起的回彈量,應進行測求回彈模量和回彈再壓縮模量的試驗,以模擬實際加荷卸荷情況,其壓力的施加宜與實際加、卸荷狀況一致?;貜椖A亢突貜椩賶嚎s模量的試驗方法、穩(wěn)定標準等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標準固結試驗的要求,試驗前應做試驗設計。 6.0.4基坑開挖需要采用明溝、井點或管井抽水降低地下水位時,宜根據(jù)土性情況進行有關土層的常水頭或變水頭滲透試驗。 6.0.5為驗算邊坡穩(wěn)定性和基坑工程等支擋設計所進行的抗剪強度試驗,對黏性土宜采用三軸壓縮試驗。當按總應力法計算時,驗算地基整體穩(wěn)定性宜采用不固結不排水試驗(UU),提供Cuu、φuu參數(shù),對飽和軟土應對試樣在有效自重壓力預固結后再進行試驗;計算土壓力可采用固結不排水試驗(cu),提供CCu、φCu參數(shù)。當按有效應力法計算時,宜采用測孔隙水壓力的固結不排水試驗(cu),提供有效強度C’、φ’參數(shù)。 6.0.6當需根據(jù)室內試驗結果確定嵌巖樁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時,應進行飽和單軸抗壓強度試驗。對于在地下水位以下、事韻律薄層狀的黏土質沉積巖或變質巖,可采用天然濕度試樣,不進行飽和處理;對較為破碎的中等風化帶巖石,取樣確有困難時,可取樣進行點荷載強度試驗,其試驗標準及與巖石單軸抗壓強度的換算關系應分別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50266及《工程巖體分級標準》CB50218中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0.7當進行地震反應分析和地基液化判別時,町采用動三軸試驗、動單剪試驗和共振柱試驗,測定地基土的動剪變(切)模量和阻尼比等參數(shù)。動應變適用范圍:對動三軸和動單剪為10-4~10-2,對共振柱為10-6~10-4。 7原位測試 7.0.1在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中原位測試方法應根據(jù)巖土條件、設計對參數(shù)的需要、地區(qū)經(jīng)驗和測試方法的適用性等因素綜合確定。 7.0.2原位測試成果應結合地區(qū)工程經(jīng)驗綜合分析后使用。 7.0.3原位測試的試驗項目、測定參數(shù)、主要試驗目的可參照表7.0.3的規(guī)定。 表7.0.3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中的原位測試項目 試驗項目 測定參數(shù) 主要試驗目的 載荷試驗 比例界限壓力P0極限壓力Pu和壓力變形的關系 1評定巖土承載力; 2估算土的變形模量; 3計算土的基床系數(shù) 靜力觸探試驗 單橋比貫入阻力,雙橋錐尖阻力,側壁摩阻力,摩阻比,孔壓靜力觸探的孔隙水壓力 l判別土層均勻性和劃分土層; 2選擇樁墓持力層、估算單樁承載力; 3估算地基土承載力和壓縮模量; 4判斷沉樁可能性; 5判別地基土液化可能性及等級 標準貫 人試驗 標準貫入擊數(shù)N(擊) 1判別土層均勻性和劃分土層; 2判別地基液化可能性且等級; 3估算地基承載力和壓縮模量; 4估算砂土密實度且內摩擦角; 5選擇樁基持力層、估算單樁承載力; 6判斷沉樁的可能性 動力觸探試驗 動力觸探擊數(shù)N10N63.5N120(擊) 1判別土層均勻性和劃分土層; 2估算地基承載力和壓縮模量; 3選擇樁基持力層、估算單樁承載力; 十字板剪切試驗 不排水抗剪強度峰值和殘余值 1測求飽和黏性土的不排水抗剪強度和靈敏度; 2估算地基土承載力和單樁承載力; 3計算邊坡穩(wěn)定性; 4判斷軟黏性土的應力歷史 現(xiàn)場滲透試驗 巖土層滲透系數(shù),必要時測定釋水系數(shù) 為重要工程或深基坑工程的設計提供土的滲透系數(shù)、影響半徑、單井涌水量等 旁壓試驗 初始壓力、臨塑壓力、極限壓力和旁壓模量 1測求地基土的臨塑荷載和極限荷載強度,從而估算地基土的承載力; 2測求地基土的變形模量,從而估算沉降量; 3估算樁基承載力; 4計算土的側向基床系數(shù); 5自鉆式旁壓試驗可確定土的幫原位水平應力和靜止側壓力系數(shù) 扁鏟側 脹試驗 側脹模量,側脹土性指數(shù),側脹水平應力指數(shù)和側脹孔壓指數(shù)。 1劃分土層和R分土類; 2計算土的鍘向基床幕數(shù); 3判別地基土液化q能性 波速測試 壓縮波速、剪切波速 1劃分場地類別; 2提供地震反應分析所需的場地土動力參數(shù); 3評價巖體完整性; 4估算場地卓越周期 場地微振動測試 場地卓越周期和脈動幅值 確定場地卓越周期
1總則
1.0.1為了在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中,貫徹執(zhí)行國家技術經(jīng)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和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規(guī)程。
1.0.2本規(guī)程適用于高層、超高層建筑和高聳構筑物的巖土工程勘察。對于有不良地質作用、地質災害和特殊性巖土的場地和地基尚應符合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1.0.3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應體現(xiàn)高層建筑特點、重視地區(qū)經(jīng)驗、廣泛搜集資料,詳細了解和明確建設、設計要求,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資料真實準確、評價確切合理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和工程咨詢報告。
1.0.4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除應符合本規(guī)程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2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1.1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fortallbuildings
采用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勘探、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多種勘察手段和方法,對高層建筑(含超高層建筑、高聳構筑物)場地的穩(wěn)定性、巖土條件、地下水以及它們與工程之間相互關系進行調查研究,并在此基礎上對高層建筑地基基礎、基坑工程等作出分析評價和預測建議。
