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懷化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管理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qū) | 懷化市 |
---|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懷化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懷化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鶴城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以產權調換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的統(tǒng)籌、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置房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鶴城區(qū)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qū)管委會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或者收購,以及由提出征收房屋的業(yè)主單位提供的,用于以產權調換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第四條 鶴城區(qū)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qū)管委會負責本轄區(qū)安置房的統(tǒng)籌、管理和使用工作。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市、區(qū)安置房的統(tǒng)一管理,并對鶴城區(qū)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qū)管委會安置房的統(tǒng)籌、管理和使用工作進行指導。
市國土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房產管理、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財政、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安置房采取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社會團購等方式統(tǒng)籌。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房是指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范圍內,采取配建方式,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設計、統(tǒng)一建設、統(tǒng)一管理的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社會團購安置房是指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需要,在懷化市區(qū)內采取團購方式采購的普通商品住宅。
第六條 采取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房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由政府有關單位作為項目業(yè)主開發(fā)建設;社會投資項目由提出房屋征收的單位開發(fā)建設。
第七條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小區(qū)應當符合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堅持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節(jié)約用地、綜合開發(fā)、配套建設的原則,選擇交通便捷、社會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地塊定點建設。
第八條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小區(qū)建設用地采取競爭地價的方式出讓。市國土資源部門掛牌出讓建設用地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明確建設周期,確保安置房按期交付使用。
第九條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小區(qū)規(guī)劃設計方案要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房戶型設計原則上以中小戶型為主,并按總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規(guī)劃配建經營及管理用房。
第十條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房建設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提高建設整體水平。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團購方式統(tǒng)籌安置房的,鶴城區(qū)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qū)管委會應當從懷化市區(qū)內選擇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作為房屋征收安置房源,與項目開發(fā)建設單位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則協商簽訂《普通商品房定向團購協議》,明確安置房的具體地點、房號、戶型、面積及戶型平面圖。
政府城建重點項目有新增安置房源需求時,開發(fā)建設單位應服從鶴城區(qū)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qū)管委會的統(tǒng)籌安排,優(yōu)先保障房屋征收需要。
第十二條 社會投資項目在申請房屋征收時應當提交《安置房屋清單》、安置房屋權利來源合法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
《安置房屋清單》應當包括安置房的地址、幢(棟)號、單元、樓層、房號、戶型、建筑面積、權屬等詳細情況。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項目平面圖;購買現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購買安置房的合同及預告登記證明;購買期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購買安置房的合同及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 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統(tǒng)一的安置房樓盤信息系統(tǒng),采用樓盤表進行管理,并與有關管理部門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安置房樓盤信息應包括安置房的具體地點、房號、戶型、戶型平面圖、面積、現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況。
第十四條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房應在取得安置房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后15個工作日內,社會團購安置房在簽訂《普通商品房定向團購協議》后15個工作日內,由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在安置房樓盤信息系統(tǒng)上建立樓盤表。
第十五條 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經審核確認后15個工作日內,將安置信息輸入安置房樓盤信息系統(tǒng)。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確認后核銷房源。
第十六條 安置房建設單位應當按季度向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及市房屋征收部門送交安置房建設和銷售情況統(tǒng)計表。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項目結束后,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填寫《項目安置房安置明細表》、《項目安置房安置匯總表》及相關文字說明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八條 安置房按確定的套型面積和價格定向銷售,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銷售安置房或者出租和用于其他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房的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周邊普通商品房屋售價評估確定。
社會團購安置房的價格由市房屋征收部門與開發(fā)建設單位協商后報市物價部門核定。
安置房的價格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條 安置房按下列程序使用:
(一)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將安置房源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張榜公布,供被征收人選擇并接受咨詢。公布內容應包括:安置房地點、數量、棟號、樓層、面積、售價及安置地塊平面圖和安置房戶型平面圖。
(二)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意向后,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選定安置房并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明確安置房地址、戶型、棟號、樓層、建筑面積、產權性質、產權歸屬及購買價格。
(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后,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發(fā)放《安置房購房證》?!栋仓梅抠彿孔C》應注明購買安置房的地址、戶型、棟號、樓層、建筑面積、產權性質、購買價格及房屋征收補償款數額。
(四)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安置房購房證》與安置房建設單位簽訂正式《安置房購房合同》。如房屋征收補償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被征收人應在簽訂《安置房購房合同》時結清差價;房屋征收補償款數額超過購房款數額,被征收人應持《安置房購房證》、《安置房購房合同》與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結清房屋征收補償款。
(五)安置房建設單位持《安置房購房證》、《安置房購房合同》與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結算購房款;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將《安置房購房合同》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移交及產權手續(xù)由安置房建設單位按照商品房移交及產權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交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身份證明、被征收房屋產權注銷手續(xù)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因區(qū)域內房屋征收項目調整、不適應安置需求等因素,造成部分安置房無供應對象的,可由市、鶴城區(qū)人民政府或者懷化經開區(qū)管委會指定的機構收儲。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基本簡介折疊編輯本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辦法規(guī)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
