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文件類別 管理條例
地????點 長春市 發(fā)布年份 2004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拆遷人應當按照建造成本價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專戶存儲。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按照不低于拆遷補償安置費用全額存儲,全部用于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拆遷補償?shù)姆绞娇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

被拆遷人有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的權利,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chǎn)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產(chǎn)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貨幣補償?shù)慕痤~,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結構、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chǎn)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托評估確定。

被拆遷房屋內的電話、有線電視、煤氣、互聯(lián)網(wǎng)等配套設施、設備的遷移費或者初裝費,由拆遷人支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為準;未標明的,以房屋所有權權屬登記為準;房屋所有權權屬登記未明確的,可以向有關的鑒定機構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被拆遷房屋評估金額加上價格補貼金額和面積補貼金額。

被拆遷房屋評估金額是指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

價格補貼金額是指上年度磚混結構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價格調整系數(shù)乘以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價格調整系數(shù)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成新確定:六成新以上(含六成新)的,調整系數(shù)為0.2,六成新以下的,調整系數(shù)為0.3。

面積補貼金額是指上年度磚混結構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9平方米補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積。

第三十條住宅房屋實行產(chǎn)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chǎn)權調換的差價;非住宅房屋實行產(chǎn)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chǎn)權調換的差價。

第三十一條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特殊困難戶,且僅有1處住房,其應得的貨幣補償金額,無力購買同類地段建筑面積49平方米住宅房屋的,經(jīng)市民政部門認定后,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進行安置。原建筑面積部分不結算差價,產(chǎn)權權屬不變;超出原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建筑成本結算差價,由市人民政府承擔,產(chǎn)權歸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管。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拆遷人可以提供現(xiàn)房產(chǎn)權調換,也可以提供期房產(chǎn)權調換。產(chǎn)權調換房屋是期房的,拆遷人應當提供經(jīng)批準的建筑工程設計平面圖,以供被拆遷人選擇產(chǎn)權調換房屋。

產(chǎn)權調換房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拆遷人應當?shù)绞蟹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并通知被拆遷人到市房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三條拆遷人將未通過規(guī)劃、消防、安全和建筑質量等驗收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或者將產(chǎn)權有糾紛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被拆遷人可以拒絕;并且有關部門應當對拆遷人依法給予查處。

第三十四條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屬于直管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房屋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后,拆遷人按本條例規(guī)定對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

被拆遷的房屋屬于直管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不具備房改條件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赓U關系終止。對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償被拆遷人,評估金額的80%與價格補貼金額和面積補貼金額補償房屋承租人;對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金額的40%補償被拆遷人,60%補償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七條拆遷產(chǎn)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三十八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過渡用房以自行安排為主,無力自行安排的,由拆遷人負責提供過渡用房。職工因拆遷誤工,其所在單位應當依據(jù)拆遷證明和拆遷公告予以準假。

第四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貨幣補償?shù)?,支?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房屋產(chǎn)權調換的,依據(jù)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的過渡用房的,過渡期間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產(chǎn)權調換房屋為6層以下建筑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7層以上18層以下的,不超過24個月;19層以上的,一般不超過30個月。

第四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使用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按時騰退過渡用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過渡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chǎn)、停業(yè)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住宅房屋用于經(jīng)營性活動的,仍按照住宅房屋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暫停辦理前已經(jīng)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拆遷人還應當根據(jù)經(jīng)營種類、經(jīng)營年限、納稅總額等實際情況對經(jīng)營者一次性給予適當補助。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除稅)
工程建議價
(除稅)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供應商 報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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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四川省海棗椰風景園林綠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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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山市德華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長春 高度0.30m 冠幅0.25m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鑫燦

9% 鑫燦集團有限公司
長春 五斤袋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9% 中山坤盛花木場
長春 高度H(m)0.3 冠幅(m)0.25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9% 中山市宇森綠化園林公司
長春 胸徑/地徑五斤袋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9% 中山福記園林
長春 高度0.25冠幅0.3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2 9% 中山南北苗木場
長春 五斤袋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2 9% 中山南北苗木場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除稅
信息價
含稅
信息價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地區(qū)/時間
長春 【自然高】×冠幅15-20×10-15,容器直徑10,容器苗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價
長春 【自然高】×冠幅30-40×30-40,容器直徑15,容器苗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價
長春 (高度×冠幅)25×25cm 袋苗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惠州市2022年9月信息價
長春 (高度×冠幅)20×20cm 袋苗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惠州市2022年9月信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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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22年9月信息價
長春 5斤袋,苗高20-25cm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陽江市2022年9月信息價
長春 (高度×冠幅)30×30cm 盆苗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惠州市2022年8月信息價
長春 (高度×冠幅)20×20cm 袋苗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惠州市2022年8月信息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需求量 報價數(shù) 最新報價
(元)
供應商 報價地區(qū) 最新報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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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糾紛處理

