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2011〕35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試驗區(qū)、示范園區(qū)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六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縣及金安區(qū)、裕安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各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
確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全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各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為各縣區(qū)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擬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具體規(guī)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二)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具體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四)對擬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五)代本級人民政府擬制房屋征收決定;
(六)組織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
(七)與被征收人訂立房屋征收與補償協(xié)議;
(八)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
(九)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十)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參加房屋征收與補償糾紛工作中所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司法強制執(zhí)行案件;
(十一)完成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城管、財政、公安、司法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基層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協(xié)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進行監(jiān)督。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按照規(guī)定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九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的建設活動下達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確定項目用地范圍。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和確定的項目用地范圍,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文物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一)征收及補償的依據;
(二)征收范圍;
(三)征收補償的標準和方式;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標準;
(五)臨時過渡方式;
(六)政府給予獎勵和補助的標準及方式;
(七)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期限;
(八)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先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依據被征收地塊的調查資料,擬定征收補償費用的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征收補償費用的預算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總面積乘以上一月份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用于房產調換的房屋可折價計入。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一)征收政策的基本情況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對征收政策出臺的時機及社會影響進行預測分析和論證研究;
(三)對征收政策的出臺可能引發(fā)的矛盾作出評估預測,并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
(四)群眾的反應、有關部門的意見、專家的意見;
(五)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的結論。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市轄區(qū)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不配合的,調查結果以有效證照或有效證明資料記載為準。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城管、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屋征收部門、國土資源、城管、城鄉(xiāng)規(guī)劃、房產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認定結論應在被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二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 鼓勵通過設定提前簽約獎、按時履約獎、一次性補助等方式對主動配合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具體的補助和獎勵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規(guī)定評估確定。
第二十六條 對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被征收人的姓名、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用途、結構以及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主動接受被征收人的咨詢。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協(xié)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主持,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基層組織代表參與,以公開抽簽的方式選定評估機構。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的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干預。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可比照房屋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逾期未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自逾期之日起向被征收人按原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一條 對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被征收人支付過渡期間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用。
第三十二條 征收房屋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費、裝潢及附屬物等補償補助費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房屋補償協(xié)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價格;
(三)產權調換后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六)獎勵和補助費;
(七)違約責任及協(xié)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其他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條款。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雙方應嚴格履行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xié)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
我國現(xiàn)行的條例、條款等都是不定期地進行更新的。所以,同一個條例,不同時間看到的版本不一樣,信息有所差池也是情理之中的。
不合理,應該獲得補償。
格式:pdf
大?。?span id="pb14vpd" class="single-tag-height">23KB
頁數: 18頁
評分: 4.7
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 例》和《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 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 作。 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市高新區(qū)范圍內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市房屋征收部 門組織實施。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縣區(qū)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門為本級房屋征收部門。 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guī)劃、城管、物價、工商、稅務等 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xié)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通訊、供電、
格式:pdf
大?。?span id="fyp3cvo" class="single-tag-height">23KB
頁數: 12頁
評分: 4.5
單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 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 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是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 縣房屋征收補償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縣行政區(qū)域內的征收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 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二)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四)代縣人民政府擬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五)籌集、管理、使用房
紹興市人民政府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紹興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紹政發(fā)〔2012〕17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xiàn)將《紹興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紹興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紹興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 (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和城市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等規(guī)定,結合市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紹興市越城區(qū)行政區(qū)域(以下稱市區(qū))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越城區(qū)政府負責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越城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是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市區(qū)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區(qū))房屋征收辦公室承擔。
