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 現(xiàn)對《貴州省防洪條例 (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貴州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fā)的省份,有“無災不成年”之說,其中洪水災害頻繁。據(jù)1950年~ 2001年共52年資料統(tǒng)計,平均每年農田受災295.33萬畝,倒塌房屋11917間,洪災直接經濟損失5億元以上。近年來,洪水災害造成的損失日趨嚴重,1996年全省遭受暴雨洪水侵害,造成84個縣(市、區(qū))1445萬人受災,被洪水圍困35萬人,損壞房屋63萬間,直接經濟損失98億元。其中,貴陽市南明河暴發(fā)百年一遇特大洪水,市中心大十字、噴水池一帶受淹,直接經濟損失高達26億元;2000年全省有81個縣(市、區(qū))、1023個鄉(xiāng)(鎮(zhèn))、929.57萬人受洪災,倒塌房屋6.66萬間,受災作物面積505.75千公頃,708個工礦企業(yè)停產,沖毀大量鐵路、公路、灌溉設施,都勻市、凱里市等19個縣(市、區(qū))城區(qū)進水,直接經濟損失31.98億元;2002年全省有84個縣(市、區(qū))、1002個鄉(xiāng)(鎮(zhèn))、770萬人受洪災,倒塌房屋2.37萬間,農作物受災面積419千公頃,絕收62.3千公頃,35家企業(yè)停產,直接經濟損失12.9億元。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頒布后,明確了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則,強化了防洪行政管理職責,規(guī)定了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制度等法律制度,對防汛抗洪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防洪法》是指導全國防洪工作的基本大法,涉及的管理范圍廣,規(guī)范得比較原則,而我省屬巖溶山區(qū),河流屬山區(qū)型河流,與平原地區(qū)大江大河相比,洪澇災害具有突發(fā)性、季節(jié)性、插花性和周期性的特點。另外,隨著經濟的迅速發(fā)展,人口的不斷增加,城市規(guī)模的日益擴大,洪澇災害造成的損失日趨嚴重,對防洪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我省防洪工作的形勢仍然嚴峻,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我省大多數(shù)中小城鎮(zhèn)防洪標準偏低,城市防洪任務仍很艱巨;二是一些單位和個人隨意侵占河道,嚴重影響河道行洪;三是水庫工程老化失修,一旦垮壩洪水威脅大;四是防洪投入不足,投入渠道不多等等。為了有效防治洪水,防御和減輕洪澇災害,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需要從我省實際出發(fā),制定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guī)來規(guī)范防汛抗洪工作。因此,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的依據(jù)及過程

《條例(草案)》的立法依據(jù)主要是:《防洪法》、《貴州省河道管理條例》等。

《條例(草案)》被列入省人大、省政府的立法調研計劃后,2002年5月省人大農經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聯(lián)合組成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對省水利廳起草的《條例 (草案)》初稿進行了多次的討論和修改,征求了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多次召開會議征求省財政廳、計委、經貿委、建設、國土、林業(yè)等部門的意見,并到黔南、黔東南、貴陽、遵義、安順等地進行調研,同時,先后向九個州、市政府、地區(qū)行署,部分縣發(fā)出征求意見函,廣泛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借鑒了外省的立法經驗,十幾易其稿,形成了該《條例(草案)》,經2003年4月17日省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現(xiàn)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分七章四十二條。第一章“總則”共五條,第二章“防洪規(guī)劃”共四條,第三章“治理與防護”共七條,第四章“防訊抗洪”共十四條,第五章“保障措施”共五條,第六章“法律責任”共六條,第七章“附則”一條。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于城市防洪規(guī)劃

城市防洪規(guī)劃是防洪規(guī)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防洪工程設施建設以及與防洪安全有關活動的基本依據(jù)。鑒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編制、審查城市防洪規(guī)劃的主要部門之一,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將其與水行政主管部門一起作為編制、審查城市防洪規(guī)劃的主要主體,并提出具體要求。另外,按照防洪工作職責,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對城市防洪規(guī)劃進行備案。由于城市總體規(guī)劃中已經包含了城市防洪規(guī)劃,沒有必要再將防洪規(guī)劃報負責城市總體規(guī)劃審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此,《條例(草案)》第八條規(guī)定:“城市的防洪規(guī)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江河流域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編制,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經批準的城市防洪規(guī)劃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關于尾礦壩、灰壩、攔沙壩的安全

