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黃土濕陷系數(shù) | 外文名 | coefficient of collapsibility of lo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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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評價黃土濕陷性的力學參數(shù) | 類????型 | 參數(shù) |
是評價黃土濕陷性的一個重要指標,可由試驗直接測出。據中國《濕陷性黃土地區(qū)建筑規(guī)范》(GB 50025-2018)第4.3.2條,濕陷系數(shù)δs按下式求算:
式中:hp —— 保持天然含水率和結構的試樣,加壓至一定壓力時,下沉穩(wěn)定后的高度(mm);
h′p —— 加壓下沉穩(wěn)定后的試樣,在浸水飽和條件下,附加下沉穩(wěn)定后的高度(mm);
h0 —— 試樣的原始高度(mm)。
該規(guī)范還規(guī)定,測定濕陷系數(shù)δs的試驗壓力,應按土樣深度和基底壓力確定。土樣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基底標高不確定時,自地面下1.5 m算起;試驗壓力應按下列條件取值:
基底壓力小于300 kPa時,基底下10 m以內的土層應用200 kPa,10 m以下至非濕陷性黃土層頂面,應用其上覆土的飽和自重壓力;
基底壓力不小于300 kPa時,宜用實際基底壓力,當上覆土的飽和自重壓力大于實際基底壓力時,應用其上覆土的飽和自重壓力;
對壓縮性較高的新近堆積黃土,基底下5 m以內的土層宜用(100~150)kPa壓力,5 m ~ 10 m和10 m以下至非濕陷性黃土層頂面,應分別用200 kPa和上覆土的飽和自重壓力。
濕陷系數(shù)可分為自重濕陷系數(shù)和非自重濕陷系數(shù),當濕陷系數(shù)δs < 0.015時,定為非濕陷性黃土;當濕陷系數(shù)δs ≥ 0.015時,定為濕陷性黃土。
濕陷性黃土的濕陷程度可根據濕陷系數(shù)進行劃分:當0.015 ≤ δs ≤ 0.030時,為濕陷性輕微;當0.030 ≤δs≤ 0.070時,為濕陷性中等;當δs > 0.070時,為濕陷性強烈。2100433B
濕陷系數(shù)δs≥0.015判定濕陷性黃土的依據是什么?
這個0.015沒有什么高深理論的支持,就是一個經驗性質的數(shù)值,因為沒有濕陷性為零的土
按三類土0.33
需要考慮,按抗震規(guī)范評價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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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8
初始含水率對黃土濕陷性具有重要的影響。利用人工制備不同含水率的試樣對遼西黃土的濕陷變形特性進行了試驗研究,并采用SEM技術測試了黃土濕陷前后的微觀結構變化,采用微結構定量化分析方法和分形幾何方法分析了黃土試樣微觀孔隙的變化特征。結果表明:1)初始含水率對遼西黃土的濕陷變形具有顯著的影響,隨著試樣初始含水率的增大,同一壓力下的濕陷變形量越來越小;2)不同初始含水率試樣的壓力-變形關系曲線可以統(tǒng)一用雙曲線形式表達;3)濕陷后黃土試樣的結構變得較為致密,孔隙總數(shù)顯著增加,而孔隙面積減小。濕陷過程主要是小孔隙數(shù)量增加、孔隙形狀分維數(shù)減小、孔隙復雜程度顯著增加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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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3
黃土壓縮試驗成果報告中濕陷系數(shù)相關問題探討——采用現(xiàn)行國標《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 50123-1999)測定的黃土濕陷系數(shù)在成果報告中如何采用,試驗報告格式的不同導致采用的濕陷系數(shù)不同,從而影響對黃土濕陷等級的評價。
劃分的具體方法是按規(guī)定的壓力(一般約為2×10^5帕)求出濕陷系數(shù),根據基底下各土層累計的總濕陷量(Δs)和計算自重濕陷量(Δzs)的大小等因素對濕陷性黃土地基進行劃分的等級 。
濕陷性黃土的評價指標 δs被地質學作為濕陷系數(shù)符號,代表著以δs為單位的厚度土層由于浸水在規(guī)定壓力作用下產生的濕陷數(shù)值,定量標識了土樣代表的濕陷等級系數(shù)。地質上對黃土濕陷等級系數(shù)已有明確的劃分。判斷土質是否具備濕陷性為,δs0.07為強烈濕陷。判斷濕陷性黃土場地的濕陷類型為,自重濕陷量的實測值≤70mm為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自重濕陷量的實測值>70mm為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判定濕陷性黃土濕陷等級系數(shù)可按照《濕陷性黃土地區(qū)建筑規(guī)范》(GB50025-2004)的規(guī)定進行黃土濕陷等級系數(shù)判定。(表1)因此,在黃土地區(qū)修建工程應優(yōu)先考慮選用非濕陷黃土地基,假如建筑工程已規(guī)劃在了濕陷性黃土上,應盡量選用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地基。因為這種地基與自重濕陷性黃土地基相比,要求較低。2100433B
引起濕陷的原因是因為黃土以粉粒和親水弱的礦物為主,具有大孔結構,天然含水量小,具有粘粒的強結合水連結和鹽分的膠結連結,在干燥時可以承擔一定荷重而變形不大,但浸濕后,土粒連結顯著減弱,引起土結構破壞產生濕陷變形。從成因上可分為自然和人為誘發(fā)的,它們造成的經濟損失也相當嚴重,同時人為誘發(fā)的濕陷有逐漸增多的趨勢。
造成黃土濕陷原因主要有三種:
①黃土的力學性質從內部改變了黃土在浸水及外部荷載因素下,使剪應力超過抗剪強度,從而發(fā)生濕陷。
②黃土內部受浸水濕化作用下,使土壤自身摩擦力降低,外部擾動作用誘發(fā)濕陷。
③黃土內部結構發(fā)生崩解,使黃土顆粒間膠結強度弱化,顆粒間相對遷移,并伴隨小顆粒進入大間隙。同時由于顆粒間膠結被水溶解,在外部擾動作用下強度已不堪平衡,造成土質結構損壞。
自重濕陷系數(shù)(coefficient of self weight collapsibility)是判別自重濕陷性黃土和非自重濕陷性黃土的指標。自重濕陷系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