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土木建筑學會

廣東省土木建筑學會是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lián)系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科技進步的重要社會力量。廣東省土木工程學會和廣東省建筑學會是廣東省土木建筑學會的前身,成立于1953年;1987年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把2個學會合并為廣東省土木建筑學會。因此,該學會具有悠久的歷史和廣泛的聯(lián)系。本會擁有4000多個人會員以及47個團體會員單位。會員中絕大部分是中、高級和教授級職稱(職務)的專業(yè)工作人員;分布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設計、科研、施工、交通、航運、大專院校等企事業(yè)單位,幾十年來為省土木建筑科技事業(yè)作出了顯著的成績和卓越的貢獻。

廣東省土木建筑學會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廣東省土木建筑學會 會????員 4000多個
成立時間 1953年 本會地址 廣州市流花路中展里68號流花大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廣東省土木建筑學會

英文名稱: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GUANGDONG

第二條:性質:

廣東省土木建筑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在一九八七年,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由原廣東省土木工程學會與廣東省建筑學會合并而成。是廣東省土木建筑科學技術工作者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促進土木建筑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fā)展,促進土木建筑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土木建筑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我省經濟建設作出貢獻。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和科技人員的正當權益。

第四條:主管部門:

本會的社團管理部門是廣東省民政廳;業(yè)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行業(yè)主管部門是廣東省建設廳;掛靠單位是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本會接受上述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流花路85號省建工集團內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從事與土木建筑有關的業(yè)務如下:

學術交流:積極組織召開學術交流會議,舉辦科技展覽,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研討,推廣和普及新技術、新產品、新信息。

技術咨詢:對本省土木建筑技術中的問題進行咨詢服務;接受政府部門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托的科技項目論證,成果鑒定,提供技術服務;接受科技項目的評估、評審;接受技術標準的編審等任務。

技術培訓:大力普及土木建筑科學技術知識,積極傳播土木建筑科學思想和方法,開展繼續(xù)教育,推動知識更新,舉辦各種技術培訓班。出版刊物:編輯、出版學術刊物。

興辦科技實體:根據(jù)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的指導精神,依法登記成立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

凡承認本會章程并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個人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2、具有建筑師、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等中級以上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3、高等學校本科畢業(yè)并工作三年以上;非高等學校畢業(yè),從事土木工程工作十年以上,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4、定居國外及港澳地區(qū),符合上述會員條件的中國藉或外藉華裔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員。

(二)單位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2、與本會行業(yè)范圍有關,并具有一定數(shù)量科技隊伍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yè)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查批準;

3、繳交會費

4、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統(tǒng)一發(fā)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會員優(yōu)惠制度》內容;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yōu)先權;

4、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jiān)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審查定和修改章程;

2、審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3、審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選舉新一屆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5、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審查,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審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審定設立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如專業(yè)委員會)、實體機構;

7、審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選;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學會活動計劃;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績,學風正派,并熱心參加本會工作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以及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對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領導人,以及曾任本會理事長、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至十一項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shù)不超過理事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第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土木建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審查并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審查并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機構 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實體面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建設部和中國科協(xié)撥款;

(二) 有關部門資助;

(三) 國內外企事業(yè)單位、團體及個人贊助或捐贈;

(四) 會員會費;

(五) 學會基金、利息;

(六) 舉辦各種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體制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

廣東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審查并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審查并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廣東省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廣東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廣東省民政廳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2004年6月24日第四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章程修改報告

第三屆《廣東省土木建筑學會章程》于1997年9月經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執(zhí)行至今已有六年多。換屆之前,學會秘書處嚴格根據(jù)中國民政部的“社團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對原章程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新章程按照示范本的要求分類,共有八個章節(jié)(四十八條):

(一)總則、(二)業(yè)務范圍、(三)會員、(四)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及罷免、(五)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八)附則。

現(xiàn)將修改情況按章節(jié)順序作簡單扼要的說明:

第一章:總則

原章程沒有英文名稱、學會地址及主管部門,新章程予以補充。

第二章:業(yè)務范圍

增加了“業(yè)務范圍” 作為新章程的第二章內容;原章程關于“會員的規(guī)定”改到第三章。

第三章:會員

(一)取消了原章程第五條第三款“通訊會員”的內容: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并對我國友好,愿意與我學會聯(lián)系交往合作的外籍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可申請為“通訊會員”。