第四十四條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爭議的,在估價報告公布之日起5日內,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評估資格的拆遷估價機構重新進行估價。兩個估價結果在規(guī)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zhí)行原估價結果;超過規(guī)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經(jīng)當事人申請,由估價專家委員會對估價結果進行鑒定,重新評估和鑒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配合估價的,由拆遷估價機構根據(jù)房屋所有權權屬登記參照同類同級房屋進行估價。

第四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拆遷當事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jīng)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戶數(shù)較多或者比例較高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chǎn)權調換房屋、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強制拆遷的依據(jù)、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jù)等內容,進行聽證。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條例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市規(guī)劃、房地、工商、民政等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常見問題

  •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

  •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

  •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否已經(jīng)作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jīng)廢止,取代它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附則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

拆遷管理與實施

第七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八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房屋拆遷實行公示制度。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單位、估價單位、貨幣補償金額發(fā)放日期、拆遷程序和拆遷糾紛的處理途徑等事項公示。

第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拆遷人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

拆遷范圍以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中載明的建設項目的用地范圍確定。因規(guī)劃調整需要改變拆遷范圍的,拆遷人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拆遷范圍確定后,建設單位可以到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

對符合條件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規(guī)劃、土地、房地、工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

暫停期限內,拆遷范圍內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分割房屋產(chǎn)權;

(四)申請企業(yè)或者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

暫停期限一般為1年。建設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jīng)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的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并將延長期限的批準文件送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拆遷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具有房屋拆遷資質的也可以自行拆遷。拆遷人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單位,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負責對招標實施的監(jiān)督。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四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第十五條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二)有與承擔拆遷業(yè)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三)有與承擔拆遷業(yè)務相適應的經(jīng)濟、技術、財務管理人員。

拆遷單位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

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5日內,拆遷當事人應當協(xié)商共同選定1家拆遷估價機構;經(jīng)過協(xié)商不能共同選定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被拆遷人推選1名代表,在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chǎn)估價機構中抽簽確定1家房屋拆遷估價機構,并由公證機關現(xiàn)場公證;如果被拆遷人不推選代表,或者推選出的代表不進行抽簽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在公證機關現(xiàn)場公證下抽簽確定1家房屋拆遷估價機構。

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拆遷估價機構簽訂委托估價協(xié)議。拆遷估價費用和公證費用,應當由拆遷人承擔。

房屋拆遷估價機構由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日。拆遷規(guī)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房屋拆遷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估價,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非住宅房屋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但在估價報告中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拆遷估價應當參照在用途、規(guī)模、建筑結構等方面與估價對象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交易價格和房地產(chǎn)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chǎn)狀況進行。

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門每年2月末公布一次不同區(qū)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chǎn)市場價格。

第十九條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由拆遷人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拆遷補償方式和金額;

(二)產(chǎn)權調換安置用房價格、建筑面積、地點、棟號、房間號、朝向和交付使用時間;

(三)搬遷期限;

(四)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方法;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拆遷人按規(guī)定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統(tǒng)一繳回,并到有關部門注銷登記。屬于公有房屋的,房屋產(chǎn)權人應當將房屋租賃證統(tǒng)一收回并注銷登記。對未繳回的證照,拆遷人應當向市土地、房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公告作廢。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損壞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后,方可對被拆遷房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

第二十三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jīng)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拆遷人擅自轉讓有拆遷補償安置任務的建設項目的,轉讓無效,并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檔案資料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眾可以查閱。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jīng)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建設項目,暫停核發(fā)建筑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一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轉讓拆遷業(yè)務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拆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申請上級主管部門取消拆遷資質。

拆遷人、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拆遷人不按規(guī)定報送拆遷委托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等拆遷檔案資料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條拆遷估價機構未按房地產(chǎn)評估規(guī)范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依法申請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申請上級主管部門取消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資質。