我省地處云貴高原東斜坡,地質情況復雜,確保尾礦壩、灰壩、攔沙壩的安全,是我省防洪工作的特點之一。尾礦壩、灰壩、攔沙壩涉及很多部門,這些部門都應當根據(jù)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尾礦壩、灰壩、攔沙壩進行監(jiān)督管理。在《條例(草案)》中不宜作列舉表述,以免掛一漏萬。因此,《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灰壩、攔沙壩的監(jiān)督管理,確保尾礦壩、灰壩、攔沙壩的安全。”

3、關于防汛指揮車輛和抗洪搶險救災救濟車輛在防汛期免繳過路(橋)費問題

洪澇災害具有突發(fā)性的特點,為了有效防御和減輕洪澇災害,要求防汛指揮車輛和抗洪搶險救災救濟車輛快速通行,以保證有關人員、物資及時趕到現(xiàn)場,開展抗洪搶險以及救災救濟工作。如果在洪澇災害發(fā)生時,再去辦理過路(橋)等相關手續(xù),勢必會貽誤抗洪搶險工作。因此,結合我省實際,并借鑒了黑龍江、山東、江西等省的做法,我們在《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中規(guī)定:“在抗洪搶險期間,防汛指揮車輛和抗洪搶險救災救濟車輛免繳過路(橋)費;防汛指揮車輛和抗洪搶險救災救濟車輛免繳過路(橋)費的通行證,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會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

4、關于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防洪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洪水威脅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為加強本行政區(qū)域內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規(guī)定在防洪保護區(qū)范圍內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根據(jù)該規(guī)定,并結合我省實際,我們作出了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的規(guī)定。但是,由于我省經濟以及防洪工程類型相對落后,我們適當縮小了收費范圍,只針對堤防和排澇等防洪工程保護區(qū)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因此,《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堤防和排澇等防洪工程保護區(qū)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以上《條例(草案)》及說明,請予審議。

貴州省防洪條例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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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各組對《貴州省防洪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后提交大會表決。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F(xiàn)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三條第一款中的“救濟”修改為“救助”。

2、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對病險水庫應當事先制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并安排資金除險加固?!毙薷臑椤皩Σ‰U水庫應當事先制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安排資金,采取措施除險加固?!保徊⒌诙钪械摹按_保尾礦壩、灰壩、攔沙壩的安全”修改為“確保其安全”。

3、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個別地區(qū)”修改為“個別地方”;并在第二款的最后增加“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報告”一句。

4、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向下游相關部門和群眾通報汛情”修改為“向下游相關部門和群眾通報泄洪信息”;并增加“泄洪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予以補償。”一款,作為第三款。

5、將第三十六條中的“救濟”二字刪除;并在“截留”后增加“擠占”二字。

6、將第三十七條中的第九項修改為“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通報汛情的”;將第十項中的“不按照”修改為“違反”;并在第十一項中的“截留”后增加“擠占”二字。

7、將第三十八條中的“依照治安處罰規(guī)定”修改為“依法”。

8、在第四十二條中增加“泄洪前,有關部門未及時向下游相關部門和群眾通報泄洪信息的?!币豁棧鳛榈谖屙?;原第五項調整為第六項。

9、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3年9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貴州省防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關于〈貴州省防洪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認為,為有效防治洪水,防御和減輕洪澇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jù)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和省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后,寄送到省直有關部門和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qū)工作委員會廣泛征求意見,并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還分別到各市、州、地和部分縣、市征求意見,于2003年6月30日召開會議并邀請省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并對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我省地理、氣候情況特殊,洪澇災害具有突發(fā)性、季節(jié)性、插花性、周期性和容易成災的特點,為進一步加強防汛抗洪工作,提高防大汛、抗大洪的能力,使江河、湖泊和水庫等水利工程發(fā)揮抗災減災的重要作用;切實加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和建設力度,從根本上防范和治理水患,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后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xiàn)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為了突出防洪,在第一條中的“為了”后增加“防治洪水”幾字。

2、根據(jù)委員的意見,將第二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江河、湖泊、水庫洪水防治和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3、根據(jù)委員的意見,在第四條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前增加“人民政府”幾字,其他條款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前均增加“人民政府”幾字。

