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如果上級相關政策文件、補償標準發(fā)生調整,本辦法涉及事項按上級最新條 款執(zhí)行。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可根據(jù)《辦法》,結合當?shù)貙嶋H,具體制定或執(zhí)行不低于《辦法》補償標準的本地區(qū)補償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發(fā)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的通知》(江府辦〔2009〕60號)同時廢止 。

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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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電力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實行??顚S?,接受審計部門審計。違反規(guī)定截留、挪用補償資金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四條 電力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確定的發(fā)電站(場)、變電站(所)用地涉及地上農(nóng)作物、建筑(構筑)物,架空線路建設及安全運行需要在架空線路保護區(qū)內砍伐原有植物、清拆為農(nóng)、林、牧、漁服務的建筑(構筑)物或其他有辦理合法手續(xù)的建筑(構筑)物,給予補償;不是為農(nóng)、林、牧、漁服務或其他未取得合法手續(xù)的建筑(構筑)物,原則上不予補償,并要求無條 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況或歷史遺留問題而未取得合法手續(xù)的,可適當給予補償,具體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權人協(xié)商確定,鎮(zhèn)(街道)政府組織協(xié)調。

第五條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在電力建設單位確定發(fā)電站(場)、變電站(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并取得預征地、規(guī)劃等合法手續(xù)之后即發(fā)布電網(wǎng)建設通告。自發(fā)出通告之日起,在發(fā)電站(場)、變電站(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用地范圍內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為防止搶種、搶建爭議事件,必要時由司法部門協(xié)助電力建設部門做好地上附著物的公證工作,所需公證費由電力建設部門負責。

第六條 發(fā)電站(場)、變電站(所)征地范圍按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征地圖確定;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和拉線坑占用土地的面積,按照以下規(guī)定計算:

(一)塔以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

(二)拉線桿、塔的主坑和拉線坑,按每坑2-3平方米計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三)用以保護桿、塔基礎的圍堰按實際占用水面面積計算,其擋土墻以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第七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不實行征地,不影響工程施工和今后線路安全運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著物以及牛舍、豬舍等臨時構筑物不予補償,確因施工原因損壞的按以下原則給予補償:

(一)在施工過程中,線行下?lián)p壞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著物根據(jù)損失多少補償多少的原則按標準給予補償,確需成片砍伐或實際造成成片損壞的,按作物規(guī)范的種植標準計算補償費;

(二)因桿、塔基礎,桿、塔組立等施工時余泥、材料堆放而臨時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實行征收,須辦理手續(xù)的,電力建設部門按有關程序辦理,用地者應當保證上述臨時用地的生產(chǎn)條 件不被破壞;在使用過程中,因挖土、壓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壞的,應負責恢復土地原狀或達到約定條 件。如確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著物損失,根據(jù)損失多少補償多少的原則按標準給予補償。確需成片砍伐或實際造成成片損壞的,按果木規(guī)范的種植標準計算補償費;

(三)在施工過程中,如對牛舍、豬舍、雞舍、鴨舍、工棚等臨時構筑物造成損毀的,根據(jù)實際損毀程度按標準給予補償;如果發(fā)生牛舍、豬舍、雞舍、鴨舍、魚塘內的牛、豬、雞、鴨、魚等死亡的,經(jīng)畜牧或水產(chǎn)部門組織鑒定并確認是由工程施工造成的,給予補償;經(jīng)畜牧或水產(chǎn)部門組織鑒定并確認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補償;

(四)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原耕地耕作層無法恢復或耕地質量明顯下降的,則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負責復墾或繳納土地復墾費。

第八條 已建成運行的電力線路及利用舊線行改造的電力線路工程,按下列方法計算補償:

(一)在已經(jīng)建成運行的電力線行保護區(qū)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電力線行安全運行限制高度的樹種,要求無條 件清拆或砍剪,以確保電力線路安全運行,且不予補償,須辦理手續(xù)的,電力建設部門按有關程序辦理;

