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稽察范圍包括:

(一)項目審批或者核準工作中,建設規(guī)劃、環(huán)境保護、節(jié)能、土地利用、林地占用、水土保持等環(huán)節(jié)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二)項目建設選址、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造價、安全生產等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三)項目資金安排、到位和管理使用;

(四)項目招標投標及合同管理;

(五)項目投資概算控制、概算修編調整、設計優(yōu)化變更、預算和決(結)算;

(六)項目對資源開發(fā)利用、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影響;

(七)項目參建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與項目實施有關的行為;

(八)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條 稽察特派員和稽察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稽察人員)負責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開展稽察;對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項目建設管理行為進行評價,并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一條 稽察人員對項目的稽察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對同一行業(yè)重點建設項目的稽查時間不得連續(xù)超過3年。

第十二條 稽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擾。

第十三條 稽察人員與被稽察單位或者稽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四條 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稽察單位商業(yè)秘密;

(二)接受被稽察單位饋贈、報酬、福利待遇;

(三)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

(四)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

(五)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云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辦法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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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行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使用政府財政資金或者政府設立投資主體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稽察的關系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其他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是指依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全過程或者主要環(huán)節(jié)以及與審查批準事項有關的內容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稽察工作堅持依法監(jiān)督、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稽察工作的領導,將稽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全省稽察工作,具體負責稽察省重點建設項目和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稽察的重點建設項目。

州(市)、縣(市、區(qū))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稽察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六條 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監(jiān)察、財政、審計、國資監(jiān)管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建立稽察工作協(xié)作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

稽察工作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七條 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

稽察特派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并配備稽察工作人員協(xié)助其開展工作。

稽察特派員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 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稽察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稽察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計劃。

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稽察工作任務和實際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專項稽察。

第十六條 稽察人員實施稽察,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5個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單位發(fā)出書面通知;特殊情況可以由稽察人員持稽察通知書直接實施稽察。

第十七條 稽察人員開展稽察工作時,人數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執(zhí)法證件。

第十八條 稽察工作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金融機構了解項目的資金撥付與使用、工程質量管理等情況;

(二)聽取項目單位有關項目建設的匯報;

(三)查閱項目建設有關的文件、工程技術資料;

(四)查閱項目建設有關單位的資質證書、合同文書、工程管理文件、工程檔案等資料;

(五)查閱項目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會計資料,必要時可以核對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六)對施工、倉儲、檢測和試驗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現場查驗;

(七)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人員進行詢問;

(八)必要時可以要求被稽察單位和人員就有關情況和問題提供書面說明;

(九)采用復印、復制、錄音、攝影、攝像等形式收集有關資料;

(十)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或者評估。

第十九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銷毀、隱匿、轉移、篡改或者偽造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稽察工作人員在稽察過程中應當如實記錄稽察情況,形成稽察記錄。

被稽察單位應當在稽察記錄上簽字和蓋章,認為稽察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被稽察單位拒絕在稽察記錄上簽字蓋章的,稽察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一條 稽察人員對稽察工作中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核實。被稽察單位有權陳述、申辯和補充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稽察人員發(fā)現項目建設存在危及工程安全、造成投資損失等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部門,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稽察特派員應當在稽察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稽察報告?;靾蟾鎽敯椖炕厩闆r、基本評價、主要問題及整改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稽察報告由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并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上級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稽察的項目,稽察報告由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報送上級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國家或者省有關規(guī)定的,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fā)出稽察整改通知書,并跟蹤監(jiān)督整改情況,適時組織復查。

被稽察單位應當按照稽察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接受復查。

第二十五條 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稽察工作中發(fā)現被稽察單位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法的,應當移送監(jiān)察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稽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應當按照項目及時整理、歸檔,保證稽察檔案完整、真實、系統(tǒng)、安全。

云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第二章 稽察范圍和職責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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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國家或者省有關規(guī)定的,由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暫停資金撥付,已撥付的責令暫停使用;

(二)收回資金;

(三)暫停項目建設;

(四)責令原審批機關撤銷項目;

(五)暫停審批同類新項目;

(六)禁止參與政府資金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二十八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擾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銷毀、隱匿、轉移、篡改或者偽造有關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九條 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