2.1.2一般性勘探點exploratoryhole
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層性質,滿足地基(包括樁基)承載力評價等一般常規(guī)性問題的要求而布設的勘探點。
2.1.3控制性勘探點controlexploratoryhole
為控制場地地層結構,滿足場地、地基基礎和基坑工程的穩(wěn)定性、變形評價的要求而布設的勘探點。
2.1.4取土測試勘探點exploratoryholeforstapling or in-situtesting
采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
2.1.5基準基床系數(shù)basic subgrade reaction coefficient
直徑0.3m標準剛性承壓板下,靜力載荷試驗p-s曲線直線段的斜率。
2.1.6抗浮設防水位water level for prevention of up-floatirtg
地下室抗浮評價計算所需的、保證抗浮設防安全和經(jīng)濟合理的場地地下水水位。
2.1.7突涌heave-plpmg
當基坑開挖后,基坑底面下不透水土層的自重壓力小于下部承壓水水頭壓力時,引起基坑底土體隆起破壞井同時發(fā)生噴水涌砂的現(xiàn)象。
2.2符號
A--基礎底面積
Ai--平均附加應力系數(shù)在第i層土的層位深度內積分值
Ap--樁端面積
α--壓縮系數(shù)
B--假想實體基礎的等效基礎寬度
b--基礎底面寬度
c--黏聚力
Cci--第i層土的平均壓縮指數(shù)
Cri--第i層土的平均回彈再壓縮指數(shù)
cu--十字板剪切強度
Cv--固結系數(shù)
dc--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dg--一般性勘探孔探度
d--基礎埋置深度,樁身直徑Em
Em--旁壓模量
Es--土的壓縮模量
E0--土的變形模量
--某個鉆孔的壓縮模量當量值
e--孔隙比
fak-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fa--深寬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fr--巖石飽和單軸極限抗壓強度
fu--由極限承載力公式計算的地基極限承載力
Qu--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
Qul --單樁抗拔極限承載力
qc--雙橋靜力觸探錐頭阻力
qsis--樁側第i層土的極限側阻力
qsir--樁側第;層巖層極限側阻力
qps--樁端土極限端阻力
qpr--樁端巖石極限端阻力
Ra--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征值
s--基礎沉降量,載荷試驗沉降量
T--場地土的卓越周期
u--樁身周長
ul--樁群外圍周長
ur --嵌巖樁嵌巖段周長
vs--剪切波波速
w--含水量
zn-沉降計算深度r\f、子
ηβξ--折減系數(shù),修正系數(shù)
ζrζqζC--基礎形狀系數(shù)
γ--土的重力密度
φ--內摩擦角
ψs--沉降計算經(jīng)驗系數(shù)
ν--土的泊松比
3基本規(guī)定
3.0.1高層建筑(包括超高層建筑和高聳構筑物,下同)的巖土工程勘察,應根據(jù)場地和地基的復雜程度、建筑規(guī)模和特征以及破壞后果的嚴重性,將勘察等級分為甲、乙兩級??辈鞎r根據(jù)工程情況劃分勘察等級,應符合表3.0.1的規(guī)定:
表3.0.1高屬建筑巖土工程勘察等級劃分
勘察等級 高層建筑、場地、地基特征及破壞后果的嚴重性
甲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破壞后果很嚴重的勘察工程:
130層以上或高度超過l00m的超商層建筑;
2體形復雜,層數(shù)相差超過10層的高低層連成一體的高層建筑;
3對地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層建筑;
4高度超過200m的高聳構筑物或重要的高聳工業(yè)構筑物;
5位于建筑邊披上或鄰近邊坡的高展建筑和高聳構筑物;
6高度低于1、4規(guī)定的高層建筑或高聳構筑物,但屬于一級(復雜)場地、或一級(復雜)地基;
7對原有工程影響較大的新建高層建筑;
8有三層及三層以上地下室的高層建筑或軟土地區(qū)有二層及二層以上地下室的高層建筑
乙級 不符合甲級、破壞后果嚴重的高層建筑勘察工程
注:場地和地基復雜程度的劃分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的規(guī)定。
3.0.2勘察階段的劃分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城市中重點的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勘察階段宜分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階段進行;
2當場地勘察資料缺乏、建筑平面位置未定,或場地面積較大、為高層建筑群時,勘察階段宜分為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兩階段進行;
3當場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資料,或勘察等級為乙級的單體建筑且建筑總平面圖已定時,可將兩階段合并為一階段,按詳細勘察階段進行;
4對于一級(復雜)場地或一級(復雜)地基的工程,可針對施工中可能出現(xiàn)或已出現(xiàn)的巖土工程問題,進行施工勘察。地基基礎施工時,勘察單位宜參與施工驗槽。
3.0.3進行勘察工作前,應詳細了解、研究建設設計要求,宜取得由委托方提供的下列資料:
1初步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資料包括:
1)建設場地的建筑紅線范圍及坐標;初步規(guī)劃主體建筑與裙房的大致布設情況;建筑群的幢數(shù)及大致布設情況;
2)建筑的層數(shù)和高度,及地下室的層數(shù);
3)場地的拆遷及分期建設等情況;
4)勘察場地地震背景、周邊環(huán)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2詳細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資料包括:
1)附有建筑紅線、建筑坐標、地形、±0.00高程的建筑總平面圖;
2)建筑結構類型、特點、層數(shù)、總高度、荷載及荷載效應組合、地下室層數(shù)、埋深等情況;
3)預計的地基基礎類型、平面尺寸、埋置深度、允許變形要求等;
