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福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12.09.27 實施時間 2012.11.01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體系,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制度,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五城區(qū)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應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公開公平、嚴格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財產認定工作的監(jiān)督和指導。

各區(qū)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政府)負責本轄區(qū)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審核及其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城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狀況,合理確定、適時調整保障對象家庭年收入、財產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具體標準,報市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二章 規(guī)劃建設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及國有房產管理等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城鄉(xiāng)規(guī)劃管理部門應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綜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則,并根據(jù)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guī)劃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近期建設用地和年度建設用地。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和用地審批時單獨列出,優(yōu)先保障。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或在市場上長期租賃及調劑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籌集。

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規(guī)模、套型結構、竣工交付時間、收購方式和價格等事項。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照下列方式供應:

(一)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地;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資的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三)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性質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確定。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一般分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種。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裝修應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導則(試行)》等規(guī)范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管理以及建設、運營涉及的稅費等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zhí)行。

第三章 租賃條件和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個家庭確定一名年滿18周歲,在本市五城區(qū)有穩(wěn)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財產和住房建筑面積應當與申請人合并計算。

一個家庭只限申請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之日前連續(xù)12個月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家庭財產指的是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機動車輛、有價證券、生產經營性單位股權及其他各類非住宅等財產。

本辦法所稱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以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計建筑面積除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shù)計算確定。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人具有本市五城區(qū)居民戶籍(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且申請之日落戶時間已滿3年;

2.申請人在本市五城區(qū)工作、生活;

3.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qū)年收入、財產、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區(qū)居民戶籍或者屬于本市五城區(qū)農村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申請人在本市五城區(qū)務工且在本市五城區(qū)累計繳交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險滿6年,或屬于與企業(yè)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區(qū)累計繳交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險滿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yè)生;

3.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qū)年收入、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4.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qū)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

1.申請人屬于在本市五城區(qū)范圍內的省、市、區(qū)屬機關事業(yè)單位新錄(聘)用且已轉正定級的在編工作人員;

2.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qū)年收入、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3.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qū)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六條 本市五城區(qū)范圍內部隊現(xiàn)役專業(yè)士官,在本市登記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yè)所引進且經人事部門認定的緊缺急需人才,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含碩士)或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的技術人員,以及環(huán)衛(wèi)、公交等行業(yè)的住房困難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數(shù)量的公共租賃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體的準入條件、審核和分配規(guī)程另行制訂。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家庭成員有房產交易行為(含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的,交易時間以房產登記機構交易登記時間為準;

(二)申請家庭成員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集資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的;

(三)申請人與配偶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

第十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如實填報《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交申請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2.工作單位提供的受理申請當日前連續(xù)12個月的收入證明和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3.申請家庭現(xiàn)住房證明材料;

4.其他需要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材料。

(二)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2.工作單位提供的受理申請當月前連續(xù)12個月的收入證明和勞動合同以及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3.申請家庭現(xiàn)住房證明材料;

4.社會保險繳交憑證等證明材料;

5.屬于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yè)生的須提供畢業(yè)證書;

6.其他證明材料。

(三)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2.工作單位提供的受理申請當日前連續(xù)12個月的收入證明和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3.申請家庭現(xiàn)住房證明材料;

4.公務員主管部門出具的機關事業(yè)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和轉正定級的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證照材料還須附復印件,原件受理核對后退還。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政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誠信承諾書以及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查詢授權書,并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職工統(tǒng)一進行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和初審工作。經初審合格的,在申請人居住地社區(qū)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復查。

第二十條 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請有關部門和單位核查申請家庭的住房和公積金繳存信息,核查工作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連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轉請區(qū)民政部門進行家庭收入、財產認定。

區(qū)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請有關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進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區(qū)民政部門根據(jù)核查信息,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進行認定,提出是否符合準入條件的書面意見,并反饋區(qū)住房保障部門。

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根據(jù)區(qū)民政部門的認定結果和核查信息,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準入條件提出復查意見。符合準入條件的,確定配租標準并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聯(lián)席會議,對各區(qū)上報的申請家庭資格復審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經聯(lián)席會議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在“中國·福州”門戶網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書面向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接到異議后根據(jù)所反映的住房問題進行復查,并將反映的家庭財產、收入問題轉區(qū)民政局復查,核實結果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公示無異議或復查后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登記,納入輪候配租范圍,在“中國·福州”門戶網予以公布。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整統(tǒng)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住房籌集,以及承租人輪候、配租和使用等運營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二十三條 經核準獲得承租資格的承租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轉至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進行輪候配租。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根據(jù)房源數(shù)量、輪候配租戶數(shù)、承租資格核準時間制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選房方案并統(tǒng)一組織選房,選房方案向社會公布。