(三)違反稽察工作程序的;

(四)對稽察工作中發(fā)現的違法行為,不按照規(guī)定處理或者報告的;

(五)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guī)章(類別)

記者昨日從省政府法制辦、省發(fā)改委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了解到,《云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9月1日起實施。今后,由省政府出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將由稽察特派員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jiān)管。

據介紹,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是發(fā)展改革部門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和標準、工程進度及工程質量控制、投資概(預)算控制及投資效益,以及項目業(yè)主、參建單位和中介機構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行為等實施的檢查。

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有3個特點:一是對項目建設前、建設中和建設后進行全過程、經常性檢查;二是圍繞政府項目綜合管理職能,重點對建設程序、投資控制、建設和資金管理等進行全方位、綜合性檢查;三是與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檢查相配合,共同構筑分工合理的政府投資監(jiān)管體系。

《辦法》共5章30條,分為總則、稽察范圍和職責、稽察方式和程序、法律責任、附則?!掇k法》明確了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強調建立從項目審批、招標投標、概(預)算控制到項目竣工驗收的全過程監(jiān)督體系;規(guī)定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并對處理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作出明確規(guī)定;突出了稽察與其他監(jiān)督制度的協(xié)作機制。

云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第二章 稽察范圍和職責文獻

吉安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吉安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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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66頁

評分: 4.4

— 1 — 吉安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jiān)督,保證重大建設項 目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 提高投資效益,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 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省出資、融資,經市發(fā)展和改 革部門審查批準,以及經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后報上級發(fā)改委 審查批準的重大建設項目 ;經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審查批準或審核 上報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管理的各種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項目稽察,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 辦法的規(guī)定,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全過程或者主要環(huán)節(jié)中與審 查批準事項有關的內容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堅持依法辦事、 客觀公正、 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市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稽察辦)具體承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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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稽察辦法 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稽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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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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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稽察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6號 《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稽察辦法》 已經 2003 年 1 月 10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 87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fā)布,自 2003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省長:張中偉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稽察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保障招標投標活動依 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稽察辦公室)負責組 織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對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 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是指由國家或者本省全部或部分出資融 資的,經省級以上發(fā)展計劃部門審批或審核后報有管理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 其中,國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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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

《河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實施辦法

(試行)》的通知

(冀政辦函〔2000〕10號2000年4月17日)

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試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向省政府辦公廳反饋。

河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實施辦法(試行)

一、總則

(一)為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監(jiān)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資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投資效益,省政府成立了河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稽察辦公室),負責對全省重點建設項目進行政府監(jiān)督。為規(guī)范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保證稽察工作客觀、公正,提高稽察效率和質量,促進全省重點建設項目順序實施,制定本辦法。

(二)重點建設項目稽察的基本任務是依法對列入稽察范圍項目的建設進行程序性稽察,對建設過程的主要環(huán)節(jié)和主要方面進行監(jiān)督檢查。圍繞項目審批程序和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建設進度等,重點監(jiān)督檢查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監(jiān)理制、審計制和管理責任制等“六制”的落實情況。通過稽察促使項目單位全面強化管理,促進項目建設順利進行。

(三)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的范圍主要是:列入省重點建設計劃管理的項目;有政府出資、融資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有重要影響的項目;省政府等上級機關交辦稽察的項目;群眾舉報確需稽察的項目。

(四)省稽察辦公室負責組織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和稽察特派員及特派員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要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并為稽察人員開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五)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應建立監(jiān)測和重大建設事項報告制度,實行現場稽察與平時監(jiān)控相結合;建立舉報制度,充分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的作用。

(六)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應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干預被稽察項目正常建設活動。

二、稽察內容

(七)根據重點項目稽察的基本任務,重點項目稽察的內容包括:審批程序稽察、項目法人稽察、勘察與設計稽察、工程招標投標稽察、開工條件稽察、施工和工程進度稽察、設備材料采購稽察、工程監(jiān)理稽察、工程質量稽察、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資環(huán)境稽察、竣工驗收稽察和項目效益稽察等。

(八)審批程序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是否經過審批,審批程序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

(九)項目法人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否落實,組織機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項目法人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是否健全,執(zhí)行是否嚴格;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項目,重點項目管理責任制是否落實。