4、根據(jù)省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和委員的有關審議意見,在第五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后增加“應當加強宣傳與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識”一句。

5、根據(jù)委員的意見,將第六條第一款中的“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建設”修改為“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庫等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第三十一條也作相同修改。

6、根據(jù)有關單位的意見,在第九條第一款中的“予以公告,并”后增加“編制防治規(guī)劃”幾字,并將該條第二款中的“電站、通信”修改為“電力和通信設施”。

7、根據(jù)省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水土保持”修改為“水土流失”,并在“擴大”后增加“及科學利用”幾字。

8、根據(jù)委員的意見,增加“防御山洪災害,應當采取全面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和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山洪災害通信報警系統(tǒng)和群測群防體系,最大限度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币粭l,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9、根據(jù)委員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河道、湖泊、水庫的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10、根據(jù)省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傾倒垃圾、渣土、廢料;”。

11、根據(jù)委員的意見,將第十八條和其他條款中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中的“抗旱”二字刪除。

12、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最后一句刪除,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三款。

13、根據(jù)有關單位的意見,在第十九條中增加“制定防御洪水方案”一項作為草案修改稿中第三項;將第四項修改為“根據(jù)汛情及時發(fā)布通告”作為草案修改稿中的第五項。

14、根據(jù)委員的意見,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的“進入防汛期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有防汛任務的單位也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币痪湫薷臑椤胺姥雌陂g,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和有防汛任務的單位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

15、根據(jù)省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在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后增加“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下游相關部門和群眾通報汛情”一句。

16、根據(jù)有關單位的意見,在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后增加“拒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依法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一句,相應刪除第四十一條。

17、根據(jù)委員的意見,將第二十九條調整到草案修改稿的第五章作為第三十三條;將該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修改為“市、州、地級和縣級”;并在第三款中的“交通運輸工具等”后增加“有關單位必須配合”一句。

18、為了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在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單位”前增加“重點”二字、“防洪自保工程”前增加“必要的”幾字。

19、根據(jù)省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在第三十三條中的“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后增加“,用于加強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一句;并將其中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修改為“具體征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

20、根據(jù)有關單位的意見,在第三十六條中的“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后增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一句;并將該條中的第五項修改為“未按照職責對水庫大壩、尾礦壩、灰壩、攔沙壩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同時增加“不及時按規(guī)定通報汛情的;”作為草案修改稿中的第九項。

21、根據(jù)委員的意見,將第三十七條中的“依法”修改為“依照治安處罰規(guī)定”。

22、根據(jù)有關單位的意見,在第四十條中的“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后增加“工程建設方案未依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一句。

23、為了對應設置相應的處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四十二條,其內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tǒng)一管理、調度和指揮的;

“(二)不執(zhí)行經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的;

“(三)未經批準,水庫(水電站)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運用的;

“(四)水庫(水電站)泄洪時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五)下游受洪水影響的地區(qū)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過水能力的。 ”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的內容作了文字技術處理,對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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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防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我委于4月23日接到文本,隨即將文本分別寄送九個市州人大常委會、地區(qū)人大工委征求意見。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委派員參加了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并多次參加《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的座談會和論證會,會同起草小組先后到貴陽、遵義、安順、黔南、黔東南等市、州、縣實地考察,聽取意見,多次參與《條例(草案)》的修改。4月28日上午,我委召開了省法院、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林業(yè)廳、省建設廳、省計委、省農業(yè)廳、省國土廳、省交通廳、省氣象局、省政府法制辦等11個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4月28日下午,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第2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提出了審議意見和修改建議。我委認為,《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1997年8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次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斗篮榉ā访鞔_了我國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則,強化了防洪行政管理職責,對防御自然災害,加強防汛抗洪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使防洪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規(guī)范化的軌道。但是,作為全國防汛抗洪工作的基本大法,《防洪法》涉及范圍很廣,規(guī)定比較原則,而我省地理、氣候情況特殊,洪澇災害具有突發(fā)性、季節(jié)性、插花性、周期性和容易成災的特點。為適應我省經濟和社會加快發(fā)展的需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防洪法規(guī)很有必要。

二、修改意見

(一)建議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防治江河洪水,應當蓄泄兼施,充分發(fā)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宣傳與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識;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和管護,提高防洪能力;加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保護、擴大及科學利用林草植被,涵養(yǎng)水源,減輕洪澇災害?!?

