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長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實施《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辦法

浙江省實施《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辦法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除稅)
工程建議價
(除稅)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供應商 報價日期
浙江 冠幅W/P(cm):400;包裝方式:土球;品種:香樟;高度H(m):7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千峰園林綠化

13% 金華市千峰園林綠化工程公司
智能照明后臺管理系統(tǒng) RX-V2.8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榮夏

13% 江蘇榮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圖方便智慧管理系統(tǒng)30-50M2 30-50M2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圖方便

13% 圖方便(蘇州)環(huán)??萍加邢薰?/a>
路燈智慧路燈管理系統(tǒng) 華為云平臺/HY2.0系統(tǒng)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華業(yè)

13% 四川眾興華業(yè)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圖方便智慧管理系統(tǒng)30M2以下 30M2以下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圖方便

13% 圖方便(蘇州)環(huán)??萍加邢薰?/a>
圖方便智慧管理系統(tǒng)50-120M2 50-120M2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圖方便

13% 圖方便(蘇州)環(huán)??萍加邢薰?/a>
不干膠標牌消防管理條例 大型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13% 太原市百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不干膠標牌消防管理條例 小型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13% 太原市百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除稅
信息價
含稅
信息價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地區(qū)/時間
9A151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4季度信息價
功率120kW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4季度信息價
功率160kW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4季度信息價
9A151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3季度信息價
功率240kW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3季度信息價
功率120kW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3季度信息價
9A151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1季度信息價
WC27-108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1季度信息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需求量 報價數(shù) 最新報價
(元)
供應商 報價地區(qū) 最新報價時間
管理條例、職責及制度牌 800×500×5亞克力板,uc打印|1個 3 查看價格 佛山市虹霞創(chuàng)展廣告燈飾器材有限公司 廣東   2022-07-27
基礎資料管理 詳見附件|1套 1 查看價格 廣州市熹尚科技設備有限公司 全國   2020-05-19
浙江潤楠 胸徑15-18cm,高度H700-800cm, 冠幅W350-400cm|22株 3 查看價格 佛山市花棧園林綠化苗木場 廣東   2021-01-11
浙江潤楠 苗高2.5米以上,冠幅1.5米以上,假植超過兩年以上的容器苗|114株 3 查看價格 中山庭院管家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廣東   2020-07-14
浙江 (自然高450-500cm,冠幅300-350cm,胸徑18-20cm)|26株 1 查看價格 中山市綠資園藝發(fā)展有限公司 廣東  江門市 2016-08-29
浙江潤楠 株高(m)2.0-2.2胸徑(cm)10-12自然冠幅分枝均勻飽滿,全冠地苗|21株 2 查看價格 廣東易尚園林綠化有限公司 廣東   2022-04-22
浙江正泰 CHNT-D247EL-32 160A/3P|15個 1 查看價格 浙江正泰廣州分公司 廣東  深圳市 2010-04-10
實施費用 網(wǎng)絡實施費用:包含信息收集、目標網(wǎng)絡設計、實施方案編寫、集成調試、跳線部署|1項 3 查看價格 深圳立通電子有限公司 公司 全國   2021-12-06

第一條為加強對地質資料的管理,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權益,充分發(fā)揮地質資料對資源保護、開發(fā)與經(jīng)濟建設的作用,根據(jù)國務院《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以及本省管轄的海域內開展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依照《條例》規(guī)定應當向國家匯交的地質資料,其匯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質資料,是指在地質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電磁介質等形式的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巖礦芯、各類標本、光薄片、樣品等實物地質資料。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是指為滿足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開展地質工作所形成的各類成果地質資料,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與評價、工程地質勘查(察)、水文地質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質資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將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經(jīng)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jiān)督管理。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地質資料檔案機構(以下簡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承擔地質資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承擔地質資料的接收和驗收工作。

發(fā)展改革、經(jīng)貿、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應當協(xié)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資料管理工作。

第六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以及本省管轄的海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fā)的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

政府出資的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地質工作項目,承擔有關地質工作的單位為地質資料匯交人。

前二款規(guī)定以外的地質工作項目,出資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匯交人可以委托承擔地質工作的單位直接匯交。有多個出資人的,各出資人共同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義務。

