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遼市重點建設項目的范圍包括:(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2)使用政府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3)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4)使用各級政府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5)使用各級政府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6)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7)各級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8)國家或自治區(qū)政府特許融資的項目;(9)利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
第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必須遵循統籌安排、分級管理、權責分明、加強監(jiān)管、提高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要層層建立重點建設項目行政領導責任制、部門領導責任制、實施單位責任制和參建單位責任制。形成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把好項目申報、審批關,保證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凡申請國家投資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等不規(guī)范或評估論證不充分的,一律不予申報、審批。
第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一經審批,不得擅自改變建設規(guī)模、內容和標準,不得無故拖延建設工期。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項目建設規(guī)?;騼热莸模氂身椖恐鞴懿块T提出項目變更報告,待原審批部門(或按規(guī)定權限)重新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在投資計劃下達后,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或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進行開工前培訓。
第八條
建立和落實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一是建立工程質量行政領導人責任制,實行主管地區(qū)行政領導、行業(yè)主管部門責任人制度,對本地區(qū)、本行業(yè)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資金籌措和管理負總責。二是建立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三是建立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項目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定代表人對所承建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負全部責任,對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同時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項目法人單位的有關人員素質、內部組織機構,必須滿足工程管理和技術上的要求。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相關文件資料應于工程項目開工前7日內由項目法人單位報市發(fā)改委備案。
第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和政府采購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政策規(guī)定,對在招標范圍以內和標準以上的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主要設備及材料的采購等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對單項工程項目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招標限額標準以下,或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50萬元、但項目總投資額超過400萬元以上的,實行政府采購制。
重點建設項目屬特殊情況的,須經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方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
重點建設項目法人還應按照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時核準的招標范圍、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內容進行招標活動。
招標人應當根據核準的招標事項編制招標文件,并在發(fā)售前7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情況、時間安排及招標公告等一式三份報市重點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稽察辦)備案。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稽察辦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主要設備及材料采購等,均要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內容都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行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
第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jiān)理制。監(jiān)理單位必須配備具備資質的監(jiān)理人員,要嚴格履行監(jiān)理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對項目施工全過程及主要設備和材料采購進行工程監(jiān)理。未經監(jiān)理人員簽字認可,建筑材料、購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重點建設項目工程建成后,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的,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各項質量技術要求,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由驗收人員簽字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對末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項目法定代表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定期報告制。各旗(縣市區(qū))發(fā)改委和市直項目主管部門每月月底前向市發(fā)改委上報工程進度和投資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市、旗(縣市區(qū))兩級發(fā)改委和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職能,分別建立項目檔案,不斷補充完善檔案資料。項目法人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落實責任制,做到及時歸檔、專人負責、裝訂有序、存放安全、便于查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相關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向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我市的以工代賑項目、生態(tài)建設項目、涉及農牧戶補貼的項目等必須按規(guī)定實行項目公示制度,其它重點建設項目要逐步實行項目公示制度;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yè)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資金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上級批復的建設內容和規(guī)模使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資金實行“三專一封閉”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和各項目建設法人單位都要開設專戶、設立專帳、設置專人進行管理; 在資金運行上,實行全過程封閉運行。地方財政安排的建設項目配套資金和建設單位自籌資金應及時足額到位,統一納入建設項目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并與國家專項資金統籌安排,同比例撥付。
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于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guī)定,在項目總投資(以經批準的動態(tài)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第十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撥付實行報批制。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和工程進度,提出撥款申請表,由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主管領導共同簽字批準。
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二十條
為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財政部門依據《施工合同》,可預撥一定比例的啟動資金,但最高不得超過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10%(生態(tài)建設項目可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在工程價款清算時,建設單位必須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生態(tài)建設項目可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待項目質量保證期已滿且無質量問題后再予以撥付。
第二十一條
建筑安裝類的基建工程項目要采用工程價款結算帳單方式結算工程款?!豆こ虄r款結算帳單》必須由工程監(jiān)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共同審核簽章后方可結算價款。對《工程價款結算帳單》中填報的工程進度超過工程實際形象進度的,財政部門應停撥資金,造成后果的由建設單位法人代表負責。
第二十二條
非建筑安裝類工程項目采用報帳制結算工程款。票據須經項目建設單位法人代表、工程監(jiān)理、經手人及財會人員簽章,報項目主管部門審簽后,方可辦理資金結算。
第二十三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采取轉帳方式直接撥付到施工單位帳戶,不得在專戶提取現金和隨意變更撥款帳戶。工程價款的結算,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本企業(yè)開具的專用發(fā)票,不得使用稅務窗口發(fā)票代替。確實不具備轉帳結算條件和出票能力的,如向個人收購的農副產品(苗木、種子等)及個人提供的勞務等,可用稅務窗口發(fā)票(必須附原始憑證)以現金方式結算工程價款。
農口涉及農牧民補助的項目,農牧民應得補助資金必須及時足額兌現到農牧戶。
建設單位管理費應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但應控制在定額以內。特殊情況超過開支標準定額的,須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之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末經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委托具備審查資格的審價機構,做好建設項目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工作。審查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前期費用、施工圖預算、工程招投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預(結)算、工程竣工決算等。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yè)對審價機構的審查報告如有爭議,應以財政部門的審查結論為最終依據。財政部門應以審價機構的審查報告為依據,出具審查結論及處理意見,但不得以審查報告代替審查結論。建設單位應將審查結論作為國有資產交付使用和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資金如有結余,結余資金依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發(fā)改委、財政、審計、監(jiān)察和項目主管等部門,每年都要采取單獨或聯合等形式,對全市國家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協調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建設項目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工程監(jiān)理、合同管理、竣工決算和竣工驗收等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jiān)督檢查,以及對項目的評價。
第二十八條
市、旗(縣市區(qū))兩級發(fā)改委、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應當按照政府統一安排和各自的職責權限,對國家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項目稽察、審計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審計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權和程序,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jiān)督,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建議和意見,并對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進行處理處罰;每個項目都必須在竣工后進行全面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市稽察辦和監(jiān)察局,除依照各自職責職能,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監(jiān)督檢查外,還要負責對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在項目稽察、審計、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由檢查組核實后,提出整改建議和處理意見,下發(fā)項目管理的有關部門。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整改建議和處理意見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
