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嚴格執(zhí)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fā)[2004]69號,以下簡稱“部頒技術要求”)。評估區(qū)范圍應與地質災害影響范圍一致,原則上在用地范圍或規(guī)劃區(qū)邊界基礎上外擴1000米。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具體流程是:地質災害評估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收集相關地質環(huán)境資料——現(xiàn)場踏勘——分析確定評估范圍及級別——資質和項目備案——進行地質環(huán)境及地質災害調查(含簡單勘查)——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或說明書(以下簡稱評估成果)——專家組評審——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簽署意見——報送主管部門備案——提交建設單位使用。

第十二條

評估單位接受項目委托后,應當在10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局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評估單位資質、承擔項目人員、建設項目基本情況等(詳見“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備案表”)。

評估項目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應當分別取得項目所涉及區(qū)域縣級國土資源局意見后,到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十三條

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的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具備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及相關專業(yè)的高級技術職稱,二級、三級評估項目的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具備上述專業(yè)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是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和現(xiàn)場調查的主要人員。

第十四條

評估單位應當強化內部管理、嚴格自律,排除干擾,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要求開展調查和成果編制工作,保證提交資料真實、依據(jù)充分、結論明確、客觀公正的評估成果。

評估單位應組織有關技術和管理人員對本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進行野外驗收(核查),對評估成果等成果進行內部把關,出具本單位初審意見。

評估成果中的項目負責人、編寫人員、審查人應當由本人簽名。

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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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范圍為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分為高易發(fā)區(qū)、中易發(fā)區(qū)、低易發(fā)區(qū)三個級別。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按照《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規(guī)劃(2009—2020年)》劃定的范圍執(zhí)行。

第五條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的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必須對規(guī)劃區(qū)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在地質災害高易發(fā)區(qū)、中易發(fā)區(qū)內選址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在地質災害低易發(fā)區(qū)內選址的交通、水利、市政等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在地質災害低易發(fā)區(qū)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可在現(xiàn)場踏勘后,綜合考慮項目對地質環(huán)境的破壞程度,確定是否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可以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應出具書面意見說明理由。

第六條

在地質災害不易發(fā)區(qū)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可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但需提交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建設項目處于地質災害不易發(fā)區(qū)的書面意見;

雖處于地質災害不易發(fā)區(qū)的工程建設項目,但建設工程自身可能引發(fā)地質災害的,也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和變更礦區(qū)范圍、開采方式、開采主要礦種的礦山)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山地質環(huán)境影響評估合并進行,編制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不單獨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前款所指礦山建設項目不包括超出礦山開采許可證登記范圍選址建設的選廠、冶煉廠、尾礦庫等與礦山有關的建設項目。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無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或者按照國家規(guī)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工程建設項目申請用地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工程建設項目在改變原評估確定的用途和規(guī)模時,應當重新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當進行而未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在重建、擴建時,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九條

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規(guī)劃區(qū),由項目業(yè)主或規(guī)劃管理部門自行選定具有相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評估。

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乙、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

外省的單位要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應當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并到省國土資源廳登記備案。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監(jiān)督管理,根據(jù)《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4]69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進行工程建設、采礦活動和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時,對建設工程、采礦活動和規(guī)劃區(qū)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fā)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并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建議的活動。

在本省區(qū)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jiān)督管理,指導、協(xié)調全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設區(qū)市和縣級國土資源局(或礦產(chǎn)資源管理局、地質礦產(chǎn)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jiān)督管理,指導、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辦法第三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程序常見問題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應當經(jīng)過具有地質災害防治資格的專家的技術評審,應當符合“部頒技術要求”及相關法規(guī)和規(guī)定,同時符合相關建設項目的技術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技術評審由評估單位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評審專家組人數(shù)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一級評估成果應有5—7名專家、二級評估成果應有3—5名專家、三級評估成果一般應有3名專家。

評審專家由評審組織者從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huán)境技術專家?guī)斓牡刭|災害防治專家中隨機抽取,確定一名評審專家組組長,并報告成果備案部門。

實行評審專家回避制度,專家評審組中不得有本評估單位的專家或者與評估單位、建設單位和評估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技術評審,應遵循獨立審查原則、客觀公正原則、科學原則。

技術評審由專家組組長召集評審會。評審專家應當認真查閱相關資料,對評估成果進行客觀公正的技術審查。各審查專家必須出具署名的審查意見,并由專家組長提出專家組評審意見書,專家組成員共同簽名,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八條

