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建科[2007]206號)、《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建科[2007]205號)、《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規(guī)劃設計部分)》(建科[2008]113號)、《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運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號)和相關地方標準,我部組織完成了2015年度第五批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的評價工作?,F(xiàn)將通過評審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見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截止到2015年6月3日。
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公示的項目有異議,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單位意見必須加蓋公章,個人意見必須署明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和聯(lián)系電話。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引導綠色建筑健康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是指對申請進行綠色建筑等級評定的建筑物,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要求,確認其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標識包括證書和標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評價標識的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四條 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評價標識工作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六條 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管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制定管理辦法,監(jiān)督實施,公示、審定、公布通過的項目。
第七條 對審定的項目由建設部公布,并頒發(fā)證書和標志。
第八條 建設部委托建設部科技發(fā)展促進中心負責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具體組織實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設部的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九條 建設部科技發(fā)展促進中心負責對申請的項目組織評審,建立并管理評審工作檔案,受理查詢事務。
第十條 評價標識的申請應由業(yè)主單位、房地產開發(fā)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yè)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評價標識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應當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提供工程立項批件、申報單位的資質證書,工程用材料、產品、設備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以及必須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資料。
第十三條 評價標識申請在通過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后,由組成的評審專家委員會對其進行評審,并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
第十四條 經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協(xié)調解決的項目,由建設部審定。
第十五條 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xié)調解決的項目,將不予進行審定并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
第十六條 標識持有單位應規(guī)范使用證書和標志,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標識。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使用標識:
(一)建筑物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志的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標識:
(一)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以上)不符的
(二)標識持有單位暫停使用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轉讓標識或違反有關規(guī)定、損害標識信譽的
(四)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標識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jiān)督檢查的
被撤銷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
第十九條 標識持有單位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情況之一時,知情單位或個人可向建設部舉報。
第二十條 處于規(guī)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辦法對其規(guī)劃設計進行評價。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未規(guī)定的其他類型建筑,可參照本辦法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科技發(fā)展促進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公示了多少批了?哪里可以看到歷年較全的公示案例情況?
總共公示了多少批我就不加了,今年公示了12批,去年公示26批,綠色建筑地圖網上面全都有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體系 還有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有什么不一樣?
我想你指的是國內的綠標。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體系是一回事兒,是用來進行綠色建筑標識認證的評價標準體系。綠色建筑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這倆標識是在建筑設計的不同階段去申請的。就跟給空調...
綠色建筑評標標準,目前針對兩個階段進行評審,并相應階段獎牌。 第一個階段是針對施工圖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獲得綠色建筑設計階段評價標識,說明的你的建筑在設計上是符合綠色建筑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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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建科[2007]206號)、《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06)、《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建科[2007]205號)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規(guī)劃設計部分)》(建科[2008]113號),住建部組織完成了2011年度第15批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的評價工作,具體項目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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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組織完成了2012年度第3批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的評價工作。通過評審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具體名單見下表。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行政審批公示
蘇建審批公示(2015)一體化延續(xù)第8號
關于2015年第8批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延續(xù)審查意見的公示
根據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及資質審批有關管理規(guī)定,我辦對近期網上申報的7家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延續(xù)申報材料進行了審查,現(xiàn)將審查意見在江蘇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網站和江蘇建筑業(yè)網予以公示。
一、公示時間: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23日。
二、申請資質企業(yè)對審查意見有異議或需進一步補充說明的,在公示期內將陳述材料在江蘇省建筑業(yè)監(jiān)管信息平臺的“補正材料上傳”中補正,經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報,逾期不予受理。如對審查意見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請向我辦咨詢。
三、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企業(yè)申報資質情況和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均可通過電話或信件方式向我辦或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單位反映情況要加蓋公章,個人反映情況要具署真實姓名,并留下聯(lián)系電話、地址和郵政編碼。
四、我辦地址:南京市江東北路289號銀城廣場A座八樓(郵編:210036),聯(lián)系電話:025-51868230、51868208、51868249。
附件:2015年第8批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延續(xù)審查意見匯總表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鄭重聲明
近期,有不法單位或個人,以協(xié)助辦理企業(yè)資質、人員資格為由,并以“包通過”、“與住建部或住建廳某某部門有直接關系”、“提前告知審查信息”等幌子進行誘騙,非法收取中介費;或者以某某辦公室、某某組委會名義,不正當收取“重質量、守信譽誠信施工單位”宣傳評審費;或者通過信息技術非法模擬我中心對外公布的辦公電話,冒充我中心工作人員,表示能提供企業(yè)資質、人員資格辦理等方面的服務。
為此,我中心鄭重聲明:
我中心作為窗口服務單位和行政許可部門,始終秉持“依法公正、廉潔高效、優(yōu)質便民”的宗旨,竭誠為全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事業(yè)服務。在企業(yè)資質、人員資格的申報、受理、審查、公示、陳述、公告等各環(huán)節(jié),規(guī)范服務、廉潔自律,并承諾:一是對行政許可事項一律不收取任何費用;二是未委托任何單位或個人開展任何活動;三是嚴格按法定標準和程序辦理。歡迎大家監(jiān)督。
如發(fā)現(xiàn)有上述非法行為或有違我中心承諾時,可向我中心各相關業(yè)務窗口咨詢或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特別是如果涉及我廳職工,請及時舉報或報案。請大家提高警惕,避免上當受騙。
同時,我們將采取省市縣三級聯(lián)動機制,利用網絡識別、實地核查和信用管理“黑黃名單”制度等手段,加大人員和項目信息核查力度,進一步依法聯(lián)合嚴懲企業(yè)和個人在企業(yè)資質、人員資格申報過程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加快推進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監(jiān)督(舉報)電話: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綜合便民服務中心管理工作小組副組長、廳行政審批辦公室主任:賀志良025-51868697
江蘇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綜合便民服務中心
文件全文
根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的規(guī)定,經審核,778人符合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條件、95人不符合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條件,現(xiàn)將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為2020年3月24日。
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名單持有異議的,均可向我司反映情況,反映的情況應實事求是。以單位名義反映情況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反映情況的,應署真實姓名和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三里河路9號
郵政編碼:100835
附件:1. 張莉等778名符合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條件的人員名單
2. 雒嬋娟等95名不符合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條件的人員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2020年3月10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