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完善,加快建立公平的競爭機制,規(guī)范機電設備的招標投標行為,保障資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是指為采購機電設備,事先公布競爭條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擇優(yōu)選定合格制造供應廠商的活動。
第三條 機電設備招標工作必須公開、公正、公平,遵循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可在公證機關的監(jiān)督下進行。
第五條 在我國境內進行的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管理全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工作。國家經貿委負責制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的政策、規(guī)章和發(fā)展戰(zhàn)略,會同有關部門審定機電設備招標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機構)的資格。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機電設備招標投標進行監(jiān)督。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下同)負責本地區(qū)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協(xié)調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項目需采購的機電設備,應委托有資格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標。
國家規(guī)定必須招標的進口機電產品,應委托國家指定的有資格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標。
競爭性項目需采購的機電設備招標,其招標范圍另行規(guī)定。
第八條 下列情況可不招標:
(一)采購的機電設備只能從唯一制造商獲得的;
(二)采購的機電設備需方可自產的;
(三)采購的活動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四)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
第九條 招標投標參加人分為需方、招標機構和投標方。
第十條 需方是指需要采購機電設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 需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主選擇有資格的招標機構,并要求招標機構按其所提出的條件進行招標;
(二)要求招標機構出示招標資格證書或招標資格等級證書;
(三)根據與招標機構簽訂的委托書,參與招標活動;
(四)與招標機構共同確定定標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二)根據招標機構的要求提供招標所需的有關資料;
(三)配合招標機構進行招標活動;
(四)對招標設備的估算價保密;
(五)與中標方簽訂并履行合同。
第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是具有事業(yè)法人資格和招標資格,從事國內、國際機電設備招標業(yè)務的專職機構。
招標機構的資格認定按《機電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招標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招標文件審查投標方的資格;
(二)獨立開展國內、國際招標活動,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與需方共同確定定標程序;
(四)組織需方與中標方簽訂合同。
招標機構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維護國家利益;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
(三)維護需方與投標方的合法權益;
(四)承辦招標活動時,出示招標資格證書或招標資格等級證書;
(五)向有投標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償提供招標文件,并負責對招標文件進行解釋;
(六)對招標設備的估算價、需方和投標方的其他商業(yè)秘密保密。
第十四條 招標機構應設立專家支持系統(tǒng)。
第十五條 投標方是具備投標條件,并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六條 投標方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成招標任務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具有完成招標任務所要求的資格證書;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投標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平等地獲取招標信息;
(二)要求招標機構對招標項目中的有關問題予以說明;
(三)參加開標大會;
(四)檢舉揭發(fā)招標過程中的舞弊行為。
投標方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提供投標文件,并接受招標機構的質疑;
(二)交納投標保證金;
(三)不干預招標、評標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中標后與需方簽訂并履行合同。
這個問題 看不太明白 是去投標嗎? 看招標單位需要不需要啊
廣西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是1993-12-14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于南寧市青秀區(qū)金湖路63號金源CBD現代城7層。廣西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的統(tǒng)一...
一般大型招標公司,均可以承擔機電設備和工程項目招標工作。其實機電設備招標范圍已經延伸至貨物招標。貨物系指各種各樣的物品,包括原料、產品、設備等,以及貨物供應的附帶服務,條件是那些附帶服務的價值不高于貨...
