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

第 31 號

部 長  陳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除稅)
工程建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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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供應商 報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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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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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地區(qū)/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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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規(guī)格/需求量 報價數 最新報價
(元)
供應商 報價地區(qū) 最新報價時間
管理制度建設 根據等級保護基本要求: 1、安全管理機構,包括:信息安全方針、信息安全組織管理辦法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管理辦法、信息安全檢查與審計管理辦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辦法等 3|1項 1 查看價格 啟明星辰信息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 全國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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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章制度管理 具有規(guī)章制度管理功能,包括新增、更新、查詢等.|1項 1 查看價格 藍鴿集團有限公司 全國   2022-09-01
點位建設流程管理 1.名稱:點位建設流程管理 2.品牌:徽粵大海/DHWL 3.型號:DHWL-DTZX4.產地:中國5.功能參數:提供規(guī)范化的點位建設管理流程及信息維護、統(tǒng)計等|1套 3 查看價格 廣州康碼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廣東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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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發(fā)布管理 1.名稱 :信息發(fā)布管理2.參數:提供信息發(fā)布屏和誘導LED屏管理,終端監(jiān)控、素材管理、節(jié)目管理、日程管理、發(fā)布管理和審核管理等.同時提供能力開放,為上層行業(yè)業(yè)務組件實現節(jié)目查詢、節(jié)目發(fā)布、誘導屏內容回讀等功能.|2套 1 查看價格 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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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發(fā)布管理 1.名稱 :政策發(fā)布管理2.功能:政策管理部門在獲得政策后,首先對政策進行錄入,篩選后進行發(fā)布.主要功能有:政策錄入、政策審核、政策發(fā)布.|1套 1 查看價格 全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并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工程,是指水庫、攔河閘壩、引(調、提)水工程、堤防、水電站(含航運水電樞紐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開發(fā)、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在報請審批(核準、備案)時,應當附具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

對只編制項目建議書的水工程,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報請審批時附具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的內容,包括對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防洪規(guī)劃審查并簽署的意見。

第五條 下列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查并簽署: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級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設的水工程;

(二)省際邊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設的水工程;

(三)國際河流(含跨界、邊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設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設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項中的主要一級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項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項中的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錄和范圍由水利部規(guī)定。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管理權限負責審查并簽署。

第六條 水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報請審批(核準、備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查簽署機關)提出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申請表;

(二)擬報批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

(三)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四)審查簽署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建設單位予以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八條 審查簽署機關對受理的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申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防洪規(guī)劃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并簽署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

(一)水工程建設規(guī)模、任務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防洪規(guī)劃的總體要求;

(二)建設規(guī)模等級(別)和標準符合《防洪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和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

(三)不影響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響的補救措施。

水工程建設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之一的,審查簽署機關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下達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可以對水工程的設計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關要求。

審查簽署機關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應當抄送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應當抄送與水工程有關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guī)劃或者防洪規(guī)劃尚未編制或者批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或者流域綜合規(guī)劃或者防洪規(guī)劃的編制單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fā)、保護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編制專題論證報告。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題論證報告進行審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開發(fā)、保護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并簽署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

第十條 審查簽署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征求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流域管理機構在審查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征求與水工程有關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受理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執(zhí)行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審查期限內,但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簽署后,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未獲得審批(核準、備案)需要重新編制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qū)域內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情況。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水利部報送本流域內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情況。

第十四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對其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的水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審查簽署機關在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進行實地調查,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五條 審查簽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擅自建設水工程,或者違反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建設水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申請表、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的格式見附錄。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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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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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 第 31 號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 (試行)》已經 2007年 8月 7日水利 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陳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編輯本段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工程建設的監(jiān)督管理, 保障水工程建設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 劃和防洪規(guī)劃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 擴建以及改建并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適 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工程,是指水庫、攔河閘壩、引(調、提)水工程、堤防、水 電站(含航運水電樞紐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開發(fā)、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 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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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附錄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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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錄一: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申請表 申請單位: (蓋章) 申請日期: 8 填 寫 說 明 1、本申請表為水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 的格式文本。 2、“工程總體布置” 一欄需對工程總體布置情況進行說明并 附工程布置圖。 3、水工程建設單位需同時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 4、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認真如實填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 門和審查簽署機關的審查意見應當客觀明確。 9 以下欄目由水工程建設單位填寫 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單位性質 行業(yè)類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lián) 系 人 聯(lián)系 電話 電子 信箱 主管部門 工 程 概 況 1、建設地址 2、工程任務 3、工程規(guī)模 4、工程等級(別) 5、工程標準 6、工程投資 10 以下欄目由水工程建設單位填寫 工程總體布置 水工程建設單位簽章: 負責人 (單位印章) (簽章) 年 月 日 11 以下欄目由有關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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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

第 31 號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7年8月7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陳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措施,水利部對部門規(guī)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商有關部門,決定廢止3件、修改17件。

十七、將《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號發(fā)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號修改)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為一款,作為第一款,修改為:“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條修改為:“水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向有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查簽署機關)提出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申請表;

“(二)擬報批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

“(三)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四)審查簽署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同時,對相關規(guī)章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號發(fā)布 根據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工程建設的監(jiān)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設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防洪規(guī)劃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并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工程,是指水庫、攔河閘壩、引(調、提)水工程、堤防、水電站(含航運水電樞紐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開發(fā)、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的內容,包括對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防洪規(guī)劃審查并簽署的意見。

第五條 下列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查并簽署: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級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設的水工程;

(二)省際邊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設的水工程;

(三)國際河流(含跨界、邊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設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設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項中的主要一級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項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項中的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錄和范圍由水利部規(guī)定。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管理權限負責審查并簽署。

第六條 水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向有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查簽署機關)提出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申請表;

(二)擬報批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

(三)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四)審查簽署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建設單位予以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八條 審查簽署機關對受理的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申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防洪規(guī)劃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并簽署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

(一)水工程建設規(guī)模、任務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防洪規(guī)劃的總體要求;

(二)建設規(guī)模等級(別)和標準符合《防洪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和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

(三)不影響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響的補救措施。

水工程建設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之一的,審查簽署機關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下達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可以對水工程的設計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關要求。

審查簽署機關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應當抄送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應當抄送與水工程有關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guī)劃或者防洪規(guī)劃尚未編制或者批復的,建設單位應當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fā)、保護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編制專題論證報告。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流域綜合規(guī)劃、防洪規(guī)劃的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承擔專題論證報告編制工作。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題論證報告進行審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開發(fā)、保護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并簽署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

第十條 審查簽署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征求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流域管理機構在審查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征求與水工程有關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受理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執(zhí)行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審查期限內,但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簽署后,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未獲得審批(核準、備案)需要重新編制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qū)域內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情況。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水利部報送本流域內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情況。

第十四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對其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的水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審查簽署機關在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進行實地調查,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五條 審查簽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擅自建設水工程,或者違反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建設水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申請表、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的格式見附錄。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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