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保障水庫大壩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頒布時間 2020年8月3日
實施時間 2020年8月3日 發(fā)布單位 廣州市水務局

穗水規(guī)字〔2020〕7號

廣州市水務局關于印發(fā)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天河、白云、黃埔、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qū)政府,市財政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農業(yè)農村局、林業(yè)園林局:

現(xiàn)將《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水務局

2020年8月3日

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除稅)
工程建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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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保障水庫大壩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開展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我局起草了《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xiàn)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水庫是江河防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調控水資源時空分布、優(yōu)化水資源配置最重要的工程措施。作為國民經(jīng)濟的重要基礎設施,水庫在防洪抗旱、生產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目前全市水庫共計330座,其中,大型1座,中型17座,小型312座;總庫容11.24億立方米。水庫工程集中分布在增城、從化、花都和白云區(qū),其中,增城區(qū)水庫數(shù)量最多,共計102座,約占全市的30.9%;從化區(qū)水庫總庫容量最大,約為6.18億立方米,約占全市的55.0%。經(jīng)過多年努力,我市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績,但是部分水庫尤其是小型水庫,大壩由于設計、施工不完善等原因,部分小型水庫存在著諸多安全隱患,如大壩結構不穩(wěn)定、壩頂高程不足、壩體及壩基滲流易發(fā)生管涌和流土破壞、甚至滑坡、潰壩等風險。

制定《辦法》不僅是對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新時期治水的響應和要求,而且可以明確大壩安全主體責任,針對我市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短板,建立切實有效的大壩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利用體制機制來保障小型水庫大壩安全。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jù)和過程

(一)《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二)《關于加強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號)“各地要根據(jù)《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全面建立和落實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大壩安全責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按照隸屬關系,逐庫落實同級政府責任人、水庫主管部門責任人和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明確各類責任人的具體責任,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水利、建設、農業(yè)、交通、國資、林業(yè)等部門是其所管轄水庫的主管部門;企業(yè)業(yè)主是其所屬水庫的責任主體;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管理的水庫,由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主管部門責任,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為政府責任人。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jiān)管。水利部每年汛前在全國性新聞媒體公布大型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本?。ㄗ灾螀^(qū)、直轄市)責任人名單的公布方式。”

(三)《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小型水庫管理主要職責及運行管理人員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號)“第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負總責,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工程管護經(jīng)費,劃定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組織重大突發(fā)事件和安全是福的應急處置。全面建立和落實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逐庫落實政府責任人、水庫主管部門責任人(或產權所有者)和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或管護人員),逐級簽訂責任書,明確各類責任人的具體責任?!?

(四)《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水安監(jiān)〔2010〕200號)“第四條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為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以及水庫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的主管部門職責由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

(五)《關于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水利部水建管〔2002〕188號)“一、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一)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各項責任必須有明確的責任主體。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包括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水庫所有者(業(yè)主)及水庫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其主管部門的職責。各地要進一步明確各責任主體的安全管理責任,要逐級、逐庫簽定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人。(二)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每座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相應的政府行政領導為安全責任人,對水庫安全負總責,協(xié)調有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籌措管理經(jīng)費、組織搶險和除險加固等。(三)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所有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實施監(jiān)督,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建議,切實履行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職責。(四)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yè)主)負責組織水庫管理單位進行大壩注冊登記、安全鑒定、管理人員培訓、實施年度檢查、除險加固等,對每座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技術責任人。(五)水庫管理單位負責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視檢查、工程養(yǎng)護、實施水庫調度、搶險救災及水毀工程修復等。無專門管理機構的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yè)主)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將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到實處。)”

(六)《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小型水庫管理主要職責及運行管理人員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號)“第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負總責,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工程管護經(jīng)費,劃定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組織重大突發(fā)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全面建立和落實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逐庫落實政府責任人、水庫主管部門責任人(或產權所有者)和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或管護人員),逐級簽訂責任書,明確各類責任人的具體責任?!?

