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日照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發(fā)布單位 | 日照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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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現將《日照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日照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guī)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fā)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yè)農村、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guī)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guī)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市政府通過建立項目庫、編制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未納入三年滾動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七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是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依法履行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審批管理,以及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綜合協(xié)調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預算評審、資金籌措和年度預算安排,辦理資金撥付、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參與項目投資概算審核,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生態(tài)環(huán)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審計等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計劃管理
第八條 市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中期財政規(guī)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統(tǒng)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guī)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市政府按照三年滾動計劃,根據年度工作任務,結合財政收支情況,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每年9月底前,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完成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yè)、本領域政府投資下一年度資金計劃,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核。10月底前,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根據市財政預算情況,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初步確定下一年度擬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項目名單,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條 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guī)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十一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三)市政府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應當及時下達。年度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zhí)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未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當年不得安排預算資金。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決策
第十四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統(tǒng)稱政府投資項目。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次審批。
第十五條 除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規(guī)定外,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按照“誰出資、誰審批”的原則,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可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行業(yè)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投資概算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核定。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須達到規(guī)定要求,并對相關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山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jiān)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xù)。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guī)劃、產業(yè)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八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重點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對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guī)模、投資匡算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jié)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tài)環(huán)境影響、社會穩(wěn)定風險以及法律法規(guī)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價評估的事項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并對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估算投資以及項目的勘察、設計、節(jié)能、施工和監(jiān)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招標實施方案,對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予以明確,并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按規(guī)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辦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節(jié)能審查意見(依據《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jié)能審查實施辦法》辦理);
(五)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應當從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建設方案合理性、經濟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查。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要充分論證財政可承受能力和資金籌措方案。對超出財政可承受能力或者沒有落實資金來源、制定融資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審批立項和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明確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用地規(guī)模、主要材料、設備規(guī)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編制投資概算,達到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深度,且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guī)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時,應當按規(guī)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二)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書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從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及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的要求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報告,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可以要求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行業(yè)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審批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規(guī)定時限要求。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向項目單位出具批復文件,批復文件有效期一般為2年。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應當出具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時,原則上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咨詢評估意見應當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
對經濟社會發(fā)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guī)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的中介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列入國家和省、市相關規(guī)劃的項目,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內容。
(二)對于投資規(guī)模較小、建設內容單一、建設標準明確、技術方案簡單的部分擴建、改建項目,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只審核概算并下達投資計劃。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并為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合并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四)國家及省、市政府規(guī)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完成本辦法規(guī)定的審批決策程序,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條件;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guī)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guī)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xù)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理建設制度。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guī)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在實施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等不可抗力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概算調整方案,落實資金來源,并附具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支撐材料,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核定。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一般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咨詢評估,并根據咨詢評估結果按程序核定。其中,申請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項目,或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概算調增的項目,市發(fā)展改革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列入審計計劃,對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參照審計結果,提出調整概算的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進行調整。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zhí)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完成專項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也可委托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有行業(yè)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收。
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七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實施等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項目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貸款貼息,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三十九條 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市政府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會同財政部門統(tǒng)籌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
第四十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當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xù)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項目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金額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核定,對于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不同專項資金。
第四十一條 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重大項目,應當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區(qū)縣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并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第四十二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項目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四)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項目單位應對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資金申請報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按程序報送行業(yè)主管部門。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并匯總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負責。
(一)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金投向和申請程序;
(二)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三)項目已經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
第四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后,視具體情況對相關事項進行合規(guī)性審查,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單位進行評審。
第四十六條 采用貼息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貼息率應當不高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的上限。
第四十七條 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四十八條 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調度已下達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下列實施情況,并按時通過在線平臺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一)項目實際開竣工時間;
(二)項目資金到位、支付和投資完成情況;
(三)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工程形象進度;
(五)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九條 因不能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guī)模、標準和內容發(fā)生較大變化等情況,導致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和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五十條 市財政部門必要時可以對投資補助和貼息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等開展中期績效評價工作,并根據績效評價情況及時對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調整。
第五十一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生態(tài)環(huán)境等部門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jiān)管、誰主管誰監(jiān)管的原則,采取在線監(jiān)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履行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監(jiān)管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行業(yè)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資金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信息、以及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環(huán)境保護、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的相關手續(xù)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jiān)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互通共享。
項目相關審批文件、招標投標、監(jiān)督檢查、后評價、行政處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等涉及使用項目名稱時,應當同時標注項目代碼。
第五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在線平臺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后,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在線報備項目建設動態(tài)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當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五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jiān)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guī)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guī)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guī)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蛘咄V菇ㄔO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六十一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zhí)業(yè)人員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咨詢評估設計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依照中介機構管理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和維修改造項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規(guī)定嚴格管理。
第六十五條 國家相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有具體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 各區(qū)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這是有提取條件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的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
具體負責合同審核工作。制定了合同審核辦法,規(guī)定合同審核組的主要職責有:一是書面審核合同的合法性、規(guī)范性、統(tǒng)一性;二是為合同的簽訂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三是參與談判工作;四是負責合同材料收集和檔案管理工作。...
