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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4.27
上海高院宏觀政策調控后房屋買賣糾紛解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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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宏觀政策調控后房屋買賣糾紛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因宏觀政策調控引起稅費調整,當事人對調整后稅費的支付沒 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如何處理;當事人可否以此為由解除房屋買賣合 同。   根據(jù) “約定優(yōu)先、法定補充 ”原則,當事人對稅費的支付有明確約定 的,應遵守約定;當事人對稅費的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根據(jù) 國家稅費法規(guī)確定承擔主體。若雙方對稅費的支付作出約定后,又因宏 觀政策調控而發(fā)生稅費增減的,除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外,增減部分仍應按 國家稅費法規(guī)確定承擔主體。   當事人不得以稅費調整或雙方未作約定以及約定不明為由,要求解 除合同。   二、當事人能否以銀行不再辦理轉按揭貸款、致其無法履行付款義 務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2005年3月28日上海市銀行同業(yè)公會規(guī)定,通過貸款購買房屋,一 年內再轉讓的,商業(yè)銀行不再提供個人住房貸款的轉按揭服務。同年 4 月5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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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宏觀政策調控后房屋買賣糾紛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因宏觀政策調控引起稅費調整,當事人對調整后稅費的支付沒 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如何處理;當事人可否以此為由解除房屋買賣合 同。   根據(jù) “約定優(yōu)先、法定補充 ”原則,當事人對稅費的支付有明確約定 的,應遵守約定;當事人對稅費的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根據(jù) 國家稅費法規(guī)確定承擔主體。若雙方對稅費的支付作出約定后,又因宏 觀政策調控而發(fā)生稅費增減的,除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外,增減部分仍應按 國家稅費法規(guī)確定承擔主體。   當事人不得以稅費調整或雙方未作約定以及約定不明為由,要求解 除合同。   二、當事人能否以銀行不再辦理轉按揭貸款、致其無法履行付款義 務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2005年3月28日上海市銀行同業(yè)公會規(guī)定,通過貸款購買房屋,一 年內再轉讓的,商業(yè)銀行不再提供個人住房貸款的轉按揭服務。同年 4 月5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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