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廣東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 | 發(fā)布日期 |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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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單位 | 廣東省政府 | 實行日期 | 1993年2月1日 |
所屬類別 | 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發(fā)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促進節(jié)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工程實行有償供水。工業(yè)、農業(yè)和其他用水戶,應按規(guī)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省電力工業(yè)局直屬的水力發(fā)電廠暫按原辦法執(zhí)行)。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經再次催交無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權限制或停止供(排)水。廣東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
第三條 供水水費標準,根據水費核定原則和水資源供求情況,由各市人民政府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幅度內制定。有條件的地區(qū),水費標準一步到位,困難地區(qū)于1995年前分步按標準計收,但起點水費與到位年限必須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水費標準未到位之前,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地方人民政府應對經濟不能自我維持的工程管理單位,給予合理補貼。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用水單位和群眾按規(guī)定交納水費。
第二章水費核定原則及標準
第五條 各類用水的水費標準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shù)厮Y源狀況分別核定。
供(排)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和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guī)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
核訂水費標準,工業(yè)和生活用水應高于農業(yè)用水,經濟作物應高于糧食作物用水,經濟特區(qū)和涉外供水應高于其他地區(qū),對于涉外供水的水價,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執(zhí)行。
第六條 各類用水水費標準
(一)農業(yè)水費。糧食作物按供水成本(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部分的固定資產折舊)核定水費標準,起步水費按標準的50-70%計收;經濟作物按糧食作物當年水費加收30%。
由水利設施二級提水的單位或個人,按當年供水水費50-70%計收水費。
(二)工業(yè)、生活水費。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計算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資4-6%的盈余額(水源短缺地區(qū)的盈余額可高于6%)核定水費標準,起步水費按標準的60-70%計收。使用后再進入原供水系統(tǒng)、水質符合標準并可用于灌溉和其他興利的貫流水,按水費標準的50%計收。
(三)水產養(yǎng)殖用水。由水利設施專門供水進行水產養(yǎng)殖的,按水產品年銷售總額的2-3%計收。
旅游設施用水水費參照工業(yè)用水計收。
(四)水力發(fā)電用水水費。水庫壩后電站、渠道跌水電站,經發(fā)電后的水源仍可直接用作灌溉或供水用途的,按水電站售電價的10%計收,不能直接用作灌溉或供水用途的按水電站售電價的20%計收。單機6000千瓦,總裝機12000千瓦以上的電站水費可略高于以上標準。
水源工程與灌渠工程分設獨立核算管理機構的水費分成,按水源與灌渠工程(指縣和縣以上水利主管部門管理部分)的供水成本比例確定。
第七條 機電排灌(含水輪泵)水費,農田按提水高程核定成本分級計收,困難的地區(qū)可按核定成本的50-70%起步(電費或燃料油費另按實際消耗量計收);非農田排灌按受益面積計收,其標準按農田排灌標準加收30%。
第三章水費的計收
第八條 水費應按供水量計收。用水單位要安裝水表計量。尚未裝水表的,可暫按水文測量規(guī)范測算水量。機電排灌亦可按設備銘牌值計算。
農業(yè)用水可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的制度;不具備按量計費條件的,可暫按灌溉面積收費。
水力發(fā)電用水可暫按發(fā)電量計費。機電排灌水費分灌溉和排水兩部分的受益面積計費。有條件的可按抽水每千噸提高單位揚程計收。
第九條 實行計劃用水、定額供水。計劃外用水,超定額部分可視當?shù)厮Y源情況實行超額累進收費。
第十條 在供水河道、渠道設泵取水,必須向該供水河道、渠道的管理機構申報,辦理取水許可,經批準后按計劃取用水,并按標準交付水費。
擅自設泵取水的,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可沒收取水設備,并對未經批準引用的水量按規(guī)定水費的2-5倍計收水費。