第十八條 招標的類型分為:國內招標和國際招標、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一)國內招標是指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國內法人或其他組織,單獨或聯(lián)合其他國內外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并用人民幣結算的招標活動。
(二)國際招標是指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國內、國外法人或其他組織,單獨或聯(lián)合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并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幣種結算的招標活動。
(三)公開招標是指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招標信息、允許所有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招標活動。公開招標須在《中國招標》周刊上刊登招標通告,也可同時在其他有影響的報刊上刊登。國外貸款項目,還應在國外貸款方規(guī)定的報刊上刊登招標通告。大型項目還應發(fā)布招標預告。
(四)邀請招標是指直接向潛在的投標方發(fā)出投標邀請的招標活動。
第十九條 辦理委托招標手續(xù)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
(一)需方辦理手續(xù)時應向招標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1、按統(tǒng)一格式填寫的招標委托書;
2、招標機構完成招標任務所需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
(二)需方應向招標機構提供招標保證金,其金額不超過委托招標設備總金額的2%,其比例由招標機構商需方確定。
(三)招標機構接受招標委托后,與需方共同確定招標類型。采用邀請招標時,應較全面掌握有能力提供標的潛在投標方情況。
(四)招標機構與需方共同確定定標程序。
第二十條 招標機構按已確定的招標類型,與需方根據招標設備技術要求共同編制招標文件,需方應及時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國際招標時,招標機構和需方共同編制中文和英文兩種文本的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不得有針對或排斥某一潛在投標方的內容。招標文件編出后,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方可發(fā)出。
第二十一條 從招標文件發(fā)售之日起到開標之日止,一般項目招標不少于30天,大型或復雜項目招標不少于60天。
第二十二條 招標機構與需方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共同協(xié)商確定招標設備的估算價。雙方對此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三條 在國際招標中,按國際慣例對國內投標方予以優(yōu)惠,優(yōu)惠條件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四條 招標機構應按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函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
第二十五條 招標機構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或招標前技術交底會的澄清,應在投標截止日期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并將此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除因不可抗力情況外,需方要求撤消招標委托,導致招標活動終止的,需方須提出書面理由并向招標機構交納賠償費,招標機構不退還招標資料。在招標通告發(fā)布前或投標邀請函發(fā)出前撤銷委托的,賠償費為招標設備總金額的0.2%;招標通告發(fā)布后或投標邀請函發(fā)出后撤銷委托的,賠償費為招標設備總金額的1%;開標后撤銷委托的,賠償費為招標設備總金額的2%。
第二十七條 除因不可抗力情況外,因招標機構的原因取消招標,導致招標活動終止的,招標機構須將書面理由報國家經貿委備案,并向受損失方交納賠償費。在招標通告發(fā)布前或投標邀請函發(fā)出前取消招標的,向需方交納招標設備總金額0.2%的賠償費;招標通告發(fā)布后或投標邀請函發(fā)出后取消招標的,賠償費為招標設備總金額的1%,其中0.2%付給需方,0.8%分別付給購買招標文件的單位;開標后取消招標的,賠償費為招標設備總金額的2%,其中0.5%付給需方,1.5%分別付給投標方。
第二十八條 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九條 對大型或復雜的機電設備,在出售招標文件之前,招標機構應對有投標意向的潛在投標方進行資格預審,并將招標文件售給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方。
第三十條 投標方應購買招標文件,承認并履行招標文件的各項規(guī)定和要求。
第三十一條 投標方應向招標機構提供投標文件正本和副本,并注明有關字樣,評標時以正本為準。投標文件包括:
(一)投標函;
(二)投標方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三)投標項目(設備)方案及說明;
(四)投標設備數量價目表;
(五)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應提交的其它資料或投標方認為需加以說明的其他內容;
(六)投標保證金,其金額為投標設備總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為保函或匯票時,其出具銀行須經招標機構認可。
第三十二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招標機構允許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或修改,但須由投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方為有效。投標截止時間后,投標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三條 所有投標文件應在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統(tǒng)一格式密封送達或郵寄到投標地點,過期不予受理。
招標機構對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標文件遺失、損壞不承擔責任。
與招標文件要求不符的投標文件無效。
第三十四條 投標方在開標后要求撤回投標,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理由,并向招標機構交納服務費,其費用為投標設備總金額的1%。
第三十五條 開標應按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函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大會由招標機構主持,邀請評委、需方代表、投標方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時,應查驗投標箱及投標文件密封情況,確認密封完好無誤后,由工作人員拆封、驗證投標資格,并宣讀投標方名稱、投標項目的主要內容、投標報價以及其他有價值的內容。唱標應作記錄,存檔備查。
第三十六條 招標機構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由招標機構的代表和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需方全權代表也可參加評委會。評委會的組成人數應不少于5人,其成員須經需方認可。
評委會負責評標工作,并對評標情況嚴格保密。評委會應當全面充分地審閱研究投標文件,認真聽取需方和投標方的意見,并有權要求投標方代表對投標文件不明確的地方進行解釋。
評委會綜合比較各投標設備性能、質量、價格、交貨期和投標方的資信情況等因素,依據“公正、科學、嚴謹”的原則和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評標,綜合評價出中標方優(yōu)選方案。不能保證最低報價的投標最終中標。
第三十七條 依據確定的定標程序選出中標方。