第五十四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五條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的,可以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雙陽區(qū)實際,制定雙陽區(qū)的補償、安置標準。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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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根據(jù)《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 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均應當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拆遷計劃內容應當包括拆遷范圍、 被拆遷房屋的基本狀況 (用途、面積、權屬 )、拆遷實施單位、 拆遷實施步驟、 拆遷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和拆遷項目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等事項。 拆遷方案內容應當包括拆遷補償安置方式、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金額、產(chǎn)權調換安置房屋地點、面積、數(shù)量 以及對特殊困難戶的補償安置措施。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拆遷計劃或者拆遷方案,應當提出 整改意見,整改審查合格前不予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三條 在拆遷項目批準前,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足額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包括按照房地產(chǎn)市場價格測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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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999年3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 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 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需要; (二)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三)“拆一還一”與改善居住條件相結合; (四)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 (五)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 (六)被拆遷人按期完成搬遷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補償和安置。 第五條 市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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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業(yè)經(jīng)2004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根據(jù)《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細則。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凡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均應當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拆遷計劃內容應當包括拆遷范圍、被拆遷房屋的基本狀況(用途、面積、權屬)、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實施步驟、拆遷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和拆遷項目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等事項。

拆遷方案內容應當包括拆遷補償安置方式、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金額、產(chǎn)權調換安置房屋地點、面積、數(shù)量以及對特殊困難戶的補償安置措施。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拆遷計劃或者拆遷方案,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審查合格前不予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

在拆遷項目批準前,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足額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包括按照房地產(chǎn)市場價格測算的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費。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提交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對資金不足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自頒發(fā)之日起3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視為自行廢止。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

拆遷人與拆遷單位變更、解除拆遷委托合同的,應當自變更、解除拆遷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內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拆遷單位實施監(jiān)督、檢查、指導和管理。對拆遷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政策和業(yè)務培訓,對經(jīng)過培訓并考核合格的拆遷工作人員發(fā)放拆遷業(yè)務培訓合格證書。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拆遷當事人應當在具有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chǎn)估價機構中協(xié)商共同選定1家拆遷估價機構。

拆遷人和半數(shù)以上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選擇了同一拆遷估價機構的,應當視為協(xié)商共同選定。

采取抽簽方式確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由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推選5名抽簽候選人,由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在候選人中投票確定1名抽簽人。抽簽人應當在公證人員的現(xiàn)場公證下抽簽確定拆遷估價機構。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

拆遷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拆遷估價機構應當對拆遷估價的依據(jù)、原則、程序、方法、參數(shù)選取、計算過程和結果的產(chǎn)生做出解釋;對需要復查的,拆遷估價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

公示期滿后,拆遷估價機構應當將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提供給拆遷當事人,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jù)。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拆遷當事人應當使用統(tǒng)一印制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簽訂后拆遷人應當報送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前,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入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時限受理裁決申請和做出裁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與裁決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后,應當告知拆遷入驗收。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憑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或者裁決書等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yè)、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申請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煤氣、低保、勞動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以及轉學、轉托手續(xù),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辦理。

拆遷涉及的中、小學生,需要原地就學的,可以在原學校就讀;需要異地就學的,可以在現(xiàn)居住地學校就讀;需要臨時就學的,可以在臨時居住地學校就讀。由學生居住地所在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所在學校不得收取擇校費或者以非本學區(qū)學生為由拒絕學生入學和收取其他費用。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對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房屋使用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拆除。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貨幣補償金額和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工程形象進度回撥。實行貨幣補償?shù)?,依?jù)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按照貨幣補償金額回撥。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的,工程基礎完工回撥20%,主體施工每完成1/3工程量回撥10%,工程封閉回撥20%,工程竣工回撥20%。產(chǎn)權調換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完畢后,剩余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和全部利息返還給拆遷入。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費由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中申請撥付。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以貨幣補償金額購買房屋的,或者被拆遷人選擇產(chǎn)權調換的,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特殊困難戶需要房屋安置的,應當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證明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的生活和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對無異議的,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對有異議的,民政部門應當重新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不低于被拆遷房屋的地段和成新標準。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建筑成本購買產(chǎn)權。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對住宅房屋用于經(jīng)營性活動的,暫停辦理前已經(jīng)

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一次性補助按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

(一)從事商業(yè)、服務業(yè)等經(jīng)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助;

(二)從事生產(chǎn)、加工等經(jīng)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5%補助;

(三)從事辦公、倉儲等其他經(jīng)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0%補助。

對能夠提供完稅證明(含減稅、免稅),經(jīng)營期限在1年以下的,按照其納稅總額的1%增加補助;經(jīng)營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按照其納稅總額的3%增加補助;經(jīng)營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按照其納稅總額的5%增加補助。

