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單位】河南省
【發(fā)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7-09-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河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意見
(1997年9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水辦字[1997]第52號發(fā)布)
第一條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步伐,根據(jù)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發(fā)[1997]7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河南省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市地、縣水利建設基金組成。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我省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全局的骨干河道、大中型水庫的治理、維護和建設,跨市地的灌溉、排澇、滯洪區(qū)等重點水利工程建設,中央安排河南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省級配套,以及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市地、縣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市地、縣境內的中、小河流、水庫的治理、維護和建設,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利防汛、排澇、抗旱工程設施建設、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設,中央和省安排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市地、縣級配套,以及經(jīng)市地、縣級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省級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包括:省級征收和分成的養(yǎng)路費、電力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車輛通行費、公路客票附加費、貨運附加費。
(二)每年省級經(jīng)常性財政收入增長總額的3%。
(三)省級分成的從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業(yè)、賓館、辦公樓項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
(四)省級分成的非農(nóng)業(yè)建設項目征地水利基金。征集的具體辦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的補充通知》(豫政[1994]4號)執(zhí)行。
(五)省級分成的新購小汽車水利建設附加資金。征集的具體辦法扔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的通知》(豫政[1995]44號)執(zhí)行。
(六)省人民政府征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統(tǒng)一納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市地、縣水利基金的來源:
(一)從市地、縣級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市地、縣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包括:市地、縣征收和分成的公路運輸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養(yǎng)路費、市政設施配套費、駕駛員培訓費、征地管理費、車輛通行費、公路客票附加費、貨運附加費。
(二)每年市地、縣級經(jīng)常性財政收入增長總額的3%。
(三)市地、縣分成的從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業(yè)、賓館、辦公樓建設項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
(四)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由城建部門安排用于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其中:鄭州、開封2個國家重點防洪城市劃出15%;新鄉(xiāng)、洛陽、信陽、周口、漯河、安陽、南陽、平頂山、駐馬店市9個省級 重點防洪城市劃出10%。
(五)市地、縣分成的非農(nóng)業(yè)建設項目征地水利基金。征集的具體辦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的補充通知》(豫政[1994]4號)執(zhí)行。
(六)市地分成的小汽車水利建設附加資金。征集的具體辦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的通知》(豫政[1995]44號)執(zhí)行。
(七)市地、縣人民政府征集的其他水利建設資金,統(tǒng)一納入市地、縣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除“安居工程”以外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商業(yè)、賓館、辦公樓項目,按其建設項目投資總額(不含港澳臺和外商的直接投資)的1%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省級按市地、縣級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總額的30%分成,余70%由市地、縣級留成。市地、縣如何分成由市地自定。
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每年經(jīng)常性財政收入增長總額提取的3%,養(yǎng)路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國家征地管理費、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根據(jù)當年經(jīng)常性財政收入增長額以及4項收費或基金收入數(shù)額從預算收入中直接劃轉;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公路客票附加費、貨運附加費等7項收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根據(jù)其收入數(shù)額從各級預算外收入中直接劃轉;駕駛員培訓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交通部門負責代征,繳同級財政。除“安居工程”以外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商業(yè)、賓館、辦公樓建設項目投資總額(不含港澳臺和外商的直接投資)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征收,有關建設單位憑財政部門征收票據(jù)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新購小汽車水利建設附加資金、非農(nóng)業(yè)建設項目征地水利基金以及省、市地人民政府征集的其他水利建設資金,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具體繳庫劃轉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水利廳另行制定。市地、縣水利建設基金的繳庫劃轉管理辦法由市地人民政府參照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jù)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八條本實施意見第三、四條規(guī)定的從各個渠道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各級水利和城建部門每年根據(jù)水利和城市防洪設施建設規(guī)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基金使用計劃,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資金。其中,用于現(xiàn)有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設施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水利建設基金實行??顚S茫杲K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九條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納入水利和城市防洪設施基本建設計劃的項目進行嚴格審查。每年年終,各級水利和城建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于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guī)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為了保障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jù)水利建設基金代征部門工作需要,核定提取一定數(shù)量的業(yè)務費,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業(yè)務費的具體核定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不得多征、漏征和少征。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為了加強領導,管好用好水利建設基金,各級政府都要成立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由政府的1位主管領導同志負責,吸收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鸸芾砦瘑T會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確定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審定水利建設基金使用計劃,統(tǒng)一協(xié)調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指導下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
各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均應在財政部門設立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落實水利建設基金管理的有關政策、辦法;組織協(xié)調各部門搞好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基金的日常財務管理,按計劃審核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本實施意見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四條各市地可根據(jù)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報省財政廳、計委、水利廳備案。
第十五條本實施意見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水利廳解釋。 2100433B
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jù)是: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三稅之和。附政策原文: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發(fā)〔2011〕20號第三條 地方水利建...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地方性政府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算和繳納。計提分錄: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金繳納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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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shù): 1頁
評分: 4.4
2012年9月11日,經(jīng)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河南省水利廳聯(lián)合印發(fā)了《河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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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shù): 1頁
評分: 4.6
2012年9月11日,經(jīng)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河南省水利廳聯(lián)合印發(fā)了《河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豆芾磙k法》規(guī)定了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三個來源:一是從部分省級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專項收入中提取3%。省級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專項
陜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陜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jīng)省政府2006年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政發(fā)〔2011〕92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黑龍江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批轉《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閩政[1997]32號)
寧德地區(qū)行政公署,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計委、水利水電廳制定的《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后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jīng)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省級和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兩部分組成。
第三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是:
(一)從省級有關部門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yǎng)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省級分成的防洪保安基金納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是:
(一)從地(市)、縣(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yǎng)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設。具體名單如下:
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龍巖市、三明市、南平市、廈門市
(三)地(市)、縣(市)、區(qū)收取的堤防維護費、防洪保安基金統(tǒng)一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
第五條省級基金的劃轉辦法,參照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財預字(1997)145號關于制發(fā)《中央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水電廳另行制定。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各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參照省級基金的劃轉辦法制定。
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于現(xiàn)有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省定主要河流的治理和清淤除障;省定重點排澇設施的堤防建設和維護;中型以上水利設施基本建設、維護和水毀修復;大中型蓄、引、提水工程建設;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訊、防洪自動化、水文和信息系統(tǒng)維護和建設;省定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其他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水利工程項目。
(二)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地(市)縣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維護;地(市)縣中、小河流的治理、維護和清淤除障;城區(qū)防洪工程的建設;小型蓄、引、供水工程建設;水文和防汛抗旱通訊及信息自動化系統(tǒng)維護和建設;地(市)、縣定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其他經(jīng)市(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的用于水利工程的項目。
(三)跨流域、跨地(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和治理由省與地(市)縣共同承擔。
第七條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省、地(市)、縣(市)水利主管部門根據(jù)年度水利建設規(guī)劃任務,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用于基本建設部分的,要納入同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用于水利工程維護部分的,由省財政廳和省水電廳聯(lián)合下達;用于基本建設部分的,要納入省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根據(jù)省計委審批的基本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由省財政廳將資金逐級下達到項目單位。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水利建設基金應??顚S茫〖壦鹩墒∝斦d設立專戶管理。目前仍在各部門管理的屬于上述第三條第(一)款所列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應于1997年12月31日前繳存省財政廳預算外專戶。
第九條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每年年終,省級和地(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報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于基本建設支出的,按規(guī)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任何部門和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的標準交納水利建設基金,不得隨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和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財經(jīng)紀律的有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水利水電廳解釋。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計劃委員會
福建省水利水電廳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