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市場進行現(xiàn)貨交易、有償轉讓等方式,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互利的原則。
第十五條 交易商品應是合格的機電產品及相關商品, 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場交易。
第十六條 產品價格嚴格按照國家的價格政策,隨行就市。 定期發(fā)布交易品種、成交價格等信息情況。
第十一條 機電產品市場必須公布市場章程及有關實施細則。即:
(一)交易商品范圍;
(二)交易規(guī)則;
(三)組織機構;
(四)財務管理制度;
(五)會員管理辦法;
(六)監(jiān)督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和地方都不得用行政辦法強制企業(yè)出資辦市場,也不能強迫企業(yè)進入或不進入市場,市場必須實行自愿的原則。
第十三條 會員(成員)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是生產和經營各類合格的機電產品及相關的原輔料的經濟實體以及有關的金融機構, 以大中型企業(yè)為主體會員。
第七條 管理機構在設置上要遵循高效率的原則。
第八條 管理機構設置形式為管理委員會制或其他有效形式。 人員由主辦單位(或歸口管理部門)和市場所在地政府的有關部門組成。 采取分級管理的辦法。
第九條 屬國家級機電產品市場的管理機構由機械工業(yè)部確認及管理;大區(qū)級的機電產品市場的管理機構由機械工業(yè)部和省、自治區(qū)、 直轄市機械廳局共同確認,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機械廳局為主管理; 省市級機電產品市場管理機構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機械廳局確認及管理。 機械工業(yè)部直屬單位建立的市場, 管理機構由機械工業(yè)部與直屬單位共同商定,共同管理。
第十條 日常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下設日常管理機構, 負責市場日常事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guī)范市場交易行為,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诙l 本辦法所稱...
木工機械交易市場在義烏那邊有。 木工機械特點 (1)高速度切割。 (2)有些零部件的制造精度相對低。 (3)木工機床的噪聲水平較高。 (4)木工機床一般不需要冷卻裝置,而需要排屑除塵裝置。 (5)木工...
原機械工業(yè)部所屬有15所院校,后并入兵器工業(yè)部8所院校,共23所.重點院校機械工業(yè)部所屬:吉林工大(吉林大學),湖南大學,合肥工大,江蘇理工(江蘇大學),東北重機(燕山大學); 兵器工業(yè)部所屬:北京理...
第三條 設立機電產品市場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機電產品供需量大;
(二)功能完備,輻射力強的城市;
(三)有固定的場所和市場管理人才。
(四)市場應逐步具備經營交易、通訊、展覽、宣傳、 信息等綜合服務功能。
第四條 具備第三條的,主辦單位經過科學論證可行性研究后, 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設市場的申請。 申請報告中應附有所建市場的可行分析報告和市場章程。
第五條 國家級市場由機械工業(yè)部和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審批; 大區(qū)級市場由機械工業(yè)部審批;省市級及以下的市場由各省市自行審批, 審批后報機械工業(yè)部備案。
第六條 建立市場的申請報告經審查批準后, 再按國家《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 在機電產品市場設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并辦理開業(yè)前的其他有關手續(xù)。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需要, 實現(xiàn)機電產品資源優(yōu)化配置,建立和完善集中化、規(guī)范化、層次化、網絡化的機電產品市場, 加強對機電產品市場的管理,完善市場法規(guī),規(guī)范市場行為,健全市場秩序,形成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運行體系,正確調控市場, 促進機械工業(yè)健康發(fā)展,指導機電產品市場有序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電產品市場泛指機械工業(yè)行業(yè)建設的市場。 按其經營范圍可分為機電產品綜合市場、專業(yè)市場及與機電產品相關的原材料市場。 機電產品市場原則上為非營利性單位, 市場運作實行管理和經營相分離的原則。
第十七條 市場必須設立監(jiān)事機構。 監(jiān)事機構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負責檢查市場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仲裁市場內發(fā)生的交易糾紛。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部門對建立機電產品市場應予以扶持, 給予一定的優(yōu)惠政策。
第十九條 本辦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機械工業(yè)部生產與信息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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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第 7 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fā)展, 貫徹國家產業(yè)政策, 維護市場秩序,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 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 (含舊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 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 件。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附件。 本辦法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 (一)已經使用 (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二) 未經使用,但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 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四)新舊部件混裝的;(五)經過翻新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將機電產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
河北省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9號)
《河北省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季允石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規(guī)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工作。其設置的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負責全省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進口下列機電產品必須進行國際招標:(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的建設項目所需采購的機電產品;(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和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的建設項目所需采購的機電產品;(三)政府采購的機電產品;(四)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必須進行國際招標的機電產品。