第十一條 外資和中外合資企業(yè)的水費一律按規(guī)定計收。如市人民政府對外資、中外合資企業(yè)給予優(yōu)惠,低于水費標準部分的水費的差額,由市人民政府補償給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單位。
第十二條 水費一般收現(xiàn)金。有收糧食或實物習慣的地方,農業(yè)水費可以糧或實物抵款。
農業(yè)水費、防護費一般分上半年、下半年兩次交付,年終結算,工業(yè)和生活用水、水電站用水以及其他用水,按月交付水費。
第十三條 農業(yè)用水水費由受益縣(區(qū))、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代為統(tǒng)收統(tǒng)交,代收單位可從實收水費中提取3-5%的手續(xù)費。
第四章水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水費(包括防護費)收入是水利工程正常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的主要經費來源,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自收自支資金,??顚S?,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xù)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開支,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挪用。水費收入由水利部門商財政部門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yè)費撥款的部分,視為預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jié)基金。
第十五條 水利主管部門可調集所管轄的水利工程折舊基金,專款專用,用于統(tǒng)籌安排所屬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
機電排灌工程所提的大修理基金、折舊費等應按分級管理原則,實行專項儲存,??顚S?。使用時須經縣水利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節(jié)約開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費。各級財政和水利主管部門要負責監(jiān)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 對水利部門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其受益范圍內的農戶、農場、水產養(yǎng)殖場、工商等企業(yè)和其他經營單位,應向工程管理單位交納堤圍防護費。防護費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指定稅務部門或財政部門代收后,匯入市、縣(區(qū))水利主管部門。計收標準如下:
農田按面積計收,糧食作物每年每畝不超過4元,經濟作物每年每畝不超過5元。
工商企業(yè)、交通運輸、建筑及安裝、進出口貿易、郵電通訊、糧食部門、水產養(yǎng)殖、物資供銷、文化娛樂、旅游等企業(yè)按年營業(yè)(銷售)總額;發(fā)電企業(yè)按年電力總產值;供電企業(yè)按年售電收入總額,分別計征1.5-1.8‰。輸變電工程按受益固定資產總值1.5-1.8‰計征。銀行(含下屬的金融企業(yè))按年應納稅營業(yè)額、保險公司按年保險費收入額的1.8‰計征。
不便按營業(yè)額計收的個體工商業(yè)戶,每年每戶收費不低于20元。
第十八條 船泊、排筏通過水利部門管理的水利樞紐和水道上的船閘、筏道,應繳過閘費。過閘費收費標準:船舶按般檢部門核定的準載噸位計收,每噸(次)收費不低于3角;竹木排筏按扎排體積計收,每立方米(次)收費不低于3角。
持有證明的軍運、消防、救護、防汛和水利工程運料的船只及航道工程船只免交過閘費。
收取堤圍防護費的過閘費,必須向當?shù)匚飪r部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收費依據。
第十九條 尚有移民遺留問題的水庫,經水利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水費中可附加庫區(qū)移民安置金,用于扶助移民發(fā)展生產。
第二十條 今后新建、擴建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準應逐個核定。
第二十一條 縣以上(含縣(區(qū)))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地區(qū)水費計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報省水電廳、財政廳、物價局備案。
省水利電力廳直屬的水利工程水費標準,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報省水利電力廳審核,并經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涉外供水的水費計收和管理辦法,由省水利電力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3年2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3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廣東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廣東省政府)
(一)河道、分滯洪區(qū)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于國家所有的灘地、兩...
