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第一章 |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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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完善我市多層次城鎮(zhèn)住房 | 第二條 |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縣(市、區(qū) |
文件原文
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多層次城鎮(zhèn)住房保障體系,規(guī)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條件,根據《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試行)》和《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以下簡稱城鎮(zhèn))公共租賃住房的規(guī)劃、建設、分配、使用及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業(yè)單位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限定建筑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實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協(xié)調發(fā)展,統(tǒng)籌規(guī)劃、分步實施,公開公平、嚴格監(jiān)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將其納入城鎮(zhèn)住房保障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建立長期穩(wěn)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組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制定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政策和租賃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對象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市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guī)劃、民政、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物價、公安、稅務、監(jiān)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縣(市)、峰峰礦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城鎮(zhèn)住房保障業(yè)務辦理機構承擔。
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二章 規(guī)劃建設和房源籌集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是城鎮(zhèn)住房保障規(guī)劃、年度建設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財政、規(guī)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guī)劃、年度建設計劃,將其納入城鎮(zhèn)住房保障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認真實施;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支持政策、租賃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對象準入和退出機制;組織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的除外),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也不得空置。
第八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和搭配建設相結合的方式。集中建設的項目 應當在交通便捷、生活設施較完善的區(qū)域安排。
新建、改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其中,搭配建設的,土地使用、規(guī)劃許可和項目批準等文件應當標明在建規(guī)模、標準和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政府及其他投資主體新建的面向社會保障對象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 平方米以內,套型以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為主。
企事業(yè)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為主,套型以集體宿舍、一居室公寓為主。
第十條 2011年3月1日之后出具規(guī)劃條件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項目,須按照項目住宅總建筑面積5%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并在規(guī)劃和出讓條件中予以明確,建成后產權歸政府所有,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主城區(qū)內政府直接投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建設。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配套商業(yè)服務設施原則上只租不售,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管理經營。經營所得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費用計算。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二)企事業(yè)單位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會組織投資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閑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
(五)閑置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社會存量住房;
(七)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房源。
第十四條 在產權歸屬不變的前提下,經市、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批準,住房困難職工較多、有閑置土地的企事業(yè)單位,可以按集約用地的原則,利用符合城市規(guī)劃的自有土地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優(yōu)先用于單位符合條件的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職工租住。有剩余房源的,由市、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調劑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保障對象租住。
第十五條 主城區(qū)由政府直接出資新建、收購和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名下,由其進行管理。
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直接投資新建、收購和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登記在轄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單位名下,由其進行管理。
企事業(yè)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登記在投資單位名下,由投資單位委托的機構進行管理。
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裝修標準按廉租住房裝修標準執(zhí)行。
第三章 保障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市、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保障資金籌措渠道主要包括:
(一)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二)省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三)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融資;
(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七)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中央、省、市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補助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含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房源)的開支,包括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的資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門的經費開支。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開發(fā)建設和租賃經營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按國家的相關稅費政策執(zhí)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zhí)行。
在商品住房開發(fā)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按配建面積免收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條 市、 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等。
第二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發(fā)放中長期貸款,鼓勵擔保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保證供應。對符合國家規(guī)定建筑套型面積和保障性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以出讓方式供地建公租房的,應實行“定套型面積、競租金標準、競地價”的供地政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還可以采用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由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將土地轉用征收后,辦理劃撥供地手續(xù)。
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作為土地供應的約束性條件。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三條 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由戶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具有當地戶籍、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年齡的單身居民,按家庭對待。
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的程序統(tǒng)一申請。
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用人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單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 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地城鎮(zhèn)常住戶口,且在當地實際居住;
(二)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四)家庭資產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五)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條 新就業(yè)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婚;