第七條 地質資料匯交范圍依照本辦法附件所確定的范圍執(zhí)行。

除成果地質資料(包括文字報告及附圖、附表、附件等)、國家規(guī)定需要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外,其他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由匯交義務承擔人匯交地質資料目錄。

原始地質資料已在成果地質資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質資料復印件。

依照《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應當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的地質資料,匯交人應當將其地質資料目錄同時抄送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人應當依照《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

工程建設項目地質工作已先行通過驗收或者分階段驗收的,自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地質資料。

第九條匯交人應當匯交兩份紙質資料以及相應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內容與相應的電子文檔資料內容應當一致。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匯交地質資料時,應當隨附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的復印件。

匯交經(jīng)過評審、鑒定、驗收的地質資料,應當隨附評審、鑒定、驗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復印件。

第十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匯交的地質資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出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對驗收不合格的,退回匯交人補充、更正后,在60日內重新匯交。

浙江省實施《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辦法綜述常見問題

  • 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澇通暢,改善水生態(tài)環(huán)境,發(fā)揮河道的綜合功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陜西省物業(y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物業(yè)管理活動,維護業(yè)主和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huán)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yè)管理,是指業(yè)主通過選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由業(yè)主和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按...

  • 浙江物業(yè)管理條例有哪些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物業(yè)管理活動,維護業(yè)主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huán)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yè)管理,是指業(yè)主通過選聘物...

第十一條匯交的地質資料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匯交的地質資料由承擔地質工作的單位自行歸檔保管,其目錄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地質資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護、安全等必要設施,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保障地質資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的館舍建造以及設施配置參照國家有關檔案館設計規(guī)范執(zhí)行。

地質資料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維護史實,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地質資料檔案管理專業(yè)知識。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

第十三條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匯交的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至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止對資料內容予以保護;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將其資料內容予以公開。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90日內予以公開。對資料內容需要保護的,匯交人應當在匯交時辦理保護登記手續(xù),保護期自辦理保護登記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需要延續(xù)保護的,匯交人應當在保護期屆滿前30日內,到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延期保護登記手續(xù),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未辦理延期保護登記手續(xù)的,不再予以保護。

第十四條政府出資開展地質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90日內向社會公開,無償提供全社會利用,不得辦理保護登記手續(xù)。

前款所稱具有公益性質的地質資料的范圍按照國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關于發(fā)布公益性地質資料范圍的公告》執(zhí)行。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補交的地質資料,匯交人補交時未提出保護申請的,不再辦理保護登記手續(xù)。

第十五條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只公開資料目錄。但是匯交人書面同意提前公開其匯交的地質資料的,自收到書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可以有償利用,有償利用的具體事項由利用人與地質資料匯交人協(xié)商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救災需要,查閱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的,查閱人應當持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有關部門出具的介紹信、查閱人工作證,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無償提供查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也可以根據(jù)相關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動提供查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規(guī)劃、決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閱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的,經(jīng)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無償提供查閱。

第十七條已經(jīng)公開的地質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持單位證明或者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可以查閱、摘錄、復制。復制地質資料的,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可以收取復制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標準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地質資料信息服務網(wǎng)絡系統(tǒng),公布地質資料目錄,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著作權的地質資料的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款和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匯交的地質資料經(jīng)驗收不合格,匯交人逾期拒不補充、更正的,視為不匯交地質資料,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披露、提供利用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閱、摘錄、復制已經(jīng)公開的地質資料的;

(三)未按規(guī)定保管地質資料,造成地質資料損毀、散失或者保密地質資料泄密的;

(四)超過核定的標準收取復制工本費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的原始檔案,由各級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按照《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接收和管理,匯交人應當將其復制件匯交至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匯交人依法應當匯交而沒有匯交的地質資料,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查后,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補充匯交;其他由各承擔地質工作單位自行歸檔保管的地質資料的目錄,于本辦法實施后180日內報送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2.浙江省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3.浙江省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附件1

浙江省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一、區(qū)域地質調查資料

各種比例尺的區(qū)域地質調查報告及其地質圖、礦產圖。

二、礦產地質資料

(一)礦產勘查地質資料:各類礦產勘查地質報告、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二)礦產開發(fā)地質資料:各類礦山生產的勘探報告、資源儲量報告、閉坑地質報告。

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

(一)國土整治、國土規(guī)劃區(qū)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和地下水資源評價、地下水動態(tài)監(jiān)測報告。