你好,肯定不一樣山東省水利工程總公司是大型國有企業(yè),公司員工屬于企業(yè)編山東省水利局是國家行政機構,員工都是屬于事業(yè)編,需要通過公或者高學歷才能進去。如果想掙錢,可以到去前者,待遇很好。如果想當官,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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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qū))自治縣水電局: 現(xiàn)將省政府頒發(fā)的粵府〔1993〕10號《廣東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使用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省水費辦法》)轉發(fā)給你們。目前全國正在進行水費改革,《省水費辦法》對完善,鞏固和加強我省水利基礎產業(yè),建立富有生機活力的運行機制,推動水利經濟走向市場將發(fā)揮重大作用。各地應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zhí)行。現(xiàn)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計劃用水、節(jié)約用水、科學用水,解決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費用、大修費用、更新改造費用,加強水利基礎產業(yè),充分發(fā)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具有供水作用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庫、涵閘、抽水站、灌區(qū)、溝渠、塘壩等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
農業(yè)(含部隊、軍區(qū)、農墾、勞改等所屬農、茶、林場)、工礦企業(yè)(含外商投資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和其他一切用水戶,都應按規(guī)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水費列入生產成本。
第三條 根據水利工程的不同性質、規(guī)模和受益范圍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水利工程水費相應實行分級核訂、計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水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認真搞好水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參照本地區(qū)的水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制定。
第二章 水費核訂的原則和標準
第六條 水費標準以供水成本為基礎。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固定資產折舊費以及其他應計入成本的費用。
第七條 各類用水水費標準按以下原則核訂:
(一)農業(yè)用水水費。糧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訂,經濟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供水成本不包括鄉(xiāng)村自籌和農民投勞折資部分固定資產的折舊。
(二)工業(yè)用水水費。消耗水,按全部供水投資計算的成本(包括鄉(xiāng)村自籌及農民投勞折資部分),加供水投資5%的盈余核訂。循環(huán)水(用后返回原水體,水質符合標準,水量、水位不變)水費標準按消耗水的25%核訂。貫流水(用后進入原供水系統(tǒng),水質符合標準,水量不變,僅損失一級水頭)水費標準按消耗水的40%核訂。
(三)水力發(fā)電用水水費。結合其他用水的,按售電電價的10%核訂;不結合其他用水的,按售電電價的30%核訂。
(四)水產用水水費。使用水利工程供水從事水產養(yǎng)殖的水費標準,參照農業(yè)糧食作物用水水費標準核訂。
(五)城鎮(zhèn)生活用水水費。由水利工程向城鎮(zhèn)自來水廠等單位提供水源用于居民生活的,按全部供水投資計算成本核訂(凡用于工礦生產的,按工業(yè)水費標準執(zhí)行)。
(六)沖污水費。對確需向水庫、河道、湖泊排污的,必須經過清污處理,符合排放標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以污水排放量,按工業(yè)消耗水標準核訂水費。工礦企業(yè)等有關單位排放的超標污水,使水體嚴重污染,經采取沖污稀釋或抽排處理的,每立方米水費為工業(yè)消耗水標準的二至三倍。
(七)其他用水水費,按供水成本核訂。
第八條 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各類水費標準按照前條確定的原則,以低于供水成本核訂,具體水費標準見附表。
第三章 水費的分級管理
第九條 根據誰受益、誰負擔、誰管理、誰收費、誰維修的分級管理、分級核算原則,省、市、縣(市、區(qū))分級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修養(yǎng)護、大修理、更新改造及水費的收交、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市、縣(市、區(qū))按標準收取的水費,除上交省部分水費外,其余由市、縣(市、區(qū))使用和管理。
上交省的水費包括省屬水利工程供水部分的水費和省調集市、縣(市、區(qū))部分折舊基金。具體上交比例見附表(工業(yè)、水產、水力發(fā)電、城鎮(zhèn)生活、沖污等水費交省比例均按農業(yè)水費交省比例執(zhí)行)。
第四章 水費的計收
第十一條 農業(yè)用水應在各級渠首口門設置量水設備計量收費,由用水農戶合理分攤;尚無計量收費條件的,暫按畝收費。工業(yè)用水單位應安裝儀表計量,現(xiàn)無儀表的,可按水文測驗規(guī)范測算水量或按國家現(xiàn)行《工業(yè)用水量定額》等辦法計算水量,水力發(fā)電按發(fā)電量計費。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供水單位,要切實搞好用水管理工作,實行計劃用水。用水單位應申報用水計劃,對超計劃用水,實行加價收費,加價收費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農業(yè)水費可在夏收后一次收交,也可在夏收后和秋收后兩次收交或按次計量收費。農業(yè)水費由灌區(qū)管理部門和鄉(xiāng)水利站直接收取或委托其他部門代收,對代收的部門給予實收水費2%——4%的報酬。
工業(yè)、城鎮(zhèn)生活、水力發(fā)電、沖污等用水,由用水單位按月計量交費,分別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通過銀行采取同城托收無承付結算方式直接收取或比照農業(yè)水費委托其他部門代收。省屬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直接供水的由其直接收取。
用水單位應按規(guī)定的日期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應交水費的1‰滯納金。經一再催交無效,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措施限制取水。對用水單位和用水戶拖欠的水費銀行有權直接劃撥。