第五條進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可以不進行國際招標:(一)單臺(單批)機電產品的用匯不足十萬美元的;(二)用于生產和維修的零部件;(三)供應商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四)使用過的機電產品;(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進行進口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一般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
第七條凡涉及依法必須進行國際招標的進口機電產品項目,在項目審批部門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后,項目法人應當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和招標方案,一并報省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在進行大型、成套機電產品以及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的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前,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邀請三個以上的潛在投標人進行技術論證。
第九條招標人具備自行組織進口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法定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否則,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并依法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
第十條進口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招標投標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并具有中、英文兩種文本。
第十一條招標文件擬定后,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從統(tǒng)一設置的專家?guī)熘谐檫x兩名以上專家,對招標文件的內容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抽選的專家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核后,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專家對招標文件的審核意見及其原始材料和審核后的招標文件,通過依法指定的媒介,報國務院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或者省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審核、備案。
招標文件經審核后,未經原審核機構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修改。
第十三條投標人應當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實質性響應。
投標文件分為正本和副本,副本應當是正本的完全復印件。
第十四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寄)達指定地點。
第十五條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時間截止前,投標人可以對其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修改、補充或者撤回。其修改補充的內容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字,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一)投標人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未加蓋印章或者簽字的;(二)未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送(寄)達的;(三)未按規(guī)定密封的;(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的時間距離開標的時間,大型、成套機電產品不得少于五十個工作日,其他機電產品不得少于二十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函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開標。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及有關人員參加,并接受省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十九條投標截止時間到達時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應當停止開標,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開標后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都沒有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相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所有投標被否決后,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投標文件正本存檔備查,并應當自開標之日起二日內,將開標記錄報國務院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或者省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以美元以外的其他幣種報價的,在評標時應當按照開標當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賣出價換算成美元計算其報價。
第二十二條評標由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參加招標文件審核的專家不得參加同一招標文件的評標。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評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與招標項目或者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評審投標文件。二個以上的投標人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時,評標委員會應當將評標價格最低者確定為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工作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報國務院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或者省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備案,并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
在公示期內,未被確定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評標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報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進行調查,作出維持原評標結果、更換中標人或者重新組織評標的決定。未提出異議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報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向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簽發(fā)國際招標評標結果通知書。