發(fā)改委、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適時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對限期未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提出嚴肅批評,并追究有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重點項目監(jiān)督檢查應當充分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作用,建立重點建設項目違規(guī)問題舉報制度,在市稽察辦設立舉報電話。
第三十四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有關規(guī)定或者整改不力的,發(fā)改委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作出如下處罰或者處理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暫停撥付或者收回國家建設資金;
(四)暫停項目建設或者撤銷項目;
(五)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與項目建設;
(六)暫停相關地區(qū)、部門和企業(yè)同類新項目的審批。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帳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情節(jié)較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guī)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完成投資額;
(五)其它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其它專項資金和建設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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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管理、施工項目管理和設計項目管理三者都是以工程項目為對象進行的一次性系統活動。都具備項目的一切特征和一般規(guī)律,都可以應用工程項目管理原理的理論和方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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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二 00一年十二月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 136 號令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進 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 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經省、設區(qū)的市(以 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對本行政區(qū)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 有重大影響的下列建設項目: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yè)和支柱產業(yè)中的重要項目; (二)文化、教育、衛(wèi)生、體育等社會事業(yè)的重大項目; (三)產業(yè)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的重大項目; (四)重大生態(tài)建設、環(huán)境保護項目; (五)區(qū)域經濟發(fā)展的重大項目、 重點建設項目的具體認定標準,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 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條 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1996年6月3日國務院批準 1996年6月14日國家計劃委員會發(fā)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從下列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yè)和支柱產業(yè)中的大型項目;
(二)高科技并能帶動行業(yè)技術進步的項目;
(三)跨地區(qū)并對全國經濟發(fā)展或者區(qū)域經濟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四)對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五)其他骨干項目。
第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根據國家產業(yè)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和可能,實行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資金分散、保證投資落實和資金供應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司),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范圍和第三條規(guī)定的原則,對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提出列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進行綜合平衡,在所申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確定國家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在所申請項目批準開工后,正式確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確定后,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公布。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工期,安排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
第七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進行嚴格管理。
建設項目法人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合同,負有撥付建設資金責任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銀行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保證撥付建設資金。
第九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設備儲備資金,各有關銀行和部門應當優(yōu)先安排。
第十條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在安排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時,應當預留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以及設備儲備資金。
第十二條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與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有關的協調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設備采購,由建設項目法人依法公開進行招標,擇優(yōu)選定中標單位;但是,按照規(guī)定經批準可以議標、邀請招標的除外。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投標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甲級(一級)資格(資質)。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中標單位,未經建設項目法人的同意,不得將合同轉包或者分包。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銀行,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 電力、交通、郵電、供水、供熱等單位,應當優(yōu)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對施工和生產用電、物資運輸、郵電通信和用水、用熱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五條 有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優(yōu)先供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材料,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收取費用;但是,法律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情況和資料,并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和銀行。
第十八條 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直接配套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進度,同步進行建設。為配套的項目提供建設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證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撥付建設資金。
第十九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建成并經過試運營,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由建設項目法人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
初步驗收合格的,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經過運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項目后評價。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進行協調、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未按照規(guī)定撥付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地方投資的部分連續(xù)兩年未按照規(guī)定撥付的,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有權停止審批該地方下一年度的新開工項目。
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挪用、截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由審計機關、財政機關追還被挪用、截留的資金,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擾亂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進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者責任事故的,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fā)〔1997〕47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項目的全過程管理,確保重點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曲靖市實際,按照開工一批、批準一批、論證一批、規(guī)劃一批,力爭每年能夠實施一批、上報一批、充實一批的思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重點建設項目、規(guī)劃項目和重點前期項目(以下統稱“市重點項目”)的確定和管理。
第三條 市重點項目的確定,除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產業(yè)政策外,還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城市基礎設施、基礎產業(yè)和支柱產業(yè)中的重大項目;
(三)高新技術產業(yè)化以及產業(yè)關聯度大、能帶動產業(yè)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重大項目;
(四)農林水利、資源開發(fā)、生態(tài)建設、環(huán)境保護的重大項目;
(五)科技、文化、教育、衛(wèi)生、體育、旅游等社會事業(yè)的重大項目;
(六)利用外資的重大項目;
(七)現代物流設施建設的重大項目;
(八)國家、省、市在我市的重點項目。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當年可開工建設的,確定為重點建設項目;不具備開工條件的,確定為重點前期項目。
第五條 市固定資產投資暨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重點項目辦”),負責全市重點項目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凡進入項目庫的項目,有關縣(市)區(qū)、市級主管部門要確定一名領導親自抓,落實專人負責,確保項目工作進度。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重點項目的指導、管理、監(jiān)督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有關縣(市)區(qū)政府和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重點項目的建設規(guī)模和合理工期,負責協調服務和情況跟蹤等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