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遼寧省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條例 | 發(fā)布單位 | 8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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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文號 |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第35號 | 發(fā)布日期 | 2000-11-28 |
生效日期 | 2001-01-01 | 所屬類別 | 地方法規(guī) |
失效日期 | 2014-11-27 |
第二十一條新、改(擴)建管道設施工程涉及其他建設工程或者設施的,應征得其他建設工程或者設施主管部門的同意,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xù),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承擔責任。
管道設施維護作業(yè),需要挖掘路面、砍伐樹木等,管道企業(yè)應當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和權益人的同意。遇有緊急情況搶修時,管道企業(yè)可以先行作業(yè),但事后應當向相關部門和權益人通報。
因管道設施維護或者事故搶修作業(yè)造成其他建設工程和設施以及公民財產損失的,管道企業(yè)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新、改(擴)建工程,引起管道設施加固、搬遷、增設防護設施、采取臨時性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管道企業(yè)簽訂協(xié)議,明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引起管道設施防護工程或者設施隨之改建的,其工程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引起管道設施加固、搬遷的、征地、拆遷、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引起管道設施臨時性拆除、搬遷或者采取臨時性保護措施的,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恢復原狀或者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經(jīng)省防汛指揮機構同意,因采取防洪措施引起管道設施加固、搬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管道設施與其他建設工程相互關系處理中發(fā)生爭議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協(xié)調。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jié)較重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危害行為;拒不改正的,可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情節(jié)較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處以所造成損失額2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責令與管道企業(yè)協(xié)商,補簽協(xié)議;拒不協(xié)商強行施工,造成安全隱患的,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責令拆除在建、已建工程或者設施;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項及本條例其他規(guī)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管道企業(yè)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規(guī)定,引起管道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fā)布單位】80601
【發(fā)布文號】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第35號
【發(fā)布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2014-11-27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十五號)
《遼寧省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條例》已由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00年11月28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0年11月28日
遼寧省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4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廢止《遼寧省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條例》。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我省境內陸上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的保護。
城市公用設施中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管網(wǎng)除外。
第三條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以下簡稱管道設施)保護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專業(yè)保護和社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產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對全省管道設施保護工作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管道設施所在市、縣(含縣級市、區(qū),下同)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管道設施保護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管道設施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電力、通信等行業(yè),配合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做好管道設施的保護。
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yè)(以下簡稱管道企業(yè))負責管道設施的安全運行和保護管理,及時向政府報告管道設施安全保護情況,提請解決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問題。
第五條管道設施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規(guī)劃,應當將新、改(擴)建管道設施工程列入規(guī)劃;新、改(擴)建管道設施工程應當符合城鄉(xiāng)建設總體規(guī)劃。
第六條管道設施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管道設施的義務,對危害管道設施的行為,都有權制止并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機關報告。
第七條管道設施所在市、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群眾進行管道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并解決有關管道設施保護的具體事項。
廊坊管道局這邊很多的,經(jīng)常去國外的
截止到2003年初,管道局在國內設計、施工完成了大口徑、長距離輸送油、氣、礦漿液、成品油等各種介質管道三萬多公里,占國內管道建設總量85%以上;設計、安裝各類儲罐500多座,總容量達800萬立方米,并...
這個多了1 《化工工藝設計施工圖內容和深度統(tǒng)一規(guī)定》HG20519-922 〈化工裝置設備布置設計規(guī)〉HG20504-923 《工業(yè)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235-974 〈化工設備及管...