4)勘察場地地震背景、周邊環(huán)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3.0.4勘察方案(包括勘探點布設)應由注冊巖土工程師根據(jù)委托單位的技術要求,結合場地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制定,并對勘察方案的質量、技術經(jīng)濟合理性負責。
3.0.5初步勘察階段應對場地的穩(wěn)定性和適宜性作出評價,對建筑總圖布置提出建議,對地基基礎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進行初步論證,為初步設計提供資料,對下一階段的詳勘工作的重點內容提出建議。本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資料,查明場地所在地貌單元;
2判明影響場地和地基穩(wěn)定性的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巖土的有關問題,包括:斷裂、地裂縫及其活動性,巖溶、土洞及其發(fā)育程度,崩塌、滑坡、泥石流、高邊坡或岸邊的穩(wěn)定性;調查了解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設施;初步判明特殊性巖土對場地、地基穩(wěn)定性的影響;在抗震設防區(qū)應初步評價建筑場地類別,場地屬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險地段,液化、震陷可能性,設計需要時應提供抗震設計動力參數(shù);
3初步杳明場地地層時代、成因、地層結構和巖土物理力學性質,一、二級建筑場地和地基宜進行工程地質分區(qū);
4初步查明地下水類型,補給、排泄條件和腐蝕性,如地下水位較高需判明地下水升降幅度時,應設置地下水長期觀測孔;
5初步勘察階段的勘探點間距和勘探孔深度應按現(xiàn)行《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的規(guī)定布設,并應布設判明場地、地基穩(wěn)定性、不良地質作用和樁基持力層所必須的勘探點和勘探深度。
3.0.6詳細勘察階段應采用多種手段查明F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應采用綜合評價方法,對場地和地善穩(wěn)定性作出站論;應對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巖土的防治、地基基礎形式、埋深、地基處理、基坑工程支護等方案的選型提出建議;應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工程資料和參數(shù)。
3.0.7詳細勘察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建筑場地各巖土層的成因、時代、地層結構和均勻性以及特殊性巖土的性質,尤其應查明基礎下軟弱和堅硬地層分布,以及各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對于巖質的地基和基坑工程,應查明巖石堅硬程度、巖體完整程度、基本質量等級和風化程度。
2 查明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補給及排泄條件、腐蝕性、初見及穩(wěn)定水位;提供季節(jié)變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層的滲透系數(shù);提供基坑開挖工程應采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當采用降水控制措施時,應分析評價降水對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
3 對地基巖土層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穩(wěn)定性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各巖土層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論證采用天然地基基礎形式的可行性,對持力層選擇、基礎埋深等提出建議。
4 預測地基沉降、差異沉降和傾斜等變形特征,提供計算變形所需的計算參數(shù)。
5 對復合地基或樁基類型、適宜性、持力層選擇提出建議:提供樁的極限側阻力、極限端阻力和變形計算的有關參數(shù);對沉樁可行性、施工時對環(huán)境的影響及樁基施工中應注意的問題提出意見。
6 對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案提出意見;提供各側邊地質模型的建議。
7 對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見,并提供所需計算參數(shù)。
8 對初步勘察中遺留的有關問題提出結論性意見。
3.0.8 高層建筑經(jīng)勘察后,當條件特別復雜時宜由有巖土工程咨詢設計資質的單位對高層建筑地基基礎方案選型、主樓與裙房差異沉降的計算和處理、深基坑支護方案、降水或截水設計、地下室抗浮設計以及有關設計參數(shù)檢測的試驗設計等巖土工程問題,提供專門的巖土工程咨詢報告。
3.0.9 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應進行沉降觀測;當?shù)叵滤惠^高,宜進行地下水長期觀測;當?shù)叵率衣裰幂^深,且采取箱形、筏形基礎需考慮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時,應進行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測試和觀測;對基坑工程應進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鄰近建筑、管線的變形觀測。
4勘察方案布設
4.1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設
4.1.1高層建筑詳細勘察階段勘探點的平面布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滿足高層建筑縱橫方向對地層結構和地基均勻性的評價要求,需要時還應滿足建筑場地整體穩(wěn)定性分析的要求;
2滿足高層建筑主樓與裙樓差異沉降分析的要求,查明持力層和下臥層的起伏情況;
3滿足建筑場地類別劃分的要求,布設確定場地覆蓋層厚度和測量土層剪切波速的勘探點;
4滿足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紅黏土等特殊性巖土的評價要求,布設適量的探井;
