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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fā)各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匯集 2011-5-13 9:12 江蘇省地稅局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 一、取得土地環(huán)節(jié) 1.土地使用稅: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 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土地使 用稅以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guī)定稅率計算征收(具體稅率參照當地規(guī)定)。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2010 年 5 月 26日與國土房產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合同約定出讓土地面積為 56000 平米,土地出讓金為 34000萬元,合同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為 2010 年 10月 25日。當地土地使用稅稅率為 4 元/ 平米。那么 2010 年應繳納多少土地使用稅? 分析:該企業(yè)應從 2010 年 11 月起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2010 年應繳納 2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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