承租人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選房方案選定承租房號后,領取《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確認書》,并在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發(fā)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內,與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簽訂《福州市五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在租賃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匯總選房配租結果,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未按時前往選房或選房后未按時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資格,其配租資格取消,并自選房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標準按照申請家庭人口確定為:一人戶配租45平方米戶(套)型,二人戶配租55平方米戶(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戶(套)型。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七條 《福州市五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內,承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擅自裝修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水平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修管理為原則,并實行動態(tài)調整,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財政、國有房產管理、房產登記等部門核定后,報市政府批準執(zhí)行。

國家、省級相關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及定價原則有新規(guī)定的,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在市本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三十條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聘請有資質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進行物業(yè)服務,物業(yè)服務費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區(qū)物業(yè)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按照本辦法、物業(yè)服務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履行對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為規(guī)范的指導、勸告義務,并定期向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和相關管理費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yè)服務等費用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承擔,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租賃期滿或解除租賃關系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租賃期滿需要續(xù)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按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按重新簽約時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執(zhí)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續(xù)簽一次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 租賃期間因原承租人去世、離異、服刑等原因需要對承租人進行變更的,由承租家庭確定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須為申請家庭成員之一)向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fā)現(xiàn)有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xù)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xù)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資格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shù)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 列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從資格登記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產、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要建立申報檔案。對申報情況不再符合保障標準的家庭,各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各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和區(qū)民政部門按照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程序進行審查后,由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匯總上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對各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匯總上報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不再符合相應保障條件或因家庭人口結構發(fā)生變化需要對保障標準作出調整的,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將核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聯(lián)席會議進行認定。經聯(lián)席會議認定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保障資格,并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與其解除租賃合同;經聯(lián)席會議認定需要調整保障標準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調整。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yè)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以申報不實、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九條 為申請人出具不實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出具不實證明材料的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guī)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產權的總登記,不得辦理分戶登記,也不能改變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單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

第四十三條 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fā)區(qū)和工業(yè)園區(qū),應當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統(tǒng)籌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

第四十四條 鼓勵民營企業(yè)、民間資本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凡列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的項目,應享受與政府投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規(guī)定標準享受中央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補助資金,并享受國家針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明確的各項優(yōu)惠政策。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guī)劃建設配套商業(yè)服務設施,統(tǒng)一管理經營。

第四十五條 由工業(yè)園區(qū)實施管理,向園區(qū)企業(yè)職工出租的集中建設集體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營企業(yè)和其他投資機構建設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guī)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19日頒發(fā)的《福州市經濟租賃房管理暫行辦法》(榕政綜[2008]55號)同時廢止。

地方規(guī)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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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第 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 2012 年 7 月 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 保障公平分配, 規(guī)范運營與使用, 健全退出 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 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 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 的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 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 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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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國家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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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 保障公平分 配,規(guī)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 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 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 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 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 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 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 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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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多層次城鎮(zhèn)住房保障體系,規(guī)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條件,根據(jù)《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試行)》和《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以下簡稱城鎮(zhèn))公共租賃住房的規(guī)劃、建設、分配、使用及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業(yè)單位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限定建筑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實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協(xié)調發(fā)展,統(tǒng)籌規(guī)劃、分步實施,公開公平、嚴格監(jiān)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將其納入城鎮(zhèn)住房保障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建立長期穩(wěn)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組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制定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政策和租賃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對象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市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guī)劃、民政、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物價、公安、稅務、監(jiān)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縣(市)、峰峰礦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城鎮(zhèn)住房保障業(yè)務辦理機構承擔。

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二章 規(guī)劃建設和房源籌集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是城鎮(zhèn)住房保障規(guī)劃、年度建設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財政、規(guī)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guī)劃、年度建設計劃,將其納入城鎮(zhèn)住房保障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認真實施;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支持政策、租賃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對象準入和退出機制;組織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的除外),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也不得空置。

第八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和搭配建設相結合的方式。集中建設的項目 應當在交通便捷、生活設施較完善的區(qū)域安排。

新建、改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其中,搭配建設的,土地使用、規(guī)劃許可和項目批準等文件應當標明在建規(guī)模、標準和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政府及其他投資主體新建的面向社會保障對象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 平方米以內,套型以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為主。

