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2日,《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在國務院第135次常務會議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降低地震災害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施工、鑒定、加固、維護等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工程抗震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設防、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抗震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yè)和信息化、能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有關專業(yè)建設工程抗震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抗震實施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工業(yè)和信息化、能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有關專業(yè)建設工程抗震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設工程抗震相關工作。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抗震相關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負責。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fā)和應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抗震知識宣傳普及,提高社會公眾抗震防災意識。
第七條 國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術應用、產業(yè)發(fā)展等進行調查,全面掌握建設工程抗震基本情況,促進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學決策。
第八條 建設工程應當避開抗震防災專項規(guī)劃確定的危險地段。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符合建設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適應地震效應的抗震設防措施。
第二章 勘察、設計和施工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依法制定和發(fā)布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全過程負責,在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中明確擬采用的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按照合同要求對勘察設計成果文件進行核驗,組織工程驗收,確保建設工程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yè)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場地類別,對場地地震效應進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選址、不良地質處置等建議。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以及擬采用的抗震設防措施。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對隔震減震裝置技術性能、檢驗檢測、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二條 對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qū)、地震重點監(jiān)視防御區(qū)的下列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編制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篇,并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地震時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要盡快恢復的建設工程。
第十三條 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將設計文件等材料報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抗震設防審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審查,對采取的抗震設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準。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應當作為施工圖設計和審查的依據。
前款所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xiàn)行標準所規(guī)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以及體型特別不規(guī)則的高層建筑工程。
第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度,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措施施工質量的管理。
國家鼓勵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隱蔽工程施工質量信息。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體系、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等具體情況和使用維護要求記入使用說明書,并將使用說明書交付使用人或者買受人。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根據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等因素,分為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和適度設防類。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重點設防類的要求采取抗震設防措施。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qū)、地震重點監(jiān)視防御區(qū)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保證發(fā)生本區(qū)域設防地震時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國家鼓勵在除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工程中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提高抗震性能。
第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推動隔震減震裝置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明確通用技術要求。鼓勵隔震減震裝置生產企業(yè)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企業(yè)標準。
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唯一編碼制度和產品檢驗合格印鑒制度,采集、存儲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檢測等信息,確保隔震減震裝置質量信息可追溯。隔震減震裝置質量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建立隔震減震工程質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隔震減震裝置采購、勘察、設計、進場檢測、安裝施工、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信息資料進行采集和存儲,并納入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八條 隔震減震裝置用于建設工程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下進行取樣,送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減震裝置。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隔震減震裝置屬于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
第三章 鑒定、加固和維護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建設工程,由所有權人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
國家鼓勵對除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第二十條 抗震性能鑒定結果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以及是否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鑒定結果應當真實、客觀、準確。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對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jiān)測,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對抗震性能鑒定結果判定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且具備加固價值的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進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qū)、地震重點監(jiān)視防御區(qū)的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已經建成的建筑進行抗震加固時,應當經充分論證后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保證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二條 抗震加固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執(zhí)行,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設工程顯著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后續(xù)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農村建設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經抗震性能鑒定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農村村民住宅和鄉(xiāng)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抗震加固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移民搬遷、災后恢復重建等,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發(fā)放適合農村的實用抗震技術圖集。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可以選用抗震技術圖集,也可以委托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根據圖集或者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xiāng)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抗震的指導和服務,加強技術培訓,組織建設抗震示范住房,推廣應用抗震性能好的結構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機制,將相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區(qū)實際開展地震風險分析,并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老舊房屋抗震加固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結合電梯加裝、節(jié)能改造等開展抗震加固,提升老舊房屋抗震性能。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發(fā)、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促進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提高,支持建設工程抗震相關產業(yè)發(fā)展和新技術應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抗震性能鑒定、抗震加固。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科研教育機構設立建設工程抗震技術實驗室和人才實訓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新技術產業(yè)化項目用地、融資等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建設工程抗震新技術推廣目錄,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三條 地震災害發(fā)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建設工程安全應急評估和建設工程震害調查,收集、保存相關資料。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數據信息庫,并與應急管理、地震等部門實時共享數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履行建設工程抗震監(jiān)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建設工程或者施工現(xiàn)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建設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資料;
(四)對抗震結構材料、構件和隔震減震裝置實施抽樣檢測;
(五)查封涉嫌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施工現(xiàn)場;
