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程序管理 | 作????者 | 水利部水建設與管理總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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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國計劃出版社 | 出版時間 | 2005年02月01日 |
頁????數(shù) | 168 頁 | 開????本 | 16 開 |
裝????幀 | 平裝 | ISBN | 9787801773906 |
序
前言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項目管理基本概念
第二節(jié) 項目管理
第三節(jié) 項目建設時期
第二章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
第一節(jié)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
第二節(jié) 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體制
第三節(jié) 項目建設主體
第三章 項目建議書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內容
第三節(jié) 編制與審批
第四章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內容
第三節(jié) 編制與審批
第五章 初步設計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內容
第三節(jié) 編制與審批
第六章 施工準備
第一節(jié) 工作內容
第二節(jié) 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第三節(jié) 開工報告與審批
第七章 項目建設實施
第一節(jié) 項目法人
第二節(jié) 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管理
第三節(jié) 監(jiān)理人的權力和職責
第四節(jié) 設計單位的職責和義務
第五節(jié)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節(jié) 其他服務
第七節(jié) 項目建設實施階段的合同管理
第八章 生產準備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工作內容
第九章 工程驗收
第一節(jié) 竣工初步驗收
第二節(jié) 竣工驗收
第十章 項目運行管理及項目后評價
第一節(jié) 項目運行管理組織與考核
第二節(jié) 項目后評價
主要參考文獻 2100433B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程序管理》全面、系統(tǒng)地闡述了項目管理的基本概念;水利工程項目管理;項目建設的實施周期;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項目建設的有關各方的職責;項目建議書的內容、編制和審批,可行性研究的內容、編制、評估和審批;初步設計的內容、編制、評估和審批;施工準備階段的主要工作;建設項目實施各類招標的標準、條件和要求;項目法人的中心地位;參建各方的關系、職責、權利(力)和義務;項目合同管理的內容;建設項目的驗收內容和要求;竣工決算;項目運行管理的組織、運行管理制度、運行管理的維護以及運行管理的考核,水利項目后評價的內容及方法等。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招標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報告?zhèn)浒?。報告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
第三章 歸檔與移交要求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長期檔案的實際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實際壽命。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明確: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1.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有關報刊公開發(fā)表招標通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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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6
甘肅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稽察工作提綱 甘肅省水利廳安全監(jiān)督處擬制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目 錄 水利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提綱 ........................................................... 1 一、稽察范圍 ........................................................................... 1 二、稽察重點 ........................................................................... 1 1、前期與設計工作 ....................................................................... 1 2、項目建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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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廉政合同 工程合同編號: 廉政合同編號: 工程項目名稱: 工程項目地址: 項目法人(甲方): 參建單位(乙方): 為加強全市水利工程建設廉政管理, 保護建設各方合法權益, 防止發(fā)生商業(yè)賄賂、 謀取不正 當利益的違法違紀行為,保證工程安全、資金安全、 干部安全, 根據(j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管理法律 法規(guī)和廉政建設責任制規(guī)定以及平等、自愿等原則,特訂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 省、市水利行業(yè)主管部門關于加強工 程建設管理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guī)定。 (二)甲乙雙方應嚴格執(zhí)行工程建設項目承發(fā)包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 (三)除法律認定的商業(yè)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規(guī)定外, 甲乙雙方的業(yè)務活動應堅持公開、 公 正、透明的原則,嚴禁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不正當交易。 (四)甲乙雙方如發(fā)現(xiàn)對方在業(yè)務活動中有
監(jiān)理施工過程的質量管理:強化監(jiān)理程序管理
強化監(jiān)理程序管理按照質量監(jiān)理細則的要求,根據(jù)各單位分項工程的技術特點、施工工藝及質量標準的要求,找出關鍵環(huán)節(jié)和關鍵因素。詳細指定各種安全施工、檢查、實驗、測量和成果資料匯總報表以及各項目工程的中間交驗單。全面跟蹤每一個環(huán)節(jié),做到有差漏不簽認,有錯誤要堅決返工,徹底消除質量隱患。
進一步優(yōu)化沭陽新型城鎮(zhèn)化發(fā)展環(huán)境,促進經(jīng)濟社會快速發(fā)展,沭陽縣住建局加強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管理,建立規(guī)范、高效的審批機制,加快推進新農村建設。
一是統(tǒng)一受理咨詢。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綜合服務窗口,負責向建設項目申請人提供咨詢、引導并告知建設單位應辦理前置審批的事項和審批窗口。
二是及時高效辦理。審批窗口受件后,該局根據(jù)公示承諾時限完成審批工作,將審批意見通過行政服務中心信息平臺反饋給建設單位,并核發(fā)證照。對超過承諾期限、無故缺席不予反饋的,實行默認許可制。