(二)“團體會員”按規(guī)定改稱“單位會員”;

(三)原章程對個人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單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分別闡述,新章程不再分開,統(tǒng)一為“會員的權利”和“會員的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本章節(jié)參照全國統(tǒng)一的“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較多的補充。進一步明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職能、會議間隔、表決生效方式;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其職權范圍、期限、審批程序等都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例如:

(一)新章程增加了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五條明確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規(guī)定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審查,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新章程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在原章程的基礎上共增加了六條:

1、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2、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審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選;

4、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5、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學會活動計劃;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我們在參照范本的基礎上,根據(jù)自身的特點聯(lián)系實際情況在本章的第二十七條里增補了一項內容:本會理事長原則上應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由理事長提名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并經理事會通過后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原章程在本章節(jié)里只對學會經費來源及財務制度作了簡要的說明而新章程用了較大的篇幅強調學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的原則(關于技術咨詢的收入分配原則理事會將作出詳細規(guī)定)。此外,還對會員收費作出明確規(guī)定:

1、個人會員:每人每年30元(理事和常務理事的收費標準理事會另作決定);

2、單位會員:每年3000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和第八章《附則》是原章程沒有的,現(xiàn)完全按照“示范文本”所列條例寫入章程。

2100433B

廣東省土木建筑學會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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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土木建筑學會具有完善的組織架構。學會的下屬的專業(yè)委員會18個。

本會地址:廣州市流花路中展里68號流花大樓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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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土木建筑學會文獻

湖北省土木建筑學會 湖北省土木建筑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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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木建筑學會章程 2010年 1月 12日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湖北省土木建筑學會 (以下簡稱本 會)。本會的英文名稱為: Civil Engineering Academy Of Hu-bei Province 縮寫為 CEAHP。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湖北省內土木建筑科學技術工作者 和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貫徹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 面向經濟建設;倡導優(yōu)良學風;實行民主辦會,學術興會,專家 強會;與時俱進、更新理念,團結和組織廣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 者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 實施科教興鄂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 繁榮 和發(fā)展土木建筑科學技術事業(yè), 促進建設科技人才的成長, 充分 調動廣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投身創(chuàng)新型國家建設的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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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木建筑學會公告 福建省土木建筑學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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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六屆廣東省土木工程詹天佑故鄉(xiāng)杯獲獎項目

1. 深圳京基100(京基國際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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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圳機場T3航站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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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澳門大學橫琴島新校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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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廣州新圖書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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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門東華大橋(省道S272肇珠線江門市區(qū)復線東華大橋工程)

廣東省基礎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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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東莞市東城圣融生態(tài)幼兒園(景湖花園八期幼兒園)

東莞市建安集團有限公司

東莞市光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東莞市墻材革新與建筑節(jié)能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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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佛山祖廟修繕工程

佛山市工程承包總公司

華南理工大學亞熱帶建筑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

佛山市祖廟博物館

廣西文物保護研究設計中心

佛山市置地建筑設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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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廣州醫(yī)學院第二附屬醫(yī)院新門診綜合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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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龍歸保障性住房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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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12. 廣州地鐵六號線隧道工程

廣州軌道交通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

廣州地鐵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廣東省基礎工程公司

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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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省中醫(yī)科學研修院教學科研綜合大樓

廣州瀚華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廣州機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廣東省中醫(yī)院

廣東建設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

廣東電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廣東省土木建筑學會推薦榮獲第十二屆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項目

廣州珠江新城西塔 廣州國際體育演藝中心(NBA多功能籃球館) 深圳灣體育中心

廣州繞城公路東段(含珠江黃埔大橋) 舊廣州水泥廠社區(qū)改造項目(嶺南新苑、財富天地廣場)

三、第二屆廣東省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名單

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章程

(2016年4月19日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第十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楷體文字為增加或修改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

英文名稱:Shaanxi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Society

英文縮寫:SCEAS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陜西省境內從事土木建筑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科研、教學等企事業(yè)單位和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自愿結成的以促進土木建筑科學技術發(fā)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lián)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技事業(yè)發(fā)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堅持創(chuàng)新、協(xié)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fā)展理念,團結和組織我省廣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圍繞中心,求真務實,促進我省土木建筑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fā)展;促進土木建筑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土木建筑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陜西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的領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陜西省民政廳的監(jiān)督管理,本會辦事機構受本會理事會及掛靠單位(陜西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共同領導和管理,同時業(yè)務上接受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中國建筑學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西安市北大街199號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內

