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除稅)
工程建議價
(除稅)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供應商 報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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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除稅
信息價
含稅
信息價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地區(qū)/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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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規(guī)格/需求量 報價數 最新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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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 報價地區(qū) 最新報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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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適用本辦法。

自行開發(fā),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接盤等形式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繼續(xù)開發(fā)后,以自己的名義立項銷售的,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

第二章 一般納稅人征收管理

第一節(jié) 銷售額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 10%)

第五條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筑面積。

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筑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筑面積。

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第六條 在計算銷售額時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土地價款,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jiān)(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七條 一般納稅人應建立臺賬登記土地價款的扣除情況,扣除的土地價款不得超過納稅人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

第八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一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第九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

第二節(jié) 預繳稅款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 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0%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三節(jié) 進項稅額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兼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免征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建設規(guī)模”為依據進行劃分。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簡易計稅、免稅房地產項目建設規(guī)?!路康禺a項目總建設規(guī)模)

第四節(jié) 納稅申報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第五節(jié) 發(fā)票開具

第十六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第十七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yè)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yè)稅發(fā)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第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第三章 小規(guī)模納稅人征收管理

第一節(jié) 預繳稅款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guī)模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二十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 5%)×3%

第二十一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二節(jié) 納稅申報

第二十二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第三節(jié) 發(fā)票開具

第二十三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購買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

第二十四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yè)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yè)稅發(fā)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第二十五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預繳稅款時,應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預繳或繳納稅款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公告常見問題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交房產稅嗎

    )契稅。 建筑用地在承接出讓土地時,房地產開發(fā)商需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3%~5%稅率的契稅。 (2)營業(yè)稅。自建建筑物出售,按建筑業(yè)3%稅率計繳營業(yè)稅,出售建筑物,按銷售不動產的5%稅率計繳營業(yè)稅。(3...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如何避稅

    項目公司:過項目公司操作的發(fā)展商多聰明,在預繳征收時期,由于可以開發(fā)完畢就注銷,因此,這種方式可能能夠更好地歸避某些稅費,相信項目公司制會越來越多。同時,已經開發(fā)完畢的項目公司,進行注銷的應該也會逐漸...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開發(fā)寫字樓的土地增值稅:1、扣除項目金額=(500+1500)*(1+5%)+120=2220,2、加計扣除金額=2000*20%=400,3、增值額=5000-(2220+400)=2380.,4、...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公告文獻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辦法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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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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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fā)票管理制度(暫行) <修訂稿 > 2016年 4月 增值稅發(fā)票管理制度(內部資料,不得外傳) 第 2 頁(共 27 頁) 目錄 一、 概述及適用范圍 ................................................................................................................ 3 二、 發(fā)票管理目標 .................................................................................................................... 3 三、 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涉及的崗位及主要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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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的稅籌劃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的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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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未知

評分: 4.7

隨著土地增值稅征繳工作的不斷規(guī)范,它也越來越成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一個比重較大的稅種.因此,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有必要提前對企業(yè)的稅收成本作出計劃和安排,以達到規(guī)避納稅風險、稅負相對最小化和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科學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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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大連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大連市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范圍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yè)戶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也適用于涉外企業(yè)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外國駐華機構、外國公民、華僑、港澳臺同胞等,只要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第四條 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允許扣除的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照國家、省、市規(guī)定繳納的費用。

(二)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fā)間接費用。

(三)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y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5%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計算扣除。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據市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產重置成本基價進行成新折扣評估的價格,評估價格必須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及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

(六)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土地增值稅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第九條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

第十條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fā)、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第十一條 減免稅規(guī)定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和國家建設的需要,責成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個人轉讓其自有自用住房的,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批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不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guī)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屬于按房改有關規(guī)定購房再轉讓房地產的,按房改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三條 凡轉讓房地產并須根據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稅的,應當由省、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專業(yè)房地產評估機構受理評估業(yè)務。

納稅人因計算土地增值稅而發(fā)生的評估費用,允許作為扣除金額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給以扣除。

第十四條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包括預收款)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第十五條 納稅程序及期限的確定。

(一)凡在大連市范圍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定之日起七日內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與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有關資料,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在取得收入之日起七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規(guī)劃土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憑納稅證明(免稅證明)再發(fā)放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證。

(二)凡在大連市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fā)并轉讓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每月十日內持市物價局核定的商品房基準價格審批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對預售房地產并取得預收款的,應在次月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待年終結利和項目竣工30日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對未收預售款的,待開發(fā)項目竣工并簽訂轉讓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在取得轉讓房地產收入之日起十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 對開發(fā)并轉讓房地產的納稅人,以預售方式轉讓房地產并取得預售款的,如果工程預算或計劃成本比較清楚,可按工程預算或計劃成本計征土地增值稅。如果按工程預算或計劃成本難以計征土地增值稅的,可按取得的預售款預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七條 關于納稅地的確定