第五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水費收入主要用于水利供水工程和綜合利用工程供水部分的管理運行費,工程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大修理和更新改造、各級水費專管機構定編人員必需的管理費用以及少量綜合經營周轉金。上交省的水費主要用于省屬站、省指定站翻水費補助和省重點水利供水工程更新改造費、大修理費、運行費補助。受益范圍大,難以具體劃分的防洪工程和綜合利用工程,防洪排澇等部分所需的各項費用,列入水利基建投資和水利事業(yè)費預算。
第十五條 水費收入是維持水利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主要經費來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yè)費撥款的,視為預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jié)基金及重點項目建設資金。水費是專項資金,不得列入其他基金。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水費要財政專戶儲存,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灌區(qū)水費結余,應連同其他方面的結余一并建立專用基金,大部分用于灌區(qū)配套和工程修理更新,小部分用于集體福利和職工獎勵基金以及“以豐補欠基金”。分配原則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具體分配比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核定。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物價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監(jiān)督檢查水費財務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收費執(zhí)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十八條 對執(zhí)行本辦法,完成水費收交任務,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經費在規(guī)定提取的手續(xù)和管理費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縣和縣以下機電排灌區(qū),除按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物價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收取機電提水水費外,還應加收本辦法規(guī)定的供水水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頒布后水費標準的調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qū))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印發(fā)的《江蘇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附表:
江蘇省水利工程水費標準
------------------------------------------------------
| 分 |太湖及 | | | | | | | |
| 分 片 | |秦淮河|蘇北沿江|里下河|洪澤湖|駱馬湖|微山湖|水 庫|
| 類 |蘇南沿江| | | | | | | |
|------------------|----|---|----|---|---|---|---|---|
|農業(yè):1.按方收費(分/立方米) | 0.5 | 1.3 | 0.7 | 0.7 | 0.8 | 1.0 | 1.1 | 1.6 |
| 2.按畝收費稻麥田(元/畝) | 4.00 | 4.00 | 5.00 | 5.00 | 8.00 | 8.00 | 8.00 | 8.00 |
| 旱 田(元/畝) | 0.50 | 0.50 | 0.70 | 0.70 | 2.00 | 2.00 | 2.00 | 2.00 |
| |---------------------------------|
| 經濟作物(元/畝) | 4—8 |
|------------------|---------------------------------|
|工 業(yè): (分/立方米) | 消耗水:4.0 貫流水:1.5 循環(huán)水:1.0 |
|------------------|---------------------------------|
|水力發(fā)電: ?!“l(fā) | 按售電電價的30%收費 |
| 結合發(fā) | 按售電電價的10%收費 |
|------------------|---------------------------------|
|水 產: (元/畝) | 池塘養(yǎng)殖每畝10—15元;水庫、湖蕩、河溝養(yǎng)殖每畝2—3元 |
|------------------|---------------------------------|
|城鎮(zhèn)生活: (分/立方米) | 1.5 | 3.0 |
|------------------|---------------------------------|
|沖 污: 污 水 | 按每立方米污水排放量收費4.0 分 |
| 超標污水 | 按每立方米超標污水排放量收費8.0分至12.0分 |
|------------------|---------------------------------|
|其 他:?。ǚ?立方米) | 按供水成本核訂 |
|------------------|---------------------------------|
|各類水費市、縣上交省比例( %) | 30 | 30 | 20 | 30 | 30 | 30 | 30 | 0|
------------------------------------------------------
注:1.農業(yè)用水以支渠口門為計量點。自流灌溉條件較好的農業(yè)水費標準可適當提高,幅度不超過50%。
2.經濟作物(含棉花、油料、蠶桑、瓜果、經濟林、菱、藕、蔬菜、茶葉等)按畝收費。
3.為開支必須的宣傳費用、組織水費人員的培訓、學習、交流和獎勵等,各市除按上述規(guī)定的比例上交外,另上交省管理費為各市收取水費的20‰。
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jié)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以充分發(fā)揮經濟效益,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工業(yè)、農業(yè)和其他一切用水戶,都應按規(guī)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用戶按規(guī)定交付水費的宣傳教育,加強對核定水費標準及水費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三條 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準和計收辦法可參照本地區(qū)的水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制定。
第二章 核訂水費標準的原則