(二)具有就業(yè)地城鎮(zhèn)戶籍;
(三)申請時在當地工作未滿5年;
(四)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五)在就業(yè)地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難且未以家庭申請任何住房保障;
(六)個人年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七)市、縣(市)、峰峰礦區(qū)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新就業(yè)職工結婚后,按家庭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在本市居住兩年以上且在申請地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或者累計繳納社會保險兩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三)在當地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個人年收入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第二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就業(yè)地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當地城鎮(zhèn)戶籍的;
(三)在申請所在地,申請人直系親屬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
(四)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財產限額、直系親屬住房資助能力等,由市、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確定,并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城鎮(zhèn)住房保障覆蓋面以及保障能力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確定或者調整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具體申請、審核、公示等程序同廉租住房程序。
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以申請人的名義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向所在市、縣(市、區(qū))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tǒng)一申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申請單位在申請時必須明確申請人員名單,并對申請人員基本情況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予以擔保。縣(市、區(qū))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直接受理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個人申請。
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填寫《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后報至本單位,申請單位填寫《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并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根據各自的準入條件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申請人的《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申請單位的《邯鄲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
2.申請人身份證、戶口?。☉艏C明)、學歷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申請人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3.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以及申請人的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
4.申請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等復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二)受理:當地住房保障申請受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單位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單位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審批:主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簡稱“兩房中心”)審批;縣(市)、峰峰礦區(qū)公共租賃住房對象直接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審批,審批時限為30個工作日。經審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經審批符合申請條件的,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申請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配租輪候環(huán)節(jié)。
(四)配租申請經批準后,由申請單位、新就業(yè)人員或外來務工人員與當地住房保障部門簽訂三方合同。申請單位根據被批準的申請人員名單進行分配租賃,辦理入住手續(xù),繳納租金以及相關費用并承擔本單位人員的管理責任。
第三十條 街道辦事處、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經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社區(qū)、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
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復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峰峰礦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h(市)、峰峰礦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在審核時,應當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在當地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市、(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由用人單位統(tǒng)一提交申請的,由受理申請的住房保障部門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由用人單位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
第三十二條 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用人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請。單位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供應對象的認定標準應與當地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標準一致。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由單位予以登記、公布,并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已通過廉租住房資格審核正在輪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四條 在各級各部門審核中,對申請材料不規(guī)范、不齊全、不真實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審核部門均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實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與當地住房保障業(yè)務辦理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 企事業(yè)單位等投資建設的本單位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分配,保障對象及分配情況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備案。由用人單位通知本單位申請人員辦理入住手續(xù),并簽訂租賃合同。有剩余房源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調劑安置本地其它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并由產權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含有優(yōu)撫對象、65周歲以上老人、殘疾人員、患大病人員的,以及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個人住宅被征收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可優(yōu)先輪候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標準,補貼標準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進行核定。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面積與申請人家庭人數相對應。因家庭人員變動申請調整面積的,應當向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實的,根據房源等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租賃資格,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雖參加選房、但不接受配租的房源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不按規(guī)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xù)的;
(六)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六章 租賃及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必須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應當約定租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擔保責任及處罰措施。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按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并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低于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但不得低于70%,以確保建設資金在合理周期收回。
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租金標準由市、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測定,并按年度進行動態(tài)調整、發(fā)布。企事業(yè)單位提供的用于本單位職工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參照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自行確定,并報住房保障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用于向社會保障對象出租的,按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期限一般為2至5年。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承租的住房;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承租人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tǒng),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后需繼續(xù)承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續(xù)簽租賃合同。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交納租房保證金,具體標準由“兩房中心”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違法活動,不得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照價賠償。