石家莊市政府投資管理辦公室shi石家莊市財政局的下屬事業(yè)單位,當然是局里好,公務員編制,下屬單位是參公。投資辦的主任由副局長兼任,副主任相當于局里的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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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管理辦法 (本制度已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投資行為,加強投資管理,防 范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依照《公司法》 、《證券法》等 法律法規(guī)及《湖北省國資委出資企業(yè)投資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 法》,結合公司章程等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公司及各子公司。 本辦法所稱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公司以現金、實物、公 司股權、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資源投入市場以期獲取未來 收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更新改造以 及購買大型設備等投資等; (二)股權投資:是指以法人地位對其它法人的投資活 動,包括但不限于對境內外設立全資、控股、參股企業(yè)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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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 YYY市 XXXX經營有限公司 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國有股東職責,引導和規(guī)范投資行為,加強投 資管理,控制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公司法》 、《企業(yè)國有資產 法》、YYY市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 )《YYY市市 屬國有企業(yè)投資監(jiān)督管理辦法》 (渝國資發(fā) [2017]5 號)、《關于印發(fā) YYY市 市屬國有企業(yè)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2017年版)的通知》(渝國資 [2017]163 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 YYY市 XXXX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 XXXX公司”) 《與所屬二級企業(yè)權責清單》 (以下簡稱“權責清單”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 XXXX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和實質控制的各級 企業(yè)(以下簡稱“所屬企業(yè)” )。 第三條 市XXXX公司是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直接出資和監(jiān)管的一 級企業(yè)。 市XXXX公司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號
《日照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9月2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同道
2014年12月15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1 號
《日照市燃氣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3月1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星泰
2016年3月19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規(guī)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為,確保城市道路完好和通暢,維護城市市容環(huán)境,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山東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管理辦法》(魯建質安字〔2019〕10號)、《日照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日政發(fā)〔2019〕10號)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日照市主城區(qū)(北至山海路、西至青連鐵路、南至上海路、東至大海的區(qū)域)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管理工作。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應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堆料、施工作業(yè)、搭建臨時建(構)筑物等占據并使用城市道路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工程建設及其它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條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實行計劃管理。市級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占用挖掘單位申報的年度占用挖掘道路工程計劃,召集市級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區(qū)級市政設施審批部門召開聯(lián)席會議,研究編制主城區(qū)道路占用挖掘計劃。主城區(qū)道路占用挖掘計劃確定后,每年3月15日前向社會公示。
編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劃應當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詳細規(guī)劃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養(yǎng)護維修計劃相協(xié)調;同一道路上的不同占用挖掘工程應當安排在同一時段內進行。
第五條 除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情況特殊確需占用挖掘的,報請屬地政府同意后實施: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滿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滿3年的;
(三)當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15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道路占用挖掘單位違反有關規(guī)定,經查處未整改的。
第六條 主城區(qū)范圍內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為,統(tǒng)一納入日照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tǒng)市政設施類模塊(以下簡稱“平臺”)進行審批。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負責辦理涉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新建市政管線工程規(guī)劃批復,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確定管線路由,規(guī)劃批復文件通過平臺推送相關行政審批部門。