市發(fā)改、財政、國土、建設、規(guī)劃、審計、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與越城區(qū)政府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實施。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屬地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監(jiān)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越城區(qū)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
第八條 申請房屋征收的單位(以下稱征收申請人),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發(fā)改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的證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項目還應當提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二)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含規(guī)劃紅線圖)及建設活動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材料;
(三)國土部門出具的征收范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屬于國有土地的證明材料;
(四)征收補償初步方案;
(五)征收補償費用資金證明;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收申請人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國土、規(guī)劃、工商、房地產交易登記等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權屬以及房屋抵押登記、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收集相關依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建立由規(guī)劃、國土、建設、城管執(zhí)法等部門組成的聯(lián)席會議制度,具體由市規(guī)劃局牽頭,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認定和處置。
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
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5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被征收人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組織調查的同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采樣評估,取得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同時測算征收成本。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調查登記、核實工作結束后,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圍,征收范圍內房屋調查登記基本情況,補償安置總費用測算,簽約期限,補助獎勵政策,補償安置的方式、標準,安置房源的數量、地點,期房安置時的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等。
第十三條 越城區(qū)政府應當自收到房屋征收部門提交的征收補償方案后,組織市發(fā)改、財政、國土、建設、規(guī)劃、審計等有關部門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及政府門戶網站上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書面意見,并附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
第十四條 越城區(qū)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及政府門戶網站上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越城區(qū)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 越城區(qū)政府應當根據論證、征求意見、聽證等情況,在修改完善征收補償方案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在300戶(含)以上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區(qū)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越城區(qū)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其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茫WC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提供的安置房源可以折價計入征收費用,折價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征收補償費用的70%。
第十七條 越城區(qū)政府應當自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及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越城區(qū)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九條 對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yè)經歷、評估技術水平、社會信譽等情況,每年度公布。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評估機構中協(xié)商選定。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評估機構,公布后10日內在征收現(xiàn)場登記被征收人的選擇意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選擇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xié)商選擇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后進行評估作業(yè)。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不能協(xié)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報名的評估機構中隨機確定。參加隨機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征收范圍內公告隨機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隨機確定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構現(xiàn)場公證。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在征收范圍內現(xiàn)場公示。
第二十一條 同一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如有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同一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應當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tǒng)一標準。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評估費用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與房屋征收部門結算,費用列入項目征收成本。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實地查勘記錄,應當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和實地查勘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等共同簽字確認。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入室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和實地查勘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無利害關系的第 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應當安排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xiàn)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予以修正。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必須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說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結果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出具復核報告;評估結果沒有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受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后,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指派3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處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事宜,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八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等標準以及其他有關補助和獎勵標準,由市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每年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征收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房屋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在征收決定公布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人無力結算差價的,差價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積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標準計租;被征收人安置后要求購買該部分房屋的,仍按征收時的差價金額補購。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的基礎上增加20%對其進行補貼。
第三十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房屋征收部門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
對安置到中高層、高層的被征收人,安置用房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其安置用房總價中可少付3平方米的金額;安置用房每單元設置兩部及兩部以上電梯的,其安置用房總價中可少付10平方米的金額,少付部分面積仍按規(guī)定計入房屋產權登記面積。
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guī)范要求,屬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驗收合格。
第三十一條 征收磚混結構住宅,同一樓梯單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改變造成所有權證記載建筑面積各戶不一致的,統(tǒng)一以最大一套房屋建筑面積作為補償安置面積(頂層帶閣樓的,閣樓除外)。如該住房系按房改政策購入,補償安置面積超過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部分應按原房改購房價格補購,并在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直接核減。
第三十二條 征收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補償:
(一)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二)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或承租人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購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筑面積向最接近安置用房面積的套型上靠予以直接安置公有住房,上靠面積不結算差價,原租賃關系繼續(xù)保持。