(二)利用舊線行改造的工程,新建桿、塔利用原桿、塔地址范圍建設的,占地不另行補償;超出原桿、塔地址范圍建設的桿、塔基礎用地,及青苗、果木等地上附著物因施工原因造成損失,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三)利用舊線行改造的工程,新建線行超出舊線路線行寬度范圍,超出部分需要拆遷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 電力建設與城市道路、公路,供水、燃氣、通信、電視等公共性質的管線(道)發(fā)生互相妨礙的,按照規(guī)劃建設在先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須辦理手續(xù)的,電力建設部門按有關程序辦理。造成損失的,由工程提出方按已發(fā)生的直接損失補償,或者由雙方協(xié)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涉及拆遷、復建的費用,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對不需拆遷、復建的,應當采取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條 新建電力線路用地為建設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證的國有劃撥、出讓和集體建設用地,應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準予通過的可以不作補償。由于線路通過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補償?shù)?,應對線路保護區(qū)控制范圍的用地給予補償,具體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權人協(xié)商確定。規(guī)劃退縮范圍以內的用地原則上不作補償。

第十一條 臨時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和未利用地原則上不予補償;永久占用(如桿塔基礎)荒山、荒地、荒灘和未利用地按照未利用地的標準,與所有人協(xié)商補償費用。

第十二條 新建電力設施用地為林地,在電力設施用地范圍內能繼續(xù)種植林(竹)木等的,只對損壞林木、竹木等按本辦法標準作青苗補償;如果因電力線路的通過而規(guī)定不能造林種樹(竹)的,應對線路控制范圍內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辦法標準作青苗補償。

第十三條 征地、永久占地最低補償標準按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fā)〔2011〕21號)核定的《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附件1)執(zhí)行,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權人協(xié)商確定。地區(qū)類別標準根據(jù)《廣東省征地保護補償標準地區(qū)分類表(江門地區(qū))》(附件2)的劃分,各地區(qū)類別的保護補償標準如下:

(一)耕地補償費:四類地區(qū)4.68萬元/畝;五類地區(qū)3.9萬元/畝;六類地區(qū)3.51萬元/畝;七類地區(qū)3.16萬元/畝;

(二)園地補償費:四類地區(qū)3.6萬元/畝;五類地區(qū)3萬元/畝;六類地區(qū)2.7萬元/畝;七類地區(qū)2.43萬元/畝;

(三)養(yǎng)殖水面補償費:四類地區(qū)4.86萬元/畝;五類地區(qū)4.05萬元/畝;六類地區(qū)3.65萬元/畝;七類地區(qū)3.29萬元/畝;

(四)林地補償費:四類地區(qū)1.67萬元/畝;五類地區(qū)1.37萬元/畝;六類地區(qū)1.24萬元/畝;七類地區(qū)1.08萬元/畝;

(五)未利用地:四類地區(qū)1.44萬元/畝;五類地區(qū)1.2萬元/畝;六類地區(qū)1.08萬元/畝;七類地區(qū)0.9733萬元/畝;

(六)架空線路的桿、塔基礎用地占用農(nóng)村集體土地,不實施征地、不辦理土地證。除需支付用地補償外,還需參照《印發(fā)江門市征收農(nóng)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江府辦〔2011〕5號)規(guī)定,支付留用地折算為貨幣的補償費用給土地所屬農(nóng)村集體。

第十四條 水稻青苗補償費標準:1200-1400元/畝。

第十五條 魚塘補償費標準如下:

(一)四大家魚及其親魚、飼料魚:2500元/畝;

(二)優(yōu)質魚類、親魚、蝦類:5000元/畝;

(三)四大家魚與優(yōu)質魚類混養(yǎng):4000元/畝。

第十六條 一般耕地及農(nóng)作物地補償費標準如下:

(一)蔬菜類、瓜類和經(jīng)濟作物,已覆蓋種植的:1800-2200元/畝;已開墾但未投種的:800元/畝;

(二)人工種植的飼料草地:600元/畝。

第十七條 果樹及經(jīng)濟作物補償標準如下:

(一)龍眼樹補償費

1. 樹冠2米以下:不多于300元/株;

2. 樹冠2-4米:300-500元/株;