(十)勘察與設計稽察。主要內容包括: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勘察、設計的深度和質量是否滿足要求;設計依據、標準、規(guī)范、定額等是否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計變更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報批;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設計質量和信譽以及服務水平進行評價。

(十一)工程招標投標稽察。主要內容包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的選擇以及主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是否進行了招標,招投標運作是否規(guī)范;簽訂的各種協(xié)議和合同是否嚴密、可靠、規(guī)范;有無中標后進行轉包、違法分包的問題。

(十二)分工條件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資本金及其他建設資金的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大綱的編制、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標、設計圖紙交付協(xié)議的簽訂、監(jiān)理招標、征地拆遷及四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設備和材料的訂貨等開工條件是否具備。

(十三)施工和工程進度稽察。主要內容包括:施工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機械設備、技術人員、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設備和材料使用、工程進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對施工企業(yè)的施工質量、總體水平和信譽進行評價。

(十四)設備、材料采購稽察。主要內容包括:設備、材料的采購合同,尤其是引進國外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合同是否嚴密、可靠,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合同執(zhí)行情況如何;對設備、材料廠家和供應商信譽進行綜合評價。

(十五)工程監(jiān)理稽察。主要內容包括:監(jiān)理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現場監(jiān)理人員的數量和素質以及監(jiān)理手段是否滿足工程建設的要求;監(jiān)理工作是否規(guī)范;對監(jiān)理單位信譽進行綜合評價。

(十六)工程質量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施工、監(jiān)理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質量責任制是否落實;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出現過質量事故;是否存在瞞報工程質量事故和在工程質量事故處理中弄虛作假的問題;質量監(jiān)督部門對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工作是否規(guī)范和到位。

(十七)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單位的財務制度是否健全,財務管理是否規(guī)范;項目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資金到位情況如何;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關規(guī)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執(zhí)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實,概算審批和調整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有無挪用項目資金等問題。

(十八)投資環(huán)境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的各個部門和各個方面有無對建設項目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的現象,有無以各種借口干擾、影響項目建設的情況;項目所在地政府是否為重點項目及時提供各種服務,是否及時解決項目建設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有無推諉扯皮現象。

(十九)竣工驗收稽察。主要內容包括:竣工驗收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和驗收標準,主要結論和意見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二十)項目效益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否達到了可行性研究預定的目標。項目建設對環(huán)境的影響是否控制在國家和省有關環(huán)保規(guī)定的范圍內。

三、稽察工作程序

(二十一)確定稽察項目?;燹k公室應當適時了解計劃、經貿部門對有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情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即介入對項目的跟蹤監(jiān)督?;祉椖棵麊斡苫燹k公室提出,由省計委負責會同財政廳、審計廳審計(同一個項目應避免在同一年度內交叉檢查監(jiān)督),報省政府審定。需要進行專項性稽察的項目,報經省政府同意后隨時安排。

(二十二)建立項目檔案和數據庫。稽察組應設法收集開展項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關資料和數據,建立項目檔案和數據庫。

(二十三)制訂項目稽察提綱?;焯峋V要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能夠指導實際稽察工作。

(二十四)現場稽察?;旖M應按照稽察計劃安排,根據稽察提綱內容進行實地稽察。

(二十五)編寫和提交稽察報告。每次稽察結束后,稽察組應及時提交稽察報告。稽察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或經驗)、相關建議等。稽察報告由稽察特派員簽字,經稽察辦公室審核后報送省計委;項目存在重大問題的,上報省政府?;焯嘏蓡T在稽察工作中發(fā)現緊急情況,可直接向省政府或省計委報告,并及時向稽察辦公室通報情況。

(二十六)下達整改通知。針對被稽察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應下達包括整改意見和處理決定在內的整改通知,督促項目整改。整改通知以省計委名義下發(fā)。

(二十七)復查驗收?;燹k公室應當適時組織稽察人員對項目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提交復查報告。復查報告經稽察辦公室審核后,報省計委。復查驗收合格后,應當終止對被稽察項目的處理。

