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辦法 | 民????族 | 彝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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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qū) | 雄彝族自治州 | 作????用 | 做好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安置工作 |
第四十一條 移民資金用于移民前期補償、補助和后期扶持的專項資金。包括:農村移民補償補助費、移民生活補助費、其它費(含勘測規(guī)劃設計費、實施管理費、移民機構開辦費、技術培訓費、監(jiān)理監(jiān)測費)、預備費、移民資金存款利息收入和各級政府投入的移民后期扶持費。
農村移民補償補助費按國家審批標準和已批準的移民安置實施規(guī)劃及移民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移民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移民資金必須設立銀行專戶,實行專戶儲存,??顚S?,分級審批,按計劃使用,按進度撥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貪污、揮霍移民資金。
第四十三條 移民資金的使用按年度項目計劃進行管理。年度項目計劃由縣(市)移民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州移民局審核匯總后,報州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必須嚴格執(zhí)行,不得擅自調整和改變,確需調整或改變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四十四條 縣(市)移民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移民管理部門報告移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州、縣(市)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應加強對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的監(jiān)督,及時查處各種違紀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使用移民資金的鄉(xiāng)(鎮(zhèn))、村(居)民委員會統一到縣(市)移民管理部門報帳,同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并將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時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
第四十六條 移民資金存儲期間的利息,納入移民資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條 為做好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保證青山嘴水庫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結合楚雄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山嘴水庫工程范圍內的移民搬遷安置工作。
第三條 移民安置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遵循科學的發(fā)展觀,實行開發(fā)性移民,采取前期補償、補助和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逐步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
(二)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相統一,處理好移民區(qū)和安置區(qū)之間的關系,移民區(qū)和安置區(qū)應當服從國家整體利益;
(三)堅持國家扶持,政策優(yōu)惠,自力更生,各方支援的原則;
(四)堅持農業(yè)安置與非農安置相結合,以農業(yè)安置為主;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就近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相結合,以壩區(qū)安置為主,盡量靠近交通要道,并同小集鎮(zhèn)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產業(yè)結構調整、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相結合;
(五)堅持“以水定土,以土定人”的原則,以環(huán)境資源容量為基礎,與庫區(qū)建設、資源開發(fā)、水土保持、環(huán)境保護相結合;
(六)堅持安置區(qū)基礎設施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包括開展實物指標調查、編制移民安置規(guī)劃、完成移民搬遷安置任務、實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內容。
第五條 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在楚雄、祿豐、南華三縣(市)安置。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實行移民安置責任、任務、經費包干到縣(市)的管理辦法。
第六條移民安置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州移民開發(fā)局負責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安置的組織、協調、管理;
青山嘴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項目法人)配合州移民開發(fā)局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州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積極配合做好有關的移民安置工作;楚雄市、祿豐縣、南華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移民安置點的規(guī)劃設計,分期分批妥善安置移民,協調解決好移民搬遷安置中的重大問題,完成移民安置任務,逐步改善移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青山嘴水庫工程范圍內的移民動遷工作主要由楚雄市人民政府負責,相關縣和部門積極配合。