征收房管部門直管的非住宅公房,房屋征收決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向房管部門申請終止原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 征收前條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以外的單位自管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協(xié)商確定具體的補償方式,經協(xié)商仍不能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四條 征收落實私房政策換約續(xù)租的住宅用房,房屋征收部門除按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征收人補償外,對房屋承租人應以續(xù)租面積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有關直管住宅公房的規(guī)定進行補償。
第三十五條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越城區(qū)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為準。認定房屋用途以規(guī)劃、國土管理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按照本條前款規(guī)定調查確認。
房屋所有權人要求改變原登記用途的,可在其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前,持有關文件向產權登記部門依法申請變更登記。改變用途的審批由產權登記部門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xù)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產權登記部門變更登記。其中改為商業(yè)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延續(xù)使用的營業(yè)證明。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后已經國土、規(guī)劃、工商、產權登記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并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用途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用途確認單)以及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有效文件的,按認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補償。未經批準的,其房屋用途的認定辦法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改變房屋用途用于商業(yè)用房經營,并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有合法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可按經營面積、經營年限、納稅情況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改變房屋用途,按規(guī)定應當交納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變更登記時依法補繳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收取標準及未能變更為商業(yè)用房的經濟補償標準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國土管理部門及價格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第三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guī)定由住房保障部門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九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越城區(qū)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約并騰空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在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之日起在市區(qū)購房,或者在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之日前2年內在市區(qū)購房作為安置用房的,該房屋價款中與補償金額(含選擇貨幣補償增加的補貼金額)等額部分,可依法免繳或予以退還房屋契稅。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其安置用房與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等額部分,可依法免繳房屋契稅。
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貨幣補償金額(含選擇貨幣補償增加的補貼金額)按照國家企業(yè)所得稅有關規(guī)定確需繳納的所得稅,被征收人繳納后憑納稅憑證由房屋征收部門從項目征收補償資金中按實際繳稅額予以支付。
第四十一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費。超過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在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超過協(xié)議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而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xù)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規(guī)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三條 越城區(qū)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同時填報注銷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申請表。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根據《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包括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xié)議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越城區(qū)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完成房屋征收后三個月內,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移交給國土、房管部門予以注銷。
監(jiān)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和審計。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建立房屋征收重大問題協(xié)調機制。對市區(qū)房屋征收計劃制定、安置房建設計劃落實以及房屋征收中確需由市政府協(xié)調的重大問題,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工作聯(lián)席會議協(xié)調解決。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與國家、省出臺的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國家、省規(guī)定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按《紹興市區(qū)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guī)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衡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衡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衡政發(fā)〔2011〕43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衡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衡陽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衡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qū)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城區(qū)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市城區(qū)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市房產管理局設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城區(qū)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財政、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建、審計、物價、監(jiān)察、民政、地稅、工商、國資、信訪、公安、城管、環(huán)境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居委會應當依照本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相互配合,協(xié)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各城區(qū)人民政府成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業(yè)務工作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門的管理,受市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承擔該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jiān)督。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屬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屬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規(guī)定的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本行政區(qū)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 建設單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應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征收申請書;
(二)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符合當地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的會簽意見;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會簽意見;
(四)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會簽意見;
(五)屬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項目,還應提供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相關文件;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市房屋征收部門在收到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確認。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依據市房屋征收部門認定的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劃定項目的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積、裝修裝飾及附屬設施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和按本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擬訂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法制、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建、物價、環(huán)境資源保護、文物保護、信訪、維穩(wěn)、房屋征收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發(fā)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由項目所在地城區(qū)人民政府牽頭,公安、民政、社會保障、信訪、維穩(wěn)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和社區(qū)參加論證,并出具書面報告。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房屋戶數在10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房屋征收相關資料及征求意見后確定的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發(fā)布公告。