企事業(yè)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為主,套型以集體宿舍、一居室公寓為主。

第十條 2011年3月1日之后出具規(guī)劃條件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項目,須按照項目住宅總建筑面積5%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并在規(guī)劃和出讓條件中予以明確,建成后產權歸政府所有,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主城區(qū)內政府直接投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建設。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配套商業(yè)服務設施原則上只租不售,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管理經營。經營所得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費用計算。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二)企事業(yè)單位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會組織投資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閑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

(五)閑置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社會存量住房;

(七)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房源。

第十四條 在產權歸屬不變的前提下,經市、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批準,住房困難職工較多、有閑置土地的企事業(yè)單位,可以按集約用地的原則,利用符合城市規(guī)劃的自有土地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優(yōu)先用于單位符合條件的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職工租住。有剩余房源的,由市、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調劑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保障對象租住。

第十五條 主城區(qū)由政府直接出資新建、收購和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名下,由其進行管理。

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直接投資新建、收購和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登記在轄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單位名下,由其進行管理。

企事業(yè)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登記在投資單位名下,由投資單位委托的機構進行管理。

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裝修標準按廉租住房裝修標準執(zhí)行。

第三章 保障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市、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保障資金籌措渠道主要包括:

(一)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二)省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三)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融資;

(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七)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中央、省、市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實行??顚S?,專項用于補助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含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房源)的開支,包括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的資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門的經費開支。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開發(fā)建設和租賃經營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按國家的相關稅費政策執(zhí)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zhí)行。

在商品住房開發(fā)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按配建面積免收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條 市、 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等。

第二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發(fā)放中長期貸款,鼓勵擔保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保證供應。對符合國家規(guī)定建筑套型面積和保障性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以出讓方式供地建公租房的,應實行“定套型面積、競租金標準、競地價”的供地政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還可以采用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由國土資源部門根據(jù)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將土地轉用征收后,辦理劃撥供地手續(xù)。

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作為土地供應的約束性條件。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三條 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由戶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現(xiàn)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具有當?shù)貞艏?、達到當?shù)厝嗣裾?guī)定年齡的單身居民,按家庭對待。

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的程序統(tǒng)一申請。

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用人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單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 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地城鎮(zhèn)常住戶口,且在當?shù)貙嶋H居??;

(二)無住房或者現(xiàn)有住房建筑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當?shù)卣_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四)家庭資產符合當?shù)卣_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五)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條 新就業(yè)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婚;

(二)具有就業(yè)地城鎮(zhèn)戶籍;

(三)申請時在當?shù)毓ぷ魑礉M5年;

(四)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五)在就業(yè)地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難且未以家庭申請任何住房保障;

(六)個人年收入符合當?shù)卣_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七)市、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新就業(yè)職工結婚后,按家庭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在本市居住兩年以上且在申請地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或者累計繳納社會保險兩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三)在當?shù)責o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個人年收入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當?shù)卣_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第二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就業(yè)地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當?shù)爻擎?zhèn)戶籍的;

(三)在申請所在地,申請人直系親屬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

(四)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財產限額、直系親屬住房資助能力等,由市、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確定,并根據(jù)經濟發(fā)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shù)、城鎮(zhèn)住房保障覆蓋面以及保障能力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確定或者調整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具體申請、審核、公示等程序同廉租住房程序。

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以申請人的名義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向所在市、縣(市、區(qū))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tǒng)一申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申請單位在申請時必須明確申請人員名單,并對申請人員基本情況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予以擔保。縣(市、區(qū))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直接受理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個人申請。

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填寫《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后報至本單位,申請單位填寫《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并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根據(jù)各自的準入條件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申請人的《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申請單位的《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

2.申請人身份證、戶口薄(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申請人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3.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以及申請人的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

4.申請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等復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二)受理:當?shù)刈》勘U仙暾埵芾聿块T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單位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單位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審批:主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簡稱“兩房中心”)審批;縣(市)、峰峰礦區(qū)公共租賃住房對象直接由當?shù)刈》勘U喜块T審批,審批時限為30個工作日。經審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當?shù)刈》勘U瞎芾聿块T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經審批符合申請條件的,當?shù)刈》勘U喜块T應當在申請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配租輪候環(huán)節(jié)。