(二十八)總結表彰。對項目建設管理規(guī)范,成績突出的,稽察辦公室應當提請省計委進行表彰。

(二十九)立卷和歸檔。項目稽察材料、憑證、稽察報告、整改通知,應根據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分類整理,集中立卷和歸檔。有政府出資、融資的項目,同時還應將有關資料抄送省財政、審計部門。

四、對違規(guī)、違紀及違法問題進行處理

(三十)針對稽察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由省計委依據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對項目法人違反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有關規(guī)定的,可視情節(jié)輕重作出下列單項或多項處理:

1、責令限期整改;

2、通報批評;

3、建議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領導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

4、建議財政部門暫停撥付、凍結或者收回政府投資;

5、建議金融機構停止貸款,對嚴重違規(guī)有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還可提前收回貸款,并追究項目法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6、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7、暫停項目建設。

對施工、勘察、設計、監(jiān)理單位、主要材料與設備供應商、總承包單位及有關中介服務機構,在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過程中違反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有關規(guī)定,負有相關責任的,可視情節(jié)輕重作出下列單項或多項處理:

1、責令限期整改;

2、通報批評;

3、責成項目法人撤換相關責任單位,依法重新進行招標;

4、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5、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執(zhí)業(yè)注冊人員責令其暫停執(zhí)業(yè);吊銷執(zhí)業(yè)注冊證書,一定時期內不予注冊;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6、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7、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其他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嚴重違反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有關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和省直主管部門和所在市又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整改的,視其情節(jié)建議有關部門暫停該部門、所在市同類新項目的審批和資金的撥付。

(三十一)對違規(guī)、違紀及違法問題的處理,實行分工負責和處理結果反饋報告制度。成立由有關部門主管領導參加的聯席會,對稽察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進行研究、協(xié)調。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由有關部門按職責認真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對重大和復雜問題,由省計委與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調查處理?;燹k公室要對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督辦,直至問題完全解決。

1、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未經審批,或審批程序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的,由項目審批部門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省計劃部門和稽察辦公室。

2、項目法人責任制不落實,組織機構不符合規(guī)定,項目法人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執(zhí)行不嚴格的,由項目單位的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并將結果反饋稽察辦公室。

3、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未按規(guī)定進行招投標或招投標運作不規(guī)范,存在中標后進行轉包、違法分包的;采購合同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合同執(zhí)行存在問題的,由有關招投標行政監(jiān)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省計劃部門和稽察辦公室。

4、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深度和質量達不到規(guī)范和合同要求,設計依據、標準、規(guī)范、定額等未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重大設計變更未按規(guī)定進行報批的,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資質認定部門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稽察辦公室。

5、監(jiān)理單位的現場監(jiān)理人員以及監(jiān)理手段不能滿足工程建設的要求,監(jiān)理工作不規(guī)范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稽察辦公室。

6、項目單位及施工、監(jiān)理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質量責任制不落實,進場的業(yè)主設備、材料不符合設計要求,工程質量不合格或出現過質量事故、瞞報工程質量事故和在工程質量事故處理中弄虛作假的,由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稽察辦公室,重大問題的處理結果報省政府。

7、項目單位的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不規(guī)范,項目的資金來源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資金的使用不符合概算和有關規(guī)定,支付未按照合同執(zhí)行的;存在超規(guī)模超標準建設問題,概算調整未按有關規(guī)定報批,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和省投資,截留、擠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等問題的,由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計劃部門負責處理,重大問題的處理結果報省政府。

8、項目所在地對建設項目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或以各種借口干擾、影響項目建設的,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稽察辦公室。

9、竣工驗收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竣工驗收的有關資料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由稽察辦公室負責查處,重大問題的查處結果報省政府。

(三十二)對稽察發(fā)現有違規(guī)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勘察、設計、監(jiān)理單位的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以及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腐敗行為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有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其行政主管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按人事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還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三)對稽察發(fā)現涉及省內其他部門和設區(qū)市的違規(guī)違紀或違法行為,要以省計委公函的形式移交有關部門和市進行查處,有關部門和市應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稽察辦公室。涉及省外的問題,上報國家計委另行處理。

五、稽察工作方法

(三十四)對被稽察的重點建設項目每年至少進行一至二次現場稽察,并通過信息系統(tǒng)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跟蹤監(jiān)測。

