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地不得新建煤層含硫份大于3%的礦井。對現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小煤礦,應予關閉。對現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大煤礦,近期實行限產,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無法定點供應安裝有脫硫設施并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用戶的,應予關閉。
3.2 除定點供應安裝有脫硫設施并達到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用戶外,對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礦,應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現有硫份大于2%的煤礦,應補建配套煤炭洗選設施。
3.3 現有選煤廠應充分利用其洗選煤能力,加大動力煤的入洗量。
3.4 鼓勵對現有高硫煤選煤廠進行技術改造,提高選煤除硫率。
3.5 鼓勵選煤廠根據洗選煤特性采用先進洗選技術和裝備,提高選煤除硫率。
3.6 鼓勵煤炭氣化、液化,鼓勵發(fā)展先進煤氣化技術用于城市民用煤氣和工業(yè)燃氣。
3.7 煤炭供應應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煤炭含硫量的要求。鼓勵通過加入固硫劑等措施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
3.8 低硫煤和洗后動力煤,應優(yōu)先供應給中小型燃煤設施。
2.1 鼓勵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開發(fā)利用,逐步改善和優(yōu)化能源結構。
2.2 通過產業(yè)和產品結構調整,逐步淘汰落后工藝和產品,關閉或改造布局不合理、污染嚴重的小企業(yè);鼓勵工業(yè)企業(yè)進行節(jié)能技術改造,采用先進潔凈煤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3 逐步提高城市用電、燃氣等清潔能源比例,清潔能源應優(yōu)先供應民用燃燒設施和小型工業(yè)燃燒設施。
2.4 城鎮(zhèn)應統(tǒng)籌規(guī)劃,多種方式解決熱源,鼓勵發(fā)展地熱、電熱膜供暖等采暖方式;城市市區(qū)應發(fā)展集中供熱和以熱定電的熱電聯(lián)產,替代熱網區(qū)內的分散小鍋爐;熱網區(qū)外和未進行集中供熱的城市地區(qū),不應新建產熱量在2.8MW以下的燃煤鍋爐。
2.5 城鎮(zhèn)民用炊事爐灶、茶浴爐以及產熱量在0.7MW以下采暖爐應禁止燃用原煤,提倡使用電、燃氣等清潔能源或固硫型煤等低污染燃料,并應同時配套高效爐具。
2.6 逐步提高煤炭轉化為電力的比例,鼓勵建設坑口電廠并配套高效脫硫設施,變輸煤為輸電。
2.7 到2003年,基本關停50MW以下(含50MW)的常規(guī)燃煤機組;到2010年,逐步淘汰不能滿足環(huán)保要求的100MW以下的燃煤發(fā)電機組(綜合利用電廠除外),提高火力發(fā)電的煤炭使用效率。
1.1 我國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占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90%以上,為推動能源合理利用、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yè)升級,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大量排放,遏制酸沉降污染惡化趨勢,防治城市空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有關要求,并結合相關法規(guī)、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
1.2 本技術政策是為實現2005年全國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0年基礎上削減10%,“兩控區(qū)”二氧化硫排放量減少20%,改善城市環(huán)境空氣質量的控制目標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于煤炭開采和加工、煤炭燃燒、煙氣脫硫設施建設和相關技術裝備的開發(fā)應用,并作為企業(yè)建設和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技術依據。
1.4 本技術政策控制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電廠鍋爐、工業(yè)鍋爐和窯爐以及對局地環(huán)境污染有顯著影響的其他燃煤設施。重點區(qū)域是“兩控區(qū)”,及對“兩控區(qū)”酸雨的產生有較大影響的周邊省、市和地區(qū)。
1.5 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推行節(jié)約并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煤炭質量、高效低污染燃燒以及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措施,根據技術的經濟可行性,嚴格二氧化硫排放污染控制要求,減少二氧化硫排放。
1.6 本技術政策的技術路線是:電廠鍋爐、大型工業(yè)鍋爐和窯爐使用中、高硫份燃煤的,應安裝煙氣脫硫設施;中小型工業(yè)鍋爐和爐窯,應優(yōu)先使用優(yōu)質低硫煤、洗選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他清潔能源;城市民用爐灶鼓勵使用電、燃氣等清潔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燒。
一般來說,每燃燒一噸煤可產生44千克的二氧化碳,2千克的二氧化硫,26千克灰渣,15千克煙塵。
是什么標準?鍋爐?工業(yè)窯爐?電廠?還有綜合排放標準?不同行業(yè)不同標準,而且還有時段限制。可以自己到國家環(huán)保部網查。
b。。。A就不用解釋了C就是因為純堿的成本太高了。。。經濟效益太低了。。所以一般不采用D如果要用濃吸收的話。。那么得先把SO2轉化為SO3才能吸收。。這個是工業(yè)制作濃的做法B限就是最合理的。。因為工業(yè)...