第七條 移民依法享有獲得前期補償、補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監(jiān)督移民資金使用的權利,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協議約定承擔搬遷義務。
第二十九條 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搬遷安置工作由有安置任務的縣(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管理。各縣(市)移民機構負責移民拆遷補償和移民安置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有移民搬遷和安置任務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并認真組織村組具體實施。縣(市)級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建立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三十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施前,由州移民開發(fā)局編制移民信息手冊分發(fā)給移民戶。移民信息手冊應包括工程概況、國家政策、補償標準、移民權利、安置方式、移民申訴渠道和程序、移民實施組織機構、公眾參與等內容。同時,應編制移民安置突發(fā)事件處理預案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移民安置實行項目責任制,縣(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為項目實施第一責任人,移民機構主要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依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實施規(guī)劃和補償投資,對移民安置任務、質量、資金、檔案管理負總責。
第三十二條 移民安置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規(guī)和基本建設程序分類管理,凡達到國家和省州規(guī)定的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要按有關規(guī)定招標。
第三十三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行監(jiān)理制度,由監(jiān)理單位對移民安置工作實施全過程綜合監(jiān)理。移民綜合監(jiān)理單位由青山嘴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和州移民開發(fā)局共同委托。移民綜合監(jiān)理單位依據批準的移民安置實施規(guī)劃、施工設計和州人民政府與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的移民安置責任書,派出監(jiān)理工程師對移民安置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和移民檔案進行全程監(jiān)理??h(市)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移民綜合監(jiān)理單位開展綜合監(jiān)理工作,如實向移民綜合監(jiān)理提供相關資料。移民安置中的單項工程監(jiān)理單位由縣(市)移民管理機構報州移民管理部門核準后,通過招標選擇。單項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定期向項目管理責任單位和綜合監(jiān)理機構提交監(jiān)理報告。
第三十四條 青山嘴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根據《初步設計》批準的移民投資,按年度計劃將移民資金撥付州移民開發(fā)局。依據州人民政府與相關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的移民安置責任書及工程進度,州移民局及時將移民資金撥給縣(市)移民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縣(市)移民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移民建設項目投資的概算、預算,經州移民局審查、核定,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必須嚴格執(zhí)行,禁止擅自改變投資方向和人為調整建設項目。
第三十六條 州、縣(市)移民管理部門要深入到有移民安置任務的縣(市)、鄉(xiāng)村調查研究,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內容主要包括移民資金的使用方向、范圍及撥付情況;工程量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及施工管理措施等。
第三十七條 州、縣(市)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移民安置驗收制度。移民安置驗收是在移民安置單體項目驗收的基礎上,依據批準的移民安置實施規(guī)劃和施工設計,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對移民安置工作進行驗收。有關驗收辦法由州移民局另行制定
各級移民管理部門應根據不同階段的驗收需要,按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guī)定,認真準備工程規(guī)劃設計、工程概算編制、工程監(jiān)理報告、工程質量檢查意見、工程結算與審計報告等重要資料,為驗收提供詳實依據。驗收結束后,應將上述資料整理歸檔。對驗收中發(fā)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轉入后期扶持階段。
第三十八條各級移民管理部門要按移民安置與基建進度定期逐級報送統計報表,建立并完善移民信息系統。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府信訪部門和移民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信訪制度,確定專人負責接待和處理群眾信訪事件,做好耐心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積極穩(wěn)妥地及時解決移民關注的熱點、難點等問題。
第四十條 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群眾反映的問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解決。
萬湖東城楚雄市鹿城東路與青龍路交匯處 均價4100元/平方米萬湖東城坐擁楚雄老城區(qū)與東南規(guī)劃新城核心,老、新城區(qū)主軸交匯,北側為城區(qū)主干道鹿城東路,西側緊鄰青龍河,東側為60米...