(三十五)現場稽察可采取對項目建設進行全面稽察的方式,也可采取對某一方面或幾個方面進行重點稽察的方式。必要時,還可采取對某個環(huán)節(jié)和某些方面進行跟蹤稽察的方式。

(三十六)現場稽察工作主要采取聽、看、查、核、談等方式,對重要的證詞、證據可進行錄音、復印、拍賣或攝像。

1、聽取項目主管單位、項目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對項目建設過程的情況匯報;

2、查閱項目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包括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項目的有關審批文件,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招投標的有關文件、資料和簽訂的各種合同,建設項目的財務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項目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監(jiān)理日志和監(jiān)理報告;

3、核實有關情況,包括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的資質、合同執(zhí)行、現場服務和信譽情況;

4、實地察看工程質量和現場管理情況,有關質量檢測機構和檢測設備的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樣檢驗;

5、與參建單位的有關人員或周圍的群眾座談,多方面了解情況。

(三十七)根據需要,可以與財政、審計、金融、建設等有關部門組織聯合稽察組對某些項目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參與稽察,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某項內容進行檢驗和鑒定。

(三十八)稽察結束后,稽察組應向項目單位再次核實情況,以確保稽察的準確性;必要時還要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通報稽察情況。

六、稽察辦公室的職責及稽察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十九)稽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研究制訂我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的具體規(guī)定和稽察特派員管理辦法,研究提出有關項目監(jiān)管的政策和建議。

2、了解項目前期工作有關情況,提出稽察項目計劃。

3、負責稽察特派員及稽察特派員助理的派出、培訓及管理工作。

4、負責稽察報告的匯總、審核,報請省計委下達整改意見,并監(jiān)督落實。

5、負責與各市、各部門的聯絡和協(xié)調工作。

6、承辦省政府、國家計委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及省計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十)稽察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稽察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不得打擊報復稽察人員。稽察人員開展稽察業(yè)務時享有下列權利:

1、可以要求項目單位提供與稽察有關的文件、資料、數據,查閱項目單位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等財務資料,必要時可對有關人員進行質詢;

2、可以向項目參建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聯的企事業(yè)單位調查和了解有關情況,必要時也可查閱這些單位的有關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等資料;

3、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經稽察辦公室商請各級有關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4、可隨時進入施工、倉儲、辦公、檢測、試驗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和地點進行現場查驗和取證;

5、監(jiān)督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招標投標、竣工驗收等重大活動,參加項目建設有關重要會議。

6、在稽察現場發(fā)現明顯存在的需要立即制止的問題時,可當場責令予以糾正。

(四十一)稽察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依法行使職責,堅持原則,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2、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jiān)督,不越權干預項目單位的正常建設活動;

3、認真進行稽察工作,保證工作質量和效率,及時完成稽察任務;

4、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項目建設的情況和問題;

5、對建設單位反映的需要上級部門解決和協(xié)調的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并幫助解決。

6、辦理稽察事項時,與被稽察單位或者稽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7、保守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四十二)稽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guī)定,自覺糾正和防止各種違規(guī)違紀行為。

(四十三)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應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

(四十四)稽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被稽察項目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嚴重失職的;

2、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3、干預被稽察單位正常的建設活動,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4、泄露國家秘密或被稽察單位商業(yè)秘密的;

5、違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有關規(guī)定的。

七、被稽察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四十五)被稽察單位在接受稽察時享有下列權利:

1、對稽察中發(fā)現的問題,可以向稽察人員進行申辯;對稽察報告和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稽察辦公室提出申訴。

2、發(fā)現稽察人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有權向稽察辦公室、監(jiān)察部門和司法機關投訴。

3、對需要上級單位協(xié)調解決的問題以及外界干擾工程建設的情況,可向稽察辦公室報告。

(四十六)被稽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積極協(xié)助稽察人員的工作,如實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資料、數據。

2、自覺執(zhí)行稽察辦公室制定的文件和資料報送制度、項目月信息報表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各項規(guī)章制度。

3、下列文件、資料、數據和信息必須及時報送稽察辦公室:

(1)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的總說明,開工報告及各階段批復文件復印件;

(2)咨詢單位的項目評估意見、初步設計的專家評審意見;