第八條 規(guī)劃批復后,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經平臺提交道路占用、挖掘申請,行政審批部門受理申請材料,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部門現場踏勘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出具施工批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占用挖掘道路施工許可通知書,同步推送至城市綜合管理智慧平臺及道路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施工批復應明確項目的位置、面積、用途、施工期限、監(jiān)管部門、執(zhí)法部門等。
第九條 占用道路、不新增管位等情況的項目,以行政審批部門為起點受理。
無法及時辦理行政許可的搶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先報告行政審批部門,并在開挖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xù)。該類項目以行政審批部門為起點受理。
第十條 對列入城建計劃由財政投資的道路占用、挖掘類項目,須在平臺公示項目名稱、位置、工期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接到平臺推送后,道路管理部門負責對道路占用、挖掘和恢復施工作業(yè)實施全過程監(jiān)管和竣工驗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建設單位交通安全及交通秩序維護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參與竣工驗收。
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負責對道路占用、挖掘和恢復施工作業(y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市城市管理部門利用城市綜合管理智慧平臺負責對各區(qū)道路管理和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監(jiān)管和執(zhí)法工作進行監(jiān)督、評價。
第十二條 道路挖掘和恢復施工完成后,由道路管理部門牽頭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改變用途的,須提前辦理變更許可手續(xù)。除應急施工作業(yè)外,建設單位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鋪設地下管線應當采用非開挖技術施工,不能采用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當分段開挖,不得中斷交通。
地下管線竣工覆土前,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及時進行竣工測量,在竣工驗收備案前將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并對測量數據和測量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四條 占用挖掘道路涉及地下管線的,應當于開工前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管線專營單位查明地下管線情況,并會同管線專營單位在施工方案中制定相應保護措施。
施工地段管線復雜或存在重要管線的,應當派專人負責管線監(jiān)護工作,并通知有關管線管理單位到現場共同監(jiān)護;施工中如遇到意外情況,不得擅自處理,應及時向道路權屬單位及相關管線產權單位報告,并積極配合搶修工作。
在燃氣、電力、排水等易燃易爆管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作業(yè)時,建設單位應派出專職人員實行“旁站”監(jiān)管,以確保易燃易爆管線的安全。
第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中,建設單位發(fā)現交底技術資料中未標明的地下管線或者標明的地下管線管位與實際情況發(fā)生差異的,應當停止挖掘,并立即通知管線產權單位、道路管理部門,共同商定具體處理方案。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中,發(fā)生地下管線損壞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護現場,立即通知管線產權單位進行搶修;同時向道路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yè),應當嚴格執(zhí)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yè)”的原則,未經通風和檢測,嚴禁作業(yè)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按規(guī)定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應規(guī)范設置仿真綠植圍擋并按要求布置公益廣告,平交路口視距三角形范圍內應采用通透性圍擋,前置警示、夜間警示等安全警示標志應齊全。
第十九條 工地現場及圍擋外1米范圍內,嚴格落實“6個100%”治理措施,工地出入口應安裝沖洗設備,工地內留用的渣土、場地內的裸土,應采取覆蓋密目網等措施。
第二十條 禁止工地使用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優(yōu)先選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及加裝顆粒捕集器(DPF)等污染處理裝置的工程施工機械。
第二十一條 作業(yè)時應按照日照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fā)布的應急響應通知要求,及時停止土方作業(yè)和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負責人為現場交通秩序維護和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建設單位應按交通組織方案確保車輛通行。
因挖掘道路遷移、損毀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道路管理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交通安全設施,完成后應恢復原有交通安全設施,并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第二十三條 修復的路面應采用條塊狀恢復措施,并與原有道路市容保持一致,臨時挖掘綠地或者移動綠化設施的,工程完工后,須按照規(guī)定期限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違反下列行為(一)至(十二)項的,由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違反下列行為(十三)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相關行業(yè)處罰信息,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在“信用中國山東日照”網站公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線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規(guī)定辦理批準手續(xù)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xù)的;
(七)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八)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它掛浮物的;
(九)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十)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十一)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規(guī)定補辦批準手續(xù)的;
(十二)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十三)未按規(guī)定移交工程檔案(含地下管線竣工測量結果)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3日印發(fā)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