3. 樹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樹補償費

1. 樹冠2米以下:不多于350元/株;

2. 樹冠2-4米:400-700元/株;

3. 樹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補償費

1. 有收益(樹冠1-3米):80-150元/株;

2. 有收益(樹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 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補償費

1. 有收益:20-50元/株;

2. 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補償費

1. 有收益(已掛果):50-60元/棵;

2. 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 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類木本果樹補償費按品種進行實地評估。

(七)葵樹補償費

1. 樹高1.5米以上:50元/株;

2. 樹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補償費

1. 每叢10支以下:3-15元/叢;

2. 每叢10支以上:15-40元/叢。

(九)落羽杉、水松、苦練樹等人工種植的樹木補償費

1. 胸徑10厘米以上: 60-100元/株;

2. 胸徑10厘米以下:不多于 60元/株。

第十八條 林木補償標準如下:

(一)商品林補償費

1. 近熟林、成熟林或過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

2. 中齡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2至3倍補償;

3. 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3至4倍補償;

4. 未成林:按實際造林投資補償;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xié)商確定具體補償金額;

6. 經(jīng)濟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產(chǎn)值3倍補償;

7. 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成熟林、過熟林的劃分標準按《江門市主要商品林樹種齡組劃分標準》(附件3)執(zhí)行;

8. 以生產(chǎn)小苗木(如營養(yǎng)袋苗)為主的短周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園林苗圃、果樹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產(chǎn)值3倍補償;3年及3年以內新建的苗圃:按當年投資額的3倍補償;

9. 以生產(chǎn)大的觀賞苗木為主的周期較長的綠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較易成活的,付給移植補償費;不能移植或移植較難成活的,按苗木的實際價值補償;

10. 參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資成本及木材市場價格,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的林木補償具體標準按《江門市主要商品林樹種按齡組確定的青苗補償參考標準》(附件4)執(zhí)行;成熟林(過熟林)的林木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xié)商確定。

(二)生態(tài)公益林補償費

1. 按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補償標準加倍補償;

2. 生態(tài)公益林齡組劃分標準按《生態(tài)公益林齡組劃分標準》(附件5)執(zhí)行;

3. 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的生態(tài)公益林具體補償標準按《生態(tài)公益林按齡組確定的青苗補償參考標準》(附件6)執(zhí)行;成熟林(過熟林)的生態(tài)公益林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xié)商確定。

(三)雙方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具有森林資源資產(chǎn)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電力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 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補償標準如下:

(一)遷移墳墓補償費

1. 一般土墳: 500元/穴;

2. 骨壇: 350元/個;

3. 磚砌或水泥的墳墓: 1000元/穴。

(二)建(構)筑物補償費

1. 框架結構房屋(新舊程度):1200-1400元/平方米;

2. 混合結構房屋(新舊程度):800-1200元/平方米;

3. 磚木結構房屋(新舊程度):650-1000元/平方米;

4. 簡易結構(水泥地面,墻磚結構的牛欄、豬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所有磚木結構房屋)(新舊程度):250-350元/平方米;

5. 圍墻:80元/平方米;

6. 水泥地面(10厘米厚以內)、曬場、糞池:60元/平方米;

7. 擋土墻:150元/平方米;

8. 水井:1300-2000元/口;

9. 竹木搭建的簡易棚屋,雞、鵝、鴨舍:30-60元/平方米;

10.魚塘保溫膜、農(nóng)作物、苗圃遮光棚: 4-8元/平方米;

11.簡易溫室大棚:10-15元/平方米;

12.其他類別的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根據(jù)實際建筑成本協(xié)商補償。雙方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具有資產(chǎn)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電力建設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 因臨時施工致使溝、塘、壩堤、公路、人行道、橋涵受損的,由雙方協(xié)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須辦理手續(xù)的,電力建設部門按有關程序辦理,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撓施工。

第二十一條 電力設施占地、拆遷和青苗按以上標準只作一次性補償,在架空電力線保護區(qū)等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再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電力企業(yè)有權進行修剪,以確保電力線路安全運行,并不予支付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青苗所有權人獲得補償后必須在雙方協(xié)商的期限內自行清場,超過期限未清場的作為棄物由電力建設單位處理。