第四十五條 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用人單位擔保制度。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有關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作為擔保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應及時繳納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其他費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約定處理,也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繳納租金、相關費用和滯納金的,由用人單位履行擔保責任先行墊付,再由用人單位向承租人追繳。
第四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執(zhí)行期間,可以提前退房。承租人提前退房應事先通知出租人查房,并辦理退房手續(xù)。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結清房租,清退私人物品,并通知出租人查房辦理退房手續(xù)。
第四十八條 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財產、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動超過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yè)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發(fā)生變動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保障對象的有關信息進行審核,并根據保障對象告知的信息和審核的結果作出延續(xù)調整或者終止住房保障的決定,并于下月起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
(二)獲得其他形式城鎮(zhèn)住房保障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不告知的、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之情形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的,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tǒng),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服務設施,提供安全衛(wèi)生方便舒適的居住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
公共租賃住房由其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委托的專業(yè)服務企業(yè)負責維修、養(yǎng)護、管理。物業(yè)管理費用按照小區(qū)物業(yè)統(tǒng)一收費標準執(zhí)行。
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人應當建立專項維修基金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確保公共部位和設備處于良好狀態(tài)。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公布監(jiān)督檢查結果。
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情況。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在申請時騙取或者已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按照《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承租人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和結構或者造成住房毀損的,按《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發(fā)現在住房申請、使用、管理及其監(jiān)督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均可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舉報。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六條 出具虛假證明的,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xù)期間不按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為其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公共租賃住房。違反此規(guī)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yè)服務企業(yè)在租賃合同存續(xù)期間不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者不按規(guī)定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第五十八條 市、縣(市)、峰峰礦區(q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保障對象、保障房源、保障統(tǒng)計、信用檔案等基本信息,納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擔保書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 凡在本辦法頒布之日后新建的集體宿舍、職工公寓等住房,均應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已建成的集體宿舍、職工公寓等住房,也應逐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第六十一條 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有條件的縣(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政府可以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擴大至建制鎮(zhèn)。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如何確定? ? 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根據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實行租金減免。對于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按照適當低于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租金。同時,地方政...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如何確定?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根據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實行租金減免。對于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按照適當低于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租金。同時,地方政府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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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第 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 2012 年 7 月 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 保障公平分配, 規(guī)范運營與使用, 健全退出 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 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 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 的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 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 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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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 保障公平分 配,規(guī)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 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 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 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 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 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 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主管 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
《棗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 偉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棗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高政辦發(fā)〔2016〕18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fā),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株洲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fā)改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建?!?014〕91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qū)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分配、使用、退出及租賃補貼發(fā)放等住房保障相關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賃價格,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含農業(yè)轉移人口)、符合規(guī)定條件且住房困難的城市引進人才、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持有居住證的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在本市城區(qū)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城鎮(zhèn)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是指擁有本市城區(qū)戶籍,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
第四條市房產局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實施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負責組織和監(jiān)督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格審核、配租、租賃補貼和運營管理等工作,指導和監(jiān)督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市房產局可牽頭探索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共有工作。
