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 | 出版社 | 中國計劃出版社 (2014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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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 出版日期 | 2014年1月1日 |
本規(guī)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2009年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9)88號)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的。 本規(guī)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認真總結我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工作經驗和火災事故教訓,充分考慮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廣泛聽取
1 總 則 2 術 語 3 總平面布局 3.1 一般規(guī)定 3.2 防火間距 3.3 消防車道 4 建筑防火 4.1 一般規(guī)定 4.2 臨時用房防火 4.3 在建工程防火 5 臨時消防設施 5.1 一般規(guī)定 5.2 滅火器 5.3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5.4 應急照明 6 防火管理 6.1 一般規(guī)定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6.3 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6.4 其他防火管理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2100433B
內容簡介: 本規(guī)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2009年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9)88號)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的。 本規(guī)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認真總結我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工作經驗和火災事故教訓,充分考慮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廣泛聽取 目錄: 1 總 則 2 術 語 3 總平面布局 3.1 一般規(guī)定 3.2 防火間距 3.3 消防車道 4 建筑防火 4.1 一般規(guī)定 4.2 臨時用房防火 4.3 在建工程防火 5 臨時消防設施 5.1 一般規(guī)定 5.2 滅火器 5.3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5.4 應急照明 6 防火管理 6.1 一般規(guī)定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6.3 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6.4 其他防火管理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GB50720-20111總則1.0.1為防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guī)范。1.0.2本規(guī)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工程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 什么時候發(fā)布的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GB50720-2001,2011年6月6日發(fā)布,2011年8月1日實行
GB 50720-2011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范總頁碼20,含條文說明及封面封底共54頁(不計空白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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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總 則 ............................................................................... 2 術 語 ............................................................................... 3 總平面布局 ............................................................................. 3.1 一般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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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3
一、單選題 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編號為( B ) A GB50720-2010 B GB50720-2011 C GB50720-2012 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實施日期為( B) A 2011 年 6月 6日 B 2011 年 8月 1日 C 2012 年 6月 6日 D 2012 年 8月 1日 3、在施工現場建造的, 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性建筑物, 稱為 ( A ) A 臨時用房 B 臨時設施 C 臨時消防設施 4、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識、臨時疏散 通道等統稱為( C ) A 消防器材 B 臨時設施 C 臨時消防設施 5、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置應滿足消防車
1989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發(fā)布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以及裝飾、裝修和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市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城市規(guī)劃、建設、市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施工現場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除鐵路鋪軌、橋涵施工、輸電線路架設、地下管線鋪設、較小規(guī)模的房屋修繕工程和鄉(xiāng)村建設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和保衛(wèi)方案(以下簡稱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市級公安消防機構:
(一)國家重點工程;
(二)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總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yè)建設項目。
上述范圍以外和市級公安消防機構指定監(jiān)督管理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qū)、縣級公安消防機構。
第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進行審查,并在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發(fā)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明確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條 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制訂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yè)場所分裝、調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業(yè)用火時,應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審查批準,領取用火證后,方可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作業(yè)。施工現場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電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裝電氣設備和進行電焊、氣焊作業(yè)等,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操作。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在建設工程外設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電熱器具。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置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對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應當安裝臨時消防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臨時消防豎管。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改正。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施工單位處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guī)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機構報送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的;
(二)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違反本規(guī)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設置宿舍不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
(五)未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影響臨時消防車道暢通的;
(六)未按本規(guī)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設置、使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屬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不予答復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不及時指出并督促有關單位改正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本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建設、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及其他與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證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依法承擔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與施工單位明確雙方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并簽訂責任書。
第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足額撥付包括消防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經費在內的建設工程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 符合《江蘇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其消防安全的基本情況及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消防機構接受備案后,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
第九條 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設計單位在設計時,應當提出施工過程中預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在施工圖會審交底時,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將施工過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條 工程監(jiān)理單位和監(jiān)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jiān)理,督促施工單位落實保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有關措施,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承擔監(jiān)理責任。
第三章 施工單位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從管理導致發(fā)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將其列入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審核。
實施監(jiān)理的工程項目,應當將雙方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的相關職責在監(jiān)理合同中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應當經該工程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審核確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應當存放在施工現場備查。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應當主要包含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室內消防供水以及安全疏散保障措施;
(三)施工現場辦公、生活用房等臨時建筑物的搭建方案;
(四)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管理制度;
(五)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各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組織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消防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工地防火檢查,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義務消防隊訓練,材料倉庫、木工間、機修間、電焊間、油漆間、職工宿舍、食堂間等特殊重點部位防火管理等內容。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消除消防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消防安全事故。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在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內容的安全生產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yè)班組、作業(yè)人員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設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所需資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對列入建設工程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中屬于消防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部位,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建筑內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標準要求,并保持其暢通。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分別設置施工現場的辦公區(qū)、生活區(qū)與作業(yè)區(qū)。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
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筑物內(生活區(qū)食堂除外)禁止使用電熱器具和燃氣用具,生活區(qū)食堂內使用電熱器具和燃氣用具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筑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采用易燃材料進行搭建和內部分隔。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消防安全標準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設置臨時的室外消防水源、室內消防供水設施、消防車通道。
臨時室外消防水源和室內消防供水設施必須完整有效。在建設工程的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通道上堆物、堆料,禁止擠占臨時消防車通道。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設置的施工升降機,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有關標準。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配備的消防應急照明和滅火器材,應當符合相關的消防安全標準。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yè)人員進行相應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電工、電氣焊工等具有火災危險的特殊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電氣焊割等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尚未竣工但已局部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者兩個以及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內進行電氣焊割等明火作業(yè)時,除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外,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還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qū)和使用區(qū)進行防火分隔,保證施工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要求存放、保管易燃、可燃施工材料。
第二十九條 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不得存放在建設工程內。
施工過程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時,應當制訂消防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yè)場所分裝、調料,使用后廢棄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及時清除。
在建建設工程內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施工單位未能保證臨時消防車通道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暢通,或者施工現場未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應急照明和滅火器材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要求設置臨時的消防車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和室內消防供水設施的;
(二)未保障臨時的室外消防水源和室內消防供水設施完整有效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三)施工現場設置的施工升降機不符合消防相關標準的;
(四)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使用易燃材料的;
(五)未按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要求存放、保管易燃可燃施工材料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計單位在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中,涉及到消防安全,未提出預防包括消防安全內容的生產安全事故措施建議的;
(二)工程監(jiān)理單位和監(jiān)理人員未履行消防安全監(jiān)理職責的;
(三)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向施工作業(yè)班組、作業(yè)人員說明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施工現場設置的辦公區(qū)、生活區(qū)和作業(yè)區(qū)以及臨時建筑物的搭建、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有監(jiān)督管理責任的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軍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