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收到國際招標評標結果通知書后,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中標人確定后,需要從境外進口機電產品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進口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中標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并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發(fā)布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的工作人員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fā)展,貫徹國家產業(yè)政策,維護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含舊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附件。
本辦法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一)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二)未經使用,但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四)新舊部件混裝的;(五)經過翻新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將機電產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行為。
第四條 進口機電產品應當符合我國有關安全、衛(wèi)生和環(huán)境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等的規(guī)定。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設在商務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qū)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簡稱為地方、部門機電辦)受商務部委托,負責本地區(qū)、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對機電產品進口實行分類管理,即分為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由進口三類。
基于進口監(jiān)測需要,對部分自由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進口自動許可。
為加強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檢驗和監(jiān)督管理,2002年12月31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了《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jiān)督管理辦法》(總局第37號令)?,F(xiàn)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為保證有關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jiān)督管理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jiān)督管理辦法》推遲至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合同或者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進口舊機電產品到貨90日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或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備案。申請人應當填寫《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申請書》(格式可從國家質檢總局網頁上下載),說明備案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產地、制造日期、用途等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收貨人、發(fā)貨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二)合同或有約束力的協(xié)議;
(三)國家允許進口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裝運前預檢驗申請書;
(五)擬進口舊機電產品清單(包括:名稱、編碼、數量、規(guī)格型號、產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舊狀態(tài)、價格、用途)
(六)其他有關資料。
三、國家質檢總局或直屬檢驗檢疫局在受理備案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對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
四、進口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申請實施裝運前預檢驗:(三種情況,共26類)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的大型二手設備。1、食品加工機械設備;
2、石油化工設備;
3、紡織設備;
4、能源、核設備;
5、電子、儀器及其加工設備;
6、建筑施工設備;
7、冶金、礦山設備;
8、農用、印刷機械設備;
9、金屬及非金屬加工設備;
10、林業(yè)、紙漿造紙設備;
11、發(fā)電機組,包括柴油機、汽油機、發(fā)電機及其附件等;
12、其他機械設備。
(二)經國家貿易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家特殊需要的進口舊機電產品。
1、汽車和摩托車(包括發(fā)動機)、自行車、特種交通運輸車輛及其散件、零配件;
2、工程施工機械及其散件;
3、醫(yī)療器械、器具及其散件、備品備件;
4、電焊機,如小型交流弧焊機、交流弧焊機、直流弧焊機、TIG弧焊機、MIG/MAG弧焊機、埋弧焊機、等離子弧焊機、等離子弧切割機、電阻焊機、弧焊變壓器防觸電裝置、焊接電纜耦合裝置、焊機送絲裝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槍、電焊鉗等;
5、電動工具,包括手持式電動工具中的電鉆(含沖擊電鉆)、電動螺絲刀和沖擊扳手、電動砂輪機(含角向磨光機、直向砂輪機、模具電磨、濕式磨光機、電磨、拋光機和盤式砂光機)、砂光機(含平板砂光機、圓板砂光機、帶式砂光機)、圓鋸、電錘(含電鎬)、不易燃液體電噴槍、電剪刀(含雙刃電剪刀、電沖剪)、攻絲機、往復鋸(含曲線鋸、刀鋸)、插入式混凝土振動器、電鏈鋸、電刨、電動修枝剪和電動草剪、電木銑和修邊機、電動石材切割機(含大理石切割機)等;
6、燃氣灶具、工業(yè)或實驗室用電爐及電烘箱、消防安全防范用具等;
7、彩擴沖印設備及備件、附件;
8、電子游戲機、游樂設備及備件、附件和散件等;
9、健身器材及用具等;
10、個人電信終端產品,如無繩電話、移動電話、尋呼機及零配件等;
11、辦公設備,如打字機、文字處理器、電子計算器、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包括打印機)、其它辦公室用機器、傳真機、電傳打字機、幻燈機、縮微閱讀機、正射投影儀、其他影像投影儀、復印設備、繪圖儀、掃描儀、收款機以及以上貨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
12、個人計算機及其零部件、散件、附件(含臺式和便攜式計算機及其顯示器、PC機、服務器等)、電源(含機內開關電源、電源適配器、充電器、UPS)等相關產品;
13、家用電器,如冰箱及冰箱壓縮機、洗衣機和干衣機、家用電動機-壓縮機、電風扇、空氣調節(jié)器、真空吸塵器、電熱水器、電烤箱、電飯鍋、微波爐、食品電加工機、液體電加熱器、家用和類似用途電熨斗、皮膚及毛發(fā)護理器具、電視機及顯像管、組合音響、有源音箱、收錄機、錄放像機、攝像機、投像機、CD、VCD、DVD機以及以上貨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
14、其他民用舊機電產品。
(三)8年以前(含8年)制造的機電產品。
進口屬于上述情況之外的舊機電產品免于裝運前預檢驗。
五、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備案申請人應持《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及備案產品清單及時向裝運前預檢驗機構申請裝運前預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