(3)上報有關部門審批的關于調整項目建設方案、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資金來源、投資概算等方面的報告及批復文件復印件;

(4)監(jiān)理月報和向項目法人的報告;

(5)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各參建單位的資質和資信證書復印件,各參建單位的基本情況介紹;

(6)重大設計變更報告及批復文件復印件;

(7)政府質量監(jiān)督部門的檢查驗收報告;

(8)項目單位編制的年度實施計劃,季度、年度會計報表,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表,項目建設月度信息報表;

(9)審計單位的審計報告;

(10)有關竣工驗收的文件復印件;

(11)稽察單位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4、下列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報告稽察辦公室:

(1)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調整審查;

(2)項目招標、評標;

(3)項目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變動;

(4)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的更換以及不合格施工隊伍的清除出場;

(5)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6)項目竣工驗收;

(7)重要的經驗教訓現場會議或總結會議;

(8)其他相關的重大事項。

5、對稽察人員在稽察過程中指出的急需糾正的問題,應當立即停止有關行為,并采取適當措施積極挽回其造成的損失。

6、接到整改通知后,應按要求認真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按要求期限報省計委并抄送稽察辦公室。

(四十七)被稽察項目單位、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提請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之1、3、4、5款規(guī)定的;

2、拒絕、阻礙稽察人員執(zhí)行任務或者打擊報復稽察人員的;

3、向稽察人員饋贈物品、支付報酬、提供福利待遇,影響稽察人員公正履行職責的。

八、附則

(四十八)稽察人員在項目稽察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先由市計委墊付,省稽察辦公室每半年與市計委結算一次,各市不得將墊支費用轉嫁給項目單位。市計委無力墊付的,由稽察辦公室直接結算。

(四十九)各市對市一級政府出資、融資和管理項目的稽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五十)本辦法由省計委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五十一)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jiān)督和服務,保證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規(guī)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根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省、市、縣(市、區(qū))出資、融資,經市、縣(市、區(qū))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審查批準,以及經市、縣(市、區(qū))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后報上級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審查批準的重大建設項目;經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審查批準或審核上報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

第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稽察辦)作為市重大建設項目日常督查和專項稽察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jiān)督檢查被稽察單位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監(jiān)督檢查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等情況;

(三)監(jiān)督檢查重大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監(jiān)督檢查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實施情況;

(五)對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

(六)跟蹤監(jiān)督重大建設項目的整改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稽察辦的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納入年度預算。

第六條 市稽察辦應當根據本市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于每年3月底前擬定本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計劃,由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與市監(jiān)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商定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稽察辦在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有重大違規(guī)嫌疑的項目或受理舉報的項目,報經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同意后開展稽察工作。

第七條 市稽察辦應當按照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計劃開展稽察工作。同時,根據上級發(fā)展和改革部門以及市人民政府安排,及時組織稽察活動。

第八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稽察人員與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人員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稽察工作。

第九條 稽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職,保守秘密;

(三)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或者具有財務、審計、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yè)知識,并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思維判斷能力。

第十條 稽察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市稽察辦不得將稽察人員派至其曾經管轄、工作過的重大建設項目或者其近親屬擔任被稽察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建設項目單位從事稽察工作。

稽察人員與被稽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第十一條 市稽察辦應當在實施稽察3日前,向被稽察單位送達稽察通知書;必要時,市稽察辦可以直接持稽察通知書實施稽察。

第十二條 稽察人員實施稽察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技術資料、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三)進入重大建設項目現場進行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四)向參加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的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

(五)向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了解被稽察單位的重大建設項目資金使用、工程質量情況;

(六)根據發(fā)現的問題,對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招標代理等相關參建單位進行延伸稽察,核實有關情況。

根據工作需要,市稽察辦報經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鑒定等服務。

第十三條 稽察人員有權要求被稽察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合同、協(xié)議、報表、財務原始憑證等資料和情況,有權進入施工現場和相關單位調查了解被稽察項目的有關情況,有權就被稽察項目的事項向有關人員提出質詢。

被稽察單位應當接受依法稽察,如實向稽察人員提供與重大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銷毀、拒絕、隱匿或者偽造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接受稽察。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稽察人員的稽察工作,向稽察人員提供被稽察單位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第十五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委應當加強同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情況,避免重復檢查。