市棚戶區(qū)改造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中相關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發(fā)改、公安、監(jiān)察、民政、財政、人社、國土、住建、審計、規(guī)劃、工商、稅務、公積金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xié)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區(qū)人民政府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轄區(qū)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計劃申報、任務落實和分配管理等相關工作。各區(qū)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和編制,工作經費列入各區(qū)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和運營管理的相關稅費減免按國家、省、市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由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
各類園區(qū)、企事業(yè)單位籌集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按規(guī)定享受相關優(yōu)惠政策和上級補助資金。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產權歸建設單位所有,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權屬證書上注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籌集方式包括新建、維修改造、收購和長期租賃等方式。
第八條房產部門應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設計應符合國家、省、市現行的規(guī)范、規(guī)程及標準要求,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以下,鼓勵在用人較多或外來務工人員較集中的園區(qū)和企事業(yè)單位建設公寓式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應進行基本裝修,遵循“整體設計、整體裝修、一次到位、方便適用”的原則,實行成品住宅交房制,具體按《株洲市保障性住房裝修設計標準》(株房〔2013〕94號)執(zhí)行。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配備一定比例的公共服務設施和管理用房。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優(yōu)先保障,用地方式為劃撥或出讓。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計劃申報堅持自下而上、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各區(qū)人民政府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房產局申報下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計劃。
第十二條在計劃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進行項目調整的,由各區(qū)向市棚戶區(qū)改造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報批,重大項目調整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章準入管理
第十三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城市引進人才、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本市城區(qū)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作為申請人。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婚姻、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收養(yǎng)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養(yǎng))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或成員中有已承租國有直管公房和已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員,在未退出已承租的國有直管公房和原保障家庭的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具有本市城區(qū)城鎮(zhèn)戶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獨立申請住房保障。
1.年滿30周歲且未婚的;
2.孤兒年滿18周歲后的;
3.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與監(jiān)護人共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為具有本市城區(qū)城鎮(zhèn)居民戶籍或在本市穩(wěn)定就業(yè)的城市引進人才、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
申請人配偶為非本市城區(qū)城鎮(zhèn)居民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城區(qū)戶籍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二)在本市城區(qū)無自有住房或現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城區(qū)沒有因出售、贈與、征拆等方式處置過住房,但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因患有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重大變故、離異導致在2年內轉讓房產的除外。同時,屬上述重大變故的還需提供二級以上醫(yī)療機構的證明材料。
申請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家庭,除符合上述第一、二、三項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范圍;
2.在本市不擁有機動車輛(摩托車、三輪車除外)。
第十五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等有關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申報信息。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
(二)申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除提交上述第一項資料外,還應提交收入證明資料: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上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及其他收入)。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yè)、企業(yè)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并出具相關證明。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yè)人員的,由戶口所在社區(qū)核實,并出具相關證明。
(三)城市引進人才、新就業(yè)的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提交上述第一項資料外,還應提交與用人單位簽訂的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屬外來務工人員還需提交居住證明材料,確無居住證明材料的由市房產局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有以下情形的納入申請人自有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
(二)已簽訂房屋買賣網簽合同的住房;
(三)法院判決、受贈、繼承等其他方式取得的住房。
申請人擁有多處自有住房的,應合并計算面積。
第十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按如下程序進行辦理: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就業(yè)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資料。
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后,應在保障信息系統(tǒng)中及時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房產、公積金、社保等信息進行比對,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單;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不符合的原因。
(二)調查。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上門調查并提出調查意見。
(三)公示。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由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進行書面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書面提出,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退還申請資料并說明理由。
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調查意見和公示情況等一并報送區(qū)住房保障部門。
(四)初審。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調查意見和公示情況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后報市房產局審核。經初審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資料退回并說明理由。
(五)復審。市房產局應當在收到初審合格的申請家庭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經復審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資料退回并說明理由。
(六)公示。經復審合格的申請家庭在株洲市政府門戶網站或株洲房產信息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房產局書面提出,市房產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告知申請人并退回申請資料。
(七)審批。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房產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審批申請人住房保障資格并簽署審批意見,審批通過后由市房產局發(fā)放保障通知單。
第四章租賃補貼和配租管理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分為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兩種方式,保障家庭不能同時享受兩種保障方式。
本辦法所稱租賃補貼,是指房產部門向已通過資格審核且未享受實物配租并承租了社會房源的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經市政府批準的特殊群體住房困難家庭,按規(guī)定標準發(fā)放的貨幣補貼。上述保障家庭承租的社會房源的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第十九條租賃補貼標準由房產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進行確定,實行動態(tài)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申請租賃補貼的住房困難家庭,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申請人銀行賬戶原件及復印件;
(三)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租賃補貼一般應當按季度發(fā)放。
第二十一條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制度。輪候配租制度是指對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采取公開搖號方式確定其輪候順序,并按輪候順序依次配租住房的制度。其輪候順序即為選房順序。堅持梯度保障,優(yōu)先滿足本市城區(qū)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需求。