我局于2019年8月、2019年9月和2020年2月就《辦法》三次征求省水利廳、市直屬有關單位、各相關區(qū)政府及區(qū)水務局共39個單位的意見。3個單位共提出34條意見,其他單位無意見;其中,26條采納,2條部分采納,6條不采納。2019年11月5-20日,在市水務局門戶網(wǎng)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未收到公眾反映或者提交意見和建議。2020年6月19日收到市司法局規(guī)范性文件審查意見書并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成。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分別對基本原則、管理責任、工程設施、管理措施、應急管理、監(jiān)督檢查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

1、明確了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基本原則和責任單位的職責。在第一章明確了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基本原則,第二章規(guī)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管理單位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責任,使各相關責任單位能夠按照本單位的職責做到對水庫的安全管理,同時對水庫的“三個責任人”的履職也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

2、對水庫工程設施做出了嚴格規(guī)定。水庫安全管理涉及大壩、溢洪道、輸水涵、金屬結構等建筑物安全運行,只有保證了相關建筑物滿足設計和安全運用要求,才能保證水庫的正常運行,第三章對此進行了嚴格的規(guī)定,同時對管理房、防汛物資、防汛道路、通訊設施、警示牌等配套設施也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3、對管理設施的要求。在第四章中對水庫注冊登記、安全鑒定、調度運用、巡視檢查、安全監(jiān)測、隱患整改、違法違規(guī)行為等方面提出比上位法更細致的要求;定義了重要小型水庫的范圍,對重要小型水庫的運行管理、管理人員、檔案資料等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對水庫管理人員、監(jiān)測設施、養(yǎng)護管理等提出具體要求;對小型水庫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4、應急管理要求。針對小型水庫必須增強憂患意識,未雨綢繆,建立健全小型水庫應急管理體系,對可能發(fā)生的突發(fā)事件事先進行周密分析,制定科學性強、可操作性好的應急預案,做好工程搶險和人員轉移的各項準備,并在緊急時刻以此為依據(jù),安排搶險措施,組織人員和財產轉移,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急管理作為一項重要、有效的控制水庫大壩風險的非工程措施,不僅能夠提高水庫安全管理水平,還可以有效降低病險水厙大壩風險,提高潰壩災害防控能力,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中的意義將會越來越重要。第五章針對小型水庫的應急管理,對應急預案、險情報告、防汛物資、應急演練等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5、對小型水庫監(jiān)督檢查作出明確規(guī)定。水庫的日常巡視檢查由管理人員負責,但長期的巡視檢查會導致管理員檢查流于形式,對水庫出現(xiàn)的問題熟視無睹,上級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可以及時有效地發(fā)現(xiàn)問題,同時也可對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起到督查和警示的作用。第六章要求各級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小型水庫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留存檢查記錄,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督促整改到位;對玩忽職守的相關人員制訂了懲罰措施。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辦法》的制定將有助于完善我市的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

《辦法》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和我市水庫現(xiàn)狀制訂管理單位、人員職責和水庫管理、保護范圍,在此基礎上確定安全監(jiān)測與維修養(yǎng)護、安全鑒定、降等與報廢審批及達標加固、水庫防洪應急預案及水庫調度規(guī)程編制制度、注冊登記制度、巡視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自動化管理等內容,從制度上規(guī)范了我市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掇k法》的制定不僅是對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新時期治水的響應和要求,而且可以明確大壩安全主體責任,針對我市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短板,建立切實有效的大壩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利用體制機制來保障小型水庫大壩安全。 2100433B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管理。

本辦法所稱重要小型水庫指?。?)型或壩高15米以上?。?)型,以及壩高15米以下但影響下游城鎮(zhèn)、鐵路公路、重要管線和軍事設施安全的?。?)型水庫,其他?。?)型稱為一般小型水庫。

重要小型水庫名錄由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和防汛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和責任制要求,逐庫落實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責任人和防汛責任人。

水庫大壩安全和防汛責任人名單由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為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即產權所有者)以及水庫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的主管部門職責由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

第五條 區(qū)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轄區(qū)內小型水庫安全實施監(jiān)督,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型水庫安全監(jiān)督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經(jīng)費由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負責籌措。安全運行管理經(jīng)費包括水庫運行管理、維修養(yǎng)護、安全鑒定和除險加固等事項的經(jīng)費。

公益性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經(jīng)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屬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管理經(jīng)費由所在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措,區(qū)財政應當予以補助。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七條 區(qū)、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隸屬關系負責落實轄區(qū)內相應的小型水庫大壩安全政府責任人和防汛行政責任人。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管理的水庫,?。?)型由區(qū)政府相關負責人擔任,?。?)型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上政府相關負責人擔任。大壩安全政府責任人和防汛行政責任人的主要職責是協(xié)調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落實水庫管理機構、人員和經(jīng)費,督促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組織安全事故和防汛應急處置。

第八條 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小型水庫管理制度,監(jiān)督指導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負責注冊登記資料匯總,對水庫管護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九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負責所屬小型水庫安全運行與防汛監(jiān)督管理,落實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落實各項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協(xié)調籌措安全運行管理經(jīng)費,組織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督促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履行職責。