第二章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 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學術考察,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fā)展,推動自主創(chuàng)新;組織開展科技信息傳播,科技成果和產品展覽展示活動。

(二) 組織實施陜西省土木建筑科學技術獎的評選表彰。

(三) 弘揚科學精神,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識,傳播科學思想,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開展繼續(xù)教育,推動知識更新,舉辦技術培訓,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四) 對本省有關建筑科技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課題與發(fā)展規(guī)劃積極獻計獻策和提供咨詢服務,并接受委托承擔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鑒定,科技文獻編審和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yè)技術職稱評審和認證等任務。

(五) 接受有關單位委托,組織征集評選優(yōu)秀設計方案和優(yōu)質工程評審。

(六) 組織開展優(yōu)秀學術論文評選,組織開展大專院校土木建筑專業(yè)優(yōu)秀畢業(yè)設計評選活動。

(七) 編輯出版科普刊物,發(fā)行科技期刊,論文集和科技資料。

(八)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九) 舉薦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yōu)異成績或作出重要貢獻的科技工作者等。

(十) 協(xié)助企業(yè)開展技術創(chuàng)新

(十一) 興辦科技實體和社會公益性事業(yè),為學會開展活動提供經費來源。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入會申請條件

凡承認學會章程并符合會員條件,均可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準成為學會會員。由學會頒發(fā)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條件

一、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入會的條件,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具有中級職稱以上,或具有同等專業(yè)資格者,即取得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技師等及以上職稱,或取得國家認定的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

(2) 取得碩士學位及以上的科技人員或正在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

(3)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yè),從事土木建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相當水平和工作經驗者。

(4) 從事土木建筑科技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或有重大貢獻者。

(5) 熱心支持學會工作,并積極參與學會活動的企事業(yè)單位領導人。

(6) 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政府部門有關人員。

二、單位會員

(一) 凡與本會業(yè)務范圍有關,具有一定數(shù)量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員,并愿意參與本會有關活動,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規(guī)劃、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咨詢、建筑材料與設備等企事業(yè)單位及地、市級相關學術社會團體,在土木建筑行業(yè)具有一定影響,且有加入本會意愿者,均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 本會理事所在的單位,原則上是本會單位會員;

(三)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或其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核準,頒發(fā)單位會員證書,單位會員的會籍由本會管理。

第十條 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準;

(三) 由本會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

(一) 有在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jiān)督權。

(三) 優(yōu)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優(yōu)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四) 優(yōu)先在本會刊物上發(fā)表文章。

(五) 優(yōu)先獲得本會推薦參加上一級組織評選獎項的權利。

(六)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一) 優(yōu)先參加本會活動,有向本會推薦理事候選人的權利。

(二) 優(yōu)先取得本會有關資料。

(三) 可要求本會優(yōu)先給予技術咨詢,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

(四) 可要求本會協(xié)助舉辦培訓班;

(五) 其代表享受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六) 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個人會員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三) 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及本會的有關活動;

(五) 歡迎外籍人員協(xié)助本會開展學術活動,推薦有關專家來陜講學;

(六) 按規(guī)定繳納個人會費。

二、單位會員

(一) 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接受本會委托的工作;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按規(guī)定時限和標準繳納單位會費;

(四) 協(xié)助做好單位會員內本會個人會員的組織管理工作,并積極開展學術活動;

(五) 協(xié)助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活動;

(六) 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因工作調動應辦理會員關系轉移手續(xù)。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籍,并收回會員證。會員如觸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責任,其會籍即自動取消;對科技進步和本會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省科協(xié)和省民政廳備案實施;會費使用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jié)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制定會費標準;

(六)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理事會、各專業(yè)委員會(分會)、各市土木建筑學會、各單位會員所選派的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陜西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審查并經陜西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jié)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組成的原則:理事候選人分別由各分會、專業(yè)委員會,單位會員和本會秘書處經過民主協(xié)商推薦產生,由會員中有學術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熱心學會工作的領導干部組成。