公共租賃住房分為單獨批次和普通批次兩種批次進行排序輪候。單獨批次實行單獨搖號與排序,并在每次房源分配選房時優(yōu)先于普通批次;普通批次分為四個批次,并按四個批次搖號確定輪候順序號,具體排序輪候方式如下:
(一)單獨批次的保障對象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企業(yè)破產改制、危房搬遷、棚戶區(qū)改造、自然災害事件中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
(二)普通第一批次的保障對象為:低保家庭、分散供養(yǎng)的特困人員、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有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重大疾病患者、70歲以上老人、軍烈屬、優(yōu)撫對象、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失獨家庭等情況之一的家庭。
(三)普通第二批次的保障對象為:其他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四)普通第三批次的保障對象為:城鎮(zhèn)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有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重大疾病患者、70歲以上老人、軍烈屬、優(yōu)撫對象、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失獨家庭等情況之一的家庭。
(五)普通第四批次的保障對象為:其他城鎮(zhèn)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城市引進人才、新就業(yè)無房職工、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
單獨批次的房源從城市四區(qū)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可分配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中按不超過15%的比例提供,專項用于單獨批次輪候家庭住房保障,如有剩余房源則用于普通批次輪候家庭保障。
第二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按以下程序進行配租:
(一)公布配租方案。市房產局應當在房屋具備入住條件前編制配租方案并進行公示。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面積、租金標準、物業(yè)管理費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
(二)意向登記。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家庭對配租方案公布的房源有承租意向的,按配租方案公布的意向登記時限、登記地點進行意向登記。
(三)復核。意向登記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房產部門會同公安、人社、公積金等有關部門對輪候家庭的收入、住房、車輛、公積金等情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
(四)選房。市房產局發(fā)布選房公告,選房公告應當包含房源位置、套數、戶型面積、租金標準、選房時限、選房地點等。意向登記輪候家庭按選房公告的選房時間和選房地點,按順序號依次選定公共租賃住房。
(五)辦理入住手續(xù)。申請家庭憑身份證明與市房產局簽訂《株洲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配租結果應當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已進行意向登記配租家庭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選房:
(一)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未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定住房但未在規(guī)定時間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xù)的。
保障家庭自動放棄選房的,2年內不再對該保障家庭實施實物配租。兩人或兩人以上保障家庭放棄選擇一室一廳房型(含公寓式住房)或經市房產局批準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家庭人口情況進行配租,一人戶家庭原則上配租一室一廳房型(含公寓式住房),兩人以上家庭(含兩人)自主選擇房型。
第二十五條市房產局應當會同市發(fā)改、財政等部門確定本地區(qū)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城鎮(zhèn)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金標準應予以區(qū)分,并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在我市繳存公積金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可按規(guī)定每年提取一次公積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具體提取標準和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合法使用住房。
第五章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服從住房保障部門和運營管理單位的管理,維護小區(qū)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九條已配租的保障家庭因就業(yè)、子女就學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互換已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由雙方向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申請,經批準后,可以互換已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規(guī)模達1000戶以上的,應由所在地的區(qū)人民政府提供相應的社區(qū)服務,1000戶以下就近納入所在地社區(qū)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公安局應當按照警務進社區(qū)的要求,在1000戶以上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設立社區(qū)警務室,辦理戶籍遷移手續(xù),加強治安管理,調處治安糾紛,服務社區(qū)居民。
第三十二條住房保障資格實行年審制。經年審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已取得自有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超過15平方米的保障家庭,應當取消保障資格。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應停發(fā)其租賃補貼;已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退回其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取得現房而不再符合保障資格的已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因不能及時騰退住房的,可視情況給予最長不超過2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間按原租金標準執(zhí)行;取得期房而不再符合保障資格的已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因不能及時騰退住房的,可視情況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搬遷期,搬遷期間按原租金標準執(zhí)行。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市房產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對不再符合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但仍符合城鎮(zhèn)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的,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應停發(fā)其租賃補貼;已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到市房產局辦理相應變更手續(xù)后繼續(xù)承租原住房,并對其租金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輪候期間和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家庭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在家庭情況變動后30日內向市房產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后,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保留其輪候順序號和住房保障資格,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應停發(fā)其租賃補貼;已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退回其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產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向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書面申請,并由市房產局注銷其保障資格。
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在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前,應結清水、電、燃氣、電視、電話、物業(yè)服務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同時將戶口遷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市房產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yǎng)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處理。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房產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房產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取消其保障資格;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領取租賃補貼的,應停發(fā)其租賃補貼,并責令其退回違規(guī)領取的補貼。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產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承租人拒不整改的,責令其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市房產局應當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或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情形的,市房產局可將詳細情況報送公安部門納入市公民信息管理平臺個人誠信檔案。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yè)務。如有違反,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p>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園區(qū)、企事業(yè)單位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分配及運營管理按《株洲市房產局關于加強園區(qū)、企事業(yè)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見》(株房〔2013〕28號)、《株洲市房產局進一步加強市本級園區(qū)、企事業(yè)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株房〔2015〕90號)、《株洲市房產局關于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株房〔2016〕29號)等相關文件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城市引進人才、環(huán)衛(wèi)工人等特殊人群的住房保障按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