(二)供水能力≥3萬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質勘察報告。

(三)單獨編寫的礦區(qū)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報告,地下熱水、礦泉水等專門性水文地質報告以及巖溶地質報告。

四、環(huán)境地質、災害地質資料

(一)地下水污染區(qū)域、地下水人工補給、地下水環(huán)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區(qū)的水文地質調查報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開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調查報告。

(三)建設工程引起地質環(huán)境變化專題調查報告,國家級重點工程和國家、省級開發(fā)區(qū)環(huán)境地質調查評價報告。

(四)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報告。

(五)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地震地質工作資料

地震地質調查、考察、研究報告。

六、物探、化探地質資料

區(qū)域物探、區(qū)域化探調查報告;物探、化探普查、詳查報告;遙感地質報告;國家級重點工程和國家、省級開發(fā)區(qū)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環(huán)境地質工作有關的物探、化探報告。

七、地質、礦產科學研究及綜合分析資料

(一)經(jīng)國家和省一級科技成果登記的各類地質、礦產科研成果報告以及各種區(qū)域性圖件。

(二)礦產產地資料匯編、礦產儲量表、成礦遠景區(qū)劃、礦產資源總量預測、礦產資源分析以及地質志、礦產志等綜合資料。

八、其他地質資料

旅游地質、農業(yè)地質、深部地質、火山地質、第四紀地質、新構造運動以及土壤、沼澤調查等地質報告。

附件2  浙江省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資料分類資料匯交細目〖3〗指標單位匯交范圍備注水利與漁業(yè)水利工程(水庫)庫容量億立方米≥0.1灌溉工程受益面積萬畝≥5標準海塘、江堤保護耕地萬畝≥100水產冷庫儲藏能力噸≥5000漁業(yè)港口大中型交通鐵路鐵路干線鐵路隧道長度米≥1000鐵路橋梁長度米≥1000火車站等級級三級以上公路等級級一級以上港口、碼頭大中型獨立公路大橋長度米≥1000獨立公路立交橋型式互通式公路隧道長度米≥1000飛機場飛行區(qū)指標4C及以上內河通航建筑通航噸級噸≥300通信電信樞紐、通信調度中心縣(市、區(qū))級以上通信工程電纜長度公里≥500電力核電站所有抽水蓄能電站所有水電站裝機容量萬千瓦≥5火電站單機容量萬千瓦≥5輸變電工程電壓萬伏≥22工業(yè)鋼鐵廠年產量萬噸≥100石油化工廠年加工原油萬噸≥50水泥廠年產量萬噸≥100氟化工廠年產單體萬噸≥4其他工業(yè)企業(yè)占地面積畝≥200非城區(qū)50畝以上輸油、氣管線長度公里≥120沉井、沉箱、過江管線、頂管工程及架空索道大中型教科文衛(wèi)(獨立)學校在校人數(shù)人≥3000高教園區(qū)占地面積畝≥200體育場(館)座位座≥2000影劇院座位座≥1200會展中心大型醫(yī)院、療養(yǎng)院床位張≥500城市建設

基礎設施城市道路長度公里≥3隧道長度米≥250橋梁(含立交、高架)長度米≥100地下鐵道所有城市防洪工程保護人口萬人≥20城市引、供水工程日供水萬噸≥5水廠日供水萬方≥5燃氣廠日供氣萬方≥30城市污水處理廠日處理污水萬方≥5住宅區(qū)、商業(yè)區(qū)和城市改造工程占地面積畝≥200城市垃圾處理場容積萬方≥500人防掘開式工程底層面積平方米≥3000坑地道工程長度米≥1500其它糧食中轉庫及儲庫庫容億斤≥1.5油庫庫容萬方≥5冷庫儲藏能力萬噸≥1火藥庫建筑面積萬平方米≥2其他重點工程地下儲庫、洞(硐)室省級以上一般建筑樓層數(shù)層≥20高聳構筑物高度米≥100高邊坡工程高度米≥100礦山(甲類)年產礦石萬噸≥10乙類礦山≥100旅游區(qū)、地質公園等建設項目省級以上項目新建村莊人口人≥1000

附件3  浙江省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一、區(qū)域地質調查資料

各種原始測試數(shù)據(jù)、鑒定結果、測量結果數(shù)據(jù)匯總表(含數(shù)據(jù)庫),實際材料圖,主干剖面實測和修測剖面圖,物化探、重砂成果圖。