移民安置房:一、轉讓條件1、安置戶原有住房已拆除,且已注銷土地使用權證(一、二期除外)。2、安置戶自辦理幸?;ㄔ贩课菟袡嘧C之日起已滿五年。3、安置戶按規(guī)定補繳差價和利息。4、安置戶在城區(qū)或平原集鎮(zhèn)已...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
第五十四條 楚雄市、祿豐縣、南華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州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 對在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移民搬遷結束后,由州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一條凡在州人民政府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搬遷安置的移民,每戶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楚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獎勵費用在移民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挪用、侵占、貪污移民資金的;
(二)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已批準的移民安置實施規(guī)劃方案,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移民安置工作故意推諉,玩忽職守,影響正常搬遷安置的;
(四)無故拖欠移民經費,影響移民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移民合法權益;
(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致使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五十三條對無故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由楚雄市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條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安置實施規(guī)劃由項目法人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經省移民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實施規(guī)劃應當嚴格執(zhí)行,不得隨意調整或修改,在實施過程中,確需進行項目調整或修改的,必須嚴格按程序報批。
第九條 州人民政府與楚雄、祿豐、南華三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責任書,實行移民安置任務包干落實,補償、補助資金包干使用。
楚雄市移民管理機構應與搬遷的移民簽訂安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按協議組織搬遷和安置。
第十條移民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后靠安置、城鎮(zhèn)安置、自謀職業(yè)和投親靠友方式進行:
(一)集中安置,即有組織地利用成片耕地、荒地,以村組為單位進行安置;
(二)分散安置,即有組織地以移民聯戶為單位分散到各村、組進行安置;
(三)后靠安置,即在庫區(qū)土地征用控制線以上,利用現有耕地和開墾部分耕地進行安置;
(四)城鎮(zhèn)安置,即移民戶長期從事二、三產業(yè),且經濟來源收入穩(wěn)定,經本人申請,實行農轉非安置到城鎮(zhèn),并享有城鎮(zhèn)居民相應的待遇;
(五)貨幣安置,即移民申請自謀職業(yè)或自行安置不需要政府解決耕地、林地和住房用地,而進行的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
(六)投親靠友,即移民戶自行聯系,投靠自己的親友而進行的異地安置。
第十一條 移民房屋及附屬建筑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零星果木補償費、移民過渡期生活補助費計入移民個人財產,專項用于移民住房建設或自行安置包干費用。其它補償費原則上計入集體補償所得,專項用于解決移民的生產問題和基礎設施建設。
移民住房面積人均不足15㎡且建筑結構達不到土木結構的,按人均15㎡的土木結構標準計算補償費。
移民個人財產補償由楚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補償兌現卡,分戶填寫明細后發(fā)給移民戶。
第十二條淹沒實物補償標準由州人民政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確定后公布。楚雄市人民政府依據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補償標準和核實的水庫淹沒實物指標,計算補償補助費,在移民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組公告。
第十三條 安置區(qū)移民的建房用地依法進行征用。安置移民所需的耕地、林地實行調劑使用,并對提供耕地、林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一定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及耕地、林地調劑方案由三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村小組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確保其用于被占地農戶的生產和安置。其他經濟組織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兌付。
第十四條 農村移民安置點的規(guī)劃設計應結合實際,有利于移民群眾生產生活。移民安置點的道路、供水、供電、教育、衛(wèi)生、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應納入移民安置總體規(guī)劃,用移民資金和州級部門整合資金來解決,由三縣(市)人民政府統一實施。
移民安置點的新址選擇要充分考慮環(huán)境的承載能力,并進行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勘察。
第十五條 移民安置的宅基地面積:3人以上(含3人)戶,非農安置120㎡/戶,從農集鎮(zhèn)安置200㎡/戶,從農農村安置250㎡/戶;3人以下戶,按非農安置40㎡/人,從農集鎮(zhèn)安置60㎡/人,從農農村安置80㎡/人的標準安排宅基地面積。
第十六條 移民建造住房必須服從規(guī)劃,節(jié)約用地,實行統一規(guī)劃,分戶建造,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統一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村委會不得強行規(guī)定。對于統建的,住房建造費用從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中支付;對于自建的,將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根據建房進度分次兌現到移民戶,由移民管理部門監(jiān)督使用,專項用于移民建房。