5滿足降水、截水設計要求,在缺乏經(jīng)驗的地區(qū)宜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4.1.2詳細勘察階段勘探點的平面布設,應根據(jù)高層建筑平面形狀、荷載的分布情況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當高層建筑平面為矩形時應按雙排布設,為不規(guī)則形狀時,應在凸出部位的角點和凹進的陰角布設勘探點。
2在高層建筑層數(shù)、荷載和建筑體形變異較大位置處,應布設勘探點。
3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應在中心點或電梯井、核心簡部位布設勘探點。
4單幢高層建筑的勘探點數(shù)量,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不應少于5個,乙級不應少于4個??刂菩钥碧近c的數(shù)量不應少于勘探點總數(shù)的1/3且不少于2個。
5高層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結合方格網(wǎng)布設勘探點。相鄰的高層建筑,勘探點可互相共用。
4.1.3根據(jù)高層建筑勘察等級,勘探點間距應控制在15-35m范圍內,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甲級宜取較小值,乙級可取較大值。
2在暗溝、塘、浜、湖泊沉積地帶和沖溝地區(qū);在巖性差異顯著或基巖面起伏很大的基巖地區(qū);在斷裂破碎帶、地裂縫等不良地質作用場地;勘探點間距宜取小值并可適當加密。
3在淺層巖溶發(fā)育地區(qū),宜采用物探與鉆探相配合進行,采用淺層地震勘探和孔間地震CT或孔間電磁波CT測試,夷明溶洞和土洞發(fā)育程度、范圍和連通性。鉆孔間距宜取小值或適當加密,溶洞、土洞密集時宜在每個柱基下布設勘探點。
4.1.4高層建筑詳細勘察階段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的計算深度。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對于箱形基礎或筏形基礎,在不具備變形深度計算條件時,可按式(4.1.4-1)計算確定:
dc=d十αcβb(4.1.4-1)
式中dc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m);
d--箱形基礎或筏形基礎埋置深度(m);
αc--與土的壓縮性有關的經(jīng)驗系數(shù),根據(jù)基礎下的地基主要土層按表4.1.4取值;
β-與高層建筑層數(shù)或基底壓力有關的經(jīng)驗系數(shù),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可取1.1,對乙級可取1.0;
b--箱形基礎或筏形基礎寬度,對圓形基礎或環(huán)形基礎,按最大直徑考慮,對不規(guī)則形狀的基礎,按面積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圓形面積的寬度或直徑考慮<m)。
3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適當大于主要受力層的深度,對于箱形基礎或筏形基礎可按式(4.1.4-2)計算確定:
dg=d十αgβb(4.1.4-2)
式中dg--一般性勘探孔的探度(m);
dg--與土的壓縮性有關的經(jīng)驗系數(shù),根據(jù)基礎下的地基主要土層按表4.1.4取值。
表4.1.4經(jīng)驗系數(shù)αc 、αg值
土類
值別 碎石土 砂 土 粉 土 黏性土
(含黃土) 軟 土
αc 0.5-0.7 0.7-0.9 0.9-1.2 1.0-1.5 2.0
αg 0.3-0.4 0.4-0.5 0.5-0.7 0.6-0.9 1.0
注:表中范圍值對同一類土中,地質年代老、密實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4一般性勘探孔,在預定深度范圍內,有比較穩(wěn)定且厚度超過3m的堅硬地層時,可鉆人該層適當深度,以能正確定名和判明其性質;如在預定深度內遇軟弱地層時應加深或鉆穿。
5在基巖和淺層巖溶發(fā)育地區(qū),當基礎底面下的土層厚度小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時,一般性鉆孔應鉆至完整、較完整基巖面;控制性鉆孔應深入完整、較完整基巖3-5m,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取大值,乙級取小值;專門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鉆孔深度應深入澗底完整地層3-5m。
6在花崗巖殘積土地區(qū),應查清殘積土和全風化巖的分布深度。計算箱形基礎或筏形基礎勘探孔深度時,其αc和αg 系數(shù),對殘積礫質黏性土和殘積砂質黏性土可按表4.1.4中粉土的值確定,對殘積黏性土可按表4.1.4中黏性土的值確定,對全風化巖可按表4.1.4中碎石上的值確定。在預定深度內遇基巖時,控制性鉆孔探度應深入強風化巖3~5m,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宜取大值,乙級可取小值。一般性鉆孔達強風化巖頂面即可。
9評價土的濕陷性、膨脹性、砂土地震液化、確定場地覆蓋層厚度、查明地下水滲透性等鉆孔深度,應按有關規(guī)范的要求確定。
8在斷裂破碎帶、沖溝地段、地裂縫等不良地質作用發(fā)育場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腳下的高層建筑,當需進行整體穩(wěn)定性驗算時,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評價和驗算的要求。
4.1.5采取不擾動土試樣和原位測試勘探點的數(shù)量不宜少于全部勘探點總數(shù)的2/3,勘察等級為甲級的單幢高層建筑不宜少于4個。
4.1.6采取不擾動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的豎向間距,基礎底面下1.0倍基礎寬度內宜按1-2m,以下可根據(jù)土層變化情況適當加大距離。
4.1.7采取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每幢高層建筑每一主要土層內采取不擾動土試樣的數(shù)量或進行原位測試的次數(shù)不應少于6件(組)次;
2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于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采取不擾動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3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數(shù)量或原位測試次數(shù):