第四條 水費標準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shù)厮Y源狀況,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guī)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折舊率和大修理費率以及其他應計入成本的費用由水利電力部商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
第五條 各類用水水費標準的核定:
1、農業(yè)水費。糧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費標準;經濟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農業(yè)水費所依據的供水成本內,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部分的固定資產折舊。
2、工業(yè)水費。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計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資4——6%的盈余核定水費標準。水資源短缺地區(qū)的水費可略高于以上標準。
貫流水(用后進入原供水系統(tǒng),水質符合標準并結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環(huán)水(用后返回水庫內,水質符合標準的),按采用貫流水、循環(huán)水后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由供水單位和用水戶分享的原則,核定水費標準。
3、城鎮(zhèn)生活用水水費。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鎮(zhèn)自來水廠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費,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余核定,其標準可低于工業(yè)水費。
4、水力發(fā)電用水水費。結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12%或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8%計收水費。不結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費根據水資源的狀況,按結合用水水費的二至三倍計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調節(jié)水量的梯級水電站用水,第一級按上述標準計收水費;第二級以下各級,應低于第一級的標準。
小水電(即單機六千千瓦、總裝機一萬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費可低于上述標準,對農民新興辦的小水電站用水水費還可予以優(yōu)惠。
抽水蓄能發(fā)電用水,以保證下游(或上游)調節(jié)池等工程運行管理、大修理等費用計收水費。
5、為改善環(huán)境和公共衛(wèi)生等用水水費,可參照農業(yè)水費標準確定。
6、由水利設施專門供水進行養(yǎng)殖、種植,其水費標準可參照農業(yè)經濟作物的水費標準確定。
在制定工農業(yè)用水及其他各類水費標準時,要同時確定供水計量點。
水源工程與灌渠工程分設獨立核算管理機構的,應按上述規(guī)定分別確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費標準。
第三章 水費的計收
第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用水管理,實行計劃用水,按供水量計收水費(水力發(fā)電用水可按發(fā)電量計費)。
農業(yè)用水可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的制度,并可實行季節(jié)浮動水費。利用汛期棄水灌溉,其中屬計劃外供水部分可酌情減免水費。
水資源短缺地區(qū)的工、農業(yè)用水可實行超額累進收費辦法。
用水單位要安裝水表計量?,F(xiàn)無水表的,應按水文測量規(guī)范測算水量。
第七條 工業(yè)和城市生活用水、水電站用水,要按月計量收費。
農業(yè)用水要按次計量收費,用水頻次較多的可按季計量收費。
用水單位要按規(guī)定日期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應加計滯納金。經一再催交無效,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實行經濟核算,加強經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逐步向企業(yè)化、社會化過渡。
水利供水工程所需的運行管理費、大修費和更新改造費由所收水費解決。防洪工程和綜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歲修、管理費用,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列入水利事業(yè)費預算或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解決。
第九條 水費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主要經費來源。由水利部門商請財政部門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yè)費撥款的,視為預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xù)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開支。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挪用水費。
第十條 水利主管部門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收入應適當調劑余缺。自然條件和工程狀況好或水費標準高于供水成本、有較多盈余的單位,要實行“盈余定額上繳,超額留用”的辦法;自然條件和工程狀況差或水費收入低于供水成本的單位實行“定額補貼、超虧不補,限期扭虧”的辦法;一般的單位可實行“以收抵支,盈余不交,虧損不補”的辦法。
第十一條 水利主管部門可調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部分折舊基金,用以統(tǒng)籌安排所屬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任務。但不得以調集的資金用于機關本身的開支。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盈余,大部分用于建立事業(yè)發(fā)展基金,小部分用于集體福利和獎勵基金(具體比例或數(shù)額要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水費收入較多的年份應建立“以豐補歉基金”,用以解決水費收入較少年份的資金短缺。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努力節(jié)約開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費。各級財政和水利主管部門要負責監(jiān)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尚有移民遺留問題的水庫,水費可附加庫區(qū)移民扶助金,用于扶助移民發(fā)展生產。
