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 | 2012年0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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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時間 | 2012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 |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2日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公路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押車輛,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繳納車輛通行費的,可以責令其繳納;強行通過的,責令其補繳通行費,并加收五倍至十倍的應繳票款;故意堵塞收費車道,影響收費站正常收費、管理秩序,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過渡車輛不服從渡口管理人員調度和指揮且影響渡區(qū)秩序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公路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guī)(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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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充獨立費不需要補充清單。2、補充清單,在清單計價上面有規(guī)定的形式。3、獨立費如果是一般計稅模式,就是稅前,如果是簡易計稅,就是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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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2年 1月 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 會議決定對《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收費公路經營管 理者財產損失或者收費公路管理人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 ” 本決定自 2012年 2 月 1日起施行。 《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 重新公布。 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2009年 11月 23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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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r\n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公路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押車輛,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繳納車輛通行費的,可以責令其繳納;強行通過的,責令其補繳通行費,并加收五倍至十倍的應繳票款;故意堵塞收費車道,影響收費站正常收費、管理秩序,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過渡車輛不服從渡口管理人員調度和指揮且影響渡區(qū)秩序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公路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2日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內從事圍網(wǎng)、網(wǎng)箱養(yǎng)殖的,限期拆除違法設施,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guī)(類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6號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圍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護范圍內圈圩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