(二)第十三條第(二)項的內容《防洪法》已有明確規(guī)定,建議刪去;鑒于我省不少地方隨意向江河、湖泊、水庫傾倒垃圾、廢料的情況比較嚴重,建議增加相應的禁止內容,即增加“傾倒垃圾、渣土、廢料;”作為該條第(二)項。

(三)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防汛期,水庫(水電站)泄洪前,水庫(水電站)管理單位應當提前向有關部門通報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規(guī)定是必要的,但同時也必須考慮及時通報下游,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建議修改為“在防汛期,水庫(水電站)泄洪前,水庫(水電站)管理單位應當提前向有關部門通報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關部門應以各種形式及時向下游相關部門和群眾通報,……?!?

(四)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為加強我省防洪工程設施的維護,可以在堤防和排澇等防洪工程區(qū)范圍內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具體征收辦法?!?

(五)第三十八條“……可以處5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下限太高,建議與《防洪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相一致,刪去“5000元以上”幾個字。

此外,還應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技術規(guī)范處理。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2017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guī)作出修改:

二十二、貴州省防洪條例

1.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水庫(水電站)的管理單位應當編制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

2.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3.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在建水庫(水電站)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汛期安全度汛方案:

“(一)位于城市或者縣城上游的中型水庫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庫;

“(二)導流工程、圍堰已按照設計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規(guī)范進行截流驗收;

“(四)大壩主體工程已開工建設。”

4.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執(zhí)行經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未經批準,水庫(水電站)不得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運用”。

5.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

(2003年7月26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條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防洪條例〉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jù)2017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法規(guī)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洪水,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江河、湖泊、水庫洪水防治和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有計劃地進行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治理,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澇災害的恢復與救助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汛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防洪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防洪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防洪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與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識,對在防汛抗洪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防洪規(guī)劃

第六條防洪規(guī)劃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庫等防洪工程設施建設以及與防洪安全有關活動的基本依據(jù),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總體規(guī)劃。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綜合性、專業(yè)性規(guī)劃以及進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時,必須進行防洪除澇方面的專項規(guī)劃或者論證,確保防洪安全。

修改防洪規(guī)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七條江河的防洪規(guī)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按照下列分工,依據(jù)流域綜合規(guī)劃、區(qū)域綜合規(guī)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qū)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備案:

(一)長江流域的烏江、三岔河、六沖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陽河;珠江流域的黃泥河、北盤江、濛江、都柳江、南盤江、紅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組織編制;

(二)跨行政區(qū)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組織編制;

(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組織編制。

第八條城市的防洪規(guī)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部門、建設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江河流域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編制,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經批準的城市防洪規(guī)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山洪災害多發(fā)地區(qū)進行全面調查,劃定山洪災害易發(fā)區(qū)、危險區(qū),予以公告,并編制防治規(guī)劃、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鎮(zhèn)和其他居民點以及工廠、礦山、鐵路、公路、電力和通信設施等布局應當避開山洪災害易發(fā)區(qū)、危險區(qū)。已經建在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的,當?shù)厝嗣裾畱斢杏媱澋亟M織搬遷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章治理與防護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氣象、通信、預警以及洪澇災害監(jiān)測系統(tǒng),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防治江河洪水,應當蓄泄兼施,充分發(fā)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庫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和管護,提高防洪能力;加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保護、擴大及科學利用林草植被,涵養(yǎng)水源,減輕洪澇災害。

第十一條防御山洪災害,應當采取全面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和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山洪災害通信報警系統(tǒng)和群測群防體系,最大限度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攔水壩、碼頭、橋梁、公路、鐵路等對河道有影響的工程,應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按照防洪規(guī)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

防洪規(guī)劃治導線按照下列程序擬定和批準:

(一)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列江河的防洪規(guī)劃治導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列江河的防洪規(guī)劃治導線,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列江河的防洪規(guī)劃治導線,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河道、湖泊、水庫的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護堤地的管理范圍寬度為堤防內堤腳線外水平距離5米至20米。