第十七條 實行農業(yè)安置的移民,在安置區(qū)應保證人均有中等以上,相對集中連片的1.0畝耕地。其中保水田不低于0.8畝;林地按人均4—5畝左右配置或與當地居民人均水平相當。要充分體現“公平合理、同等對待、方便生活、有利發(fā)展、確保穩(wěn)定”的原則。
第十八條 工礦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專項設施被淹沒的,按照移民安置規(guī)劃方案實施補償和遷建,遷建應嚴格按“原規(guī)模、原功能、原標準”的原則進行,因擴大規(guī)模和提高標準而增加的投資由遷建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九條 對申請自謀職業(yè)或者自行安置的移民,經鎮(zhèn)人民政府和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移民本人與遷出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書面協議,辦理司法公證手續(xù)后,由遷出地鎮(zhèn)人民政府將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搬遷運輸費和過渡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兌現給移民本人,同時按人均2萬元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
對自愿投親靠友的移民,由移民提出書面申請,并與遷出地鎮(zhèn)人民政府和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門簽訂協議并辦理司法公證手續(xù)后,由遷入地人民政府負責安置,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門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交給接收地人民政府。
移民按規(guī)定辦完手續(xù),獲得補償、補助資金后,必須按協議約定的時間遷出庫區(qū)。
第二十條對城鎮(zhèn)安置的移民,實行統一規(guī)劃,限額用地,個人財產補償到戶。其住房由移民自建或聯戶自建,但必須服從城鎮(zhèn)規(guī)劃要求。
第二十一條移民無論選擇何種形式安置,都將享受每人3000元的建房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與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移民的合法權益。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guī)及時為移民辦理戶籍登記、子女就學及耕地、林地和房產等確權發(fā)證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規(guī)定要繳納的稅外,相關部門要免收其移民的落戶費、土地調整費、電視水電安裝費、及減免外遷過程中辦理戶口、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契稅證工本費及手續(xù)費。
第二十四條 青山嘴水庫工程項目法人和各級移民管理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的標準及時支付移民安置補償、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按照移民安置規(guī)劃、協議、合同規(guī)定時限內必須搬遷的單位和移民,不得拒絕搬遷或者拖延搬遷;已經搬遷并得到補償和安置的,不得返遷或者要求再次補償,不得干擾其他移民搬遷。
第二十六條 嚴格限制淹沒區(qū)的基本建設和人口遷入。凡是在楚雄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青山嘴水庫淹沒區(qū)內新增建設項目并控制人口遷入的通知》(楚政通〔2002〕169號)規(guī)定的日期(2003年1月1日)之后,在庫區(qū)海拔高程1827米以下區(qū)域,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項目不予補償。
加強青山嘴水庫淹沒區(qū)戶籍管理,嚴禁淹沒區(qū)移民突擊分家,嚴格控制人口遷入。除所界定的青山嘴水庫工程淹沒區(qū)人口作為移民搬遷安置對象享受移民政策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作為移民安置對象享受移民政策:
(一)已婚嫁到青山嘴水庫淹沒區(qū)村組且戶口遷入的,可作為移民安置對象,享受移民政策。其中一方或雙方是再婚的,隨夫或妻所生子女未婚的,可作為移民安置對象,享受移民政策;
(二)被拐賣的婦女,被解救回淹沒區(qū)村組的,憑楚雄市公安局證明,可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三)原戶口在淹沒區(qū),曾買戶口農轉非后無工作單位,仍保留承包耕地,現還在淹沒區(qū)居住的,可享受移民政策;
(四)戶口原籍在淹沒區(qū),因應征入伍戶口外遷的現役軍人(軍官除外)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五)戶口原籍在淹沒區(qū),因讀書戶口外遷的在校大中專學生,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六)戶口原籍在淹沒區(qū),因勞教、勞改戶口外遷的現服刑人員,列入移民安置對象,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下列人員不屬于移民安置對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一)凡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回淹沒區(qū)居住,無論其戶口是否遷入淹沒區(qū),不作為移民安置對象。但考慮到該人員將隨同家屬遷往安置區(qū),對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給予補助搬遷運輸費和過渡期生活補助費;
(二)從淹沒區(qū)婚嫁到非淹沒區(qū)居住,無論其戶口是否遷出,一律不作為移民安置對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三)因其它原因擅自遷入的人口,不作為移民安置對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其它特殊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妥善解決。
第二十七條 青山嘴水庫淹沒線以上(含出讓的“四荒”范圍內),移民開發(fā)建設的桑園、果園及種植的經濟林木,不屬于淹沒處理范圍。但因移民搬遷后,無法繼續(xù)耕種,失去效益,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由楚雄市人民政府制定。移民獲得補償后,所有經濟林木不得砍除,應作為青山嘴水庫生態(tài)林予以保護。