第三十八條 評標結束15日內,招標機構根據評標結果,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落標的投標方發(fā)出《落標通知書》,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必須招標的機電設備,需方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辦理撥款和進口手續(xù)時,需出具國家授權的招標機構簽發(fā)的《中標通知書》。
第四十條 招標結果作為需方與中標方簽訂合同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四十一條 國家規(guī)定必須招標以外的機電設備,需方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可建議金融機構憑招標結果優(yōu)先給予貸款。
第四十二條 國內中標的設備,由招標機構組織需方和中標方,按中標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簽訂合同。國外中標設備,由招標機構組織需方或其外貿代理機構與國外中標方,按中標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簽訂合同。
合同內容不得與投標文件內容有實質性區(qū)別。
第四十三條 未發(fā)生撤銷委托或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在簽訂合同后30日內,招標機構將招標保證金如數退還需方。
第四十四條 機電設備招標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581號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經貿委可中止其招標投標活動或宣布中標無效;屬招標機構責任的,國家經貿委可視情節(jié)輕重,對其處以降低資格等級、會同所在地主管部門責令停業(yè)整頓、取消招標資格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一)需方或招標機構因弄虛作假,導致投標方作出錯誤響應,并造成損失的;
(二)需方或招標機構泄露招標秘密的;
(三)投標方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中標的。
第四十六條 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一)投標方串通投標,哄抬標價的;
(二)需方和某一投標方相互勾結,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經國家經貿委調查核實后,可通知有關政府部門或政策性銀行拒撥貨款,并提請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對其采購活動進行審計和檢查。
第四十八條 招標機構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未能按委托要求完成任務,給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若雙方均有過錯,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按協(xié)議規(guī)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需方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與中標方簽訂合同,按中標設備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其中1.5%付給中標方,0.5%付給招標機構。
中標廠商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與委托方簽訂合同,按中標設備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其中1.5%付給需方,0.5%付給招標機構。
第五十條 招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干擾招標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評委會成員和參與評標工作的各方工作人員擅自向投標方透露評標信息的,依法追究責任者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招標投標過程中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三條 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工作發(fā)展,并可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發(fā)布前有關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的規(guī)章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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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9 號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已經部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 2004 年 12月 1日起施行。部長張春賢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 保證水運工程機電設備質量, 保 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水運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 目的機電設備采購。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 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項目中的機械、電氣、車船等設備。 第三條機電設備的采購應當進行招標。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只能從唯一制造商獲得的; (二)采購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4年第9號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保證水運工程機電設備質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水運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機電設備采購。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項目中的機械、電氣、車船等設備。
第三條 機電設備的采購應當進行招標。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 只能從唯一制造商獲得的;
(二) 采購活動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 單項合同在100萬元以下,且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
(四)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
第四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部負責全國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依法查處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的招標人,是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出機電設備招標項目、進行機電設備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 具有法人資格;
(二) 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和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 有同類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 擁有相應的招標業(yè)務人員,具有組織招標、評標的能力;