第十四條在河道、湖泊、水庫的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妨礙行洪、排澇、水文測報、水工程正常運用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傾倒垃圾、渣土、廢料;

(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為。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侵占、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排澇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澇工程和防汛、氣象、水文、通信等設施以及防汛備用器材、物料。

第十六條在河道、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水庫大壩的安全運行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管理。對病險水庫應當事先制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安排資金,采取措施除險加固。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灰壩、攔沙壩的監(jiān)督管理,確保其安全。

第四章防汛抗洪

第十八條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tǒng)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行政首長負責制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防洪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組織制定有關防洪規(guī)劃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汛指揮機構及其辦事機構;

(三)按照防洪規(guī)劃,加強防洪工程建設和山洪災害防治;

(四)部署和組織汛前檢查和清障,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項準備;

(五)貫徹執(zhí)行上級防汛調度命令,開展防汛宣傳和思想動員工作,組織抗洪搶險,及時安全轉移受災人員;

(六)負責落實防汛抗洪經費和物資;

(七)組織開展災后救助,恢復生產,修復水毀工程;

(八)鼓勵、支持開展洪水保險。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國家防汛指揮機構和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指揮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指揮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汛抗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指揮防汛抗洪搶險工作,組織協(xié)調處理有關問題;

(二)負責實施汛前檢查和清障,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影響安全度汛的有關問題;

(三)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四)執(zhí)行上級防汛調度指令和洪水調度方案,實施洪水調度并落實各項措施;

(五)根據(jù)汛情及時發(fā)布通告;

(六)負責防汛經費和物資的計劃、管理;

(七)督促防洪設施水毀工程的修復;

(八)組織協(xié)調山洪災害防治。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山洪災害易發(fā)區(qū)的防災避災預案,落實監(jiān)視、監(jiān)測人員,做好監(jiān)視、監(jiān)測和預警預報工作,及時轉移危險地段的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內有防洪任務城鎮(zhèn)的防御洪水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審查后,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防御洪水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區(qū)、部門和單位必須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為防汛期。在特殊情況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長防汛期。個別地方根據(jù)具體情況可以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宣布提前或者延長防汛期。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fā)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報告。

防汛期間,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和有防汛任務的單位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進入緊急防汛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分級管理職責和防御洪水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投入抗洪搶險。

第二十三條水庫(水電站)的管理單位應當編制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

水庫(水電站)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應當符合國家關于編制水庫調度運用計劃、水庫防洪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以及綜合利用水庫調度通則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在建水庫(水電站)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汛期安全度汛方案:

(一)位于城市或者縣城上游的中型水庫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庫;

(二)導流工程、圍堰已按照設計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規(guī)范進行截流驗收;

(四)大壩主體工程已開工建設。

第二十五條在防汛期,水庫(水電站)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用,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tǒng)一調度、指揮。

在防汛期,水庫(水電站)泄洪前,水庫(水電站)的管理單位應當提前向有關部門通報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下游相關部門和群眾通報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響的地區(qū),應當及時做好防洪的準備工作,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過水能力。

泄洪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采取承包、租賃、股份制等方式經營與防洪有關的水工程設施,經營者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tǒng)一管理和防汛調度,保證水工程的安全運行和原設計的防汛、排水功能。

第二十七條在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庫(水電站)的管理單位必須加強對水工程的巡查,發(fā)現(xiàn)險情,立即排除,并迅速向當?shù)厝嗣裾姥粗笓]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對在江河、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依法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無法清除的,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對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拆遷規(guī)劃,并組織拆遷。

在緊急防汛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對管轄范圍內的阻水嚴重的橋梁、碼頭、攔河壩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

第二十九條在抗洪搶險期間,防汛指揮車輛和抗洪搶險救災救濟車輛免繳過路(橋)費;防汛指揮車輛和抗洪搶險救災救濟車輛免繳過路(橋)費的通行證,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會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核發(fā)。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在執(zhí)行抗洪搶險任務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揮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物資、器材等便利條件。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庫等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維護以及防洪監(jiān)測、預警設施所需資金,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tǒng)一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級承擔。城市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