第二十八條 青山嘴水庫工程建成以后形成的水面及被征用過的耕地、林地、荒地及消落區(qū)的土地屬青山嘴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開發(fā)使用,確需開發(fā)使用的應向青山嘴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務是對移民后期的生產進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移民后期扶持規(guī)劃由有移民安置任務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移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 移民后期扶持時間為二十年,自移民完成搬遷之日起計算。
后期扶持對象為從農安置的農村移民,扶持標準為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扶持方式,既可以現金方式直接發(fā)放給移民個人,用于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于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具體方式由三縣(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采取現金方式發(fā)放給移民個人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后期扶持資金兌現到戶;采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過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jiān)督,嚴禁截留挪用。
第四十九條 后期扶持的資金來源為爭取國家和省支持,州級財政預算安排。
州縣(市)發(fā)展改革、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扶貧、農業(yè)、林業(yè)、水利、交通、電力、教育、衛(wèi)生、文化、民政、民族、科技、科協等部門在項目安排上要將庫區(qū)及移民安置區(qū)納入計劃給予優(yōu)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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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 水庫移民城鎮(zhèn)化安置逐漸成為創(chuàng)新移民安置方式的必然選擇.但從以往的水庫移民城鎮(zhèn)化安置方式來看, 還存在資金短缺、 教育資源不足、 社會保障不能跟進等諸多問題及風險.為此, 以云南楚雄青山嘴水庫移民城鎮(zhèn)化安置為例, 介紹其移民安置方案和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從而剖析出其帶來的二次貧困風險、 社會融合風險和社會管理風險等一系列社會風險, 并從風險預防和風險控制兩個方面來探尋治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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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 水庫移民城鎮(zhèn)化安置逐漸成為創(chuàng)新移民安置方式的必然選擇.但從以往的水庫移民城鎮(zhèn)化安置方式來看, 還存在資金短缺、 教育資源不足、 社會保障不能跟進等諸多問題及風險.為此, 以云南楚雄青山嘴水庫移民城鎮(zhèn)化安置為例, 介紹其移民安置方案和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從而剖析出其帶來的二次貧困風險、 社會融合風險和社會管理風險等一系列社會風險, 并從風險預防和風險控制兩個方面來探尋治理之道.
為了加強青山嘴水庫(以下簡稱水庫)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防治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在水庫保護區(qū)和輸水設施保護范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水庫正常蓄水位為1814米(黃海高程,下同),校核洪水位為1819.84米。按照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要求,對水庫徑流區(qū)生態(tài)系統實行嚴格保護。水庫保護區(qū)劃分為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qū)。
(一)一級保護區(qū):水庫正常蓄水位以內區(qū)域及壩軸線上游250米、壩腳線向下200米、大壩兩端200米、溢洪道邊線外100米、消力池以下200米、其他建筑物工程外輪廓線向外50米和生產、生活區(qū)的土地確權范圍。
(二)二級保護區(qū):一級保護區(qū)以外,水庫界樁以內的區(qū)域。
(三)準保護區(qū):一級、二級保護區(qū)以外的水庫徑流區(qū)。
水庫保護區(qū)的具體范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劃定,設置界樁、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水庫輸水設施具體保護范圍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劃定,設立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水庫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利用、綜合防治的原則。
水庫一級保護區(qū)水體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目標進行保護。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庫的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楚雄市、南華縣、牟定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庫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保護措施,實行目標責任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庫保護區(qū)生態(tài)補償機制,加大對水庫保護區(qū)的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改善水庫保護區(qū)內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生態(tài)補償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楚雄州青山嘴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2100433B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