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載明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征收實施期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依法收回。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工商、稅務、房產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暫停辦理上述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征收范圍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人民政府財政投資性項目征收補償資金,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與管理,并開設征收補償專用賬戶,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及財政評審報告所定標準將征收補償資金在房屋征收決定發(fā)布前足額存入該帳戶,市財政部門應根據房屋征收工作啟動和項目實施征收補償的實際需要,及時將資金分期撥付給市房屋征收部門具體使用。建設業(yè)主單位或項目籌備單位自籌資金的項目由該單位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所定標準在征收決定發(fā)布前足額存入市房屋征收部門設立的征收補償專用賬戶,??顚S?,并接受市財政等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對被征收房屋是個人住宅并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而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要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在提供方便、優(yōu)質的保障房源上優(yōu)先考慮被征收人,并在輪候時間上給予優(yōu)先,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做出征收決定時為被征收人提供特定的保障房。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原用途及性質為住宅房屋,現(xiàn)改為非住宅房屋使用,以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屋征收的估價時點為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市房產管理局應加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的管理和監(jiān)督。每年應會同市財政部門對評估機構相應的資質進行檢查,并向全社會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專業(yè)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部門發(fā)布公開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協(xié)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將選定結果以書面形式報房屋征收部門。協(xié)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主持,邀請被征收人代表、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辦事處、社區(qū)代表參與,公證人員公證,以公開抽簽方式選定評估機構。
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的或以公開抽簽形式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均由市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委托其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的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由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結構、成新、建筑面積、裝飾裝修、附屬設施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二十一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改建或就近地段具備新建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確因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不能安置的,可異地安置。
第二十二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如在被征收區(qū)域內按規(guī)劃不能新建非住宅房屋的,原則上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收住宅房屋,屬貨幣補償的或一次性安置的每戶付給1000元,屬于過渡安置的每戶付給2000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支付搬遷補助費給被征收人,屬貨幣補償的或一次性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給8元,屬過渡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給16元,但涉及工礦企業(yè)、商場等搬遷設備比較多的,或有無法搬遷及無法恢復使用設備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公司評估確定價值,作為補償依據。如雙方無法就共同委托達成一致或被征收人拒絕選擇資產評估公司的,其中任何一方可以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房屋征收部門主持,以公開抽簽方式確定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公司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 征收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過渡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按被征收房屋房地產評估價格(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單價)的6‰計付每月每平方米臨時安置補助費給被征收人。
征收用于生產、營業(yè)、辦公或倉儲等非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過渡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單價)的7‰計付每月每平方米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助費給被征收人。
第二十五條 對在房屋征收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xié)議并完成搬遷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給予每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5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遷獎勵。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另給予一次性獎勵每戶5000元。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前,應對征收范圍內建筑物進行調查摸底,對未經合法登記的建筑物造冊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通知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確認并向房屋征收部門出具認定結果。
對違法建筑物,所在地城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城管、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七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先補償是指房屋征收當事人就房屋征收補償已達成一致并簽訂了協(xié)議,履行了相關給付義務,或雖未達成協(xié)議,但市人民政府已經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其中作出貨幣補償決定的,其補償資金已全部儲存到專戶;作出產權調換決定的,產權調換的房屋地點、面積已明確。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依據國務院《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南岳區(qū)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暫行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應按原有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qū)人民政府負責作出本轄區(qū)內的房屋征收決定與補償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和決定應當報市征收部門審核,同時報市城市綜合開發(fā)辦公室備案。
市經濟開發(fā)區(qū)范圍內的征收項目由市征收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市房屋征收補償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市規(guī)劃區(qū)內市級財政投資和跨區(qū)項目的征收補償工作;各縣區(qū)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或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為縣區(qū)房屋征收部門。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二)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四)代本級政府擬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五)籌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與補償資金;
(六)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
(七)負責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八)組織公開抽簽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
(九)完成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jiān)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綜合開發(fā)、物價、工商、稅務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xié)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通訊、供電、供排水、燃氣、熱力等管線產權單位,應積極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七條 房屋征收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房屋征收實行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決定制度。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房屋征收部門應就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向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規(guī)劃等部門發(fā)出征詢函。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規(guī)劃等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出具書面意見。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區(q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確定征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的修改情況,期限不得少于3日;
(三)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區(qū)域內超過6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上級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戶以上的,必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風險評估,并作出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存入征收部門指定的監(jiān)管帳戶,專戶存儲,??顚S?。實行現(xiàn)房產權調換的,可以沖減相應的監(jiān)管資金;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根據產權調換房屋的建安造價和概算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測算征收補償資金。征收補償資金主要包括對被征收人的補償費用、補助和獎勵費用等。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三條 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在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變更用途等手續(xù)。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除外;