關于發(fā)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
環(huán)發(fā)〔2002〕2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環(huán)境保護局(廳),經貿委(經委),科委(科技廳):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污染,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指導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現批準發(fā)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請遵照執(zhí)行。
環(huán)??偩?
國家經貿委
科 技 部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4.1 國務院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環(huán)保總局《關于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guī)定》,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qū)域(簡稱“禁燃區(qū)”),在該區(qū)域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
4.2 在城市及其附近地區(qū)電、燃氣尚未普及的情況下,小型工業(yè)鍋爐、民用爐灶和采暖小煤爐應優(yōu)先采用固硫型煤,禁止原煤散燒。
4.3 民用型煤推廣以無煙煤為原料的下點火固硫蜂窩煤技術,在特殊地區(qū)可應用以煙煤、褐煤為原料的上點火固硫蜂窩煤技術。
4.4 在城市和其他煤炭調入地區(qū)的工業(yè)鍋爐鼓勵采用集中配煤、爐前成型技術或集中配煤集中成型技術,并通過耐高溫固硫劑達到固硫目的。
4.5 鼓勵研究解決固硫型煤燃燒中出現的著火延遲、燃燒強度降低和高溫固硫效率低的技術問題。
4.6 城市市區(qū)的工業(yè)鍋爐更新或改造時應優(yōu)先采用高效層燃鍋爐,產熱量≥7MW的熱效率應在80%以上,產熱量<7MW的熱效率應在75%以上。
4.7 使用流化床鍋爐時,應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劑,固硫率應滿足排放標準要求。
4.8 鼓勵研究開發(fā)基于煤氣化技術的燃氣—蒸汽聯(lián)合循環(huán)發(fā)電等潔凈煤技術。
5.1 電廠鍋爐
5.1.1 燃用中、高硫煤的電廠鍋爐必須配套安裝煙氣脫硫設施進行脫硫。
5.1.2 電廠鍋爐采用煙氣脫硫設施的適用范圍是:
1)新、擴、改建燃煤電廠,應在建廠同時配套建設煙氣脫硫設施,實現達標排放,并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煙氣脫硫設施應在主機投運同時投入使用。
2)已建的火電機組,若SO2排放未達排放標準或未達到排放總量許可要求、剩余壽命(按照設計壽命計算)大于10年(包括10年)的,應補建煙氣脫硫設施,實現達標排放,并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3)已建的火電機組,若SO2排放未達排放標準或未達到排放總量許可要求、剩余壽命(按照設計壽命計算)低于10年的,可采取低硫煤替代或其他具有同樣SO2減排效果的措施,實現達標排放,并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否則,應提前退役停運。
4)超期服役的火電機組,若SO2排放未達排放標準或未達到排放總量許可要求,應予以淘汰。
5.1.3 電廠鍋爐煙氣脫硫的技術路線是:
1)燃用含硫量≥2%煤的機組、或大容量機組(≥200MW)的電廠鍋爐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宜優(yōu)先考慮采用濕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藝,脫硫率應保證在90%以上,投運率應保證在電廠正常發(fā)電時間的95%以上。