1、明確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明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3、規(guī)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4、規(guī)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
您看當地的拆遷補償政策,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格式:pdf
大小:13KB
頁數: 2頁
評分: 4.5
1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征收人(以下簡稱甲方) : 征收部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郵編: 電話: 被征收方(以下簡稱乙方) : 單位(個人)名稱: 身份證號碼: 單位法定代表人: 職務: 郵編: 電話: 甲方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 例》、《曹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等規(guī)定對乙方的房屋進 行依法征收,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 征收補償安置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被征收房屋現狀 (一)房屋所在點 ,建 筑面積共 平方米,房屋的用途 ,房屋的 產權性質 ,房屋的結構 ,房屋的總樓層 數 ,房屋所在的樓層數 。 (二)房屋內部設施及裝潢情況: 2 (三)房屋的附屬物及構筑物情況: (四)機械設備情況: 第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選擇第 種方式: 壹. 貨幣補償。 貳. 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方
格式:pdf
大小:13KB
頁數: 3頁
評分: 4.8
房屋征收安置協議(草案) 征收補償部門 (以下簡稱甲方 ): 被征收人 (以下簡稱乙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 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 致的基礎上,就房屋征收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地點位于 ========,房號和房屋建筑面積見附表。 第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選擇產權調換方式。 第三條 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標準。 (一)甲方提供位于原征收范圍內新建的回遷房給乙方,建 筑結構為框架結構,用途為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一平方 米調換一平方米的標準臵換(乙方在二個月內簽訂協議的獎勵 10%)。 (二)產權調換的安臵房屋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安臵房屋, 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2、產權調換的安臵房裝修標準。門為甲板杉木門;內墻面及 天花為雙飛粉批檔面;地面貼普通 60×60
懷化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懷化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懷化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鶴城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以產權調換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的統(tǒng)籌、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置房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鶴城區(qū)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qū)管委會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或者收購,以及由提出征收房屋的業(yè)主單位提供的,用于以產權調換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第四條鶴城區(qū)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qū)管委會負責本轄區(qū)安置房的統(tǒng)籌、管理和使用工作。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市、區(qū)安置房的統(tǒng)一管理,并對鶴城區(qū)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qū)管委會安置房的統(tǒng)籌、管理和使用工作進行指導。
市國土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房產管理、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財政、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安置房采取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社會團購等方式統(tǒng)籌。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房是指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范圍內,采取配建方式,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設計、統(tǒng)一建設、統(tǒng)一管理的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社會團購安置房是指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需要,在懷化市區(qū)內采取團購方式采購的普通商品住宅。
第六條 采取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房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由政府有關單位作為項目業(yè)主開發(fā)建設;社會投資項目由提出房屋征收的單位開發(fā)建設。
第七條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小區(qū)應當符合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堅持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節(jié)約用地、綜合開發(fā)、配套建設的原則,選擇交通便捷、社會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地塊定點建設。
第八條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小區(qū)建設用地采取競爭地價的方式出讓。市國土資源部門掛牌出讓建設用地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明確建設周期,確保安置房按期交付使用。
第九條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小區(qū)規(guī)劃設計方案要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房戶型設計原則上以中小戶型為主,并按總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規(guī)劃配建經營及管理用房。
第十條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房建設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提高建設整體水平。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團購方式統(tǒng)籌安置房的,鶴城區(qū)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qū)管委會應當從懷化市區(qū)內選擇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作為房屋征收安置房源,與項目開發(fā)建設單位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則協商簽訂《普通商品房定向團購協議》,明確安置房的具體地點、房號、戶型、面積及戶型平面圖。
政府城建重點項目有新增安置房源需求時,開發(fā)建設單位應服從鶴城區(qū)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qū)管委會的統(tǒng)籌安排,優(yōu)先保障房屋征收需要。
第十二條 社會投資項目在申請房屋征收時應當提交《安置房屋清單》、安置房屋權利來源合法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
《安置房屋清單》應當包括安置房的地址、幢(棟)號、單元、樓層、房號、戶型、建筑面積、權屬等詳細情況。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項目平面圖;購買現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購買安置房的合同及預告登記證明;購買期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購買安置房的合同及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 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統(tǒng)一的安置房樓盤信息系統(tǒng),采用樓盤表進行管理,并與有關管理部門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安置房樓盤信息應包括安置房的具體地點、房號、戶型、戶型平面圖、面積、現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況。
第十四條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房應在取得安置房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后15個工作日內,社會團購安置房在簽訂《普通商品房定向團購協議》后15個工作日內,由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在安置房樓盤信息系統(tǒng)上建立樓盤表。
第十五條 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經審核確認后15個工作日內,將安置信息輸入安置房樓盤信息系統(tǒng)。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確認后核銷房源。