第十五條 受益范圍明確的水閘、堤防、圩垸、海塘以及排澇等工程的管理單位,向受益的工商企業(yè)、農場、農戶和其他單位收取工程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根據工程運行管理費和大修理費確定。
第十六條 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大型供水工程的水費標準,由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協(xié)商提出,送水利電力部核定。
水利電力部直屬水利工程供水,由主管的流域機構根據本辦法并參照當?shù)氐挠嘘P規(guī)定,擬定水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報水利電力部核準。
第十七條 今后新建、擴建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準可逐個核定。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水利電力部直屬水利工程的水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可每隔若干年修訂一次。
第十八條 水利電力部對本辦法有解釋權,并在實施中負責監(jiān)督、管理。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會同同級物價、財政及其他有關部門,擬定水費標準和水費管理辦法,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同時抄報水利電力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五年十月十三日國務院批轉水利電力部制訂的《水利工程水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行政法規(guī)(類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計劃用水、節(jié)約用水、科學用水,逐步解決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費用、大修費用、更新改造費用,以充分發(fā)揮工程效益,根據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農業(yè)、工礦企業(yè)(含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和其他由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用水戶,都應按規(guī)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
第三條 根據水利工程的不同性質、規(guī)模和受益范圍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水利工程水費相應實行分級核訂、計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各級水利部門要建立、健全水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認真抓好水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各地區(qū)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水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二章 水費核訂的原則和標準
第六條 水費標準以供水成本為基礎。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固定資產基本折舊費以及其他應計入成本的費用。各類水費標準見附表。
(一)農業(yè)用水水費。
糧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經濟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供水成本不包括鄉(xiāng)村自籌和農民投勞折資部分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根據我省農業(yè)生產水平和農民的承受能力,目前農業(yè)水費采取低于供水成本的收費標準收取,即免收折舊費,淮北及山區(qū)供水成本較高的地區(qū),再適當減免大修費或部分運行管理費。
(二)工業(yè)用水水費。
消耗水,按全部供水投資計算成本(包括鄉(xiāng)村自籌及農民投勞折資部分),加供水投資5%的盈余核訂水費標準。
循環(huán)水(使用后水質符合標準,水量、水位不變)水費標準暫按消耗水的20%—30%計算。
(三)小水電用水水費。結合其他用水的,按售電電價的10%計費;不結合其他用水的,按售電電價的30%計費。
(四)水產用水水費。利用水庫水面或由水利設施專門供水從事水產養(yǎng)殖的,按年總產值的1%—2%收費。
(五)城鎮(zhèn)生活用水水費。由水利工程向城鎮(zhèn)自來水廠等單位提供水源用于居民生活的,一般按全部供水投資計算成本核定(凡用于工礦生產的,按工業(yè)水費標準執(zhí)行)。
(六)工礦排放的超標污水,未經凈化處理的,嚴禁排入江、河、湖、庫等水體。在特殊情況下,需采取沖污稀釋或抽排處理的,每立方米收費為工業(yè)消耗水的二至三倍。
第三章 水費的分級管理
第七條 根據誰受益、誰負擔、誰管理、誰收費、誰維修的分級管理、分級核算原則,省、市、縣分級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修養(yǎng)護、大修理、更新改造及相應部分水費的收交、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 市、縣收取水費的標準,應包括上交省屬供水部分的水費。各市、縣應將為解決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更新改造費用作為成本計收水費,具體制訂所轄水利工程供水水費標準。
第九條 凡由省屬水利工程供水的秦淮河、里下河(含沿海墾區(qū))、洪澤湖(含沿運河、沿總渠、沿淮沭河灌區(qū))、駱馬湖、微山湖等地區(qū)的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各市除上交省屬供水部分水費外,其余均由各市、縣自行使用和管理(工業(yè)、水產、小水電及城鎮(zhèn)生活用水等水費交省的比例,均按農業(yè)水費交省的比例執(zhí)行)。凡不屬省水利工程供水范圍的市、縣的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均由各市、縣自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水費的計收
第十條 農業(yè)用水應在各級渠首口門設置量水設備計量收費,由灌區(qū)的用水農戶合理分攤;尚無計量收費條件的,暫按畝收費。工業(yè)用水單位應安裝儀表計量,現(xiàn)無儀表的,可按水文測驗規(guī)范測算水量或按國家現(xiàn)行《工業(yè)用水量定額》等辦法計算水量,小水電可按發(fā)電量計算。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供水單位,要切實搞好用水管理工作,要同用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責任。