(一)凡在大連市內四區(qū)(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甘井子區(qū))辦理稅務登記并轉讓房地產的納稅人,不論轉讓的房地產座落在哪個區(qū),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在市內四區(qū)未辦理納稅登記轉讓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市屬以上的單位及外地駐連單位,應向轉讓房地產項目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繳納土地增值稅。區(qū)屬以下(含區(qū)屬單位)及個人,應向轉讓房地產項目所在地的區(qū)地方稅務局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市內四區(qū)以外各縣(市)、區(qū)轉讓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應向轉讓房地產項目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座落在跨兩個或兩個以上管轄地區(qū)的,原則上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申報劃分標準,以管轄區(qū)分界線來確定各自所占該房地產的比例。如果劃分不清或無法劃分的及產生納稅糾紛的,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納稅地點。

(五)大連市范圍內的涉外企業(yè)和外國公民及個體工商業(yè)戶,轉讓房地產的,在國家稅務總局沒調整征管范圍之前由遼寧省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征收土地增值稅,征管范圍調整后另定。

第十八條 納稅人建造出售的住宅不超過下列各項標準的,視為普通標準住宅: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市內四區(qū)為1400元,其它縣(市)區(qū)為800元以下;磚混結構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市內四區(qū)為1080元,其它縣(市)區(qū)為600元以下。

(二)多層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

(三)室內裝修不超過《大連市城鎮(zhèn)住宅建筑設計標準規(guī)定》的標準。

以上三項僅作為稅務部門確定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凡在基建中列為高級公寓、別墅等住宅的,均不屬普通標準住宅。

第十九條 土地增值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規(guī)劃土地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出讓金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有關資料,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納稅人未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或未提供稅務機關出據的土地增值稅納(免)稅證明的,規(guī)劃土地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有關權屬變更手續(xù)和證照。違者,由稅務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未按規(guī)定提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資料;不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金額;無理拒絕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的,由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土地增值費征收規(guī)定(指與本辦法規(guī)定的計征對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費,土地受益金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同時停止執(zhí)行。

第一條 為了做好大連市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范圍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yè)戶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也適用于涉外企業(yè)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外國駐華機構、外國公民、華僑、港澳臺同胞等,只要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第四條 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允許扣除的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照國家、省、市規(guī)定繳納的費用。

(二)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fā)間接費用。

(三)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y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5%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計算扣除。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指在轉讓已使用或者已轉讓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相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據房地產重置成本進行成新折扣評估的價格,評估價格必須經稅務部門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及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土地增值稅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4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第九條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

第十條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fā)、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部門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第十一條 減免稅規(guī)定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和國家建設的需要,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經稅務部門審核符合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個人轉讓其自有自用、超過普通標準住宅標準的住宅,經向稅務部門申報批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不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guī)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五)對個人轉讓其自有自用普通標準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稅。

(六)屬于按房改有關規(guī)定再轉讓房地產的,按房改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三條 凡轉讓房地產并須根據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稅的,應當由政府相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受理評估業(yè)務。

納稅人因計算土地增值稅而發(fā)生的評估費用,允許作為扣除金額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給以扣除。

第十四條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包括預收款)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第十五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qū)域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主管稅務部門納稅申報,并提交與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有關的資料;在取得收入之日起七日內,到主管稅務部門,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憑納稅證明(免稅證明)發(fā)放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六條 納稅人開發(fā)并轉讓房地產,應當按照大連市地方稅務部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及清算的相關規(guī)定預繳或清算土地增值稅。

第十七條 關于納稅地的確定

(一)凡在大連市內四區(qū)(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甘井子區(qū))辦理稅務登記并轉讓坐落在市內四區(qū)的房地產的納稅人,均應向主管稅務部門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未在大連市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房地產坐落地的主管稅務部門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單位或個人轉讓坐落在市內四區(qū)以外各縣(市)、區(qū)的房地產的,應向房地產坐落地主管稅務部門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座落地跨兩個或兩個以上管轄地區(qū)的,原則上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申報劃分標準,以管轄區(qū)分界線來確定各自所占該房地產的比例。如果劃分不清或無法劃分的及產生納稅糾紛的,由大連市地方稅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納稅地點。

第十八條 大連市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按市政府確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的標準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土地增值稅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規(guī)劃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地方稅務部門做好土地增值稅征收工作。

第二十條 納稅人未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或未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土地增值稅納(免)稅證明的,規(guī)劃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有關權屬變更手續(xù)和證照。違者,由稅務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未按規(guī)定提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資料;不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金額;無理拒絕稅務部門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的,由稅務部門按規(guī)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土地增值費征收規(guī)定(指與本辦法規(guī)定的計征對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費,土地受益金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同時停止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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