第十六條 市稽察辦應當就稽察中發(fā)現的問題向被稽察單位核實情況,并書面征求被稽察單位的意見。

被稽察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稽察辦提出書面反饋意見。被稽察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提出反饋意見的,視作認可市稽察辦的意見。

稽察人員在稽察中發(fā)現重大建設項目存在嚴重工程質量、生態(tài)環(huán)境、資金安全等問題以及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市發(fā)展和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專題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稽察人員應當在稽察工作結束后20日內,提交稽察報告?;靾蟾鎯热葜饕ǎ褐卮蠼ㄔO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項目是否履行法定審批程序;建設規(guī)模、內容、標準執(zhí)行情況;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評價,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建設進度等情況的分析評價;被稽察單位的工作業(yè)績和信譽評價、存在的問題;被稽察單位的意見,處理建議等。

稽察報告經市稽察辦審核后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依據職權作出稽察處理決定。對重大建設項目存在嚴重問題的處理,市發(fā)展和改革委應當及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委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被稽察單位書面反饋稽察結論,并將稽察結論告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重大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qū))人民政府。

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的稽察處理決定,被稽察單位應當執(zhí)行,并認真進行整改,最后按要求期限將整改結果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市稽察辦應當跟蹤整改情況,適時組織復查,直至達到整改目標。

被稽察單位對稽察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有關書面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市發(fā)展和改革委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市發(fā)展和改革委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人員進行復查,并提出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被稽察單位對復查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稽察人員實施稽察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二)接受被稽察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

(三)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

(四)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

(五)在被稽察單位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六)利用職務上便利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條 稽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對被稽察單位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一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報;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作出凍結或暫停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的處理決定,并可暫停有關縣(市、區(qū))、有關部門同類新項目審查批準和建設資金安排;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實行問責或追究紀律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項目建設程序,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按有關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招標投標或者逃避、拒絕接受對招標投標活動監(jiān)督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融資的;

(四)資金使用不符合投資概算內容和有關財務制度規(guī)定,擠占、挪用建設項目資金的;

(五)擅自變更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建設地址的;

(六)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工程進度嚴重滯后的;

(七)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建設項目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

(八)其他違反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定的。

對被稽察單位的處理,涉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職責權限的,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移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重大的處理決定,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對被稽察單位的處理結果,應當抄送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對被稽察單位的違法行為不作處理的,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報請市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或者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招標代理機構等單位,在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為的,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銷毀、隱匿、偽造有關文件資料的;

(四)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公民(以下統(tǒng)稱舉報人)均有權舉報建設項目違規(guī)問題,市稽察辦對舉報內容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電子郵件)、傳真、面談、電話或舉報人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向舉報受理單位進行舉報。

第二十七條 舉報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嚴禁將舉報人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和舉報內容向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或與稽察無關的人員泄漏。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qū))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建設項目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行為,保障重大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活動。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重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建設項目,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政府融資資金和政府設立投資主體的建設項目,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稽察,是指對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實施階段和竣工驗收全過程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以及項目后評價。

第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監(jiān)督、分級負責、程序規(guī)范、協(xié)作聯動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重大建設項目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上級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下級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稽察的項目進行抽查和監(jiān)督。下級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xié)調配合上級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落實稽察整改事項。

第六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違規(guī)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方式和電子郵箱等其他舉報途徑和方式,受理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舉報和對稽察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信息。

第八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投資建設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專項規(guī)劃等執(zhí)行情況;

(二)項目申報以及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三)政府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與執(zhí)行情況;

(四)項目前期工作落實情況,建設規(guī)模、內容和標準,工程質量和進度,投資概算控制、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項目建設法人負責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jiān)理制、招標投標制等項目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

(六)項目竣工驗收、投資績效情況;

(七)參建單位在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代建、招標代理等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履約情況;

(八)對項目進行后評價;

(九)跟蹤監(jiān)督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發(fā)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其他需要稽察的內容。

第九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焯嘏蓡T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按層級任命。

實施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時,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派稽察特派員、并配備稽察工作人員組成稽察組。必要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專業(yè)技術人員協(xié)助工作。