住宅房屋用于經(jīng)營性活動的,不再發(fā)放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費。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每戶300元標準在搬遷時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在過渡期限內,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含采暖補助費)根據(jù)過渡期限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

(一)18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19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l元;

(三)25個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

過渡期限是指從被拆遷房屋交付驗收之日起至拆遷人提供產(chǎn)權調換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期間。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實行貨幣補償?shù)?,拆遷人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標準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發(fā)放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時一次性發(fā)放3個月。

實行產(chǎn)權調換的,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每6個月發(fā)放一次臨時安置補助費(每6個月的第1個月發(fā)放)。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因拆遷入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3個月的增發(fā)50%,逾期4個月以上的增發(fā)100%。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jù)設備拆裝、運輸所發(fā)生的費用支付搬遷補助費。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拆遷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拆遷非住宅房屋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停產(chǎn)、停業(yè)的,由拆遷人根據(jù)被拆遷房屋所經(jīng)營種類和所處土地級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費,具體標準按照下表執(zhí)行:

單位:元/平方米·月

營業(yè)

生產(chǎn)

辦公

公益

倉儲

其它

一級

27-30

23-25

20-22

19-21

16-18

18-20

二級

25-28

21-24

19-21

18-20

16-18

18-20

三級

23-26

20-23

18-20

17-19

15-17

17-19

四級

21-24

19-22

17-19

17-19

15-17

17-19

五級

19-22

18-20

16-18

16-18

14-t5

16-18

六級

17-20

17-19

16-18

16-18

14-15

16-18

七級

16-19

16-18

15-17

15-17

13-14

15-17

八級

15-18

15-17

15-17

15-17

13-14

15-17

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a(chǎn)停業(yè)補助費搬遷時一次性發(fā)放3個月。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的,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費每3個月發(fā)放一次(每3個月的第1個月發(fā)放)。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產(chǎn)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時,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費按照實際過渡期限一次結清,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發(fā)放,超過半個月的按1個月發(fā)放。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拆遷估價委托協(xié)議書、拆遷委托合同書等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集體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后,適用本細則。

本市雙陽區(qū)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本市各縣(市)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的,可以參照本細則。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施行后批準的拆遷項目按照本細則執(zhí)行。2002年2月27日公布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2002年4月30日公布的《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房屋拆遷補償?shù)娜舾梢?guī)定》同時廢止。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程序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進行拆遷項目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fā)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

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xiàn)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huán)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于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jiān)督。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后,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chǎn)權不明或者產(chǎn)權有糾紛的;

(二)產(chǎn)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chǎn)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必須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jù)保全。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的企業(yè)承擔,并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yè)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shù)姆绞娇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產(chǎn)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

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chǎn)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

貨幣補償?shù)慕痤~,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chǎn)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chǎn)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guī)定。

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chǎn)權調換的差價。對所調換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chǎn)市場價評估,并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guī)定。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

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xié)議。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在協(xié)議約定或者規(guī)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chǎn)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足額補償。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具體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補償?shù)谋壤畹筒坏眯∮谘a償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拆遷房產(chǎn)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實行產(chǎn)權調換的,安置房仍由房產(chǎn)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泿叛a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拆遷房產(chǎn)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以及用于公益事業(yè)的非生產(chǎn)經(jīng)營性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并按照規(guī)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chǎn)、停業(yè)的,由拆遷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于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最低標準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最小戶型面積的當?shù)亟?jīng)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被拆遷人按照前款規(guī)定獲得貨幣補償后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對該被拆遷人以提供成套城鎮(zhèn)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經(jīng)濟適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拆遷評估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chǎn)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三級以上房地產(chǎn)評估資質的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

設區(qū)的市房產(chǎn)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房地產(chǎn)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qū)位:被拆遷房屋區(qū)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huán)境、交通和商業(yè)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yè)設施配套狀況等區(qū)位調節(jié)因素??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公布區(qū)位基準價,并根據(jù)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chǎn)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但對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并已持續(xù)營業(yè)一年以上的,應當參照經(jīng)營用房評估;

(三)建筑面積: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或者房產(chǎn)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面積的,區(qū)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按其建筑面積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拆遷房屋進

行房地產(chǎn)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三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guī)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chǎn)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jīng)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 規(guī)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專家?guī)熘谐楹炦x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采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采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托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前款所稱的允許誤差范圍,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后五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法律責任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按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yè)務的施工企業(yè)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護衛(wèi)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委托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chǎn)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因城市開發(fā)建設征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1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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