第八條管道設施的保護對象:
(一)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含輸送的石油、天然氣);
(二)保護站、排流站及其供配電系統(tǒng);
(三)管堤及水工防護構筑物,防洪、抗震設施;
(四)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配氣站、閥室、油庫;
(五)管橋、涵洞、管道專用或兼用橋梁、隧道;
(六)標志、標識、警示物。
第九條管道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埋地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
(二)穿越河流主河槽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
(三)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配氣站、閥室、油庫、保護站、排流站等設施的圍墻或建(構)筑物外墻以內。
第十條新、改(擴)建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與管道設施的安全距離或新建管道設施與已有的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的安全距離,按國家標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埋地石油、天然氣管道與居民住房、城鎮(zhèn)居民點或者獨立的人群密集區(qū)的安全距離分別為15米、30米。
地面敷設或者架空敷設的石油、天然氣管道與居民住房、城鎮(zhèn)居民點或者獨立的人群密集區(qū)的安全距離,分別為30米、60米。
第十二條管道企業(yè)必須對管道設施進行巡查、維護、檢修,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排除,發(fā)生泄漏等安全事故必須搶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管道企業(yè)進行管道設施巡查、維護、檢修和事故搶修作業(yè)。
管道企業(yè)應當采取管道設施安全的預防措施,制止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并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協(xié)助公安機關對盜竊、哄搶、損壞、破壞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進行查處。對造成管道設施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第十三條管道企業(yè)可根據(jù)需要聘用護線員。管道設施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管道企業(yè)開展群眾護線工作。
第十四條管道企業(yè)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加強管道設施的安全運行和保護管理:
(一)執(zhí)行管道運輸?shù)募夹g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章制度,按照國家管道工程建設質量標準進行管道設施維護,采用先進技術做好管道設施的檢測、檢驗;
(二)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管道設施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鐵路、電力、通信等行業(yè)提供管道設施分布及其變動相關資料;
(三)設置標志、標識、警示物,明示管道設施位置及有關安全事項。
第十五條管道設施發(fā)生凝管、爆管、斷裂、火災、爆炸等生產事故,管道企業(yè)必須立即上報省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引發(fā)環(huán)境污染事故的,還應當報當?shù)丨h(huán)保部門,并按照分管權限,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管道設施引發(fā)人員傷亡事故,管道企業(yè)應當按照省有關規(guī)定報告,各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禁止下列危害管道設施的行為:
(一)移動、拆除、損壞、破壞管道設施的;
(二)哄搶、盜竊管道器材和石油、天然氣的;
(三)在管道設施維修、搶修現(xiàn)場施用明火的;
(四)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及附屬設施場區(qū)外50米范圍內爆破、燃放爆竹的;
(五)機動車輛在埋地管道(道路下管道除外)上方行駛的;
(六)行人在裸露地面的管道或者架空管道以及輔助設施上行走的。
第十七條在管道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垃圾、堆積殘土、堆放大宗物品、排放腐蝕性物質、回填造地、挖砂、采石、取土、挖塘、修渠;
(二)修筑建(構)筑物;
(三)拋錨、拖錨、筑壩、炸魚、水下爆破;
(四)栽種樹木等深根作物;
(五)架空電力線路、通信線路跨越油庫、加壓站、加熱站、配氣站;
(六)其他可能危及管道設施安全的。
經(jīng)省防汛指揮機構同意,在管道設施保護范圍內采取防洪措施,應當事先通知管道企業(yè),共同商定實施方案。需要在管道設施所在區(qū)域泄洪時,應當事先將泄洪時間和泄洪量通知管道企業(yè)。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關部門必須事先征得管道企業(yè)同意,簽署協(xié)議,并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一)在管道設施安全距離內施工的;
(二)在距離管道設施50-500米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作業(yè)的;
(三)新、改(擴)建與管道交叉的鐵路、公路、埋地電力、通信電纜線路、修筑渠道和其他管道的。
第十九條河道清淤,不得造成穿河管道露出河床、懸空,不得損壞管道水工保護構筑物。
第二十條采砂、取土危及管道設施安全或者損壞管道設施的,應當承擔加固管道設施或者經(jīng)濟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管道設施專用道路、電力、通信設施的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在本條例頒布前危及管道設施安全以及安全距離達不到本條例規(guī)定的,由省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會同當?shù)厝嗣裾?、有關部門和管道企業(yè)認定責任,協(xié)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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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 第十二條 設計和建設管道,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與居民區(qū)的安全距離不得少于 15 米,天然氣、成品油管道與居民 區(qū)的安全距離不得少于 30 米; (二)地面敷設或者架空敷設石油管道與居民區(qū)的安全距離不得少于 30 米,天然氣、 成品油管道與居民區(qū)的安全距離不得少于 60 米; (三)埋設管道,在農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 1.5 米;在山區(qū)的,其覆土厚度不得 低于 1.2 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頂距離河床不得少于 7 米。 