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第五章 附則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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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電力工程建設沿線的市(區(qū))、鎮(zhèn)(街道)政府應積極支持電力工程建設,負責協(xié)助所轄區(qū)域內的電力建設單位實施征地工作,落實拆遷及青苗補償工作。

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電力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確保電力建設過程中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 例》、《廣東省電力建設若干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電力建設工程涉及的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

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第五章 附則文獻

征地補償中青苗費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中青苗費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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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7

青苗補償費標準: 《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被征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xié)議以前已種植 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 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 案協(xié)商簽訂以后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規(guī)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zhí)行: 1、在征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 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chǎn)量、 產(chǎn)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 應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而定。 2、對于剛剛播種的農(nóng)作物,按其一季產(chǎn)值的 1/3補償工本費,對 于成長期的農(nóng)作物,最高按一季產(chǎn)值補償。 3、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 4、對于多年生長的經(jīng)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 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林木, 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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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電價價目表 江門市電價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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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3

一、大工業(yè) 變壓器容量(元/ KVA.月) 23.00 23.00 (一)基本電價 最大需量(元/ KW.月) 32.00 32.00 1-10千伏 66.94 1.50 1.40 0.70 0.88 71.42 35-110千伏 64.44 1.50 1.40 0.70 0.88 68.92 220千伏及以上 61.94 1.50 1.40 0.70 0.88 66.42 不滿1千伏 87.90 1.50 1.40 0.70 0.88 92.38 1-10千伏 85.40 1.50 1.40 0.70 0.88 89.88 35千伏及以上 82.90 1.50 1.40 0.70 0.88 87.38 37.91 0.70 38.61 62.51 1.40 0.70 64.61 備注:1、該價目表執(zhí)行范圍為江門市除恩平市外的城鄉(xiāng)地區(qū)。 2 、恩平市除居民生活電價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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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7-1號

《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jīng)2013年7月24日達州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包惠

2013年9月18日

一、制定依據(jù)

本輪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修訂依據(j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況、四川省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 [2008]7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修訂工作的通知》(川辦函[2017]162號)工作安排和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fā)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修訂技術方案的通知》(川國土資辦函〔2017〕97號)等。

二、主要內容

我市本輪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修訂,主要內容為青苗、房屋重置價格、地上建(構)筑物及其化附屬設施、零星及成片林木等四大類。

三、適用范圍

全市轄區(qū)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

四、執(zhí)行標準

(一)征收土地青苗補償費標準:不分大春、小春、菜地,征地時根據(jù)征收耕地面積,按征地統(tǒng)一年產(chǎn)值給予補償。

(二)房屋重置價格標準。房屋類別劃分: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分為鋼結構(不含彩鋼棚)、鋼混結構(框架結構)、磚混結構、磚木結構(含磚瓦結構、磚石、條石、穿逗木結構)、土木結構(土瓦結構)、簡易結構(含偏房、簡易房、臨時建筑)。等級劃分:除簡易結構的房屋以外,其他房屋均考慮房屋層高、建設標準、成色等因素劃分為甲、乙、丙3個等級,體現(xiàn)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補償標準:充分結合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建筑材料和建筑人工工資變動情況等,在原有標準基礎上適度上漲。補償秩序:對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時,作出了特別備注,即:補償標準是對合法建筑的補償。主要是防止和糾正征地區(qū)域的違法違規(guī)、搶修搶建行為,維護良好的征地拆遷秩序。

(三)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在補償類別:對原有的類別予以整合,形成了本輪的補償標準,對灶臺、土柜、糧倉、水缸等本屬房屋建設功能需要的室內附屬設施直接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內。在補償標準上:在上輪標準基礎上部分有所提高,提高幅度在0-20%之間。

(四)零星及成片林木補償。征地補償方式:按照合理種植量折算面積補償。在補償類別上:結合我市樹種特色實際和征地現(xiàn)場需要,對林木劃分大類和小類進行補償。在補償標準上:新標準較之上輪標準平均漲幅約30%左右。 2100433B