受洪水威脅地區(qū)的重點單位應當自籌資金興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須符合防洪規(guī)劃。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經費,專項用于防汛搶險、防洪工程運行維護、搶險物資儲備、防汛指揮設備購置和防汛指揮系統(tǒng)的建設等。在遭受特大洪澇災害情況下,當?shù)厝嗣裾畱斣黾臃姥磳m椯Y金用于抗洪搶險、防洪工程和水文、氣象測報、預警設施水毀修復。

第三十三條防汛物資實行分級負擔、儲備、使用、管理和統(tǒng)籌調度的原則。

省級儲備的物資主要用于省內重點防洪工程的防汛搶險;市、州和縣級儲備的物資主要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防洪工程的防汛搶險;有防汛抗洪任務的鄉(xiāng)、鎮(zhèn)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儲備必要的防汛物資,主要用于本鄉(xiāng)、鎮(zhèn)和本單位的防汛搶險。

在緊急防汛期間,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根據(jù)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有關單位必須配合。緊急防汛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規(guī)定進行補償。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可以向堤防和排澇等防洪工程保護區(qū)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用于加強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具體征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設立水利建設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維護。

第三十六條防汛抗洪和救災資金、物資,必須??睿ㄎ铮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防汛抗洪職責或者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編制防洪規(guī)劃,不將防洪規(guī)劃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等相關規(guī)劃,擅自修改防洪規(guī)劃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劃定護堤地管理范圍的;

(四)違法審批、修建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未按照職責對水庫大壩、尾礦壩、灰壩、攔沙壩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

(六)對山洪多發(fā)區(qū)、易發(fā)區(qū)、危險區(qū)和受山洪威脅的地區(qū)不進行監(jiān)視、監(jiān)測和預警預報,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七)不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防汛期24小時值班的;

(八)拒不執(zhí)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搶險指令、防汛期調度運用計劃、不及時排除和報告險情的;

(九)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通報汛情的;

(十)違反規(guī)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的;

(十一)截留、擠占、挪用防汛、救災資金和物資的。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抗拒、阻礙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水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二)緊急防汛期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未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工程建設方案未依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tǒng)一管理、調度和指揮的;

(二)水庫(水電站)泄洪時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三)泄洪前,有關部門未及時向下游相關部門和群眾通報泄洪信息的;

(四)下游受洪水影響的地區(qū)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過水能力的。

(2003年7月26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條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防洪條例〉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貴州省防洪條例條例說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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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測繪條例 索引號: 文號: 生成日期: 2008-08-05 發(fā)布機構: 日期: 2008-08-05 來源: 作者:系統(tǒng)管理員 發(fā)布部門:貴州省國土資源廳 點擊數(shù): 2769 (2005 年 9 月 23 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yè)發(fā)展,保障測繪 事業(yè)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服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 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測繪活動(軍事測繪除外)的單 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 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tǒng)一 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測繪工 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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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47號) 《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已于 2002 年 9 月 29 日經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 十一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以公布。 2002 年 9月 29 日 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 (2002 年 9 月 29 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 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依法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yè)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家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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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電梯條例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19第14號)

《貴州省電梯條例》已于2019年9月27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9月27日

福建省防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洪水,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轄區(qū)內的防洪工作及與防洪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防洪工作實行全面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防洪工作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tǒng)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實施和流域管理與區(qū)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防洪工作堅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依靠科技建立并完善洪水預警報系統(tǒng)、防洪指揮決策系統(tǒng)等非工程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防洪宣傳教育,提高全民防洪意識。

第六條 防洪工程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籌集。鼓勵、扶持開展洪水保險。鼓勵、支持境內外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防洪減災體系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防洪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指導等日常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對在防汛抗洪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章 防洪規(guī)劃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所在流域水資源綜合規(guī)劃、防洪規(guī)劃和本區(qū)域水資源綜合規(guī)劃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防洪規(guī)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受臺風威脅的地區(q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防御臺風(含強熱帶風暴、熱帶風暴、熱帶低壓)納入防洪規(guī)劃內容。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流域防洪規(guī)劃、上一級人民政府區(qū)域防洪規(guī)劃編制城市防洪規(guī)劃,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