第十條 水庫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執(zhí)行安全運行管理各項制度,組織開展調度運用、巡視檢查、安全監(jiān)測和維修養(yǎng)護等工作,做好工作記錄。

第十一條 租賃、承包后的小型水庫安全責任仍由水庫管理單位承擔,租賃、承包或其他經(jīng)營活動不得影響大壩安全,不得影響水庫除險加固、日常維護、安全監(jiān)測等管理工作,不得改變工程結構和指標,不得設置影響防洪和調度運用的障礙物,不得對水庫水質造成不良影響。

承包經(jīng)營者應當協(xié)助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和管理單位、管護人員做好水庫運行管理、維修養(yǎng)護工作。

第十二條 小型水庫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和巡查責任人應當履行防汛工作職責,做好汛期值守,加強水雨情測報和工程巡視檢查,落實防汛搶險各項準備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汛前對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和巡查責任人開展技術指導與培訓。

第三章 工程設施

第十三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筑物應當滿足設計和安全運用要求,不滿足要求的應當依據(jù)有關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進行加固、改造、降等、報廢等措施,滿足要求前應當采取限制運用措施。

第十四條 擋水建筑物頂高程應當滿足防洪安全及調度運用要求,建筑物結構、滲流及抗震安全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庫岸邊坡應當符合穩(wěn)定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 小型水庫應當按照防洪標準和洪水條件設置泄洪設施。泄洪建筑物應當滿足防洪安全要求,結構及抗震安全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操控設施應當滿足安全運用要求,下游行洪通道應當保持暢通。

第十六條 輸水建筑物結構及抗震安全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操控設施應當滿足輸水運用要求。

土石壩穿壩結構物應當滿足接觸滲流安全要求,廢棄的穿壩結構物應當做好防滲安全處理。

第十七條 閘門及啟閉設施應當滿足運行和安全要求,不得出現(xiàn)異常變形、破損、卡阻,機械部件維護良好,電氣設備工作正常。

第十八條 小型水庫應當按如下要求配置必要的管理設施:

(一)設置庫水位、降水量、壩面垂直位移和水平位移、滲流量等必要的安全監(jiān)測設施。

(二)配置管理用房和防汛物資倉庫,滿足管護人員工作和存放防汛物資要求,保障電力供應。?。?)型水庫應當配置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防汛物資倉庫,?。?)型水庫應當配置不少于3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防汛物資倉庫。管理用房應當建在大壩附近。

(三)防汛道路應當滿足防汛搶險交通要求、與就近的公路連接到達壩頂,路面應當平整、通暢,寬度不小于3.5m,宜硬化。

(四)配備通信設施,滿足汛期報汛或緊急情況下報警的要求。重要小型水庫應當具備兩種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五)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和責任制公示牌、管理與保護范圍界樁及公示牌、水庫管理保護宣傳牌。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應當確定重要小型水庫管理單位,為一般小型水庫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管護人員。

第二十條 水庫大壩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向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水庫大壩注冊登記。

擴建、改建的,或經(jīng)批準升、降級的,或大壩隸屬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或安全鑒定后大壩安全類別、重要數(shù)據(j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此后三個月內,向登記機構辦理變更事項登記或換證。

小型水庫應當建立調度運行、巡視檢查、安全監(jiān)測、操作運行、維修養(yǎng)護、防汛物資管理、應急搶險與報告、崗位責任制、防汛值班、大事記、檔案管理等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負責組織編制調度運用方案,報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嚴格執(zhí)行,并根據(jù)水庫調度運用方案編制年度調度運用計劃,報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管理單位應當根據(jù)批準的年度調度運用計劃或按照有防洪調度權限單位下達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小型水庫汛期不得擅自超過汛限水位蓄水運用,非汛期不得超過正常蓄水位運用。

第二十二條 小型水庫應當根據(jù)工程實際設置汛限水位,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或管理單位對設計洪水、工程狀況等發(fā)生變化需要調整汛限水位的水庫,經(jīng)研究論證提出汛限水位調整意見,報有審批權限單位批準;汛限水位有調整的,應當于調整后1個月內上報有管轄權的監(jiān)督管理單位。

