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邯鄲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印發(fā)機關 邯鄲市人民政府
文????號 邯政〔2004〕93號 類????別 規(guī)范性文件
印發(fā)時間 2004年 施行時間 2004年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guī)范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為,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已竣工驗收合格并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的住宅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并具體負責市內各區(qū)(不含峰峰礦區(qū))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各縣(市)、峰峰礦區(q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范圍內的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業(yè)務上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建設、規(guī)劃、城管、市政公用事業(yè)、環(huán)保、公安、消防、供電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相關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一)屬危險住宅的;

(二)住宅嚴重損壞,存在結構安全隱患,未經修繕處理的;

(三)已列入拆遷和拆除范圍的;

(四)住宅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異議,已進入仲裁、訴訟程序的。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方案,超過設計標準或規(guī)范增加樓面荷載;

(三)將沒有防水設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間;

(四)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墻體;

(五)在墻體或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

(六)損壞住宅原有節(jié)能設施,降低節(jié)能效果;

(七)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八)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tǒng)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涉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墻上開門、窗,應當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公用事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改供暖、供水管道和設施的,應當經供暖、供水管理單位同意。

第七條

凡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有下列變動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明顯增加荷載情形之一的,裝修人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經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要求的,不得進行以下活動:

(一)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承重結構;

(二)開鑿墻體或樓地面;

(三)拆改、移動或增設門窗;

(四)明顯增加樓面荷載;

(五)增設房屋分割結構;

(六)改變房屋使用功能。

第八條

裝修人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開工前須到住宅房屋所在地管理住宅小區(qū)(院)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或者房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物業(yè)管理單位)進行登記(現(xiàn)無統(tǒng)一管理單位的,暫由居委會負責登記)。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超過設計標準或規(guī)范增加樓面荷載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yè)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yè)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和裝飾裝修合同;

(七)住宅使用人裝飾裝修時還須提供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八)委托監(jiān)理公司進行裝飾裝修工程監(jiān)理的應提供監(jiān)理公司的資質證書和監(jiān)理服務合同。

第九條

物業(yè)管理單位在辦理登記手續(xù)時,應將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施工人,同時要將登記資料建立檔案。

第十條

裝修人,或裝修人和施工人,應當與物業(yè)管理單位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物業(yè)管理單位應定期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登記情況。

第十二條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應當事先告知相鄰居民。

第十三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yè)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yè)。凡拆改公用設施管線及變動住宅結構主體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專業(yè)施工企業(yè)承擔。

第十四條

裝修人委托施工人進行裝飾裝修時,雙方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雙方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聯(lián)系電話,施工人資質證書或上崗證書號碼;

(二)進行裝飾裝修住宅的房屋間數(shù)、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標準、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開工、竣工時間的約定;

(四)工程質量監(jiān)督及保修的內容、保修金、期限;

(五)裝飾裝修工程價格、支付方式及時間;

(六)合同生效和解除事項;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辦法;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十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fā)生糾紛的,可以由房屋管理單位進行協(xié)調解決,協(xié)調不成的或不愿協(xié)調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裝飾裝修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裝修前,若發(fā)現(xiàn)房屋安全方面問題,應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處理后方可施工;

(二)對于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明顯加重荷載的,要在施工現(xiàn)場張?zhí)斗课菅b修安全鑒定書》;

(三)嚴格按批準的方案或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按照國家裝飾裝修工程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

(四)改動衛(wèi)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閉水試驗;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采取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yè)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安全;

(六)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材料和設備。對因裝飾裝修產生的噪音、振動和空氣污染的防治,按環(huán)保、城市管理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七)12時至14時、21時至次日7時之間不得進行產生噪音、振動的裝飾裝修活動;

(八)按照規(guī)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并及時清運因裝飾裝修工程產生的廢棄物,不得由樓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丟棄。

第十七條

在裝飾裝修中,對拆改住宅結構的,應在住宅結構拆改完畢采取加固措施后7日內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經驗收合格后繼續(xù)裝修或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xié)議實施管理,對裝修人、裝修企業(y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對裝修人或施工人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接到物業(yè)管理單位關于裝修人、施工人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xiàn)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禁止物業(yè)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修企業(yè)或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一條

