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砍伐 | 外文名 | fell(tre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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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音 | kǎn fá | 釋????義 | 用鋸、斧等把樹干鋸下來或伐倒 |
《元典章新集·刑禁·禁奸惡》:“程震孫打死親兄程六四,幸遇原免,又復挾讎砍伐伊叔程公震松木,脅詐錢物?!?
艾青《向太陽·他死在第二次》:“他的生命曾經算是在世界上生活過來的,終于像一株被大斧所砍伐的樹似的倒下了?!?/p>
柯靈《香雪海·躍馬橫戈五十年》:“當他們把這些國家棟梁任意砍伐的時候,他們早就犯了眾怒,把自己孤立起來,逼近了萬丈懸厓的邊緣?!?2100433B
用鋸、斧等把樹干鋸下來或伐倒。引申為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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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砍伐安全技術交底 一、伐樹技術措施: 1、伐樹前,將周圍有礙砍伐作業(yè)的草叢和藤條清除。上樹前應檢查是否有 螞蜂窩,如有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上樹作業(yè)時,手腳應放在適當的位置,防止被斧、鋸劃傷。 3、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將其拉向與導線相反的 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免拉繩的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 (1)在樹木的倒落方向綁好 2條控制繩索,繩索有足夠的長度,以免拉繩人 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 (2)在樹木的倒落方向側鋸樹,深度達樹木直徑的 1/3 時止。然后在另一側 鋸樹,鋸口要比對側鋸口高 20mm 左右。 (3)緊繩索,繼續(xù)鋸樹,當深度接近樹木直徑的 2/3 時,鋸樹人躲開,用力 拉緊繩索,使樹枝按要求的方向倒落。 (4)不得多人在同一處對向砍伐或在安全距離不足的相鄰處砍伐。 樹木傾倒 的安全距離為其高度的 1.2倍。 4、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的范圍內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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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交 底 卡 交底部門 : 編 號: 單位工程名稱 分項工程名稱 樹木砍伐 一、工程概況: 城網砍樹改造工程位于成都市區(qū)內,所施工的 10kV 改造工程地處城市道路邊,工 作的場所流動人員繁多,行駛車輛頻繁,工作區(qū)域小,而且交叉跨越的道路、通訊線較 多、同桿異電源多,所以在砍樹期間必須嚴格按相關的安全規(guī)定執(zhí)行。要求如下: 二、施工要求: 1.停電砍樹作業(yè)要求: 要知道停電時間、 停電的線路名稱及停電范圍, 不知道的及 時詢問工地其他施工班組負責人并進行核實才能進行施工。 2. 未停電砍樹作業(yè)要求:當砍伐的樹木靠近帶電線路時,嚴禁攀登桿塔、樹木、 繩索與帶電體接近距離不應小于下表規(guī)定。 電壓等級( kV) 安全距離( m) 電壓等級( kV) 安全距離( m) ≦10 1.0 220 4.0 35 2.5 330 5.0 110 3.0 3.砍伐樹木時應采取正確的方法,在樹干(枝
習水縣城鄉(xiāng)電網建設中占地、青苗毀損、林木砍伐及房屋拆遷補償,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
【發(fā)布單位】80702
【發(fā)布文號】吉政發(fā)[1990]54號
【發(fā)布日期】1990-10-26
【生效日期】1990-10-26
【失效日期】
【文件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進行補償的若干規(guī)定
(1990年10月26日吉政發(fā)〔1990〕54號)
第一條為保護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結合我省現實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按有關規(guī)定經批準使用林地或砍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按本規(guī)定向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支付補償費。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林地、林木,是指城市、建制鎮(zhèn)規(guī)劃區(qū)以外的所有林業(yè)用地、樹木。
第四條使用集體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支付??撤コ鞘?、建制鎮(zhèn)內的樹木和占用綠地的補償按省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使用有收益的國有林地給林地原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的補償費,砍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的補償費,以及林地被占用后林地上林木以外的附著物損失補償費的標準,由省林業(yè)廳會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制定。
第六條本規(guī)定第五條所列補償費的標準公布之前,有關補償事宜,國家機關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規(guī)定的,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第七條全民所有制林業(yè)單位收取的有關補償費用,按照省政府有關育林基金的管理規(guī)定,納入育林基金管理,專項存儲,專項使用,嚴禁挪作他用。違者按省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八條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按規(guī)定收取的屬于該組織的補償費用,由該組織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使用。個人按本規(guī)定收取的補償費用,由個人自行支配。
第九條國家、集體和個人依法取得的補償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對侵占合法的補償費用的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