稽察特派員和稽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措施,具有與稽察工作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

第十條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綜合考量社會關注度和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投資情況,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年度稽察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后,按照年度稽察計劃開展稽察工作。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重大建設項目存在可能危及工程質量、資金安全等情況和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稽察。

第十一條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xié)作機制。在重大項目稽察過程中應當與財政、審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質量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信息共享,有關部門做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能夠滿足稽察工作需要的,可以作為稽察和相關問題處理的依據使用。

第十二條 稽察組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被稽察單位發(fā)出書面稽察通知,特殊情況下可持書面稽察通知直接實施稽察。

第十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實行回避制度?;烊藛T與被稽察單位或稽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稽察公正性的,應當回避。

被稽察單位認為稽察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由稽察特派員決定是否準予回避;被稽察單位認為稽察特派員應當回避的,由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準予回避。

第十四條 稽察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開展稽察工作: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和主管部門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項目投資計劃、審批、工程招投標、工程管理、財務管理等文件資料;

(三)進入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材料供應、施工、倉儲、檢測和試驗等場所進行查驗;

(四)要求被稽察單位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提交書面說明或者進行詢問;

(五)向審計、財政、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了解情況并取得有關資料;

(六)采用復印、復制、錄音、攝影、攝像等形式收集相關資料;

(七)委托具有相應專業(yè)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鑒定以及提供有關咨詢服務;

(八)向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材料與設備供應、招標代理、咨詢評估、項目管理等與被稽察單位有業(yè)務往來的部門和單位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稽察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或者違法干預被稽察單位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三)收受、索取被稽察單位以各種形式提供的饋贈、報酬等不正當利益,以及利用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

(四)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

(五)捏造、歪曲事實,隱瞞、縮小或者夸大稽察中發(fā)現的問題;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第十六條 被稽察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當配合稽察,如實提供與稽察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篡改、偽造或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七條 稽察人員對稽察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和相關單位及人員核實,聽取意見,取得相關證據資料,并如實形成稽察記錄。

稽察特派員、稽察工作人員和被稽察單位應當分別在稽察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被稽察單位認為稽察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補正;經補正,被稽察單位仍有異議的,應當在稽察記錄上簽署異議意見,并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稽察人員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稽察工作結束后,稽察特派員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形成稽察報告。稽察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是否履行了法定項目審批,計劃下達、資金落實情況,以及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jiān)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執(zhí)行情況;

(二)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包括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投資概算控制及建設工期等;

(三)建設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意見、處理建議;

(四)其它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九條 稽察報告應當征求被稽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意見。被稽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稽察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稽察特派員提出書面意見。稽察特派員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未采納的意見應當與稽察報告一并報告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稽察認定項目存在問題的,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fā)出整改通知書,責令被稽察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被稽察單位應當向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稽察發(fā)現屬于其他部門管理權限的問題,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被稽察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二條 稽察發(fā)現存在可能危及重大建設項目工程質量、資金安全,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以及其他緊急情況的,稽察特派員應當及時報告本級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重大建設項目考核評價機制,對被稽察的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建設管理、實施進度和資金到位與使用等情況分行業(yè)或分領域進行綜合考評??荚u結果作為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全省的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網絡監(jiān)管系統(tǒng),健全稽察信息通報和問題預警機制。有關項目法人和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準確、完整報送項目電子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第二十五條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被稽察單位信用信息納入全省社會信用系統(tǒng)。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和政府投資;

(二)違反有關規(guī)定擅自開工建設;

(三)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投資規(guī)模,改變建設地點、建設內容;

(四)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

(五)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六)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按照批復時限實施或者完成;

(七)未依法進行招標;

(八)存在安全質量問題;

(九)其他違反投資項目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有本辦法前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有權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通報批評;

(二)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三)暫停項目建設;

(四)暫停政府投資安排;

(五)核減、停止或者收回政府撥付資金。

第二十八條 稽察特派員和稽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稽察工作中發(fā)現的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隱匿不報或者故意不按規(guī)定處理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參與或者干預被稽察單位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收受、索取被稽察單位的饋贈、報酬的,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的;

(五)捏造、歪曲事實,隱瞞、縮小或者夸大稽察中發(fā)現的問題;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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