三是嚴格審批程序。該局嚴格規(guī)劃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對鄉(xiāng)鎮(zhèn)申報的建設項目認真審查,按要求發(fā)放“一書三證”。
截至目前,該局共發(fā)放選址意見書31份,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42份,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25份,鄉(xiāng)村規(guī)劃許可證9份。
文件原文
【發(fā)布文號】
【發(fā)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1998-07-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的監(jiān)督管理,嚴格執(zhí)行建設程序,根據(jù)《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國境內興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報建制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由流域機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具體報建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yè)單位獨資、合資、利用外資以及其他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fā)電、供水、圍墾等各類水利工程(含配套和附屬工程),包括新建、續(xù)建、改建、加固、修復等工程。
工程規(guī)模劃分按照《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標準》執(zhí)行。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實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水利部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的法規(guī);
(二)指導、監(jiān)督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工作;
(三)審批由國務院、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審批立項并且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大(一)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申請;
(四)審批國際河流上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申請。
第六條各流域機構負資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工作。其主要職資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及水利部的有關方針、政策,制訂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的具體辦法;
(二)指導、監(jiān)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工作;
(三)審批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大(二)型及以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申請;
(四)審批國際河流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申請;
(五)審批省區(qū)邊界河流上興建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申請;
(六)對報建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分類、匯總,并定期向水利部備案。
第七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及水利部的有關方針、政策,制訂轄區(qū)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的具體辦法;
(二)指導、監(jiān)督轄區(qū)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工作;
(三)審批轄區(qū)內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申請;
(四)對報建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分類、匯總,并定期向所在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備案。
第八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入或其它項目資任主體(以下簡稱項目法人)在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后,進行施工準備之前,須到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建。報建前,項目法人應先將報建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項目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經(jīng)項目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方可進行報建。
第九條工程項目報建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初步設計已獲批準;
(二)項目法人實體已經(jīng)組建;
(三)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jīng)確定,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
(四)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獲批準。
第十條工程報建時,項目法人需上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申請表》(見附件1)一式三份,并交驗下列材料:
(一)工程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三)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四)項目法人成立的批準文件;
(五)投資方案協(xié)議書;
(六)有關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
(七)施工準備階段建設內容和工作計劃報告;
(八)項目法人組織結構和主要人員情況表。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應對項目法人的報建材料進行認真核查,并且簽署明確意見后方可上報。
第十二條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報建申請后,對符合規(guī)定的應在十五天內予以批準。項目報建批準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規(guī)模和項目法人負責人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將變更批準文件送報建審批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流域機構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須在年末將本單位年內工程報建審批情況上報水利部。
第十五條對未獲報建批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給予辦理招標、開工審批等手續(xù),任何單位不得承接該項目的施工圖設計、監(jiān)理和施工工作;國家和地方財政參與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不得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對不辦理報建手續(xù)擅自進行施工準備乃至開工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令其停工,對項目主管單位、項目法人予以警告,對有關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申請報》由水利部統(tǒng)一印制。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