2)燃用含硫量<2%煤的中小電廠鍋爐(<200MW),或是剩余壽命低于10年的老機組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在保證達標排放,并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宜優(yōu)先采用半干法、干法或其它費用較低的成熟技術,脫硫率應保證在75%以上,投運率應保證在電廠正常發(fā)電時間的95%以上。
5.1.4 火電機組煙氣排放應配備二氧化硫和煙塵等污染物在線連續(xù)監(jiān)測裝置,并與環(huán)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tǒng)聯(lián)網。
5.1.5 在引進國外先進煙氣脫硫裝備的基礎上,應同時掌握其設計、制造和運行技術,各地應積極扶持煙氣脫硫的示范工程。
5.1.6 應培育和扶持國內有實力的脫硫工程公司和脫硫服務公司,逐步提高其工程總承包能力,規(guī)范脫硫工程建設和脫硫設備的生產和供應。
5.2 工業(yè)鍋爐和窯爐
5.2.1 中小型燃煤工業(yè)鍋爐(產熱量<14MW)提倡使用工業(yè)型煤、低硫煤和洗選煤。對配備濕法除塵的,可優(yōu)先采用如下的濕式除塵脫硫一體化工藝:
1)燃中低硫煤鍋爐,可采用利用鍋爐自排堿性廢水或企業(yè)自排堿性廢液的除塵脫硫工藝;
2)燃中高硫煤鍋爐,可采用雙堿法工藝。
5.2.2 大中型燃煤工業(yè)鍋爐(產熱量≥14MW)可根據具體條件采用低硫煤替代、循環(huán)流化床鍋爐改造(加固硫劑)或采用煙氣脫硫技術。
5.2.3 應逐步淘汰敞開式爐窯,爐窯可采用改變燃料、低硫煤替代、洗選煤或根據具體條件采用煙氣脫硫技術。
5.2.4 大中型燃煤工業(yè)鍋爐和窯爐應逐步安裝二氧化硫和煙塵在線監(jiān)測裝置。
5.3 采用煙氣脫硫設施時,技術選用應考慮以下主要原則:
5.3.1 脫硫設備的壽命在15年以上;
5.3.2 脫硫設備有主要工藝參數(pH值、液氣比和SO2出口濃度)的自控裝置;
5.3.3 脫硫產物應穩(wěn)定化或經適當處理,沒有二次釋放二氧化硫的風險;
5.3.4 脫硫產物和外排液無二次污染且能安全處置;
5.3.5 投資和運行費用適中;
5.3.6 脫硫設備可保證連續(xù)運行,在北方地區(qū)的應保證冬天可正常使用。
5.4 脫硫技術研究開發(fā)
5.4.1 鼓勵研究開發(fā)適合當地資源條件、并能回收硫資源的技術。
5.4.2 鼓勵研究開發(fā)對煙氣進行同時脫硫脫氮的技術。
5.4.3 鼓勵研究開發(fā)脫硫副產品處理、處置及資源化技術和裝備。
6.1 選煤廠洗煤水應采用閉路循環(huán),煤泥水經二次濃縮,絮凝沉淀處理,循環(huán)使用。
6.2 選煤廠的洗矸和尾矸應綜合利用,供鍋爐集中燃燒并高效脫硫,回收硫鐵礦等有用組份,廢棄時應用土覆蓋,并植被保護。
6.3 型煤加工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助燃或固硫添加劑。
6.4 建設煙氣脫硫裝置時,應同時考慮副產品的回收和綜合利用,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6.5 不能回收利用的脫硫副產品禁止直接堆放,應集中進行安全填埋處置,并達到相應的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6.6 煙氣脫硫中的脫硫液應采用閉路循環(huán),減少外排;脫硫副產品過濾、增稠和脫水過程中產生的工藝水應循環(huán)使用。
6.7 煙氣脫硫外排液排入海水或其他水體時,脫硫液應經無害化處理,并須達到相應污染控制標準要求,應加強對重金屬元素的監(jiān)測和控制,不得對海域或水體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有害影響。
6.8 煙氣脫硫后的排煙應避免溫度過低對周邊環(huán)境造成不利影響。
6.9 煙氣脫硫副產品用作化肥時其成份指標應達到國家、行業(yè)相應的肥料等級標準,并不得對農田生態(tài)產生有害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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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和二氧化硫 一、知識梳理 硫 典型非金屬元素 1、物理性質 2、化學性質 (1)與金屬反應 (2)與非金屬反應 (3)與某些化合物反應 3、用途 二、氧化硫 1、物理性質 2、化學性質 (1)SO2是酸性氧化物 (2)弱氧化性 (3)較強還原性 (4)漂白性 3、制備 4、亞硫酸、亞硫酸鹽均具有強還原性 三、三氧化硫 1、物理性質 2、化學性質 (1)酸性氧化物 (2)具有氧化性 3、可逆反應: 二、典型例題 例 1、已知硫有多種形式的單質,其中一種分子為 S8,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 A.1 個這種硫分子的質量為 256g,為硫原子質量的 8倍 B.