第十六條 安置房建設單位應當按季度向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及市房屋征收部門送交安置房建設和銷售情況統(tǒng)計表。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項目結束后,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填寫《項目安置房安置明細表》、《項目安置房安置匯總表》及相關文字說明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八條 安置房按確定的套型面積和價格定向銷售,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銷售安置房或者出租和用于其他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房的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周邊普通商品房屋售價評估確定。
社會團購安置房的價格由市房屋征收部門與開發(fā)建設單位協商后報市物價部門核定。
安置房的價格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條 安置房按下列程序使用:
(一)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將安置房源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張榜公布,供被征收人選擇并接受咨詢。公布內容應包括:安置房地點、數量、棟號、樓層、面積、售價及安置地塊平面圖和安置房戶型平面圖。
(二)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意向后,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選定安置房并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明確安置房地址、戶型、棟號、樓層、建筑面積、產權性質、產權歸屬及購買價格。
(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后,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發(fā)放《安置房購房證》?!栋仓梅抠彿孔C》應注明購買安置房的地址、戶型、棟號、樓層、建筑面積、產權性質、購買價格及房屋征收補償款數額。
(四)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安置房購房證》與安置房建設單位簽訂正式《安置房購房合同》。如房屋征收補償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被征收人應在簽訂《安置房購房合同》時結清差價;房屋征收補償款數額超過購房款數額,被征收人應持《安置房購房證》、《安置房購房合同》與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結清房屋征收補償款。
(五)安置房建設單位持《安置房購房證》、《安置房購房合同》與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結算購房款;鶴城區(qū)、懷化經開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將《安置房購房合同》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移交及產權手續(xù)由安置房建設單位按照商品房移交及產權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交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身份證明、被征收房屋產權注銷手續(xù)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因區(qū)域內房屋征收項目調整、不適應安置需求等因素,造成部分安置房無供應對象的,可由市、鶴城區(qū)人民政府或者懷化經開區(qū)管委會指定的機構收儲。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懷化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鶴城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實施監(jiān)督管理,評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報告、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和評估、鑒定結果。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任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懷化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評估結果進行鑒定。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懷化市區(qū)內從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外省、市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以在本市從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但必須到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房屋征收部門登記備案。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申請,將其中依法登記注冊(備案)、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和良好執(zhí)業(yè)信用記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納入備選庫,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房屋評估
第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主報名情況,確定項目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供被征收人選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選取。
第八條 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名單中協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組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投票確定,獲得50%以上票數的,即確定為該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協商過程應當公開。通過投票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九條 經被征收人協商或投票選擇,無法選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征收人和社會公信力代表通過公開搖號、抽簽的方式確定。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組織搖號、抽簽前3日將搖號、抽簽的時間、地點及參加人員、公證機構等情況在項目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
征收當事人或受邀參加搖號、抽簽儀式的有關人員,不按時到場或中途離場的,不影響搖號、抽簽的進行。公證機構必須對搖號、抽簽過程及結果進行公證。
第十條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200戶以上(含200戶)或800人以上(含800人)或涉及被征收房屋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但應當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tǒng)一標準。
第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選(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并書面委托選(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征收評估。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名稱、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采錄和保留房屋內外部狀況影像資料,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工作人員、被征收人、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查勘資料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加以說明。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結構、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符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未登記建筑,應當按照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因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原因,評估工作人員無法進行房屋室內查勘及相關資料核實,導致評估無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應當在查勘記錄中加以記載,并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或社會公信力代表見證。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五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fā)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fā)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并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及其它附屬設施價值的補償,委托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十八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時,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說明。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三章專家鑒定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以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向專家委員會書面提出鑒定申請,專家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鑒定申請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是否受理的通知書。符合鑒定受理條件的,專家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鑒定申請書10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情況復雜的,經申請人同意,可延長5日出具鑒定意見。