(五) 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八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十五日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家投資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及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建設項目報交通部備案,并同時抄送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招標人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它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的、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投標。
第十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水運工程項目的機電設備招標,應當公開招標。
國務院發(fā)展和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由招標人組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確定招標方式;
(二) 編制招標文件;
(三) 招標文件報送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四) 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五) 出售或發(fā)放招標文件;
(六) 必要時召開標前會,并進行答疑;
(七) 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八) 開標,審查投標文件;
(九) 組建評標委員會,依據評標辦法評標,提出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 將評標報告、評標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 確定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人簽訂水運工程機電設備采購合同。
第十二條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依據;
(三)招標項目的概況,包括采購設備的名稱、招標范圍、供貨時間和資金來源等;
(四)招標方式、時間、地點、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五)對投標人的要求;
(六)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投標須知:包括設備名稱、交付地點,遞交投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數,開標的時間、地點,通知評標結果的時間,投標有效期,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額度、提交方式、返還的時間和方式等;
(二) 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條款,包括供貨范圍、價格與支付,交貨期,交貨方式,交貨地點,質量與檢驗,試車和驗收,賠償等;
(三)技術規(guī)格書:包括招標設備的名稱、數量,所用的標準、規(guī)范和技術要求,設備的主要技術性能、參數指標,詳細的設計、制造、安裝、調試、驗收等方面的技術條件和要求,備品備件方面的要求,設計審查、監(jiān)造、廠驗、培訓、技術圖紙及資料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要求。
重要的技術條款和主要參數及偏差范圍應加注“*”號。
(四)評標原則、標準和方法,廢標條件和評估價的計算方法等。
(五)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有關文件:包括投標人及主要制造廠商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資信證明文件。
(六) 附件:包括開標一覽表;投標報價表;貨物說明一覽表;規(guī)格偏離表。
第十四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補充的,招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補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在發(fā)售招標文件十日前,按規(guī)定的管理權限將招標文件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家投資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及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建設項目報交通部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發(fā)布招標公告至招標文件發(fā)售截止時間,不得少于十日。自招標文件發(fā)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大型成套設備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七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的投標人,是具備相應投標資格,響應招標文件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機電設備的制造商或者制造商授權的銷售商。
第十八條 投標人可以單獨投標,也可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lián)合體中各制造商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聯(lián)合體成員間須簽訂協(xié)議,明確牽頭人以及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將協(xié)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lián)合體中標的,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十九條 如果招標文件有要求的,投標人應按要求參加標前會。
第二十條 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投標函;
(二) 總報價和分項報價;
(三) 設備名稱和數量,設備的主要性能、參數指標;
(四) 供貨方案:包括進度安排,安全、質量保證措施等內容;
(五) 貨物說明一覽表,規(guī)格偏離表;
(六) 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投標文件須經投標人蓋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或者署?。凑袠宋募囊?guī)定密封。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使用與投標書相同的方式簽署、密封和送達,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在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在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任何函件,招標人不得接受。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按要求提交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組織并主持。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函、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開標過程應當場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招標。
第二十八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 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 投標文件未按要求蓋章及無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或者署?。?