第十二條 農業(yè)水費一般在秋后收交,有條件的可在夏收后和秋后兩次收交或按次計量收費。農業(yè)水費由灌區(qū)管理部門和鄉(xiāng)水利站直接收取或委托其他部門代收,對代收的部門給予實收水費2%—4%的報酬。
工業(yè)、城鎮(zhèn)生活、小水電等用水,由用水單位按月計量交費,分別由市、縣水利部門或工程管理單位,通過銀行采取同城托收無承付結算方式直接收取或比照農業(yè)水費委托其他部門代收。省屬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直接供水的由其直接收取。沖污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向排污用水單位收取。
用水單位應按規(guī)定的日期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應加計滯納金,每逾期十天,加收1%,經一再催交無效,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五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水費收入只能用于水利供水工程和綜合利用工程供水部分的管理運行費,工程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大修理和更新改造、各級水費專管機構定編人員必需的管理費用以及少量綜合經營周轉金。受益范圍大,難以具體劃分的防洪工程和綜合利用工程,防洪排澇等部分所需的各項費用,仍列入水利基建投資和水利事業(yè)費預算。
第十四條 水費收入是維持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主要經費來源,經水利部門商財政部門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yè)費撥款的,視為預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各級水利主管部門收繳的水費要交財政專戶儲存,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灌區(qū)水費盈余,應連同其他方面的盈余一并建立專用基金,大部分用于建立生產發(fā)展基金,即搞灌區(qū)配套和工程修理更新,小部分用于建立集體福利和職工獎勵基金以及“以豐補歉基金”。分配原則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具體分配比例,由水利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核定。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水利主管部門,要負責監(jiān)督檢查水費財務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十七條 水費財務管理參照《水利工程水費財務管理辦法(試行)》(蘇財農(86)116號文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受益范圍明確的水閘、堤防以及排澇等除害工程,應向受益的工商企業(yè)、農場、農戶和其他單位收取工程維護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由各市根據工程運行管理費和大修理費制訂。工程維護費按特種資金管理,??顚S?,只能用于受益范圍內的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大修理,具體財務管理辦法亦由各市自行制訂。
第十九條 縣和縣以下機電排灌區(qū),除按江蘇省水利廳、物價局蘇水灌(87)02號文件規(guī)定收取機電提水水費外,還應加收本辦法規(guī)定的供水水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各市、縣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四月二日省人民政府批轉的《江蘇省水利工程水費收交使用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注:江蘇省人民政府1989年3月15日蘇政發(fā)〔1989〕38號文印發(fā)
附 表:江蘇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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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湖及| | | | | | |
分 片 | |泰淮河 |蘇北沿江|里下河 |洪澤湖 |駱馬湖 |微山湖 | 水庫
分 類 |蘇南沿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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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方收費:(厘/立米) |1.90|6.70|3.70|3.60|4.20|4.80|5.50|7.80
農業(yè)2.按畝收費:稻麥田:(元/畝)|1.60|2.00|3.00|2.50|4.00|4.00|4.00|4.00
旱 田:(元/畝)|0.20|0.30|0.40|0.30|1.00|1.00|1.00|1.00
市、縣上交省比例(%) |0 |30 |0 |30 |30 |30 |3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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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用水 | 按年總產值的1%—2%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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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電 專發(fā) | 按售電電價的30%收費
結合發(fā) | 按售電電價的10%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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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yè):消耗水(厘/立米) | 30.0
循環(huán)水(厘/立米) | 6.0
貫流水(厘/立米)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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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生活(厘/立米)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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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農業(yè)用水以支渠口門為計量點。
2.水產用水、小水電、工業(yè)以及城鎮(zhèn)生活用水所收水費交省比例按農業(yè)水費交省比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