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工資爭議 | 類????型 | 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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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勞動關系雙方 | 分????類 | 工資偏低引起的爭議 |
《國務院關于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fā)[1993]79號)、《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資制度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1993]85號)、《人事部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印發(f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正常晉升工作檔次辦法的通知》(人薪發(fā) [1995]150號)、《國家人事部關于印發(fā)〈經濟特區(qū)機關、事業(yè)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1995]255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深圳經濟特區(qū)機關事業(yè)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兩個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府辦[1995]66號)。
案例一:工資爭議——企業(yè)拖欠職工工資
申訴方:嚴某等26人,某棉紡廠合同制工人
被訴方:某棉紡廠,法定代表人:李某,廠長
1992年10月棉紡廠招收了26名女工。在3個月試用期后,工廠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不發(fā)給這26名女工的工資。1993年2月底,26名女工在正式成為該廠職工后,廠均未發(fā)給工資,只是每人發(fā)了60元生活費。為此,26名女工找到廠長交涉,廠方說要研究一下。結果是廠長去了境外,其他管理人員作不了主。女工們無奈只得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公正裁決,補發(fā)全部拖欠工資,并保證以后按月發(fā)工資。
某棉紡廠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yè),1991年開業(yè),1992年擴大了生產規(guī)模,同時招收了26名女工。在簽定用工協議時,棉紡廠提出試用3個月,每月工資 120元,試用期滿后每月工資180—240元。然而在試用期的3個月,工廠以這些女工應當交納保證金為由,沒有發(fā)給工資。在女工成為正式工后,工廠仍未發(fā)給工資,只給了每人60元生活費。其理由是企業(yè)近來沒有資金,由于訂單接得不多,流動資金都購買了原料了,等過一段時間再補發(fā)。
[處理結果]
在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如下調解協議:
(1)棉紡廠在1993年3月1日將拖欠26名女工工資發(fā)給其本人。
(2)棉紡廠向每位女工賠償拖欠工資損失費250元。
(3)棉紡廠保證每月10日向職工發(fā)放工資。
(4)仲裁費60元由棉紡廠承擔。
[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因企業(yè)拖欠職工工資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部頒發(fā)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要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頒發(fā)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還規(guī)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必須及時、嚴肅處理,以使職工的基本生活來源有所保障 。
1.工資偏低引起的爭議
一些勞動者所得工資與從事同種工作、工齡相同、業(yè)務水平相當的人之間存在工資差距而產生爭議。
2.工資升級引起的爭議
一些員工認為在工資升級時受到不公平待遇而產生爭議。
3.工資拖欠引起的爭議
有的企業(yè)拖欠、克扣員工的工資,引發(fā)員工的不滿,這類爭議在三資企業(yè)、私營企業(yè)中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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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極保護觀點說明 《城鎮(zhèn)燃氣埋地鋼質管道腐蝕控制技術規(guī)程》 CJJ95-2013,規(guī)程中 3.0.2 條寫明新建管道 應采用防腐層輔以陰極保護的腐蝕控制系統(tǒng),在規(guī)范條文說明中 3.0.2 因為管道腐蝕與施工 質量、材料、環(huán)境、防腐層破損等有直接關系,而與管道壓力、管徑大小無關,因此本次修 訂取消了管徑、 壓力的限制,正常情況下,所有新建埋地鋼質管道都應采用陰極保護。 同時 《城鎮(zhèn)燃氣埋地鋼質管道腐蝕控制技術規(guī)程》 CJJ95-2003中 3.0.2 條新建的高壓、次高壓、 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 100mm 的中壓管道和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 200mm 的低壓管道必須采 用防腐層輔以陰極保護的腐蝕控制系統(tǒng)。管道運行期間陰極保護不應間斷。進一步說明 CJJ95-2013規(guī)程中新建管道應采用防腐層輔以陰極保護的腐蝕控制系統(tǒng)。對于 6.2.3 中采用 陰極保護的管道應設置電絕緣裝置, 電絕緣裝置包括絕
1.按照工傷保險爭議性質來分。工傷保險關系因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工傷保險關系和管理從屬的工傷保險關系。前者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工傷保險關系;后者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關系、工傷保險經辦管理關系。因兩種性質不同的工傷保險關系產生的爭議,分別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工傷保險爭議和非平等主體之間的工傷保險爭議。
2.按照工傷保險爭議涉及的內容來分。工傷保險爭議分為:關于工傷認定而引起的爭議;關于工傷待遇核定、給付而引起的爭議;關于工傷保險費用結算而引發(fā)的爭議;關于工傷保險費征收而引發(fā)的爭議;關于工傷保險違法行為查處而引發(fā)的爭議等等。
3.按照產生工傷保險爭議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來分。工傷保險爭議可以分為:國內工傷保險爭議和涉外工傷保險爭議。
按照2007年12月頒布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2001年4月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的范圍主要是: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fā)生的糾紛;
(8)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tǒng)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yǎng)老金、醫(y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fā)生的糾紛;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工傷保險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因此,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的方法有以下四種:
1、協商
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是否構成工傷,以及工傷待遇如何結付發(fā)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談判、磋商,從而達成共識解決爭議。協商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條件下進行的,協商所達成的協議一般都能自動履行。
2、調解
一般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明辨是非的基礎上,規(guī)勸說服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自然協商,達成協議,從而使工傷保險爭議得以解決的方式。調解有利于雙方對協議的履行,但是,調解不是處理工傷保險爭議的必經程序,當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不愿進行調解時,他們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仲裁
是由第三方對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工傷保險爭議,在尊重事實的情況下,依據法律、法規(guī)作出判斷,從而解決爭議的方式。對勞動爭議,仲裁是必經程序,但我國對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因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
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對工傷保險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司法活動。訴訟是工傷保險爭議得以解決的最終的最有效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