4巖石試樣的數(shù)量各層不應少于6件(組);
9地下室側墻計算、基坑邊坡穩(wěn)定性計算或錨桿設計所需的抗剪強度試驗指標,各主要土層應采取不少于6件(組)的不擾動土試樣。
4.1.8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或工程經(jīng)驗缺乏、或研究程度較差的地區(qū),宜布設載荷試驗確定天然地基持力層的承載力特征值和變形參數(shù)。
4.2樁基勘察方案布設
4.2.1對于端承型樁,勘探點的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勘探點應按柱列線布設,其間距應能控制樁端持力層層面和厚度的變化,宜為12-24m;
2在勘探過程中發(fā)現(xiàn)基巖中有斷層破碎帶,或樁端持力層為軟、硬互層,或相鄰勘探點所揭露樁端持力層層面坡度超過10%,且單向傾伏時,鉆孔應適當加密;荷載較大或復雜地基的一柱一樁工程,應每柱設置勘探點;
3巖溶發(fā)育場地當以基巖作為樁端持力層時應按柱位布孔,同時應輔以各種有效的地球物理勘探手段,以查明擬建場地范圍及有影響地段的各種巖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規(guī)模、埋深、巖溶堆填物性狀和地下水特征;
4控制性勘探點不應少于勘探點總數(shù)的1/3。
4.2.2對于摩擦型樁,勘探點的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勘探點應按建筑物周邊或柱列線布設,其間距宜為20-35m,當相鄰勘探點揭露的主要樁端持力層或軟弱下臥層層位變化較大,影響到樁基方案選擇時,應適當加密勘探點。帶有裙房或外擴地下室的高層建筑,布設勘探點時應與主樓一同考慮。
2樁基工程勘探點數(shù)量應視工程規(guī)模大小而定,勘察等級為甲級的單幢高層建筑勘探點數(shù)量不宜少于5個,乙級不宜少于4個,對于寬度大35m的高層建筑,其中心應布置勘探點。
3控制性的勘探點應占勘探點總數(shù)的1/3-1/2。
4.2.3對于端承型樁,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當以可壓縮地層(包括全風化和強風化巖)作為樁端持力層時,勘探孔深度應能滿足沉降計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探度應深入預計樁端持力層以下5-l0rn或6d-l0d(d為樁身直徑或方樁的換算直徑,直徑大的樁取小值,直徑小的樁取大值),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到預計樁端下3-5m或3d-5d;
2對一般巖質地基的嵌巖樁,勘探孔深度應鉆入預計嵌巖面以下1d-3J,對控制性勘探孔應鉆人預計嵌巖面以下3d-5d,對質量等級為Ⅲ級以上的巖體,可適當放寬;
3對花崗巖地區(qū)的嵌巖樁,一般性勘探孔深度應進入微風化巖3-5m,控制性勘探孔應進入微風化巖5-8m;
4對于巖溶、斷層破碎帶地區(qū),勘探孔應穿過溶洞、或斷層破碎帶進入穩(wěn)定地層,進入深度應滿足3d,并不小于5m;
5具多韻律薄層狀的沉積巖或變質巖,當基巖中強風化、中等風化、微風化巖呈互層出現(xiàn)時,對擬以微風化巖作為持力層的嵌巖樁,勘探孔進入微風化巖深度不應小于5m。
4.2.4對于摩擦型樁,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進入預計樁端持力層或預計最大樁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小于3m;
2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群樁樁基(假想的實體基礎)沉降計算深度以下1~2m.群樁樁基沉降計算深度宜取樁端平面以下附加應力為上覆土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或桉樁端平面以下(1~1.5)b(b為假想實體基礎寬度)的深度考慮。4.2.5樁基勘察的巖(土)試樣采取及原位測試工作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樁基勘探深度范圍內的每一主要土層,應采取土試樣.并根據(jù)土質情況選擇適當?shù)脑粶y試,取土數(shù)量或測試次數(shù)不應少于6組(次);
2對嵌巖樁樁端持力層段巖層,應采取不少于6組的巖樣進行天然和飽和單軸極限抗壓強度試驗;
3以不同風化帶作樁端持力層的樁基工程,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勘察時控制性鉆孔宜進行壓縮波波速測試,按完整性指數(shù)或波速比定量劃分巖體完整程度和風化程度,劃分標準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的規(guī)定。
4.3復合地基勘察方案布設
4.3.1復合地基勘察前,應搜集必要的基礎資料,井應著重搜集本地區(qū)同類建筑的復合地基工程經(jīng)驗,明確本地區(qū)需要解決的主要巖土工程問題、適宜的增強體類型、設計施工常見問題及處理方法。
4.3.2高層建筑復合地基勘察方案,其勘探點平面布設應按照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設,符合本規(guī)程第4章4.1節(jié)的規(guī)定;勘探孔探度應符合4.2節(jié)樁基勘察的要求,查明適宜作為樁端持力層的分布情況和下臥巖土層的性狀;當適宜作為樁端持力層的頂板高程、厚度變化較大時,應加密勘探點,探明其變化;查明建筑場地各土層分布及性狀和地下水的分布及類型,并取得各土層承載力特征值、壓縮模量以及計算單樁承載力、變形等所需的參數(shù)。
4.3.3應根據(jù)建筑地基處理目的和可能采用的復合地基增強體類型,布設勘察試驗方案。需重點查明的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以消除黃土濕陷性為目的而采用土或灰土樁擠密等方案時,應重點查明場地濕陷類型、地基濕陷等級、濕陷性土層的分布范圍,非濕陷性土層的埋深及性質,提供地基土的濕陷系數(shù)、自重濕陷系數(shù)、干密度、含水量、最大干密度和最優(yōu)含水量等指標。
2以消除砂土、粉土液化為目的而采用砂石樁擠密等方案時,應重點查明建筑場地液化等級:提供地基土層的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shù)、比貫入阻力、相對密度和液化土層的層位及厚度。
3以提高高層建筑地基承載力和減小沉降或差異沉降為目的而采用柔性增強體、半剛性增強體復合地基方案時,應查明相對軟弱土層的分布范圍,深度和厚度情況,以及設計、施工所需的有關技術資料。對黏性土地基,應取得地基土的壓縮模量、不排水抗剪強度、含水量、地下水位及pH值、有機質含量等指標;對砂土和粉土地基應取得天然孔隙比、相對密度、標準貫人試驗錘擊數(shù)等指標。