(三) 投標有效期不足的;
(四) 投標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
(五) 投標人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又未書面聲明哪一份為投標方案,哪一份為備選方案;
(六) 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個機電設備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
(七) 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
(八) 投標人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投標活動。
第二十九條 開標后,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通過補充說明和有關資料改變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
第三十條 開標至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為評標階段,評標活動均應保密。
第三十一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由招標人從交通部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供的專家?guī)靸鹊南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保密。
第三十二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作出書面澄清或者說明。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原則、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審和比較,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評估價格最低。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招標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按規(guī)定重新招標。
第三十六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 評標工作一般應在開標后三十日內完成,大型成套設備的評標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九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按項目管理權限將評標報告報交通部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家投資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及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建設項目報交通部備案。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三十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并返還所有投標人的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其額度一般為合同總價的1%~3%。履約保證金可以銀行保函方式支付。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適用其要求,但有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水運工程進口機電設備的招標投標活動,依照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令第96號
《浙江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fā)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長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機電設備采購行為,建立健全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制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受采購人委托,事先公布采購條件,由投標人競投,并按國家和本辦法規(guī)定擇優(yōu)選定中標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按國家規(guī)定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資格,從事國內、國際機電設備招標業(yè)務的專職機構。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采購機電設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參加競投的供應商、制造商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 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和誠實、信譽、效率的服務原則。
第五條 省計劃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工作。具體業(yè)務工作可以委托省機電設備招標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與經濟(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工作中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以國家和地方的建設資金、財政撥款、銀行專項貸款為主要資金來源采購下列機電設備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機電設備金額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用匯50萬美元以上的;
(二)單臺機電設備金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用匯12萬美元以上的;
(三)按國家規(guī)定列入招標范圍的特定產品。
前款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機電設備采購,鼓勵、提倡招標。
第八條 采購下列機電設備不招標:
(一)只有獨家制造商能夠生產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經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認定不具備招標條件的。
第九條 按本辦法規(guī)定必須實行招標采購機電設備的,采購人在辦理項目審批手續(xù)時,須出具與招標人簽訂的《招標委托書》;無《招標委托書》的,有關審批部門不予審批,財政部門不予撥款,金融機構不予貸款。
第十條 采購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人,要求其出示機電設備招標資格證書,并對招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采購人應當保守招標評標秘密,并根據招標結果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特大型企業(yè)采購機電設備,經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聯(lián)合專職招標機構組織招標。
第十二條 機電設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
公開招標必須在國家級的招標專業(yè)報刊或省級主要報刊上刊登招標公告;
引進機電設備招標還應當在因特(Internet)網上發(fā)布招標公告。
邀請招標必須有3個以上投標人參加。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建立由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支持系統(tǒng)和計算機網絡組成的信息支持系統(tǒng)。
招標人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參與招標文件的編制和審核。招標文件須經采購人確認,并由招標人和采購人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組織招標活動,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審查投標人資質。
招標人應當保守招標評標秘密和其他商業(yè)秘密。
招標活動應當接受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并保證投標文件的真實性。
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后,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不得撤回投標文件或修改實質性條款。
第十六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標文件無效:
(一)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內容有重大差異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遞交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招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提供銀行出具的保函。
第十八條 投標人有出席開標大會并獲得唱標記錄的權利。
投標人中標的,招標人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未中標的,招標人應于發(fā)出《未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章 開標和決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fā)售之日起60日內開標。
第二十條 開標按招標公告或邀請函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以公開的方式進行。
開標大會由招標人主持,采購人、投標人,以及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時按投標文件遞交的順序拆封,驗證投標資格,唱標并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負責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采購人,以及有關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公正嚴謹,實事求是,并保守評標秘密。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采購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招標人決定。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有權要求投標人對其遞交的投標文件作必要的澄清和答疑,對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有權決定部分廢標或全部廢標。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人的設備質量、價格、交貨期、售后服務及投標人資信情況等因素作綜合評議,以書面形式提出評標意見和預中標人方案。
招標人和采購人應當根據評標意見和預中標人方案進行決標,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簽訂供貨合同,并接受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按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由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和有關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采購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由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弄虛作假,隱瞞招標真實情況的;
(二)泄漏標底或其他評標秘密的。
第三十條 投標人有下列(一)、(二)項行為之一的,其投標文件無效,并由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三)、(四)項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查處:
(一)弄虛作假,隱瞞投標真實情況的;
(二)干擾評標,或貶低其他投標人的;
(三)投標人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
(四)投標人勾結招標人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
第三十一條 不具備機電設備招標資格擅自組織招標活動的,由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罰款的收繳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辦法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招標人、投標人由于一方過錯給他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