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yè)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xié)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xiàn)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它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二十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方應當出具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委托施工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施工人應當返工,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二十五條

施工人在住宅裝飾裝修竣工時,應向裝修人交付施工圖紙;無施工圖的,須交付裝飾裝修的文字說明。

第二十六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wèi)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在裝飾裝修活動中,有關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照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邯鄲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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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文獻

邯鄲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邯鄲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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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 2004 年邯鄲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邯政〔 2004〕 93 號)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guī)范住宅室內裝飾裝 修行為,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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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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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 110 號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于 2002 年 2 月 26 日經第 53 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長 汪光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 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 裝飾裝修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 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yè)主或者住宅使用人 (以下簡稱裝修人 ) 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 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裝 修活動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 區(qū)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 地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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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為,保證裝飾裝修的安全和質量,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適用本辦法。工程建設含裝飾裝修部分的,按建筑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的所有權人、使用人對已竣工驗收合格的住宅室內進行修飾處理的施工活動。

第四條 石家莊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qū)房管部門或者指定部門負責本轄區(qū)范圍內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監(jiān)督管理。高 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范圍內負責本轄區(qū)范圍內的裝飾裝修管理工作。規(guī)劃、建設、城市管理、環(huán)保、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為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承攬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業(yè)務的單位應取得含裝飾裝修經營范圍的《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非在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的,應到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業(yè)務并具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個體經營者,應取得《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上崗證書》。

第六條 從事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規(guī)劃、建設、城市管理、環(huán)保、公安、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必須保證住宅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性,不得影響毗鄰住宅的使用安全。

第七條 住宅所有權人、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可自行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也可委托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或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施工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住宅使用人裝飾裝修住宅,應征得住宅所有權人同意并簽訂協(xié)議。協(xié)議應明確裝飾裝修費用的承擔及今后的修繕、拆遷補償?shù)葍热荨?

第八條 委托施工人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雙方可簽訂裝飾裝修合同。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受委托人資質證書或上崗證書號碼;

(二)住宅的地址、面積,裝飾裝修項目、方式、標準,質量要求及驗收方式等;

(三)開工、竣工時間;

(四)工程質量監(jiān)理及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工程價格、付款方式及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辦法;

(八)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當事人之間可以就裝飾裝修質量保證金做出約定。

委托施工人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裝修人對施工人遵守本辦法規(guī)定負有監(jiān)督的義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一)經鑒定屬危險住宅的;

(二)住宅嚴重損壞或者險情未經修繕加固處理的;

(三)已列入拆遷和拆除范圍內的;

(四)因住宅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進入仲裁、訴訟程序的。

第十條 裝飾裝修施工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變動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或明顯加重荷載的,在施工現(xiàn)場公開張貼住宅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復印件;

(二)嚴格按批準的方案或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三)改動衛(wèi)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閉水試驗;

(四)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guī)范,采取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yè)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

(五)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和避免對他人造成的影響和危害;

(六)12時至14時、21時至次日7時之間不得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活動;

(七)及時清運裝飾裝修施工產生的廢棄物,不得由樓上向地下或由垃圾道、下水道丟棄;

(八)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材料和設備;

(九)符合裝飾裝修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因裝飾裝修產生的噪聲、振動和空氣污染的防治,按環(huán)保、城市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在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方案,超過設計標準或規(guī)范增加樓面荷載;

(三)將沒有防水設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間;

(四)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墻體;

(五)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

(六)損壞住宅原有節(jié)能設施,降低節(jié)能效果;

(七)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八)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tǒng)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涉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外墻上開門、窗,增設和擴寬陽臺的,應當先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的,應當先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應當先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十三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或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yè)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委托裝飾裝修的,需提供施工人資質證書或上崗證書的復印件或裝飾裝修合同;住宅使用人裝飾裝修的,還需提供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四條 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施工人。

第十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有下列變動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或明顯加重荷載的情形之一的,裝修人還須向所在縣(市)、區(qū)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一)開鑿墻體或樓地面的;

(二)拆改或移動門窗位置的;

(三)拆改房屋主體結構的;