(六)發(fā)現(xiàn)可能影響抗震質量的問題時,責令相關單位進行必要的檢測、鑒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開展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抽樣檢測、抗震性能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責任企業(yè)及從業(yè)人員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yè)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未經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未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建立隔震減震工程質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對隔震減震裝置采購、勘察、設計、進場檢測、安裝施工、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信息資料進行采集和存儲,并納入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
(二)未在初步設計階段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篇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負責返工、加固,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施工單位未對隔震減震裝置取樣送檢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未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的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禁止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抗震性能鑒定機構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抗震性能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結果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的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禁止從事抗震性能鑒定業(yè)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本條例規(guī)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建設工程: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等。
(二)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是指包括抗震設防類別、抗震性能要求和抗震設防措施等內容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三)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要盡快恢復的建設工程:是指發(fā)生地震后提供應急醫(yī)療、供水、供電、交通、通信等保障或者應急指揮、避難疏散功能的建設工程。
(四)高烈度設防地區(qū):是指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及以上的地區(qū)。
(五)地震重點監(jiān)視防御區(qū):是指未來5至10年內存在發(fā)生破壞性地震危險或者受破壞性地震影響,可能造成嚴重的地震災害損失的地區(qū)和城市。
第五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條例。
軍事建設工程的抗震管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有關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建設工程抗震工作。建設工程抗震工作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降低地震災害風險,《條例》重點從五個方面就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抗震及其監(jiān)督管理作出規(guī)定。
一是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達標要求及相關措施?!稐l例》規(guī)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負責,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qū)、地震重點監(jiān)視防御區(qū)的重大建設工程等應當編制抗震設防專篇,建筑工程根據使用功能等因素實行分類設防制度,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應當進行抗震設防審批,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隔震減震裝置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并明確通用技術要求。
二是規(guī)范已建成建設工程的抗震鑒定、加固和維護?!稐l例》規(guī)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根據抗震性能鑒定結果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且具有加固價值的,應當進行抗震加固,抗震加固時間、后續(xù)使用年限等信息應當公示。對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等應當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
三是加強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稐l例》規(guī)定,加強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抗震性能。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xiāng)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加固給予政策支持,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移民搬遷、災后恢復重建等,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政府應當編制、發(fā)放適合農村的實用抗震技術圖集,并加強指導服務、技術培訓、示范引導等。
四是強化保障措施與監(jiān)督管理?!稐l例》規(guī)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老舊房屋抗震加固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支持建設工程抗震相關產業(yè)發(fā)展和新技術應用,明確建設工程安全應急評估和建設工程震害調查制度。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建立完善抗震設防數據信息庫并實時共享數據,明確監(jiān)管部門有權采取的監(jiān)督檢查措施,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責任企業(yè)及從業(yè)人員信用記錄制度。
五是強化法律責任?!稐l例》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強化責任追究,特別是加大了對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2100433B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經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發(fā)布起施行。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經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發(fā)布起施行。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
第一條 為加強集郵專業(yè)管理,規(guī)范經營秩序,有效制止違規(guī)經營行為,維護良好的集郵市場環(huán)境,促進集郵專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guī)經營行為,主要指:一、低面值銷售和提前銷售郵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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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7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1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提高建設工程抗震防災 能力,降低地震災害風險,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 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2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 工程抗震設防、抗震鑒定與加固、地震應急與恢復重建等活 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3三條【基本原則】建設工程抗震應當堅持以人為本、 全面設防、突出重點,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原則,建 立政府監(jiān)管、社會治理、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監(jiān)管體制】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 水利、能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設工程抗震的監(jiān)督管 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 交通運輸、 水利、 能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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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本文是關于河北省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感謝閱讀。 河北省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的 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地震基本烈度在六度及其以上的抗震 設防區(qū)內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抗震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平震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抗 震的管理工作。地震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做好建設工程抗 震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抗震防災活動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抗震的宣傳教育,普及抗震知識,對在建設 工程抗震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地震基本烈度在六度及其以上的抗震設防區(qū)內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抗震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平震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抗震的管理工作。地震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做好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抗震防災活動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抗震的宣傳教育,普及抗震知識,對在建設工程抗震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抗震防災專項規(guī)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村鎮(zhèn)規(guī)劃。
第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guī)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標準。
第八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其他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qū)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規(guī)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九條 用于建設工程的抗震新技術、新材料和抗震新結構體系,必須通過抗震性能鑒定,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推廣使用。
第十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審查:
(一)國家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規(guī)定的甲、乙類建設工程;
(二)超出現(xiàn)行有關技術標準所規(guī)定的適用高度、高寬比限值或者體型規(guī)則性要求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
(三)10層及其以上的住宅建筑工程和總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工程;
(四)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關專業(yè)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抗震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
上述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質量,由設計單位自行審查把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抽查或復審。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上條規(guī)定中的甲類建設工程、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關專業(yè)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抗震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查;