在標況下, 1mol這種硫單質的體積約為 22.4L C.1mol這種硫單質與 1mol水所含分子數相同 D.1mol這種硫單質與阿伏加德羅常數個水分子所含原子數相同 例 2、玻璃器皿上粘有一些用水洗不掉的下列殘留物,其中能用酒精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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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了關于二氧化硫性質的創(chuàng)新實驗。本人根據教材設計思想,分析學生學習情況及二氧化硫的危害,探索全新的實驗方法以及學生的學習方法,體現綠色化學的理念,這符合新課改的要求。
環(huán)發(fā)[2001]199號
關于發(fā)布《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環(huán)境保護局(廳)、經貿委(經委)、科委(科技廳):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指導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現批準發(fā)布《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防治環(huán)境污染,保障生態(tài)安全和人體健康,指導環(huán)境管理與科學治污,引領污染防治技術進步,促進廢電池利用,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各種電池在生產、運輸、銷售、貯存、使用、維修、利用、再制造等過程中產生的混合廢料、不合格產品、報廢產品和過期產品的污染防治。重點控制的廢電池包括廢的鉛蓄電池、鋰離子電池、氫鎳電池、鎘鎳電池和含汞扣式電池。
(三)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主要包括廢電池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與處置過程的污染防治技術和鼓勵研發(fā)的新技術等內容,為廢電池的環(huán)境管理與污染防治提供技術指導。
(四)廢電池污染防治應遵循閉環(huán)與綠色回收、資源利用優(yōu)先、合理安全處置的綜合防治原則。
(五)逐步建立廢鉛蓄電池、廢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等的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過程的信息化監(jiān)管體系,鼓勵采用信息化技術建設廢電池的全過程監(jiān)管體系。
(六)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為危險廢物的廢電池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二、收集
(一)在具備資源化利用條件的地區(qū),鼓勵分類收集廢原電池。
(二)鼓勵電池生產企業(yè)、廢電池收集企業(yè)及利用企業(yè)等建設廢電池收集體系。鼓勵電池生產企業(yè)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
(三)鼓勵廢電池收集企業(yè)應用“物聯(lián)網 ”等信息化技術建立廢電池收集體系,并通過信息公開等手段促進廢電池的高效回收。
(四)廢電池收集企業(yè)應設立具有顯著標識的廢電池分類收集設施。鼓勵消費者將廢電池送到相應的廢電池收集網點裝置中。
(五)收集過程中應保持廢電池的結構和外形完整,嚴禁私自破損廢電池,已破損的廢電池應單獨存放。
三、運輸
(一)廢電池應采取有效的包裝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泄漏造成污染。
(二)廢鋰離子電池運輸前應采取預放電、獨立包裝等措施,防止因撞擊或短路發(fā)生爆炸等引起的環(huán)境風險。