(二)房屋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等手續(xù);
(三)營業(yè)執(zhí)照;
(四)稅務登記證。
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評 估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的名錄,供征收當事人選擇。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的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主持,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代表參與,以公開抽簽或搖號等方式選定評估機構,并聘請公證機構對抽簽或搖號過程與結果進行現(xiàn)場公證。
第十七條 房屋評估應當選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選用其它評估方法,但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入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必要時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取得相關資料,逐戶出具評估報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的異議。
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不動產的價值。
評估報告必須由兩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被征收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征收部門應當將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進行現(xiàn)場說明,聽取意見。
公示期滿后,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提供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應當在公示期滿后10日內送達被征收人。
第二十一條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菏澤市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制定。
第四章 補 償
第二十二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朝向、新舊程度、配套設施以及土地等因素評估確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四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待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后,產權調換房屋的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予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以合法建筑面積為依據。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參照房屋普查及航拍資料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對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主動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按照拆除成本給予補助。
征收范圍確定后的違章突擊裝飾裝修不予補償,應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應認定為合法的非住宅房屋,可按照本辦法給予補償。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為出讓土地,且用途為商業(yè)、工業(yè)等非住宅用途;
(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劃用途為商業(yè)、工業(yè)等非住宅用途;
(三)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房屋用途為商業(yè)、工業(yè)等非住宅用途。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營業(yè)用房,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不同區(qū)位可適當提高補償標準:
(一)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并有連續(xù)1年以上的納稅申報記錄;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yè)地點一致;
(三)沿城市主次干道、屬于同一幢建筑主體或縱深8米以內正在經營的合法連體建筑。
第二十八條 對不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及雖沿城市規(guī)劃道路但未開通、實際正在經營的住宅房屋,且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一)、(二)項條件的,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支付一次性停產停業(yè)損失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費按被征收房屋實際正在經營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算。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應當提供備案的房屋租賃證明,停產停業(yè)損失費按被征收人與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九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的標準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進行一次性補償。
需要搬遷設備的,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調試等工序所需費用支付搬遷費。征收部門組織搬遷的,不予支付搬遷費。
第三十條 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臨時安置的,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的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5—8元計算。
實行貨幣補償的,征收部門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月支付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止,一般不超過24個月。確需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7—10元計算。
由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一條 征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由征收部門付給停產停業(yè)損失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部門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按月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費,一般不超過24個月;確需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5—20元計算,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為止。
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停產停業(yè)損失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實際經營面積按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支付。
對停產停業(yè)損失有異議的,提出異議者可提供上年度全年納稅憑證經由當地稅務部門測算確定。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每戶給予10000元的補助和獎勵。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小高層或高層住宅,且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給予以下補助和獎勵:
(一)每戶(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獎勵8平方米安置面積;
(二)每戶(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獎勵7平方米安置面積;
(三)每戶(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獎勵6平方米安置面積;
(四)每戶(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獎勵5平方米安置面積。
被征收住宅應嚴格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計戶,沒有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的,按自然形成的院落或成套住宅計戶。
第三十三條 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在規(guī)定的房屋產權調換范圍內,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先后順序,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積就近套靠的原則依次挑選,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條 征收部門應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時,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一并繳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征收補償決定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費;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等。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五章 征收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條 申請強制執(zhí)行征收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
(二)征收補償決定及送達文書;
(三)作出征收決定的證據與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條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面積等材料,并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執(zhí)行人和被執(zhí)行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執(zhí)行的標的物;
(三)申請執(zhí)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
(四)行政機關書面催告的情況;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四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五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依法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xù),征收該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安置標準應當和同一區(qū)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相一致。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7日菏澤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菏澤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菏澤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
市長 孫愛軍
2013年8月11日
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七章 附則
…………。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2011年5月9日菏澤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的項目,仍按原規(guī)定辦理。