(二)上條規(guī)定中的乙類建設工程、10層及其以上的住宅建筑工程和總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設區(qū)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查。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審查抗震設防標準、抗震概念設計、主要結構布置、建筑與結構的協(xié)調、使用的計算程序、結構計算結果、地基基礎與上部結構抗震性能評估、抗震構造措施等;
(二)其它建設工程,審查抗震設防標準、結構體系和方案是否合理、抗震構造措施是否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等。
第十三條 應當進行抗震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其審查必須納入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的內容。由設計單位按國家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和審查要求,向抗震設計審查部門提供相應文件??拐鹪O計審查意見列入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對初步設計不能滿足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還應當審查施工圖設計。
不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審查施工圖設計。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審查,由該工程審查部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統(tǒng)一負責,也可以內設抗震設計審查專家組。施工圖設計審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專家委員會進行。專家委員會由精通建設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科研和管理的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成員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
負責審查的專家委員會對審查的部分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審。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施工圖抗震設計審查,應當自接到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之日起15日內完成。經審查合格的,建設單位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建設工程的有關手續(xù);經審查不合格的,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另行送審,并負責修改設計和另行審查的費用。
委托專家委員會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審查的費用,應當按照不超過工程投資萬分之一的比例收取,從工程投資中列支。
第十六條 已經建成的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設工程,具有使用價值的,產權人應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或者在進行改建、擴建時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拐鸺庸檀胧┪赐瓿傻?,不得新建非生產性建設工程。
(一)產權人是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的,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抗震性能鑒定,制定加固計劃,并分期分批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其抗震鑒定加固費用,由產權單位按照經費管理渠道申請解決;
(二)產權人是企業(yè)單位、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或個人的,由產權人負責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其抗震鑒定加固費用,自籌解決。
第十七條 已經建成的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下列建設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優(yōu)先安排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一)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
(二)城市的供電、供水、供氣、通訊和交通等生命線工程;
(三)在發(fā)生地震時容易造成火災、爆炸和毒氣泄漏等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四)有重要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五)地震重點監(jiān)視防御區(qū)的建筑物、構筑物;
對有重要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抗震加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的抗震鑒定和加固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和設計單位承擔??拐痂b定報告和加固設計必須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方可進行加固施工。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進行裝飾裝修,不得破壞工程的原有主體結構。
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原有工程主體結構。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國家規(guī)定的施工技術規(guī)范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設計圖紙中規(guī)定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監(jiān)督檢查和竣工驗收時,應當將抗震措施列為重要內容。在建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施工單位應當予以改正;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的產權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要求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對建設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
(二)要求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降低抗震設防標準的;
(三)抗震設計或者抗震加固設計未經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四)裝飾裝修建設工程破壞工程原有主體結構的;
(五)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擅自改變工程原有主體結構的;
(六)對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設工程進行改建、擴建沒有同時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七)對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設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進行其他新建非生產性建設工程的。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抗震鑒定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設計、鑒定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設計、鑒定任務的;
(二)不按照抗震設計規(guī)范進行抗震設計的;
(三)不按照抗震鑒定和加固技術規(guī)范進行抗震鑒定和加固設計的;
(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設防標準的;
(五)擅自采用未經鑒定的抗震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結構體系的。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安全隱患的,負責返工,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國家規(guī)定的施工技術規(guī)范進行施工的;
(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設計文件中規(guī)定的抗震設防措施的。
第二十五條 收繳罰款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抗震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jié)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群眾自建低層住宅抗震規(guī)劃、建設的指導。農民在自建低層住宅時,有條件的要按照抗震要求進行建設。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1998年7月28日起施行。
為提高我市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根據相關文件及應急部門關于防震減災工作有關要求,結合實際,現(xiàn)將我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階段貫徹落實《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嚴格落實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01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軌道交通及同步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02建設單位應當在勘察、設計合同中明確擬采用的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03工程勘察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場地類別,對場地地震效應進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選址、不良地質處置等建議。
04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以及擬采用的抗震設防措施。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建筑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對隔震減震裝置技術性能、檢驗檢測、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等提出明確要求。
05全市重大建設工程、地震時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要盡快恢復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編制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篇,并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
06全市新建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重點設防類的要求采取抗震設防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保證發(fā)生本區(qū)域設防地震時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嚴格落實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制度
01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將設計文件等材料報送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進行抗震設防審查。
02按規(guī)定應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軌道交通及同步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除外),應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有關事宜的通知》(成住建發(fā)〔2021〕245號)要求報送我局開展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其他事宜
01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全過程負責,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等單位和從業(yè)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02勘察設計單位應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規(guī)定,對抗震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03在蓉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施工圖審查把關,對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或未嚴格落實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04屬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及本通知要求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確保工程抗震設防質量。
11月6日,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質量安全監(jiān)管司副司長王英姿一行在江蘇開展《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立法工作調研。調研組在泰州召開了專題座談會,省有關市抗震辦主任、泰州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和部分設計研究院代表參加座談。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是國務院2015年立法計劃項目,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牽頭負責草案起草工作,現(xiàn)已完成討論稿,至各地調研征求意見。在泰州調研期間,王英姿一行還聽取了泰州市關于江蘇抗震防災科教館籌建方案的匯報,王英姿對此項工作予以肯定,希望江蘇進一步細化完善工作方案,爭取建成全國首家抗震防災科教示范基地。
會 場
王英姿副司長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