第二十三條 水庫管理單位及其管護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開展巡視檢查和安全監(jiān)測,重點檢查水庫水位、大壩滲流、結構變形;壩面、壩腳、壩肩、溢洪道、放水洞(涵管)及其閘門,對大壩安全有重大影響的近壩區(qū)庫岸以及其他與大壩安全有直接關系的建筑物和設施等,做好巡視檢查記錄,發(fā)現(xiàn)異常及時報告。遇高水位、洪水期、地震后等情況應當加強巡視檢查。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管理單位和管護人員應當通過水雨情測報、巡視檢查和大壩安全監(jiān)測等建立監(jiān)測預警機制,明確水庫防汛和大壩安全情況報告和處置流程,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和處置。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管理單位和管護人員汛期執(zhí)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天巡視檢查不少于1次,強降雨期間加強巡查次數(shù)。非汛期每周不少于2次,間隔不少于3天。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管理單位和管護人員應當在汛前、汛中、汛后對水庫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四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和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工程維修養(yǎng)護。維修養(yǎng)護工作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維修養(yǎng)護工作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攔河壩、溢洪道、輸(泄)水涵(管、洞)等水工建筑物無明顯的裂縫、滑坡、孔洞、破損、滲水、沖刷等現(xiàn)象。

(二)壩頂及壩面整潔,無雜物、雜草、雜樹,無墾植,排水溝(渠)暢通;廊道整潔,無積水、雜物。

(三)溢洪道無攔網(wǎng)、淤積物等阻水障礙,行洪通暢。

(四)邊坡無危巖、大體積掉塊及滑動跡象。

(五)鋼閘門、拉桿表面無銹蝕及異常變形,啟閉靈活,止水有效。

(六)啟閉機外觀整潔,保護裝置可靠;電氣設備、備用電源未超過使用年限,安全可靠,工作正常,有接地設施。

(七)管理房、啟閉機房結構安全,室內整潔,照明設施工作正常,無漏水現(xiàn)象。

(八)水位尺完整,標識清晰;遙測設施工作正常,避雷裝置有效;大壩觀測基點及測點、儀器設備及其保護裝置完好。

(九)標識標牌完整無缺失,字跡清晰。

(十)信息數(shù)據(jù)傳輸設施完好,監(jiān)控無損壞現(xiàn)象,系統(tǒng)運行穩(wěn)定。

(十一)定期進行蟻鼠害防治,無明顯蟻鼠危害。

(十二)草皮護坡、綠化設施無有害雜草及枯死現(xiàn)象。

(十三)防汛道路邊坡無滑坡、掉塊,路基無坍塌,路面能滿足防汛搶險通行要求。壩頂、巡查道路應當保持完好。

(十四)庫區(qū)應當做到庫岸穩(wěn)定無明顯滑坡跡象,庫區(qū)管理范圍內無侵占水域、亂挖亂倒行為,水面保持清潔。

第二十五條 小型水庫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當在新建、改(擴)建、除險加固竣工驗收后5年內完成,未及時竣工驗收的應當在蓄水驗收或投入使用后5年內完成。后續(xù)安全鑒定應當每隔6年進行一次。水庫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fā)生重大事故或出現(xiàn)影響安全的異常現(xiàn)象后,應當及時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

第二十六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應當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水庫落實治理責任、治理方案、治理經(jīng)費、治理時限,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對鑒定為三類壩、二類壩的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應當督促管理單位組織實施除險加固等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水庫規(guī)模萎縮、功能喪失等符合條件的按規(guī)定實施降等與報廢。

安全隱患消除前,應當落實控制運用措施和應急預案,加強巡視檢查。

第二十七條 小型水庫應當建立工程檔案,由水庫管理單位管理或由水庫主管部門集中管理。

重要小型水庫應當建立工程情況、建設與改造、運行與維護、檢查與觀測、安全鑒定等工程檔案。其他小型水庫應當加強技術資料積累,不斷查清補齊工程資料,并落實專人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小型水庫應當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尚未劃定的,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應當根據(jù)安全管理要求,提請區(qū)人民政府劃定。

(一)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定

1、管理范圍劃定標準為:

(1)工程區(qū):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型水庫20?30m,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20?30m;?。?)型水庫10?20m,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10?20m。

(2)庫區(qū):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保護范圍劃定標準為:

(1)工程區(qū):主體建筑物管理范圍邊界外延不少于50m。

(2)庫區(qū):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

(二)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管護

(1)管理單位應當對水庫管理范圍邊界設立界樁,在保護范圍邊界設相應標記。

(2)界樁布設間距宜為100m。管理范圍邊界的拐點和縣級行政區(qū)域邊界,工程交叉處或近村鎮(zhèn)處等復雜段應加密布設,間距宜為20m?50m。

(3)作為飲用水源的供水水庫宜采用鐵絲網(wǎng)、圍欄等方式對庫區(qū)管理范圍進行圍閉。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庫下游的行洪通道內設阻水障礙和墾植。