根據(jù)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0〕217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瀘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青苗補償

征收(用)農(nóng)村集體耕地,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統(tǒng)一年產(chǎn)值給予1年的補償,補償面積依據(jù)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測量的耕地面積(水平投影面積),詳見附件1。

二、附著物補償

(一)房屋拆遷補償。

1.補償標準。具備合法手續(xù)的房屋(指具有自然資源、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審批手續(xù)或宅基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chǎn)權證等);符合建房條件的房屋(指符合建房條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取得批準手續(xù),按符合建房條件的人口,以每人占地不超過3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房屋);原始超建房屋(指與具備合法手續(xù)、符合建房條件的房屋一次性建成,但超過合法審批手續(xù)或符合建房條件的房屋);簡易結構(偏房、簡易房、臨時建筑)房屋,按附件2的類別和標準給予補償。其它違法違規(guī)修建、搶修搶建的房屋一律不給予補償,按期拆遷的給予80元/平方米的拆除補助。

2.房屋認定。主體墻已倒塌,留有殘墻或有四面墻但已無房頂不具備住房必備條件的房屋不予補償;房屋按建筑面積補償,以外墻丈量面積為準。

(二)房屋室內設施及裝飾裝修補償。

具備合法手續(xù)、符合建房條件的房屋中鋼混結構(框架結構)、磚混結構給予4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含磚瓦結構、磚石、條石、穿逗木)、土木結構(土瓦結構)、鋼結構(不含彩鋼棚)等給予300元/平方米的房屋室內設施及裝飾裝修補償。原始超建房屋、簡易結構、其他違法違規(guī)修建、搶修搶建的房屋不給予房屋室內設施及裝飾裝修補償。

(三)搬遷、過渡、拆遷獎勵及農(nóng)房商用等補償(補助)。

1.搬遷補償。搬遷農(nóng)房的給予每戶每次2000元搬家費補助,按搬出搬進2次計算;在農(nóng)房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興辦企業(yè)且征地時正在經(jīng)營的,憑相關證照并依據(jù)其設施設備搬遷量給予合理補償,或由政府相關部門委托機構評審的金額予以補償。

2.過渡費補償。搬遷農(nóng)房的給予房屋拆遷安置人員每人每月350元補助,一次性補償12個月。

3.搬遷獎勵。被拆遷戶在規(guī)定時間內限期搬遷的,按具備合法手續(xù)、符合建房條件、原始超建的房屋,給予100元/平方米的搬遷獎勵。簡易結構、其他違法違規(guī)修建、搶修搶建的房屋不給予搬遷獎勵。

4.農(nóng)房商用補助。凡從事生產(chǎn)加工和臨主要交通要道商用的底層房屋且正在經(jīng)營的,憑相關證照,視其經(jīng)營性質、經(jīng)營情況以及生產(chǎn)、營業(yè)設施投入情況給予100—300元/平方米的補助。

(四)構筑物補償。

征收(征用)集體土地涉及的構筑物,按附件3的標準給予補償。

(五)林木、果樹、花卉、苗木等附著物補償。

1.征收(征用)集體土地上的林木、果樹、花卉、苗木的,按征地測繪或實地丈量面積,按附件4的標準給予補償。

2.多種附著物混種(混栽)的,應在總面積控制的情況下,分類確定各類附著物的面積。

3.附著物補償原則上根據(jù)不同品種、標準支付給附著物所有者;被征地集體經(jīng)濟組織申請,也可以按征地測繪面積上浮15%,以桂圓初果標準折合補償并由被征地集體經(jīng)濟組織分配到附著物所有者。

4.經(jīng)依法補償?shù)轿缓?,附著物由所有權人自行處置,逾期未搬遷清理的,將視為放棄。

5.被征地集體經(jīng)濟組織在規(guī)定時間內書面向征地部門提出交付土地的,按征地面積給予1000元/畝的交地獎勵。

三、本標準從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已實施征地項目且補償已到位的,按原有標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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