二、礦產地質資料

(一)礦產勘查地質資料:工程布置圖、鉆孔柱狀圖,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圖,各種巖礦測試、分析數(shù)據(jù)匯總表(或數(shù)據(jù)庫),各類測量結果數(shù)據(jù)匯總表,有關物探、化探原始地質資料。

(二)礦產開發(fā)地質資料:各中段采空區(qū)平面圖、剖面圖,探采對比資料,各類測量結果數(shù)據(jù)匯總表。

三、水文地質資料

各類工程布置平面圖,所有鉆孔柱狀圖,各類試驗、測試、監(jiān)測原始數(shù)據(jù)、測量結果匯總表,有關物探、化探原始資料。

四、工程地質資料

軟土地區(qū)鉆進基巖鉆孔柱狀圖、不良地質工點控制性鉆孔柱狀圖、深度超過30米的鉆孔柱狀圖、實際材料圖,各類工程布置圖。

五、環(huán)境地質、災害地質資料

各類工程布置圖、實際材料圖、鉆孔綜合成果圖,各種調查、測試、監(jiān)測原始數(shù)據(jù)及測量結果數(shù)據(jù)匯總表。

六、物探、化探地質資料

各類測量、分析測試原始數(shù)據(jù)匯總表,實際材料圖。

七、地質科研等其他地質資料

實際材料圖、重要的原始測試、分析數(shù)據(jù)、樣品位置的空間數(shù)據(jù)匯總表。

浙江省實施《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辦法綜述文獻

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格式:pdf

大?。?span id="7fziwve" class="single-tag-height">26KB

頁數(shù): 21頁

評分: 4.6

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1996年 4月 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 年 7 月 29 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根據(jù) 2009年 11月 27日浙江省 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 <浙 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 2013 年 12 月 19 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關于修 改<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 >等八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第二次 修正 ) 頒布日期: 20131219 實施日期: 20131219 頒布單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測繪系統(tǒng)與測繪標準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四章 界線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與測繪市場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八章 地圖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

立即下載
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2) 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2)

格式:pdf

大小:26KB

頁數(shù): 12頁

評分: 4.4

浙 江 省 測 繪 管 理 條 例 ?(1996年 4月 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 過 2005年 7月 29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yè)為經(jīng)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fā) 展服務,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yè)納 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加強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 共享,促進測繪事業(yè)發(fā)展。 ????第四條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 (以下稱省測繪管理部 門 ),負責本省測繪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設區(qū)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

立即下載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一條

根據(jù)《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jiān)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guī)章制度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

(二)管理全國地質資料館,指導全國地質資料館藏業(yè)務,組織開展地質資料管理業(yè)務培訓;

(三)制定地質資料管理綜合規(guī)劃和專項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監(jiān)督檢查地質資料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五)組織建立地質資料信息系統(tǒng);

(六)組織開展地質資料綜合研究和國際交流,協(xié)調全國地質資料的交流和利用;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內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jiān)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地質資料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

(二)管理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質資料館,指導本行政區(qū)內地質資料館藏業(yè)務,組織開展地質資料業(yè)務培訓;

(三)制定本行政區(qū)內地質資料管理工作規(guī)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監(jiān)督檢查本行政區(qū)內地質資料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五)組織建立本行政區(qū)地質資料信息系統(tǒng);

(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qū)內地質資料綜合研究和地質資料的交流;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條

全國地質資料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地質資料館和地質資料保管單位(以下簡稱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依法保存、管理匯交的地質資料,為全社會提供地質資料服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接收、驗收匯交的地質資料;

(二)建立健全館藏地質資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規(guī)定整理、保管地質資料;

(三)建立和維護地質資料信息服務系統(tǒng);

(四)開展地質資料綜合研究,依法為社會提供地質資料服務;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土資源部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一)在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提供利用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地質資料保護和現(xiàn)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地質資料綜合研究中有突出貢獻的。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六條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地質資料匯交人,在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后,其匯交義務同時轉移,探礦權、采礦權的受讓人是地質資料的匯交人。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七條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地質工作,包括地質研究、地質考察、地質調查、礦產資源評價、水文地質或者工程地質勘查(察)、環(huán)境地質調查、地質災害勘查等。