(四)增設房屋分割結構的;

(五)明顯增加樓面靜荷載。

裝修人申請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物業(yè)管理單位登記材料;

(二)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等級的設計單位提供的裝飾裝修方案或施工圖及施工技術措施;

(三)住宅安全鑒定機構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的審定意見。

第十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裝飾裝修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對準予的,發(fā)給住宅室內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對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施工人應當與物業(yè)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及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雙方可就廢棄物的處置等具體服務內容約定管理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xié)議實施管理,發(fā)現(xiàn)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未經批準實施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對裝修人或施工人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方應當出具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對須經批準的裝飾裝修,當事人應在住宅結構拆改完畢采取加固措施后7個工作日內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須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繼續(xù)裝修或投入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門應責令當事人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施工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竣工時,應向裝修人交付施工圖紙;無施工圖的,須交付裝飾裝修的文字說明。施工人負責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裝修人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huán)保說明書。

第二十一條 裝修人委托施工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施工人應當返工,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二十二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wèi)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為監(jiān)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或單位對舉報人員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承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業(yè)務的單位未到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主管部門責令補辦,拒不辦理的,處以1千元以下的罰款。裝修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未取得資質證書或上崗證書的施工人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未取得上崗證書而承攬裝飾裝修業(yè)務的個體經營者,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恢復原狀;裝修人是個人的,并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裝修人是單位的,處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施工人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對施工人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施工人上崗證書或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對未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外墻上開門、窗,增設和擴寬陽臺的,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審批手續(xù),并對裝修人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xié)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xù),并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裝飾裝修,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復原狀決定后,責任人拒不改正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應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減小危害,所發(fā)生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規(guī)范和標準。

第三十五條 裝修費用在3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房屋的裝飾裝修按本辦法執(zhí)行。農村住宅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辦法。農村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本辦法生效前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嚴重影響住宅結構安全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主管部門責令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復原狀或做加固處理。

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新建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區(qū)的綜合效益,制定本辦法。

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建設用地規(guī)模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qū)及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qū))。

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四條

住宅小區(qū)開發(fā)建設單位對所開發(fā)的住宅小區(qū)質量負最終責任,不得將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

房屋交付使用

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范,對住宅小區(qū)的土地使用

情況、各單項工程的工程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項目等組織驗收。

第六條

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設項目按批準的小區(qū)規(guī)劃和有關專業(yè)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三)各類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修色調等符合批準的規(guī)劃設計要求;

(四)施工機具、暫設工程、建筑殘土、剩余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達到場清地平;

(五)拆遷居民已合理安置。

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規(guī)劃部門及其他專業(yè)管理部門批準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及各個單項工程設計文件(圖紙)等;

(二)工程承發(fā)包合同;

(三)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定的各單項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文件;

(四)竣工資料(圖紙)和技術檔案資料;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它文件資料。

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八條

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住宅小區(qū)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開發(fā)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住宅

小區(qū)綜合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附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文件資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一個月內,

應當組 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業(yè)、園林綠化、環(huán)境衛(wèi)生)、規(guī)劃、房地產、工程質

量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及住宅小區(qū)經營管理單位參加的綜合驗收小組;

(三)綜合驗收小組應當審閱有關驗收資料,聽取開發(fā)建設單位匯報情況,進行現(xiàn)場檢查,對住宅小

區(qū)建設、管理的情況進行全面鑒定和評價,提出驗收意見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提交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報告;

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九條

住宅小區(qū)竣工驗收合格后,開發(f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完整的小區(qū)綜合驗收資料報送備案。

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十條

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qū),可以實行分期驗收,待全部建成后進行綜合驗收。

分期驗收的住宅小區(qū),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qū)綜合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開發(fā)建設單位限期改正,由

此發(fā)生的費用由開發(fā)建設單位承擔。對違反規(guī)劃要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不配套、工程

質量低劣的,由驗收小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未經綜合驗收,開發(fā)建設單位擅自將房屋和有關設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吊銷開發(fā)建設單位資質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城市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邯鄲市測繪管理辦法

(1995年3月24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5年4月1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公布。根據1999年1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2010年12月20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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