第十條 江河防洪規(guī)劃按照下列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及有關地區(qū)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一級河道、二級河道的防洪規(guī)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二)三級河道的防洪規(guī)劃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三)四級河道、五級河道的防洪規(guī)劃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跨行政區(qū)域河道的防洪規(guī)劃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河道等級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劃分,并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第十一條河道采砂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制度。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內一、二、三級河道采砂規(guī)劃,經征求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前,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內四、五級河道采砂規(guī)劃,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河道采砂規(guī)劃應當服從防洪安全,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及防洪、河道整治和航道整治等專業(yè)規(guī)劃,并與礦產資源規(guī)劃相銜接。河道采砂規(guī)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采區(qū)和可采區(qū);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四)可采區(qū)內采砂船只的控制數(shù)量;

(五)沿河兩岸堆砂場的控制數(shù)量及布局。

第十三條 江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規(guī)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航道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制定。閩江、晉江、九龍江、賽江、木蘭溪入海河口的整治規(guī)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和有關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江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規(guī)劃涉及海域的,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qū)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山洪可能誘發(fā)的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隱患進行全面調查,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q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并設立標志。

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qū)規(guī)劃新建城市、村鎮(zhèn)、居民點、工廠、礦山、鐵路和公路干線;已經建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避險方案。

第十五條 江河治理、防洪工程設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設,應當以防洪規(guī)劃為依據(jù)。

在江河上建設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依法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負責組織編制所在江河防洪規(guī)劃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防洪規(guī)劃同意書。屬于大中型建設項目的,應當附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防洪規(guī)劃同意書。

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guī)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

第三章 防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江河整治和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生態(tài)環(huán)境的保護;對嚴重影響防洪排澇的河段,應當制定應急措施,優(yōu)先進行整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責成有關單位對病險水庫、水閘采取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險工隱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堤防、排澇管網、泵站等防洪排澇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排澇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卸、穿鑿、挖掘、堵塞、填埋防洪排澇設施或者實施其他破壞行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洪水預警報系統(tǒng)等防洪減災非工程體系的管理和保護。

洪水預警報系統(tǒng)的專用頻率和信道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和干擾。

第十九條 河道管理實行按照水系統(tǒng)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加強防護,確保暢通。河道分級管理權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法確定。

第二十條 江河整治和管理應當按照河道規(guī)劃治導線實施。河道規(guī)劃治導線按照下列規(guī)定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一級河道、二級河道中的晉江和九龍江下游的河道規(guī)劃治導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

(二)除二級河道中的晉江和九龍江下游外的二級河道、三級河道的河道規(guī)劃治導線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

(三)四級河道、五級河道的河道規(guī)劃治導線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跨行政區(qū)域河道的規(guī)劃治導線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河道規(guī)劃治導線由擬定部門予以公布,樹立界樁,并監(jiān)督實施。河道規(guī)劃治導線不得隨意改變。確需修改的,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 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圍,其寬度為依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歷史最高潮水位所確定的水面寬度的一倍至二倍;其上界線不超過最高潮水位線,下界線不低于最低潮水位線。

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guī)定共同擬定,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告、設置標志。

涉及使用海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影響防洪安全的活動,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其他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爆破、鉆探、打井的;

(二)臨時堆放物料的;

(三)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fā)掘的;

(四)其他影響河道行洪安全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等固體廢棄物。

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積或者破壞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清淤和賠償責任;建設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圍墾水庫;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禁止占用圍墾墾區(qū)內、外的排澇通道。

第二十五條 海上養(yǎng)殖漁排的設置應當符合防御臺風的要求。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漁排等海上養(yǎng)殖設施以及漁港、漁船防臺風安全的管理和防臺風安全設施的建設,做好災后養(yǎng)殖生產恢復和生活安排的扶持工作。

第二十六條 河道采砂實行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發(fā)放。河道采砂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偽造、涂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河道規(guī)劃治導線、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前款規(guī)定的工程建設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承擔防汛任務的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明確防洪安全責任人,保證工程的安全運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設計的基本功能,服從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調度。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zhí)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tǒng)一指揮本行政區(qū)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jù)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揮機構的統(tǒng)一部署,做好本行政區(qū)域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擬定本行政區(qū)域的防御洪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擬定本行政區(qū)域的防御臺風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防臺風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jù)防御洪水方案和防御臺風方案做好防汛防臺風抗洪準備工作。

第三十一條 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為全省汛期。特殊情況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長汛期。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根據(jù)當?shù)氐暮樗团_風規(guī)律,規(guī)定主汛期的起止日期,并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本行政區(qū)域進入緊急防汛期,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

