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對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對原林地所有者或經(jīng)營者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資金和實物。
《林學名詞》第二版。2100433B
趕工補償費應該按實際增加的人工、機械數(shù)量、單價計算費用,報甲方批準計入結算。
可以,可以的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nóng)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需要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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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收縮混凝土的定義 補償收縮混凝土的定義 補償收縮混凝土是一種微膨脹混凝土,當膨脹劑加入普通水泥和水拌合后,水化反應形成膨脹性水化 物鈣礬石( C3A·3CaSO4·32H2O)或 Ca(OH)2,這是它的膨脹源。 當混凝土膨脹時對鋼筋產(chǎn)生拉應力,與此同時鋼筋也對混凝土產(chǎn)生了相應的壓應力。一般來說,在鋼 筋混凝土結構中建立 0.2~0.7MPa 預壓應力,這就相當于提高了混凝土的早期抗拉強度,同時推遲了混凝 土收縮的產(chǎn)生過程,抗拉強度在此期間得到較大的增長,當混凝土開始收縮時,其抗拉強度已增長到足以 抵抗收縮產(chǎn)生的拉應力,從而防止和大大減輕混凝土的收縮開裂,達到抗裂防滲的目的。 何為混凝土的自身收縮 混凝土的自身收縮與干縮一樣,是由于水的遷移而引起的。但它不是由于水向外蒸發(fā)散失,而是因為 水泥水化時消耗水分造成凝膠孔的液面下降形成彎月面,產(chǎn)生所謂的自干燥作用,從而導致混凝土體的相 對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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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配合費定義 施工配合費是總包單位為配合分包單位所發(fā)生的現(xiàn)場管理費用。施工單位在營業(yè)線上進行建筑安裝工程 施工時,需要運營單位在施工期間參加配合工作所發(fā)生的費用(含安全監(jiān)督檢查費用) 。 二、費用計算: 施工配合費通常指由項目甲方發(fā)包總承包單位和專業(yè)分包單位的項目施工配合費:含提供水電接口、提 供垂直運輸、土建收口、施工腳手架、竣工資料歸檔、成品保護、平行交叉影響、鐵件預埋等總包單位的服 務、配合管理責任、施工現(xiàn)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在建筑工程里面,總承包單位一 般指土建施工單位,分包單位指裝飾、設備安裝等其他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準予分包的項目工程。甲方 將土建、安裝、裝飾等交由承包單位施工,將其它特殊安裝工程或者裝飾工程分包給第三方公司,土建單位 即施工總承包單位向甲方索取的費用即為施工配合費。 三、施工配合費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但不限于) : 1、提供工地內垂
(2000年3月20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7號公布;根據(jù)2004年7月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貴州省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修訂 )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地管理,切實保護林地資源,維護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經(jīng)營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森林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項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林地使用手續(xù)。
第三條 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項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四條 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對林木造成損害的,應當對被臨時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支付林木補償費。
農(nóng)村村民按照規(guī)定標準建設住宅,依法使用集體林地作宅基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占用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臨時占用其他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qū)行署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第六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按照恢復不少于被征用或者占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guī)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經(jīng)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各種林地地類劃定為國家公益林的,應當按照國家重點防護林規(guī)定的標準收??;劃定為地方公益林的,應當按照防護林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
第七條 林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園及其他經(jīng)濟林地的為旱地年產(chǎn)值的6—8倍;
(二)征、占用喬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為旱地年產(chǎn)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為旱地年產(chǎn)值的1倍。
土地年產(chǎn)值,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被征(撥)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chǎn)值及其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chǎn)品常年產(chǎn)量,參照國家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綜合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林木補償費標準:
(一)用材林:
1"_blank" href="/item/幼齡林/2753052" data-lemmaid="2753052">幼齡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為上一年度單位面積工程造林所需費用及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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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種用途林、防護林為本條第(一)項第2目中齡林、近熟林補償標準的2倍。
(三)經(jīng)濟林:
1.尚無收益的經(jīng)濟林為實際造林、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經(jīng)濟林為當?shù)赝惤?jīng)濟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產(chǎn)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經(jīng)濟林為上一年度年產(chǎn)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為本條第(一)項第1目幼齡林的全部投資。
(五)苗圃地苗木為當?shù)赝瑯浞N上一年度市場單株平均銷售價乘以株數(shù)總價值的2倍。
(六)竹林(含筍用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筍)林產(chǎn)值的2倍。竹林產(chǎn)值以當?shù)厣弦荒甓鹊膯沃昶骄N售價乘以總株數(shù);竹筍產(chǎn)值以當?shù)厣弦荒甓绕骄€產(chǎn)量乘以銷售價。
(七)零星樹木為當?shù)厣弦荒甓葘嶋H銷售價。
(八)其他附著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補償。
第九條 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征、占用城市以及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規(guī)定標準2倍收取;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應當高于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標準,具體辦法用該標準再乘以2—10倍。
第十一條 被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憑證采伐。采伐的林木歸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權人。
第十二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林業(yè)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年終結余轉下年安排使用。具體使用辦法由省財政、林業(yè)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據(jù)。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省、地(州、市)、縣(市、區(qū))林業(yè)主管部門二、二、六比例分配,通過省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返還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地(州、市)、縣(市、區(qū))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林業(yè)主管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越權審核審批、多收、減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復費以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地管理,切實保護林地資源,維護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經(jīng)營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森林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項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林地使用手續(xù)。
第三條 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項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四條 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對林木造成損害的,應當對被臨時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支付林木補償費。