4高層建筑采用剛性樁復合地基方案時,應查明承載力較高、適宜作為樁端持力層的土層埋深、厚度及其物理力學性質以及地基土的承載力特征值。
4.3.4高層建筑復合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和變形參數(shù)應在施工圖設計期間通過設計參數(shù)檢測--復合地基載荷試驗確定。有經(jīng)驗的地區(qū),可依據(jù)增強體的載荷試驗結果和樁間土的承載力特征值結合地區(qū)經(jīng)驗計算確定;在缺乏經(jīng)驗的地區(qū),尚應進行不同樁徑、樁長、置換率等的復合地基載荷試驗。
4.4基坑工程勘察方案布設
4.4.1基坑工程勘察,應與高層建筑地基勘察同步進行。初步勘察階段應初步查明場地環(huán)境情況和工程地質條件、預測基坑工程中可能產(chǎn)生的主要巖土工程問題;詳細勘察階段應在詳細查明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基礎亡,判斷基坑的整體穩(wěn)定性,預測可能破壞模式,為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提供基礎資料,對基坑工程等級、支護方案提出建議。
4.4.2基坑工程勘察前,委托方應提供以下資料:
1鄰近的建(構)筑物的結構類型、層數(shù)、地基、基礎類型、埋深、持力層及上部結構現(xiàn)狀;
2周邊各類管線及地下工程情況;
3周邊地表水匯集、排泄以及地下管網(wǎng)分布及滲漏情況;
4周邊道路等級情況等。
4.4.3勘察區(qū)范圍宜達到基坑邊線以外兩倍以上基坑深度,勘探點宜沿地下室周邊布置,邊線以外以調查或搜集資料為主,為查明某些專門問題可在邊線以外布設勘探點??碧近c的間距根據(jù)地質條件的復雜程度宜為11-30m,當遇暗浜、暗塘或填土厚度變化很大或基巖面起伏很大時,宜加密勘探點。
4.4.4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兩倍;對深厚軟土層,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軟土層;為降水或截水設計需要,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主要含水層進入隔水層一定深度;在基坑深度內,遇微風化基巖時,一般性勘探孔應鉆人微風化巖層1-3m,控制性勘探孔應超過基坑深度1-3m;控制性勘探點宜為勘探點總數(shù)的1/3,且每一基坑側邊不宜少于1個控制性勘探點。
4.4 .5對巖質基坑,勘察工作應以工程地質測繪調查為主,以鉆探、物探、原位測試及室內試驗為輔,基坑施工時,應進行施工地質工作。應查明的主要內容包括:
1巖石的堅硬程度;
2巖石的完整程度;
3主要結構面(特別是軟弱外傾結構面)的力學屬性、產(chǎn)狀、延伸長度、結合程度、充填物狀態(tài)、充水狀況、組合關系、與臨空面的關系;
4巖石的風化程度;
5坡體的含水狀況等。
4.4.6對一般黏性土宜進行靜力觸探和標準貫入試驗;對砂土和碎石土宜進行標準貫人試驗和圓錐動力觸探試驗;對軟土宜進行卜字板剪切試驗;當設計需要時可進行基床系數(shù)試驗或旁壓試驗、扁鏟側脹試驗。
4.4.7巖土不擾動試樣的采取和原位測試的數(shù)量,應保證每一主要巖土層有代表性的數(shù)據(jù)分別不少于6組(個),室內試驗的主要項目是含水量、密度、抗剪強度和滲透試驗,對砂、礫、卵石層宜進行水上、水下休止角試驗。對巖質基坑,當存在順層或外傾巖體軟弱結構面時,宜在室內或現(xiàn)場測定結構面的抗剪強度。
4.4.8當?shù)叵滤惠^高,應查明場地的水文地質條件,除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5章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含水層為卵石層或含卵石顆粒的砂層時,應詳細描述卵石的顆粒組成、粒徑大小和黏性土含量;
2當附近有地表水體時,宜在其間布設一定數(shù)量的勘探孔或觀測孔;
3當場地水文地質資料缺乏或在巖溶發(fā)育地區(qū),應進行單孔或群孔分層抽水試驗,測求滲透系數(shù)、影響半徑、單井涌水量等水文地質參數(shù)。
5地下水
5.0.1根據(jù)高層建筑的工程需要,應采用調查與現(xiàn)場勘察方法,查明地下水的性質和變化規(guī)律,提供水文地質參數(shù);針對地基礎形式、基坑支護形式、施工方法等情況分析評價地下水對地基基礎設計、施工和環(huán)境影響,預估可能產(chǎn)生的危害,提出預防和處理措施的建議。
5.0.2已有地區(qū)經(jīng)驗或場地水文地質條件簡單,且有常年地下水位監(jiān)測資料的地區(qū),地下水的勘察可通過調查方法掌握地下水的性質和規(guī)律,其調查宜包括下列內容:
1地下水的類型、主要含水層及其滲透特性;
2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地表水與地下水的水力聯(lián)系;
3歷史最高、最低地下水位及近3-5年水位變化趨勢和主要影響因素;
4區(qū)域性氣象資料;
5地下水腐蝕性和污染源情況。
5.0.3當在無經(jīng)驗地區(qū).地下水的變化或含水層的水文地質特性對地基評價、地下室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響時,在調查的基礎上,應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地下水類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2與工程相關的含水層相互之間的補給關系;
3測定地層滲透系數(shù)等水文地質參數(shù);
4對缺乏常年地下水監(jiān)測資料的地區(qū),在韌步勘察階段應設置長期觀測孔或孔隙水壓力計;
G對與工程結構有關的含水層,應采取有代表性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6在巖溶地區(qū),應查明場地巖溶裂隙水的主要發(fā)育特征及其不均勻性。
5.0.4當場地有多層對工程有影響的地下水時,應采取止水措施將被測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隔離后測定地下水位或承壓水頭高度。必要時,宜埋設孔隙水壓力計,或采用孔壓靜力觸探試驗進行量測,但在黏性土中應有足夠的消散時間。
5.0.5含水層的滲透系數(shù)等水文地質參數(shù)的測定,應根據(jù)巖土層特性和工程需要,宜采用現(xiàn)場鉆孔或探井抽水試驗、注水試驗或壓水試驗求得。
5.0.6應按下列內容評價地下水對工程的作用和影響:
1對地基基礎、地下結構應考慮在最不利組合情況下,地下水對結構的上浮作用;
2驗算邊坡穩(wěn)定時,應考慮地下水及其動水壓力對邊坡穩(wěn)定的不利影響;
3采取降水措施時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響范圍內,應考慮地面沉降及其對工程的危害;
4當?shù)叵滤换厣龝r,應考慮可能引起的回彈和附加的浮托力等;
5在濕陷性黃土地區(qū)應考慮地下水位上升對濕陷性的影響;
6在有水頭壓差的粉細砂、粉土地層中,應評價產(chǎn)生潛蝕、流砂、管涌的可能性;
7在地下水位下開挖基坑,應評價降水或截水措SE的可行性及其對基坑穩(wěn)定和周邊環(huán)境的影響;
8當基坑底下存在高水頭的承壓含水層時,應評價坑底土層的隆起或產(chǎn)生突涌的可能性;
9對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結構,應評價地下水對混凝土或金屬材料的腐蝕性。
5.0.7基坑工程中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施工中地下水位應保持在基坑底面下0.5-1.5m;
2降水過程中應防止?jié)B透水流的不良作用;
3深層承壓水可能引起突涌時,應采取降低基坑下的承壓
水頭的減壓措施;
4應對可能影響的既有建(構)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線等設施進行監(jiān)測,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6室內試驗
6.0.1常規(guī)試驗項目的試驗要求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及<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執(zhí)行。其具體操作和試驗儀器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和《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的有關規(guī)定。
6.0.2計算地基承載力所需的抗剪強度試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所采取的土試樣質量等級應符合I級,且應采用三軸壓縮試驗。
2抗剪強度試驗的方法應根據(jù)施工速度、地層條件和計算公式等選用,盡可能符合建筑和地基土實際受力狀況。對飽和黏性土或施工速率較快、排水條件差的土可采用不固結不排水剪(uu),對飽和軟土,應對試樣在有效自重壓力預固結后再進行試驗,總應力法提供Cuu、φuu參數(shù);經(jīng)過預壓固結的地基,可根據(jù)其固結程度采用固結不排水剪(cu),總應力法提供CCu、φCu參數(shù)。
3三軸壓縮試驗結果應提供摩爾圓及其強度包線。
6.0.3計算地基沉降的壓縮性指標,根據(jù)工程的不同計算方法,可采用下列試驗方法:
1當采用單軸壓縮試驗的壓縮模量按分層總和法進行沉降計算時,其最大壓力值應超過預計的土的有效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壓縮性指標應取土的有效自重壓力至上的有效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壓力段的計算值。
2當采用考慮應力歷史的固結沉降計算時,應采用I級土
樣進行試驗。試驗的最大壓力應滿足繪制完整的e-logp曲線的需要,以求得先期固結壓力Pc、壓縮指數(shù)CC和回彈再壓縮指數(shù)Cr?;貜棄毫σ四M現(xiàn)場卸荷條件。
3當需進行群樁基礎變形驗算時,對樁端平面以下壓縮層范圍內的土,應測求土的壓縮性指標。試驗壓力不應小于實際土的有效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
4當需要考慮基坑:f挖卸荷引起的回彈量,應進行測求回彈模量和回彈再壓縮模量的試驗,以模擬實際加荷卸荷情況,其壓力的施加宜與實際加、卸荷狀況一致。回彈模量和回彈再壓縮模量的試驗方法、穩(wěn)定標準等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標準固結試驗的要求,試驗前應做試驗設計。
6.0.4基坑開挖需要采用明溝、井點或管井抽水降低地下水位時,宜根據(jù)土性情況進行有關土層的常水頭或變水頭滲透試驗。
6.0.5為驗算邊坡穩(wěn)定性和基坑工程等支擋設計所進行的抗剪強度試驗,對黏性土宜采用三軸壓縮試驗。當按總應力法計算時,驗算地基整體穩(wěn)定性宜采用不固結不排水試驗(UU),提供Cuu、φuu參數(shù),對飽和軟土應對試樣在有效自重壓力預固結后再進行試驗;計算土壓力可采用固結不排水試驗(cu),提供CCu、φCu參數(shù)。當按有效應力法計算時,宜采用測孔隙水壓力的固結不排水試驗(cu),提供有效強度C'、φ'參數(shù)。
6.0.6當需根據(jù)室內試驗結果確定嵌巖樁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時,應進行飽和單軸抗壓強度試驗。對于在地下水位以下、事韻律薄層狀的黏土質沉積巖或變質巖,可采用天然濕度試樣,不進行飽和處理;對較為破碎的中等風化帶巖石,取樣確有困難時,可取樣進行點荷載強度試驗,其試驗標準及與巖石單軸抗壓強度的換算關系應分別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50266及《工程巖體分級標準》CB50218中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0.7當進行地震反應分析和地基液化判別時,町采用動三軸試驗、動單剪試驗和共振柱試驗,測定地基土的動剪變(切)模量和阻尼比等參數(shù)。動應變適用范圍:對動三軸和動單剪為10-4~10-2,對共振柱為10-6~10-4。
7原位測試
7.0.1在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中原位測試方法應根據(jù)巖土條件、設計對參數(shù)的需要、地區(qū)經(jīng)驗和測試方法的適用性等因素綜合確定。
7.0.2原位測試成果應結合地區(qū)工程經(jīng)驗綜合分析后使用。
7.0.3原位測試的試驗項目、測定參數(shù)、主要試驗目的可參照表7.0.3的規(guī)定。
表7.0.3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中的原位測試項目
試驗項目 測定參數(shù) 主要試驗目的
載荷試驗 比例界限壓力P0極限壓力Pu和壓力變形的關系 1評定巖土承載力;
2估算土的變形模量;
3計算土的基床系數(shù)
靜力觸探試驗
單橋比貫入阻力,雙橋錐尖阻力,側壁摩阻力,摩阻比,孔壓靜力觸探的孔隙水壓力 l判別土層均勻性和劃分土層;
