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市????長 | 茅臨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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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時間 | 2003年10月1日 | 頒布者 | 杭州市政府 |
文????號 | 市政府令第193號 |
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2003年8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號公布,根據2017年8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提高投資效益,規(guī)范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包括:
(一)以財政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政府統(tǒng)一借貸的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門為投資主體的項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資等方面依法給予優(yōu)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項目;
(三)以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籌資和建設方式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建設,產權歸國家所有的重點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工程項目;
(四)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國有控股企業(yè)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五)接受、使用社會捐贈,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贈并委托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項目;
(六)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市、區(qū)、縣(市)審計機關是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的主管機關,依照管轄范圍對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jiān)督。
計劃、財政、建設、交通、水利、土地、房產、環(huán)境保護、稅務、監(jiān)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jiān)督。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tǒng)國家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jiān)督,其審計業(yè)務質量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檢查和評估。
第五條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建設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建設項目監(jiān)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市重點國家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審計管轄。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管轄范圍內的國家建設項目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建設項目。
審計機關對同一審計事項不得重復審計,但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條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jiān)督,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
第七條 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會同計劃、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機關編制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明確審計項目總量和審計組織方式。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將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及時告知計劃、財政、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
第九條國家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建設項目計劃抄送審計機關;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按季將項目實施情況抄送審計機關。
第十條 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采取審計機關審計或者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方式實施。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
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應當明確有關人員的權利義務,并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對上述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yè)人員進行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按照下列途徑解決:
(一)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經費;
(二)在審計核減額中安排解決。
第十二條 未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組織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其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審計機關。
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中反映有違法和重大違紀違規(guī)事項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重新立項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受委托對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具有與審計項目相應的法定資質和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初步驗收結束后3個月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工程決算的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要求審計的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依照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組織方式,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確定審計方式,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方式包括跟蹤審計、分階段審計、不定期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的,其審計實施方案由委托的審計機關制定。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國家建設項目范圍實施審計,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程序、建設資金籌集、征地拆遷等前期工作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資金到位、管理與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招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發(fā)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五)概算審批、執(zhí)行、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六)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七)工程價款結算與實際完成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八)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項目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與項目有關的收費、稅費計繳及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建設項目績效評價的真實性;
(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需要審計監(jiān)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向審計機關提供審計工作所需要的辦公場所等工作條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與審計項目相關的審計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承諾,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審計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大型項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適當延長審計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并及時將延長理由等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應當出具審計報告,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審計機關應當作進一步的研究、核實,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采納的說明。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建議的,應當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法需要作出處理、處罰的,應當制作審計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關單位應當遵照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90日內,了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監(jiān)督檢查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其執(zhí)行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協(xié)助執(zhí)行;仍不執(zhí)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 審計核減資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財政資金直接投資部分,其核減額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尚未撥款的,停止撥款。
(二)非財政資金直接投資部分,按核減額度的5%-10%上繳財政專戶;對建設單位在國家建設項目中已確認支付的工程價款,其核減額全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國家建設項目中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的,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調查:
(一)違反規(guī)劃、土地、征遷、招標投標、環(huán)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
(二)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三)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四)其他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 對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不包括抽查復審的項目),建設單位未經審計而擅自辦理決算的,審計機關可以通報或者公布有關情況,并依法對有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審計,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予以處理,并在審計結果報告中予以重點披露。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申請回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yè)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方面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違反《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審計機關應當暫停其審計任務,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yè)人員在從事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部門、機構和人員,可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第193號
市長 茅臨生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工程造價審計應該說是建設項目審計的初級階段,也就是事后審計,以工程結算為主線進行的審計。目前建設項目審計正在向全過程跟蹤審計過度
我只能給你這些信息,你可以找相關培訓單位進行咨詢,文賽教育集團就是做相關培訓的。你可以打電話去問問呀。那里還能對你進行培訓,對你還是很有幫助的1、建設項目的申報與立項。1)項目計劃。各基本生產車間、輔...
二十一世紀的中國,面臨著兩個重要的發(fā)展背景;全球化與知識經濟時代。它們從根本上塑造了今天的人類社會,并必將對中國未來的宏觀走向產生極其深刻的影響。制定國民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第十一個五年規(guī)劃,必須考慮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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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1999 年 6 月 28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27 號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 提高投資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的國家建設項目以及有關建設、設計、施工、采購、 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 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 審計機關對 前款所列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 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為主或者以國有資產融資為主 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包括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 政府設立的專項建設資金、 國 家統(tǒng)一借貸的外資款項等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第四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編制年度審計計劃, 依照法定職責權限和 本辦法規(guī)定, 對本
《重慶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
《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
省 長 周強
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主任會議:
自治區(qū)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批準的《呼和浩特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呼和浩特市率先制定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在當前這個大環(huán)境下是十分必要的,辦法所規(guī)范的內容較為全面、具體,同意批準這個辦法。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財經委員會根據審查報告和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提出了《呼和浩特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修改稿,現(xiàn)將審查修改的主要意見報告如下:
一、根據審議意見,保留第三條中“征地”的內容。
二、根據審議意見,刪去第四條第二款“市、旗縣兩級審計機關”中的“兩級”二字,在該條第三款協(xié)助審計機關開展工作的相關部門中,增加“監(jiān)察”機關。
三、刪去第六條第三項中“建設用地征用情況”的內容,將該項中“征地拆遷費用……”修改為“征地補償費和拆遷費用……”
四、根據審議意見,在第七條第二項“采購”之后增加“供貨”的內容,與第三條的規(guī)定相對應。在該項“招投標”后面增加“情況”二字。
五、刪去第九條第一款中“審計機關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內容。
六、根據審議意見,在第十八條的“發(fā)展改革、財政、建設……”之后增加“部門”二字。
七、根據審議意見,將第二十條調整為第二十一條,將原第二十一條調整為第二十條。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