農(nóng)村村民按照規(guī)定標準建設住宅,依法使用集體林地作宅基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臨時占用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臨時占用其他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qū)行署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第六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按照恢復不少于被征用或者占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guī)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經(jīng)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各種林地地類劃定為國家公益林的,應當按照國家重點防護林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劃定為地方公益林的,應當按照防護林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
第七條 林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園及其他經(jīng)濟林地的為旱地年產(chǎn)值的6―8倍;
(二)征、占用喬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為旱地年產(chǎn)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為旱地年產(chǎn)值的1倍。
土地年產(chǎn)值,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被征(撥)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chǎn)值及其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chǎn)品常年產(chǎn)量,參照國家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綜合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林木補償費標準:
(一)用材林:
1.幼齡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為上一年度單位面積工程造林所需費用及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中齡林,近熟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產(chǎn)值的1倍;成熟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產(chǎn)值的0.5倍。木材產(chǎn)值按當?shù)厣弦荒甓韧惸静牡钠骄N售價乘以林木蓄積量。
(二)特種用途林、防護林為本條第(一)項第2目中齡林、近熟林補償標準的2倍。
(三)經(jīng)濟林:
1.尚無收益的經(jīng)濟林為實際造林、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經(jīng)濟林為當?shù)赝惤?jīng)濟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產(chǎn)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經(jīng)濟林為上一年度年產(chǎn)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為本條第(一)項第1目幼齡林的全部投資。
(五)苗圃地苗木為當?shù)赝瑯浞N上一年度市場單株平均銷售價乘以株數(shù)總價值的2倍。
(六)竹林(含筍用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筍)林產(chǎn)值的2倍。竹林產(chǎn)值以當?shù)厣弦荒甓鹊膯沃昶骄N售價乘以總株數(shù);竹筍產(chǎn)值以當?shù)厣弦荒甓绕骄€產(chǎn)量乘以銷售價。
(七)零星樹木為當?shù)厣弦荒甓葘嶋H銷售價。
(八)其他附著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補償。
第九條 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征、占用城市以及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規(guī)定標準2倍收取;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應當高于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標準,具體辦法用該標準再乘以2―10倍。
第十一條 被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憑證采伐。采伐的林木歸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權人。
第十二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基金預算管理,實行??顚S茫瑢m椨糜诹謽I(yè)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年終結余轉下年安排使用。具體使用辦法由省財政、林業(yè)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據(jù)。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省、地(州、市)、縣(市、區(qū))林業(yè)主管部門二、二、六比例分配,通過省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返還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地(州、市)、縣(市、區(qū))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林業(yè)主管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越權審核審批、多收、減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復費以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本市郊縣(區(qū))范圍內各種林地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禁止毀綠建房。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須經(jīng)市農(nóng)林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交納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后,方能辦理劃撥用地手續(xù)。其他建設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林地。
二、凡申請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征用、占用林地申請書;
(二)縣(區(qū))級以上計劃主管部門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項目計劃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
(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圖和林木等地面附著物調查清冊。
需伐除和挖去樹木的,還應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單位提交采伐林木申請書。
三、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按如下標準繳納:
(一)林木補償費
1、防護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蟲防治、護林防火等,下同)全過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時林地上的林木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計算。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jīng)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chǎn)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chǎn)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chǎn)后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特種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huán)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qū)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時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chǎn)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常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筑設施等,按有關規(guī)定另行計算。
(二)森木植被恢復費
暫定每畝30000元,免交墾復基金。征用、占用林地單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鄰近補足林地的,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三)林地補償費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標準和規(guī)定辦理。
(四)勞動力安置補助費
參照《上海市住宅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農(nóng)業(yè)人口安置辦法》(市政府第62號令)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歸原林木、苗木權屬單位或經(jīng)營者。起出的林木或苗木能移地培育的,應移地培育后重新用于造林綠化。
五、林木、林地補償費應實行“誰所有(使用),誰收取”的原則。收取的林木、林地補償費,除原屬于個人的林木或附著物、青苗應獲得的補償付給個人外,統(tǒng)一交由享有原林地、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林木、林地補償費用于重新造林營林,恢復森林植被和發(fā)展林業(yè)生產(chǎn),不得挪作他用。
六、森林植被恢復費由市農(nóng)林局收取,并開具由市財政局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據(jù)。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規(guī)定,對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將此款專門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復和管護,以確保新林地建設面積與被征用、占用林地面積基本平衡或新林地建設面積略有增加。
七、經(jīng)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劃撥,必須由市或所在縣(區(qū))林業(yè)主管部門派員監(jiān)督。
八、未經(jīng)市農(nóng)林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準征用、占用林地。對違反本辦法征用、占用林地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農(nóng)林局按各自職責范圍負責解釋,由市農(nóng)林局負責實施。
十、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費標準不適用園林部門管轄的綠地、林木。
十一、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