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與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第三條 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四條 對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關于經濟社會發(fā)展的規(guī)劃及重大決策等;
(二)本單位發(fā)布的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guī)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單位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辦事指南;
(四)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減免政策及其依據(jù);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條 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六條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中國九江網、九江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等網站和政務新媒體進行公開,同時可以根據(jù)需要,通過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fā)布會或者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七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時間超出檔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檔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shù)较鄳臋n案館查找有關政府信息。
第九條 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內容的描述等。
第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jù)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不屬于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lián)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一條 對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做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⒌?,必要時可以安排適當?shù)臅r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本機關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制件的,本機關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部門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和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目錄包括公開的事項、期限和形式等。
第十四條 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信息,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主管領導人審核批準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
暫緩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后,按照本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行政機關各業(yè)務部門應當根據(jù)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對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制作、形成、獲得或者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經審核后,按照本規(guī)定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行政府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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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桂林市政府信息主 動公開制度(試行) 為切實做好政府信息主 動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 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 職責范 圍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 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的政 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應當遵循及時、完整、準確的原 則。 三、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應當主動 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 項;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 項;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 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事項。 四、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 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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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不斷改進工作作風,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堅持實事求 是、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 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評議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監(jiān)察局組織實施。 第三條 社會評議采取公眾評議、 特邀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定期進行。 公眾評 議可以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進行,也可委托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 查;特邀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群眾代表、 有關專家進行。 第四條 社會評議對象為各級行政機關,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 第五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有關制度貫徹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 作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主管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監(jiān)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務實高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由各級政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辦公室組織實施,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符合《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時限要求,是否及時公開、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渠道和設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規(guī)范健全、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否依法及時答復;
(六)政府信息公開是否發(fā)揮了政府信息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作用,是否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是否取得了基層群眾滿意和認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訂評議計劃;
(二)擬訂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的具體內容、評定標準、評議方式和評議人員等;
(三)組織實施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四)確定評議等次;
(五)向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書面報告評議結果,同時向被評議單位書面反饋評議情況,必要時應把評議結果向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報告,向政協(xié)通報,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方式包括:
(一)公眾評議,即根據(jù)評議內容設計調查問卷,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即由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媒體、有關專家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三)其他適用的評議方式。
第八條???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被評議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jù)。
第九條???對在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由評議組織實施單位提出整改意見。被評議單位須在規(guī)定時限整改,及時向評議組織實施單位報告整改情況,并主動向社會公開。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供水、供電、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前由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征求該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機關科室、局屬單位的意見。
第六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機關科室、局屬單位發(fā)出的征求意見文(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基本情況;
(二)擬公開政府信息的機關科室、局屬單位的意見和依據(jù)。
第七條 征求意見機關在收到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的征求意見文(函)的5個工作日內應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政府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被征求意見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時限內。
第八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機關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九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機關科室、局屬單位,不同機關科室、局屬單位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報請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信息公開小組辦公室依照法律、法規(guī)決定。
第十條 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局紀委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我縣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嚴格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總體要求,妥善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系,合理界定信息公開范圍,做到積極穩(wěn)妥,及時、準確、公開、公正、便民。2011年度,據(jù)上報,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累計主動公開政府信息2022條。其中,縣政府及縣直部門主動公開的公文類信息有1032 條,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有990條。
2011年我縣政府公開信息的主要類別有:機構職能類信息425條;政策、規(guī)范性文件類信息302條;規(guī)劃計劃類信息73條;行政許可類信息45條;重大建設項目、為民辦實事類信息65條;民政扶貧救災、社會保障就業(yè)類信息86條;國土資源、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保能源類信息56條;科教文體衛(wèi)生類信息75條;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類信息296條;其它779條。
1、互聯(lián)網
“福建?閩侯”政府門戶網站是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縣直各有關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平臺。縣政府門戶網站開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并設立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縣直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子網站,在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下設“指南和目錄”、“依申請公開” 、“信息公開制度”和“信息公開意見箱”等欄目。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專欄訪問量達260481人次。
2.公眾查閱點
指定縣檔案館、圖書館為全縣政府公開信息公眾查閱場所,為公眾提供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縣直各單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目前已匯集了66個單位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