(一)江河水位接近危險水位且在上漲;

(二)水庫蓄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且水庫上游出現(xiàn)暴雨;

(三)防洪防潮工程設施出現(xiàn)重大險情;

(四)預報二十四小時內有臺風正面登陸;

(五)出現(xiàn)其他影響安全的緊急汛情。

在緊急防汛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根據(jù)防汛抗洪的需要,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壅水、阻水嚴重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嚴重威脅橋梁、堤防、閘壩等設施安全的漂船、漂木等漂流物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儲備一定數(shù)量的防汛搶險物資。汛期內,水工程管理單位和受洪水威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jù)防洪需要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物資。

第三十四條 水庫、水電站、閘壩和其他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jù)工程設計、防御洪水方案、防御臺風方案和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其行業(yè)主管部門審批后,報有調度指揮權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jiān)督;在建水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建設單位制定,經其行業(yè)主管部門審批后,報有調度指揮權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在汛期,水庫管理單位必須按照防洪庫容和經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執(zhí)行調度,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確需調整水庫防洪庫容的,應當按照大型、中型、小型分別報省、設區(qū)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在汛期,對水庫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庫容運用實行統(tǒng)一調度和監(jiān)督:大型的,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可以由其授權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中型的,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負責;小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負責。

水庫防洪調度應當嚴格遵循國家的有關調度規(guī)程,兼顧上下游的防洪需要。

第三十六條 在汛期,水庫上游發(fā)生暴雨或者洪水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調度指揮權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入庫洪水和流域內的雨情、水情,并執(zhí)行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作出的預泄調度指令。發(fā)生通訊中斷事故的,水庫管理單位可以按照經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進行調度。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先放示警流量然后逐步加大流量的方法開閘泄洪,并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前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三十七條 臺風警報發(fā)布后,可能受到臺風威脅的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御臺風方案,組織做好防御臺風、應急搶險和治安管理等工作,避免人員傷亡,減少財產損失。

海上養(yǎng)殖業(yè)主應當按照防御臺風方案的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組織有關人員安全撤離;情況緊急時,海上養(yǎng)殖設施上的人員不按照要求撤離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組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安全撤離并妥善安置。

海上航行的船舶應當就近入港避風。入港避風的船舶應當服從避風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統(tǒng)一管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江河治理、防洪排澇工程設施建設和維護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tǒng)一的原則,分級負責。

省級政府預算中安排的資金,主要用于重要河道、大中型水庫和跨設區(qū)的市防洪排澇等重點工程的規(guī)劃、建設和維護;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承擔本行政區(qū)域內防洪排澇工程的規(guī)劃、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在政府預算中列入正常防汛經費和特大防汛費。特大防汛費主要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遭受特大洪澇、臺風災害地區(qū)的抗洪搶險、防汛和水文測報設施及水毀防洪工程修復。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

為加強本行政區(qū)域內江海堤防、護岸、水閘和排澇等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在防洪保護區(qū)范圍內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第四十一條 根據(jù)防洪規(guī)劃進行河道整治新增的可利用土地,應當優(yōu)先用于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

第四十二條 在汛期,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防汛指揮搶險車輛優(yōu)先通行,并按照特種車輛對待;車輛標志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印發(f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等固體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可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承擔清淤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影響防洪安全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進行河道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暫扣非法采砂船舶。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偽造、涂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收繳其河道采砂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水庫、水電站及其他水工程管理單位在汛期不服從防汛指揮機構防洪調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臺風警報發(fā)布后,海上養(yǎng)殖漁排業(yè)主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者阻礙有關人員安全撤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養(yǎng)殖證頒發(fā)機關吊銷養(yǎng)殖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庫、水電站等水工程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zhí)行防御洪水方案、防御臺風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等;

(二)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qū)內隨意規(guī)劃或者擅自批準建設項目;

(三)截留、挪用防洪搶險救災資金、物資;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guī)(類別)

(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貴州省防洪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水庫(水電站)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庫(水電站)的管理單位編制,按照下列規(guī)定批準:

(一)總庫容10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水電站)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二)總庫容100萬至10000萬立方米的水庫(水電站)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三)總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的水庫(水電站)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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