(二)理事會的產生: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表決方式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位理事、常務理事在任屆期間,應認真履行理事職責。若兩年內無故不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單位會員不按期繳納會費的理事,其學會職位自動取消。對積極參加學會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會員,可及時增補為理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擔任理事工作的,由原推薦單位與本會協(xié)商提出更換人選及議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增補或變更理事;

(六) 決定會員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審定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推薦優(yōu)秀論文、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和先進集體;

(十二)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理事不能到會,可寫委托書,委托學會會員代表參加,并享有委托投票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shù)不超過理事人數(shù)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節(jié) 本會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良好的品德和學風;

(二) 在本會專業(yè)領域內有較高的造詣、有豐富的學會工作經驗。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屆內)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 熱心學會工作,組織能力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陜西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審查,并經陜西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理事長和秘書長候選人原則上由支撐單位推薦產生。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每屆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科協(xié)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科協(xié)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檢查和監(jiān)督本會經濟實體工作和經營情況;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 協(xié)調辦事機構、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工作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提名秘書處及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六) 執(zhí)行理事長委托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任名譽職務,其職務設名譽理事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十三條 為了加強對會員的聯(lián)系及管理工作,根據(jù)會員人數(shù)和分布情況,可在會員單位或區(qū)域建立學會基層組織—會員聯(lián)絡站、組。

第四節(jié) 辦事機構

第三十四條 辦事機構是省級學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授權秘書長主持處理的日常工作的常設性組織。

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由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支撐,由專職干部和聘用工作人員組成,并根據(jù)需要下設若干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在黨務和行政(人、財、物等)方面接受學會支撐單位(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的領導和管理。支撐單位對本會辦事機構提供必要人力、物資和經費支持,為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條 省級學會辦事機構及專兼職工作人員的管理

(一) 省級學會辦事機構應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認真貫徹執(zhí)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 對專職人員進行選聘和招聘。實行競爭和流動的動態(tài)人事管理,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獎懲和解聘辦法;

(三) 省級學會辦事機構聘用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人事管理由學會秘書處負責。

第五節(jié) 專業(yè)委員會(含分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jù)學科設置和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置若干專業(yè)委員會(分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專業(yè)學術機構。其名稱一律冠以“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xxxx專業(yè)委員會(分會)”字樣。不是獨立的社會團體,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定章程,不單設銀行賬戶,由本會實行統(tǒng)一的財務管理。接受省級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

專業(yè)委員會(分會)的設立、調整或撤銷,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報陜西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和陜西省民政廳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與市級學會是業(yè)務指導關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分支機構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委員若干組成。主任委員由支撐單位推薦后,經本會秘書長提名,一般由支撐單位的業(yè)務或學科帶頭人出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與有關單位協(xié)商提名,委員由正、副主任委員與有關單位民主協(xié)商提名產生,報請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成員實行等額或差額選舉產生。委員會選舉名單須報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

委員人選,應是本專業(yè)會員中學術水平較高,或活動能力較強,并且熱心學會工作的建筑科技工作者。

專業(yè)委員會(含分會)委員人數(shù)應根據(jù)學會《專業(yè)委員會組織條例》確定,力求精干高效。專業(yè)委員會每4年換屆一次。

其負責人換屆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5周歲,超過年齡的須經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的職責:

(一)制定的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年終報送總結;

(二)組織各項學術活動,推薦優(yōu)秀論文和優(yōu)秀科技人才;

(三)反應本專業(yè)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四)執(zhí)行學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或有關單位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咨詢服務的收入;

(五) 本會經濟實體上繳費用

(六) 學術活動基金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科協(xié)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省科協(xié)審查同意,并報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省科協(xié)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科協(xié)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省科協(xié)和省民政廳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4月19日第十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2016年5月21日上午,宿遷市土木建筑學會在宿遷學院召開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市政協(xié)原副主席、宿遷學院副校長孫其松,省土木建筑學會秘書長李劍、辦公室主任蔣亮艷,市科協(xié)副主席陳光東、市住建局副局長吳克文、市民政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主任王孝紅、淮安市土木建筑學會理事長馬德祥、徐州市土木建筑學會理事長郭宗明等出席成立大會。來自全市土木建筑領域的100多名代表參加會議。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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