(三)禁止在運輸過程中擅自傾倒和丟棄廢電池。
四、貯存
(一)廢電池應分類貯存,禁止露天堆放。破損的廢電池應單獨貯存。貯存場所應定期清理、清運。
(二)廢鉛蓄電池的貯存場所應防止電解液泄漏。廢鉛蓄電池的貯存應避免遭受雨淋水浸。
(三)廢鋰離子電池貯存前應進行安全性檢測,避光貯存,應控制貯存場所的環(huán)境溫度,避免因高溫自燃等引起的環(huán)境風險。
五、利用
(一)禁止人工、露天拆解和破碎廢電池。
(二)應根據廢電池特性選擇干法冶煉、濕法冶金等技術利用廢電池。干法冶煉應在負壓設施中進行,嚴格控制處理工序中的廢氣無組織排放。
(三)廢鋰離子電池利用前應進行放電處理,宜在低溫條件下拆解以防止電解液揮發(fā)。鼓勵采用酸堿溶解-沉淀、高效萃取、分步沉淀等技術回收有價金屬。對利用過程中產生的高濃度氨氮廢水,鼓勵采用精餾、膜處理等技術處理并回用。
(四)廢含汞電池利用時,鼓勵采用分段控制的真空蒸餾等技術回收汞。
(五)廢鋅錳電池和廢鎘鎳電池應在密閉裝置中破碎。
(六)干法冶煉應采用吸附、布袋除塵等技術處理廢氣。
(七)濕法冶金提取有價金屬產生的廢水宜采用膜分離法、功能材料吸附法等處理技術。
(八)廢鉛蓄電池利用企業(yè)的廢水、廢氣排放應執(zhí)行《再生銅、鋁、鉛、鋅工業(yè)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4)。其他廢電池干法利用企業(yè)的廢氣排放應參照執(zhí)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廢水排放應當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和其他相應標準的要求。
(九)廢鉛蓄電池利用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由《鉛蓄電池生產及再生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規(guī)定。
六、處置
(一)應避免廢電池進入生活垃圾焚燒裝置或堆肥發(fā)酵裝置。
(二) 對于已經收集的、目前還沒有經濟有效手段進行利用的廢電池,宜分區(qū)分類填埋,以便于將來利用。
(三)在對廢電池進行填埋處置前和處置過程中,不應將廢電池進行拆解、碾壓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并防止有害物質滲出。
七、鼓勵研發(fā)的新技術
(一)廢電池高附加值和全組分利用技術。
(二)智能化的廢電池拆解、破碎、分選等技術。
(三)自動化、高效率和高安全性的廢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的模組分離、定向循環(huán)利用和逆向拆解技術。
(四)廢鋰離子電池隔膜、電極材料的利用技術和電解液的膜分離技術。
《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技術手冊》圍繞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這一主題,在簡要闡述我國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戰(zhàn)略與對策的基礎上,著重介紹了煤燃燒前、燃燒中和燃燒后控制SO2排放的各種措施的技術、經濟性能以及研究前沿。
全書共分11章。第1章介紹我國燃燒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戰(zhàn)略與政策;第2章至第5章分別敘述煤的燃燒前和燃燒中脫硫技術;第6-9章分別介紹煙氣脫硫的原因、濕法脫硫技術、干法脫硫技術和同時脫硫脫硝技術;第10章系統(tǒng)地分析了各種燃燃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技術的技術、經濟性能并進行綜合比較;第11章對目前應用較為廣泛的技術給出了應用實例。
《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技術手冊》可供從事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管理、研究和工程技術人員參考,也可作為高等院校環(huán)境工程、熱能工程和火花發(fā)電等發(fā)電等專業(yè)師生的參考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