前款規(guī)定的地質工作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開展的,出資各方對地質資料匯交義務負有連帶責任。

中外合作開展地質工作的,參與合作項目的中方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外方承擔匯交地質資料的連帶責任。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

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應當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和原始地質資料的匯交細目以及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范圍,分別依照本辦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依法應當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復制件,依法不需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的文件名目錄和實物地質資料目錄,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隨同成果地質資料一并向國土資源部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由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保管。原始地質資料已作為成果地質資料附圖、附表、附件的,該原始地質資料可以免交。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九條

工作區(qū)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地質項目,匯交人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的任何一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地質資料。由收到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成果地質資料轉送有關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條

地質資料匯交人除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

(一)探礦權人縮小勘查區(qū)塊范圍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變更前匯交被放棄區(qū)塊的地質資料;

(二)探礦權人由勘查轉入采礦的,應當在辦理采礦許可證前匯交該礦區(qū)的地質資料;

(三)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前終止勘查或者采礦活動的,應當在辦理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xù)前匯交地質資料;

(四)工程建設項目分期、分階段進行竣工驗收的,自竣工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地質資料;

(五)其他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自該地質項目評審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無需評審驗收的,自野外地質工作結束之日起180日內匯交。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地質資料匯交人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需要延期匯交地質資料的,應當在匯交期限屆滿前15日內,向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匯交申請。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匯交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匯交的地質資料之日起10日內,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匯交人匯交的地質資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驗收不合格的,退回匯交人補充修改,并限期重新匯交。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部委托全國地質資料館或者地質資料保管單位承擔地質資料的接收、驗收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承擔地質資料的接收、驗收工作。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驗收合格后90日內,將匯交人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各一份)轉送國土資源部。但下列地質資料不轉送:

(一)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地質資料;

(二)《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以外且資源儲量規(guī)模為小型的礦產地質資料;

(三)礦山開發(fā)勘探及關閉礦井地質資料;

(四)小型建設項目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及小型災害地質資料;

(五)省級成果登記的各類地質、礦產科研成果資料。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需要向國土資源部轉送的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紙質資料及電子文檔各兩份;其他地質資料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各一份。

工作區(qū)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地質項目,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的份數(shù)與所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數(shù)量相同。

中外合作項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質資料,除了匯交中文文本的地質資料外,還應當匯交其他文本的紙質地質資料、電子文檔各一份。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有關報告編制標準、要求編寫;

(二)地質資料完整、齊全;

(三)制印清晰,著墨牢固;規(guī)格、格式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四)電子文檔的資料內容與相應的紙質資料內容相一致。

除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要求外,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匯交的地質資料,還應當附有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復印件;經(jīng)過評審、鑒定、驗收的地質資料,還應當附有評審、鑒定、驗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復印件。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下列地質資料,國土資源部可以委托有關的地質資料保管單位保管:

(一)放射性礦產地質資料;

(二)石油、天然氣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

(三)極地、海洋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

(四)其他需要特殊保管和利用條件的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硬件設施達到甲級檔案館的標準;

(二)配備必要的專業(yè)人員;

(三)地質資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

(四)具備建立地質資料信息系統(tǒng)和提供地質資料社會化網(wǎng)絡服務的能力;

(五)地質資料管理經(jīng)費有保證。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

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當利用現(xiàn)代信息處理技術,提高地質資料的處理、保管水平,建立地質資料信息服務網(wǎng)絡系統(tǒng),公布地質資料目錄,開展對地質資料的綜合研究工作,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jù),為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向國土資源部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報本年度地質資料保管和利用年報。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國土資源部編報上一年度本行政區(qū)內地質資料管理年報。

年報內容應當包括地質資料匯交、利用和保護情況,館藏地質資料管理情況以及地質資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等。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單位證明、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查閱、復制、摘錄已公開的地質資料。

復制地質資料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可以收取工本費。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查閱利用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的,應當出具匯交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因公共利益,需要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的,應當向國土資源部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需要查閱的地質資料范圍,經(jīng)國土資源部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審查后,無償查閱利用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

國家出資開展地質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90日內向社會公開,無償提供全社會利用。

具有公益性質的地質資料的范圍,由國土資源部公告。

浙江省實施《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辦法相關推薦
  • 相關百科
  • 相關知識
  • 相關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