(四)配租申請經批準后,由申請單位、新就業(yè)人員或外來務工人員與當?shù)刈》勘U喜块T簽訂三方合同。申請單位根據(jù)被批準的申請人員名單進行分配租賃,辦理入住手續(xù),繳納租金以及相關費用并承擔本單位人員的管理責任。

第三十條 街道辦事處、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經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社區(qū)、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

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復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峰峰礦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h(市)、峰峰礦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在審核時,應當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在當?shù)孛襟w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市、(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由用人單位統(tǒng)一提交申請的,由受理申請的住房保障部門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由用人單位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

第三十二條 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用人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請。單位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供應對象的認定標準應與當?shù)毓沧赓U住房準入標準一致。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由單位予以登記、公布,并報當?shù)刈》勘U喜块T備案。

第三十三條 已通過廉租住房資格審核正在輪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四條 在各級各部門審核中,對申請材料不規(guī)范、不齊全、不真實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審核部門均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實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與當?shù)刈》勘U蠘I(yè)務辦理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 企事業(yè)單位等投資建設的本單位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分配,保障對象及分配情況報當?shù)刈》勘U喜块T備案。由用人單位通知本單位申請人員辦理入住手續(xù),并簽訂租賃合同。有剩余房源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調劑安置本地其它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并由產權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含有優(yōu)撫對象、65周歲以上老人、殘疾人員、患大病人員的,以及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個人住宅被征收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可優(yōu)先輪候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標準,補貼標準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進行核定。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面積與申請人家庭人數(shù)相對應。因家庭人員變動申請調整面積的,應當向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實的,根據(jù)房源等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租賃資格,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雖參加選房、但不接受配租的房源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不按規(guī)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xù)的;

(六)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六章 租賃及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必須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應當約定租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擔保責任及處罰措施。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shù)按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并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shù)陀谕惖囟晤愃品课菔袌鲎饨?,但不得低?0%,以確保建設資金在合理周期收回。

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租金標準由市、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測定,并按年度進行動態(tài)調整、發(fā)布。企事業(yè)單位提供的用于本單位職工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參照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自行確定,并報住房保障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用于向社會保障對象出租的,按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期限一般為2至5年。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承租的住房;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承租人行為記入河北省數(shù)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tǒng),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后需繼續(xù)承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續(xù)簽租賃合同。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交納租房保證金,具體標準由“兩房中心”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違法活動,不得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照價賠償。

第四十五條 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用人單位擔保制度。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有關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作為擔保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應及時繳納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其他費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約定處理,也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繳納租金、相關費用和滯納金的,由用人單位履行擔保責任先行墊付,再由用人單位向承租人追繳。

第四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執(zhí)行期間,可以提前退房。承租人提前退房應事先通知出租人查房,并辦理退房手續(xù)。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結清房租,清退私人物品,并通知出租人查房辦理退房手續(xù)。

第四十八條 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財產、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動超過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yè)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發(fā)生變動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保障對象的有關信息進行審核,并根據(jù)保障對象告知的信息和審核的結果作出延續(xù)調整或者終止住房保障的決定,并于下月起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

(二)獲得其他形式城鎮(zhèn)住房保障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不告知的、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之情形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的,記入河北省數(shù)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tǒng),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服務設施,提供安全衛(wèi)生方便舒適的居住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

公共租賃住房由其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委托的專業(yè)服務企業(yè)負責維修、養(yǎng)護、管理。物業(yè)管理費用按照小區(qū)物業(yè)統(tǒng)一收費標準執(zhí)行。

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人應當建立專項維修基金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確保公共部位和設備處于良好狀態(tài)。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公布監(jiān)督檢查結果。

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情況。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在申請時騙取或者已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按照《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承租人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和結構或者造成住房毀損的,按《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發(fā)現(xiàn)在住房申請、使用、管理及其監(jiān)督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均可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舉報。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六條 出具虛假證明的,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xù)期間不按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為其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公共租賃住房。違反此規(guī)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yè)服務企業(yè)在租賃合同存續(xù)期間不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者不按規(guī)定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第五十八條 市、縣(市)、峰峰礦區(q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保障對象、保障房源、保障統(tǒng)計、信用檔案等基本信息,納入河北省數(shù)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擔保書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 凡在本辦法頒布之日后新建的集體宿舍、職工公寓等住房,均應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已建成的集體宿舍、職工公寓等住房,也應逐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第六十一條 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有條件的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可以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擴大至建制鎮(zhèn)。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高政辦發(fā)〔2016〕18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予印發(fā),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棗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 偉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棗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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