第二十一條 申請鑒定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鑒定申請;
(二)鑒定申請人身份證明、常住地址及聯系方式等;
(三)評估報告或復核結果資料;
(四)鑒定費繳費憑證;
(五)申請人對估價報告的異議說明;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根據鑒定事項需要,從專家?guī)熘须S機選取3人以上(單數)組成鑒定組,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鑒定組組長由專家委員會主任確定。
第二十三條 因鑒定需要,專家委員會可向原征收評估機構調閱有關資料。調閱的資料包括:評估技術報告、評估對象的有關證明文件等。
鑒定委托人或被征收人應當配合專家委員會調查取證,真實反映情況,提供相應的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guī)另外有規(guī)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征收評估機構不得對外提供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業(yè)務資料。
鑒定意見公布前,鑒定組成員以及工作人員對鑒定情況要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 鑒定工作的基本程序:查閱資料、現場查勘、征收評估機構陳述、集體評議和表決、作出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經鑒定組集體討論后,由組長綜合多數意見后簽署。參與鑒定的專家對鑒定結論有意見的,應當予以記錄。
第二十六條 經過鑒定,征收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鑒定意見應維持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責令征收評估機構糾正錯誤,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七條 鑒定結束后,鑒定受理材料、鑒定意見書、調查取證材料、會議記錄以及與鑒定有關的材料應當整理歸檔。
第二十八條 鑒定費由鑒定申請人先行墊付,鑒定意見維持評估報告的,鑒定費由鑒定申請人承擔;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的,鑒定費由原征收評估機構承擔。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征收當事人、征收工作人員和社會公眾在抽簽確定評估機構過程中,不遵守現場紀律,妨礙抽簽秩序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責令其退出會場。
阻礙征收評估工作正常進行,辱罵、毆打評估工作人員,實施人身傷害、限制人身自由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高估或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的;
(二)違反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和標準的;
(三)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評估報告的;
(四)與當事一方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五)轉讓或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的;
(六)擅自對外開放提供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業(yè)務資料的;
(七)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評估中,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其他利益的;
(二)執(zhí)業(yè)過程中實施商業(yè)賄賂的;
(三)估價報告隱瞞或歪曲事實,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評估報告的;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征收評估業(yè)務的;
(五)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發(fā)現征收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查處:
(一)違反評估技術規(guī)范,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二)不按照鑒定意見糾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的;
(三)違反房地產評估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懷化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和補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懷化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懷化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鶴城區(qū)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實施獎勵的以及征收私有房屋給予搬遷困難補助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辦法
第三條 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給予被征收人適當獎勵。
第四條 對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征收人給予以下獎勵:
(一)成新獎勵。對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實際成新提高兩個成新后計算補償,如房屋提高兩個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計算補償,最高按十成新計算補償。
(二)上浮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礎上,可再根據評估報告測算的征收補償單價適當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過15%。
(三)提前搬遷獎勵??梢愿鶕徽魇杖说陌徇w時間,分階段、分檔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的提前搬遷獎勵。具體分段時間和檔次在各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四)選擇貨幣補償獎勵。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200元/㎡的選擇貨幣補償獎勵。
(五)尋找房源獎勵。每戶10000元(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共有產不得分開計算)。
第五條 對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對被征收人給予成新獎勵、上浮獎勵、提前搬遷獎勵。
第六條 對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三)、(四)、(五)項規(guī)定,給予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獎勵、尋找房源獎勵。
第七條 對征收單位自管產權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產權單位200元/㎡的提前搬遷獎勵。產權單位在獲得提前搬遷獎勵款項后,應當根據合法承租人的搬遷時間,給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遷獎勵。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辦法規(guī)定的獎勵:
(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議的;
(二)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但未按協議約定期限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
第三章 補助辦法
第九條 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發(fā)重大意外事故、喪失勞動能力或遭受自然災害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等情況確有搬遷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民政等部門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給予房屋搬遷補助。
(一)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經三級甲等醫(yī)院診斷并出具疾病證明,給予每戶15000元的搬遷困難補助:
1.嚴重腎病綜合癥、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2.惡性腫瘤;
3.嚴重傳染性肝炎、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發(fā)癥;
4.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
5.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風濕性心臟??;嚴重腦血管疾病、腦中風(有明顯后遺癥)。
(二)被征收人因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經司法鑒定機構、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證明,屬1~4級傷殘的給予每戶15000元的搬遷困難補助,屬5~7級傷殘的給予每戶10000元的搬遷困難補助。
(三)在房屋征收期間,被征收人及其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經民政等有關部門認定并公示后,給予每戶20000元的搬遷困難補助。
(四)被征收人享受城市最低社會生活保障待遇,確有搬遷困難的,經民政等有關部門認定并公示后,給予每戶20000元的搬遷困難補助。
被征收人符合上述多項條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項補助。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補助的相關事宜。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助發(fā)放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征收單位自管產權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遷補助相關條件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補助手續(xù)過程中,必須本著實事求是、公正公開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違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申領搬遷補助的被征收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部門的合法證明材料,嚴禁偽造證明材料、嚴禁冒領搬遷補助,違者一經查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并追回已發(fā)放的補助款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