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水庫下游行洪通道進行整治,保障水庫下游通道行洪安全。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大壩安全的行為:

(一)侵占或損壞水庫大壩及其設施。

(二)在泄洪設施設置影響行洪的擋水、阻水障礙物。

(三)在大壩上靠泊船只、種植放牧、堆放雜物。

(四)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開荒、炸魚、電魚、毒魚、開采地下資源和其他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五)其他危害行為。

第三十一條 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小型水庫管理體制改革要求,因地制宜創(chuàng)新小型水庫管護模式,推行專業(yè)化集中管理和社會化管理,探索采取以大帶小、小小聯(lián)合、區(qū)域集中等方式加強小型水庫管理。

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對小型水庫管理規(guī)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組織編制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應急預案,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應急預案應當與地方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相銜接。

應急預案應當由水庫大壩安全政府責任人所在同級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和發(fā)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 水庫管理單位及其管護人員等發(fā)現(xiàn)大壩險情時應當立即報告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強觀測,及時發(fā)出警報。

第三十四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搶險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與應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三十五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應當加強應急預案的宣傳,按照應急組織體系、應急響應機制及確定的撤離信號、路線、方式及避難場所,積極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應急演練和群眾撤離演習,檢驗與地方政府部門總體應急預案的銜接協(xié)調。

水庫按照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應急預案下泄洪水時,下游有關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預警、轉移撤離、分洪等工作,把影響和損失減小到最小程度。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水庫運行管理、維修養(yǎng)護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掌握轄區(qū)內小型水庫安全總體狀況,對于發(fā)現(xiàn)的問題記錄存檔,并督促整改到位。

監(jiān)督檢查重點包括機構人員落實情況,擋水、泄水、輸水建筑物等運行情況,異常滲漏、變形等安全隱患,檢查防汛道路、電力供應、通訊設施、監(jiān)測設施、物料儲備、管理用房等管理設施;水庫大壩安全監(jiān)測與防汛責任制落實情況,巡視檢查和維修養(yǎng)護管理制度、調度方案、應急預案制定及執(zhí)行情況。

第三十七條 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匯總小型水庫安全監(jiān)督檢查和隱患整改信息,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水庫管理單位及其管護人員應當加強對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區(qū)域的巡查,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并向水庫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庫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九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和水庫管理單位不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管理,導致所管理的小型水庫管養(yǎng)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水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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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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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財 產安全,依據(jù)《水法》、《防洪法》、《安全生產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 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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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于印發(fā)《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安監(jiān)〔 2010〕 200 號 部機關各司局, 部直屬各單位,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 (水務)廳(局), 各計劃單位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附件: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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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陽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fā)揮水庫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jù)《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湖北省水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

第三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四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為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以及水庫管理單位。

(一)逐步理順并規(guī)范小型水庫管理體制。除險加固完成后及承包合同到期后的水庫應歸口到當?shù)厝嗣裾ㄋ芾碚荆┕芾恚挥袟l件的水庫也可就近劃歸到市管水庫管理單位管理;未除險加固的及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水庫由當?shù)卣八芾碚颈O(jiān)督承包合同履行,履行完畢后歸口到當?shù)厝嗣裾ㄋ芾碚荆┕芾怼?

(二)實施除險加固的水庫完成建設后,應盡快辦理工程移交手續(xù),由除險加固的項目法人與工程所在鎮(zhèn)(辦、區(qū))簽訂工程移交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市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實施監(jiān)督,并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等監(jiān)督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小型水庫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服從市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

第七條 小型水庫安全及運行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小型水庫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八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辦、區(qū))負責落實本行政區(qū)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行政管理責任人,并明確其職責,協(xié)調有關部門做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設立水庫標識及安全運行警示標志,負責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第九條 已完成除險加固的水庫管理單位,應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機構申報登記。未設專門管理機構的水庫,由所在鎮(zhèn)(辦、區(qū))水利管理站申報登記。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登記資料匯總工作。

第十條 各鎮(zhèn)(辦、區(qū))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明確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督促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履行職責。

(一)?。ㄒ唬┬退畮旃茏o人員原則上應配備2-3人;小(二)型水庫管護人員原則上應配備1-2人。制定并落實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各項制度,規(guī)范所轄水庫管理工作。