2選擇樁墓持力層、估算單樁承載力;
3估算地基土承載力和壓縮模量;
4判斷沉樁可能性;
5判別地基土液化可能性及等級
標準貫
人試驗 標準貫入擊數(shù)N(擊) 1判別土層均勻性和劃分土層;
2判別地基液化可能性且等級;
3估算地基承載力和壓縮模量;
4估算砂土密實度且內摩擦角;
5選擇樁基持力層、估算單樁承載力;
6判斷沉樁的可能性
動力觸探試驗 動力觸探擊數(shù)N10N63.5N120(擊) 1判別土層均勻性和劃分土層;
2估算地基承載力和壓縮模量;
3選擇樁基持力層、估算單樁承載力;
十字板剪切試驗 不排水抗剪強度峰值和殘余值 1測求飽和黏性土的不排水抗剪強度和靈敏度;
2估算地基土承載力和單樁承載力;
3計算邊坡穩(wěn)定性;
4判斷軟黏性土的應力歷史
現(xiàn)場滲透試驗 巖土層滲透系數(shù),必要時測定釋水系數(shù) 為重要工程或深基坑工程的設計提供土的滲透系數(shù)、影響半徑、單井涌水量等
旁壓試驗
初始壓力、臨塑壓力、極限壓力和旁壓模量 1測求地基土的臨塑荷載和極限荷載強度,從而估算地基土的承載力;
2測求地基土的變形模量,從而估算沉降量;
3估算樁基承載力;
4計算土的側向基床系數(shù);
5自鉆式旁壓試驗可確定土的幫原位水平應力和靜止側壓力系數(shù)
扁鏟側
脹試驗 側脹模量,側脹土性指數(shù),側脹水平應力指數(shù)和側脹孔壓指數(shù)。 1劃分土層和R分土類;
2計算土的鍘向基床幕數(shù);
3判別地基土液化q能性
波速測試 壓縮波速、剪切波速 1劃分場地類別;
2提供地震反應分析所需的場地土動力參數(shù);
3評價巖體完整性;
4估算場地卓越周期
場地微振動測試 場地卓越周期和脈動幅值 確定場地卓越周期
層位不穩(wěn)定是指某一地層在某個地方有厚有薄,甚至缺失,就說明該地層層位不穩(wěn)定
就業(yè)形式很好,我們有幾個老師都在做這個,和我們說暑假他缺人手,要我們去幫忙。 勘察是咱們巖土人工作的重要方向,對勘察就要特別重視,因為許多工程的地下條件都不是很清楚,而這些又關系到整個工程的安全和施工...
只要下面是隔水層就行了,不是要下面是硬塑~堅硬的土,隔水層是滲透性的要求,不是力學性能的要求。一般的淤泥質土、淤泥、粉質粘土、粘土都是隔水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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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yè)標準 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程 SpecificationforgeotechnicalinvestigaUon oftdlbuUdings JGJ72—2004 J366—2004 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社 2004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251號 建設部關于發(fā)布行業(yè)標準 《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程》的公告 現(xiàn)批準 (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程 )為行業(yè)標準,編號為 JGJ72一2004,自2004 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 .0.6、8.1.2、8.2.1、8.3.2、10.2.2條為強制性條文, 必須嚴格執(zhí)行。原標準 (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程 )(JGJ72-90) 同時廢止。 本規(guī)程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4年6月25日 目 次 1總則 2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2符號 3基本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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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高層建筑的巖土工程勘察工作,首先簡單介紹勘察工作具備的主要特征,在此基礎上重點探討勘察重點與難點,并結合現(xiàn)狀提出可行的勘察管理措施,為提升勘察工作質量提供理論支持.
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是指采用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勘探、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多種勘察手段和方法,對高層建筑(含超高層建筑、高聳構筑物)場地的穩(wěn)定性、巖土條件、地下水以及它們與工程之間相互關系進行調查研究,并在此基礎上對高層建筑地基基礎、基坑工程等作出分析評價和預測建議。
【學員問題】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詳細勘察階段報告應包括內容?
【解答】1、高層建筑的建筑、結構及荷載特點,地下室層數(shù)、基礎埋深及形式等情況;
2、場地和地基的穩(wěn)定性,不良地質作用、特殊性巖土和地震效應評價;
3、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能性,地基均勻性評價;
4、復合地基和樁基的樁型和樁端持力層選擇的建議;
5、地基變形特征預測;
6、地下水和地下室抗浮評價;
7、基坑開挖和支護的評價。
以上內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學員問題】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勘探點間距的規(guī)定?
【解答】1、甲級宜取較小值,乙級可取較大值。
2、在暗溝、塘、浜、湖泊沉積地帶和沖溝地區(qū);在巖性差異顯著或基巖面起伏很大的基巖地區(qū);在斷裂破碎帶、地裂縫等不良地質作用場地;勘探點間距宜取小值并可適當加密。
3、在淺層巖溶發(fā)育地區(qū),宜采用物探與鉆探相配合進行,采用淺層地震勘探和孔間地震CT或孔間電磁波CT測試,夷明溶洞和土洞發(fā)育程度、范圍和連通性。鉆孔間距宜取小值或適當加密,溶洞、土洞密集時宜在每個柱基下布設勘探點。
以上內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