評估成果評審時,評估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到評審會現(xiàn)場解答專家質詢;一級評估成果評審時,評估單位總工程師應到評審會現(xiàn)場解答專家質詢。凡項目技術負責人或者一級評估成果總工程師未到評審會現(xiàn)場進行答疑的,專家評審組不得進行評審。重大項目或有爭議的項目評估成果,評審專家應到現(xiàn)場核查。

專家評審組審查認為不符合要求的評估成果,須按評審意見及相關要求補做工作,然后重新組織評審。

第十九條

實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分級備案制度。一級評估成果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二級評估成果報送所在設區(qū)市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案。三級評估成果報送所在縣級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案。

跨設區(qū)市、縣(市)行政區(qū)的建設項目的評估成果,報送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通過專家組評審后,評估單位應將評估成果及其成果備案表送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簽署意見,并在一個月內到相應的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應由提交如下材料:

1、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書(說明書)”及電子文檔1份。其中包含評估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評估委托協(xié)議書、專家組評審意見書,以及評估成果附件、附圖等。

2、“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表”(樣式及填表說明見附件2)一式8份(其中1份裝訂在評估成果內),電子文檔1份;

3、評審專家個人署名的評審意見和修改意見,以及相應的修改說明。

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和單位資質備案表1份(原件)。

第二十一條

受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的部門,必須對備案材料是否齊全,評估單位資質、評估人員資格、評審專家資格、審查程序、備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規(guī)定,以及評估單位和建設(規(guī)劃)單位的承諾是否明確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后,受理備案的國土資源(礦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查。一級評估成果由省國土資源廳抄報國土資源部備查。二級評估成果由市國土資源(礦管)局抄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查。三級評估成果由縣級國土資源(礦管)局報省國土資源廳和設區(qū)市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查。

備查材料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電子文檔1份,備案登記表紙質和電子文檔各1份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都要妥善保管備案材料,建立評估成果備案登記臺帳和信息數(shù)據(jù)庫,便于備案登記信息的檢查、使用、統(tǒng)計、匯總。

第二十三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對評估成果質量終生負責,評估單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是質量直接責任人。

評估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評估業(yè)務檔案管理制度、技術人員管理制度、跟蹤檢查和后續(xù)服務制度。建立評估業(yè)務手冊,如實記載其評估工作業(yè)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人的簽章必須真實。

禁止評估單位弄虛作假、變相降低評估成果水平或出具未經(jīng)評審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組對評估成果審查結論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評審專家應對評估成果中地質災害危險性和建設項目的適宜性作出明確結論,并針對不同地質條件提出具體的災害預防、治理措施建議。

質量達不到要求的評估成果、缺乏充分依據(jù)的防治措施建議或者防治措施建議模糊不清的成果,評審專家不得通過評審。否則,評審專家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規(guī)劃單位應當按評估結論認真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對經(jīng)評估認為可能引發(fā)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做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第二十六條

設區(qū)市、縣級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轄區(qū)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1、為地質災害不易發(fā)區(qū)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出具書面意見(格式見附件3);

2、對評估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核查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在評估成果備案登記表中對是否同意備案簽署意見;

3、對建設單位履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承諾進行監(jiān)督,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地質災害預防、治理措施,參與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檢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無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yè)務。

禁止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以及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yè)務。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督魇〉刭|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贛國土資發(fā)[2004]16號)同時廢止。

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辦法第三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程序文獻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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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0KB

頁數(shù): 7頁

評分: 4.8

(項目名稱 )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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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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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pan id="bmkk2b0" class="single-tag-height">40KB

頁數(shù): 6頁

評分: 4.5

附: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 征求意見稿 )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行為, 維護委托單位和評估單位的 合法權益,提高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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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范圍

依據(jù):《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要求,

范圍:下列項目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①城市建設;

②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fā)生的工程項目建設;

③在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進行工程建設。該類項目應當在決策分析與評價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內容

①工程建設可能誘發(fā)、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②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

③擬采取的防治措施。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范圍

依據(jù):《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要求,

范圍:下列項目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①城市建設;

②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fā)生的工程項目建設;

③在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進行工程建設。該類項目應當在決策分析與評價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內容

①工程建設可能誘發(fā)、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②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

③擬采取的防治措施。

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51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21年7月29日第72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易煉紅

2021年8月17日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范圍

依據(jù):《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要求,下列項目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①城市建設;

②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fā)生的工程項目建設;

③在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進行工程建設。該類項目應當在決策分析與評價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內容

①工程建設可能誘發(fā)、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②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

③擬采取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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