(二)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劃定標準:庫區(qū)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庫內島嶼;主壩、副壩及其禁腳地和溢洪道(主壩為壩高的7-10倍,副壩為壩高的5-7倍,溢洪道兩邊為開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腳地(填方自外堤腳線,挖方自開口線算起,干渠為線外10米,支渠為線外5米)。工程保護范圍:主壩兩端各200米,禁腳地以外100米;副壩兩端各100米,禁腳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圍以外50米;渠道從禁腳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

(三)水質管理:禁止投入化肥、生物肥等污染水體、水質的行為,保證水質不低于4類水質。

第十一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按照水庫管理制度要求,實施水庫調度運用,開展水庫日常安全管理與工程維護及大壩安全巡視檢查,報告大壩安全情況。

第十二條 小型水庫租賃、承包或從事其它經(jīng)營活動不得影響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租賃、承包后的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責任仍由所在鎮(zhèn)(辦、區(qū))水庫主管部門承擔,水庫承租人應負責配合做好水庫安全管理有關工作,并按照承租協(xié)議的約定承擔水庫安全管理的相應責任。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對重點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應成立并明確水庫管理單位;其它小型水庫或劃片成立管理單位,應配備專人管理,明確管護人員。小型水庫管理(管護)人員應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技術培訓,學習掌握業(yè)務技術,提高水庫管理技能。

第十四條 小型水庫應建立調度運用、巡視檢查、維修養(yǎng)護、防汛搶險、閘門操作、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各鎮(zhèn)(辦、區(qū))主管部門應根據(jù)水庫情況編制調度運用方案,按有關規(guī)定報批并嚴格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開展日常巡視檢查,重點檢查水庫水位、滲流和主要建筑物工況等,做好工程安全檢查記錄、分析、報告和存檔等工作。小型水庫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監(jiān)測設施并加強相關設施的管理維護,確保相關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水庫主管部門應按規(guī)定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工程開展維修養(yǎng)護,對樞紐建筑物、啟閉設備及備用電源等加強檢查維護,對影響大壩安全的白蟻危害等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水庫主管部門應按規(guī)定組織所屬小型水庫進行大壩安全鑒定。對存在病險的水庫應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水庫大壩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jù)水庫病險情況決定限制水位運行或空庫運行。對符合降等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按規(guī)定實施降等或報廢。

第十九條 重點小型水庫應建立工程基本情況、建設與改造、運行與維護、檢查與觀測、安全鑒定、管理制度等技術檔案,對存在問題或缺失的資料應查清補齊。其它小型水庫應加強技術資料積累與管理。

第四章 養(yǎng)護維修經(jīng)費籌措及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并落實養(yǎng)護經(jīng)費籌措辦法,確保工程良性運行。小型水庫養(yǎng)護維修經(jīng)費以各鎮(zhèn)(辦、區(qū))財政為主,水庫管理單位自收及上級主管部門獎勵為輔。

第二十一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在每年初編制工程養(yǎng)護維修經(jīng)費計劃,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優(yōu)先對影響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的安全隱患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上級主管部門獎勵的養(yǎng)護維修經(jīng)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分配計劃,商同市財政部門后進行分配,原則上獎優(yōu)罰劣,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加強上級財政用于工程養(yǎng)護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專帳。補貼資金??顚S茫Y余經(jīng)費結轉使用,并接受審計部門對??畹氖褂霉芾韺徲?。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水庫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小型水庫編制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應與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協(xié)調一致。

第二十四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發(fā)現(xiàn)大壩險情時應立即報告水庫主管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并加強觀測,及時發(fā)出警報。

第二十五條 水庫主管部門應結合防汛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搶險與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與應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應急預案的宣傳,按照應急預案中確定的撤離信號、路線、方式及避難場所,適時組織群眾進行撤離演練。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小型水庫安全責任制、機構設置及人員、工程設施、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等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管轄區(qū)內小型水庫安全總體狀況,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督促水庫主管部門改進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本辦法及國家、省、市相關小型水庫工程管理的規(guī)定制定小型水庫管理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水庫主管部門應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明確責任,落實相關經(jīng)費,按要求進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各鎮(zhèn)(辦、區(qū))水管站每年應匯總本轄區(qū)內小型水庫運行監(jiān)督檢查和隱患整改資料信息,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情況督促并指導水庫主管部門加強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內有關活動的運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2010〕2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xiàn)將《安徽省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安監(jiān)〔2010〕200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位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附件: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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