在海底敷設管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侵占、破壞管道和盜竊、哄搶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成品油; (二)移動、拆除管道以及為保護管道安全而設置的標志、標識; (三) 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 5 米范圍內,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yǎng)殖水場,排放腐 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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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鎮(zhèn)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總結 區(qū)工信局: 隨著國家西部能源戰(zhàn)略的加快實施, XX已成為西部陸地 能源大通道和主要樞紐,具有十分重要的戰(zhàn)略地位。通過我 鎮(zhèn)境內鋪設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主要是蘭鄭長成品油管道,距 市區(qū) 29公里,南接 XX鄉(xiāng),北連 XX鄉(xiāng),橫穿我鎮(zhèn) XXXX2村, 全長約 11公里。 近年來,在鎮(zhèn)黨委、鎮(zhèn)政府的重視下,在區(qū)石油天然氣 管道設施保護部門和管道企業(yè)的密切配合下,我們認真履行 管道保護監(jiān)管職責,實現(xiàn)了輸油氣管道的安全平穩(wěn)運行?,F(xiàn) 將半年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主要完成工作 一是精心安排全年工作, 靠實工作責任。 2012年初,我 鎮(zhèn)組織召開了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會議,會議總結 回顧了 2011年我鎮(zhèn)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對 2012 年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進一步落 實了基層的監(jiān)管責任。 二是健全保護機構設置,加強協(xié)調溝通。 根據(jù)
附 則
本條例規(guī)定以外的市政公用設施的保護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照明設施保護
禁止下列損害照明設施或者影響照明設施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利用照明設施從事牽引作業(yè);
(二)在照明設施的地下電纜、管道上方挖掘;
(三)依附照明設施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在照明設施的地下管線的上方堆放物料或者進行建筑;
(五)破壞照明設施;
(六)其他損害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拆除照明設施,在照明設施的地下管線上方施工,在照明設施上外接電源,利用照明設施架設通訊、廣播及其他電器設備和設置廣告的,必須經(jīng)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造成市政公用設施損壞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賠償費。
總 則
為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充分發(fā)揮市政公用設施功能,保障城市生產和人民生活,促進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本省城市規(guī)劃內的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受本條例保護。
本條例所稱市政公用設施包括下列城市設施及附屬設施:
(一)道路設施:車行道、人行道、路肩、廣場、公共停車場、隔離帶等;
(二)橋涵設施:立交橋、地道橋、高架橋、人行天橋等;
(三)照明設施:道路、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配電箱、燈桿、變壓器、地上輸電線、地下管線、燈具、檢查井等;
(四)公共交通設施: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及其停車場、回車場、站點、站務設施等;
(五)供水設施:城市供水專用水庫、水井、滲渠、凈配水廠、引水渠道、輸配水管道、加壓泵站、閘閥、消火栓、檢查井、計量表具等;
(六)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最終處理站、排污閘門等;
(七)供氣設施:氣源廠、煤氣儲配站、液化石油氣儲罐站、煤氣儲柜、管道、輸氣泵站、計量表具、閥門井、液化石油氣換瓶站等;
(八)供熱設施:集中供熱的熱源廠、鍋爐房、換熱站、管道、泵站、機泵、供熱點、散熱器、檢查井、閥門井、閥門室、計量表具等。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市、縣(含縣級市、區(qū),下同)人民政府確定的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tǒng)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本條例對市政公用設施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
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設施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公用設施專業(yè)管理單位和自建自管市政公用設施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下,做好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保護市政公用設施的完好。
市政公用設施的使用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市政公用設施出現(xiàn)故障,應當向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報修。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檢修,排除故障,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不得阻撓。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市政公用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維護市政公用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